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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的思考
反腐败斗争涉及面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随着治本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许多举措与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体制、机制、制度直接相关,涉及执法、执纪、监督等部门,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以及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通力协作。反腐败斗争越深入,越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反腐败的整体合力和反腐败斗争的实效。因此,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内容、健全机制程序、增强协调效果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能力建设。
一、提高思想认识
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协助党委抓好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的职责,必须坚持多层面、全方位地开展工作。具体来说,应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结合本地实际,向党委提出贯彻落实上级组织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指示、任务、要求的建议和措施,协助抓好本地区的工作部署,包括任务分解。二是协助党委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重点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工作的深入。四是抓好重点工作的协调,特别要加强查处大要案和源头治腐等工作的协调力度,充分调动执纪执法机关和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五是协助党委抓好党规党纪的贯彻执行,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反腐倡廉工作的进展,有重点地提出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强化监督、健全法制的措施,并组织落实。六是组织有关方面开展反腐倡廉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特点与规律,为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二、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协调程序
组织协调是一种组织管理活动,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规范的程序作保障。这就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
健全组织协调领导机制。在反腐败斗争中成立反腐败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强化了对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关键是应对这些领导小组的职责、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进行规范,使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组织协调工作机制。针对组织协调的任务,逐步建立规范的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协同办案工作机制、信息沟通工作机制等。
规范组织协调的方式。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二是建立健全检查督办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整改。三是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形式,交流工作情况,解决问题,并提出建议和要求。四是建立健全协同办案制度。在保证各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对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在案件的调查、移送和事实、证据、性质的认定以及处理等方面的协调,做出具体规定。五是建立健全信息综合反馈制度。建立与执纪、执法、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及时汇总和定期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研究解决对策。六是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邀请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向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情况,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规范组织协调的程序。一是确定协调事项。党委、政府及其反腐败领导小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的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向党委提出组织协调的工作建议,确定具体的组织协调事项;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关于组织协调的工作建议。二是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掌握情况,研究问题,形成协调意见。三是组织协商讨论。对于调研基础上形成的协调意见,协调小组各成员要认真讨论,达成共识,形成一致意见,并组织协调督办。四是协调情况反馈。协调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全面地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适时指导,加强情况综合,并向党委报告。
三、增强协调效果开展组织协调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处理好各种关系,以增强组织协调的实际效果。
坚持服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的原则。组织协调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一是从经济发展的大局研究问题、制定对策。把反腐败斗争放在全党工作的大局中来认识和把握,将防治腐败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制定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反腐败工作思路和对策。二是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加强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地深入市场经济领域,加强与经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信息综合反馈机制,掌握反腐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经济生活中带有苗头性的问题,提出防范建议和措施。三是协调解决影响经济建设和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制、市场、服务环境,促进改革和发展。
坚持反腐败效果与社会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在组织协调中,要着眼于加强“三个文明”建设的全局,既取得反腐败工作自身的效果,又取得良好的社会政治效果;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既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原则,保证组织协调依纪依法进行,又综合考虑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妥善处理组织协调中面临的问题,使组织协调取得较好效果;统筹兼顾反腐败各项工作,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把治标的协调与治本的协调统一起来,既查处违纪违法问题,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又协助相关部门改革体制、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只有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工作,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坚持组织协调与部门负责相一致的原则。要按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正确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与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一是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组织协调,抓决策部署、抓检查督办、抓责任落实,推动职能部门履行牵头责任、主抓责任、配合责任。二是调动部门的积极性。通过改进组织协调工作,抓全局、抓重点、抓关键,应由部门负责的工作放手让部门去干,充分调动各部门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承担各项责任。三是加强工作指导。反腐败举措出台前,要主动到各部门了解情况,帮助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共同协商治理对策,制定具体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随时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加强联系和沟通,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坚持党政齐抓共管与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协调职能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纪检监察机关的参谋助手作用,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组织协调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创造条件,营造党政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党委、政府的领导,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主动执行党委、政府的各项决定,及时汇报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通盘谋划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具体任务,针对全局性、倾向性、关键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使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得到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三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敢抓敢管,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抓好反腐倡廉决
策部署的实施,全面落实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篇。对纪委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的思考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增加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这是党的最高法规对纪委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职能进行的权威性确认,是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
力措施。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发挥得并不够充分,越到基层纪委该作用发挥越为有限,因此需进一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纪委在组织协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组织协调的内容不明确。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需纪委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往往是根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指示或纪委自身的理解来实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做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组织协调的作用和效果。
2、纪委自身思想认识不到位。表现在。一是组织协调的主体意识不够强。纪委作为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工作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起着主体地位的作用,但有的认为上面有党委的统一领导指挥,有党委政府的齐抓共管,纪委只需配合好工作而不需主动牵头主动协调,有时积极性、主动性不太高,造成工作上的“缺位”。二是认识上存在偏差。有的认为反腐败组织协调主要是对查办大要案的组织协调,对宣传教育、专项治理、执法监察、廉政检查、落实责任制等诸多方面工作协调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差距。三是工作有畏难情绪。基层纪委工作人员少,精力有限,除了信访调查、案件查处等主要职能,还担负着执法监察、廉政文化宣传、干部廉洁自律教育、惩防体系建设等专项职能,工作中有时存在管人与管事相脱节,职责与权力不对称等问题,人员匹配与所担负的重任难相适应,造成“小马拉大车”的现象,导致基层纪委有畏难情绪。
3、部门协作不太得力。有的部门没有正确认识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把开展和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视为帮纪委干事,少数部门工作配合比较被动,协作不太得力,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以反腐败案件协调为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联系沟通较少,尤其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较少互通信息,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制度不健全,案件处理结果不反馈或反馈不及时等,都影响反腐败的总体效果。
4、党政主要领导过分依赖。有的党政主要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推给纪委去做,由纪委大包大揽。有时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参加处理,过分相信与依赖纪委,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
二、对策思考
除去客观外在因素,纪委要发挥好新党章赋予的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能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组织协调的主动性,切实做到“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方方面面,又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仅靠纪委一个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必须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因此,在凝聚力量、形成合力过程中,纪检监察组织责无旁贷要担当起组织协调重要职能,自觉增强主体地位意识,强化组织协调的主动性、积极性,当仁不让当好主体,唱好主角。工作中要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强化党委“统领”的作用,争取党委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主动加强学习,提升专业素质,切实提高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对属于纪委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主动牵头组织,敢于承担职责,不推诿、不缺位;对需要其他职能部门配合的工作,要主动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做到牵头不过头,主动不越位。
2、完善组织协调的规范性,切实做到“会为”。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要依据有关的政策规定实施,严格操作,加强规范。
(1)要明确组织协调的内容。从工作实践来看,纪委组织协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协助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根据中央、省委、市委XX县区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分析本地反腐败斗争形势,向党委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建议和措施,协助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分工、落实。二是组织协调反腐败三项基本工作。协调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在推进反腐败三项工作过程中,特别是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和部位,有重点地进行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清本正源,加大源头治腐力度。三是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检查考核;对反腐败协调小组研究的事项或作出的决定进行专项检查、全面督查和具体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向党委综合反馈一定时期落实反腐败任务、措施、要求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四是协调指导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帮助下级纪委协调解决反腐败斗争中的具体问题,对一些重要工作组织力量进行帮助指导,对
一些疑难案件主动派人参与,协助查处,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主动与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取得联系,会商解决。
(2)要健全组织协调的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协调小组议事规则,协调事项落实结果考核办法,成员单位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协同办案制度、联合检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制度。
(3)要完善组织协调的方式。主要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开展组织协调,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反腐败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等,并在贯彻执行协调小组议事规则、协同办案制度等各项组织协调制度、规定的过程中发挥和强化组织协调职能。
3、注重组织协调的全面性,切实做到“善为”。组织协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二是协调,组织是前提,协调是保证。纪委既要善于组织,又要善于协调,根据工作需要从宏观方面把握好组织协调的全面性,从微观方面注重组织协调的权威性,防止事无巨细、事必躬亲,提高组织协调的实际效果。
首先,对反腐倡廉整体工作纪委要组织有力。纪委要按照党章的规定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更高层次上谋划、部署和开展工作,要始终坚持党委“统领”,党政“共管”,纪委具体组织负责。要积极围绕当地经济建设中心,着眼本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贴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正确分析反腐败形势,针对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议,主动为党委政府谋划部署、建言献策,当好“参谋”;要努力将各方面、各部门的认识、行动统一到同级党委的部署上来,把反腐败工作“统起来、分下去、多督导、抓落实”,当好党委政府的有力“助手”;要在组织协调反腐败大要案的查处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当好反腐败“先锋”。
其次,对反腐败具体工作纪委要协调有方。要改变以往一些人将组织协调的内容仅仅理解为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协调的错误认识,在廉政宣传、干部教育、纠风治乱、执法监察、专项治理、工作调研、信访调查等单项工作中都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借助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具体来讲要抓好以下工作的协调:一是加强反腐败案件查处工作协调。对查办腐败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纪委作为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牵头单位,要精心组织,协调各方。要注重上下协调,争取党委、政府对查案工作的支持。要注重左右协调,加强与检察、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线索移送管理,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优势互补,促进案件顺利圆满查处。要注重内部协调,统一办案人员的思想,统一调度办案力量、调配办案工具,合理进行业务分工,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要协调好与组织、人事、宣传、文化、党校、新闻单位的工作关系,不断拓宽党风廉政教育形式、内容、阵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墙报、宣传栏、报刊等媒体,广泛借助各种力量加强干部廉洁教育,使党风廉政教育内容在荧屏、舞台、机关、家庭、学校、社会公共场所随时随地可见可闻,全面覆盖,在全社会形成大宣传、大教育的良好氛围,变纪委“独唱”为大家“合唱”。三是加强党员干部廉政监督工作协调。要加强与人大、政协、组织、新闻媒体等部门的协调,延伸监督点线,扩大监督范围,对干部“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进行监督,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促进干部自律清廉。四是加强纠风治乱和执法监察工作协调。对一些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工作,纪委要协调好与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工作关系,由部门唱主角,纪委加强协调,平等协商,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去开展工作,职能部门之间的事由纪委来联系协调,纪委不能越俎代庖干预部门的业务,不能事必躬亲去代行部门的职责,做到既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又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既要发挥纪委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又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使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更专业、规范、有效进行。
五要加强选人用人工作协调。要协调好与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与拟选用干部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的关系,搞好廉政鉴定,协助把好干部使用关。严格区分违纪与工作失误的关系,对被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对因坚持原则、改革创新而得罪人的干部加以保护、支持;防止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积极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廉政典型,保护廉政干部的积极性。
各级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职能已经新党章进行权威确认,这是新形势下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有力措施,目前关键是要在实践工作中充分运用,狠抓落实。我们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增强组织协调反腐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用好、用足、用活组织协调职能,进一步提高组织协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定信心,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持续有效开展。
第三篇:区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的规定XX县区委制定实施《区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败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的规定》
近期,为进一步加强反腐败查办案件工作力度,XX县区委制定实施《区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败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的规定》。
一是成立由区纪委监察、组织、政法、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同志组成的区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
二是明确协调小组职责。区委明确反腐败协调小组具有掌握反腐败工作中有关大案要案的主要情况,并负责大案要案的查处的检查、督促,负责处理各执纪、执法机关的关系与处理在查处大案要案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明确反腐败各成员单位在反腐败工作的任务与职责。区纪委负责对协调小组会议情况的综合和案件移交工作的情况的收集整理等,并依党纪规定独立办案。并对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办案工作职责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执纪、执法机关与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区纪委通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与案件。
(刘子舟)
第四篇: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恩点公务员论坛-国内最大的公务员考试学习基地,为无数考生实现了公务员的梦想价值,源自恩点……
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条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
总则
第二章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围绕领导干部廉洁
第五条
第六条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组织协调的程序
第九条
(一)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三)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根据需要,由纪委常委会或者纪委分管领
应当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
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部署或确定的事项、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等。
第十二条纪委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按规定调阅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实地了解情况、要求书面报告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
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纪委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解决或者及时纠正,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在落实所承担的反腐败任务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纪委报告。纪委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纪委提请党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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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组织协调的保障
第十四条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第十五条纪委应当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正确处理与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关系,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并接受纪委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承担的反腐败任务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
由中央军委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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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模式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模式
为了加强市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保障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全面履行职责,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和党内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机制
反腐败协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1、定期研究、分析全市反腐败工作形势,协助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向市委及时提出抓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反腐败工作的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指导全市反腐败工作有序开展;
3、定期听取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关于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抓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
4、排查、研究全市的大案要案和复杂案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5、讨论疑难案件,解决成员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1
6、协调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关系;
7、制定与反腐败工作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
8、听取成员单位查处重点案件和重点案件线索情况的汇报;
9、组织查处市委常委会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的重点案件;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其他任务。
三、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时间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2、会议由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各成员应准时出席会议,若不能按时参加,经请示组长同意后,可指派本单位其他领导参加会议。
3、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时,应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上季度管辖范围内的市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重点案件线索和正在调查、侦查等查处的案件情况。必要时,要将有关案卷材料,按有关规定程序移交协调小组办公室。
4、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对各成员单位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例会上或会后给予组织协调和处理。
5、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半年向市委汇报全市反腐败工作情况和各成员单位查处上级机关批转案件、市委市政府批
2办案件和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每季度要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本系统反腐败工作的综合情况。
6、对于不按规定汇报、通报和上报案件线索、案卷资料和案件查处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负主要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二)重点案件备案制度
1、各成员单位每月将所排查的重点案件线索及所有涉及科级干部案件的线索,填写《案件排查登记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2、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和分析,提出全市重点案件和重点案件线索名单及初步办理意见,经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填写《重点案件登记表》,分别在本年度6月底和12月底前汇总上报XX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3、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排查确定的全市重点案件和案件线索实行领导包案和跟踪督办制度。逐案明确办案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和市级联系领导,层层落实办案责任,必要时可成立联合办案组。要建立健全督办机制,加强对全市查办案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办。特别是要加强对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疑难复杂问题以及群众反映
3强烈案件的直接督办和协调,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定期反馈督办工作信息。
4、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案件查办的保密工作,承办案件负责人要定期向联系领导和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反腐败工作或重点案件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
5、对于不按照上述规定,造成工作失误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案件移送制度
1、各成员单位要增强配合意识,严格依纪依法履行办案程序,对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并抄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触犯刑事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刑事案件;
(3)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的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
(4)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的刑事案件和党员、干部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案件;
(5)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在各类审计活动和财务或专项
4资金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案件;
(6)组织、人事等部门在考察、考核干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2、各成员单位在相互移送有关案件时,必须填写《移送案件登记表》,同涉案人的基本情况一并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于协调、督促、检查、指导案件的查处;相互移送和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时,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注明材料份数,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3、受理移送案件的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受理案件进行审查处理,需要深入调查的,应按规定程序立案查处,查结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移送单位,处理结果应同时抄送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移送单位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
4、各成员单位在对市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前,应按有关程序报告市委主要领导。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后,应将处理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5、审判、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案件或市委交办的案件,在正式立案侦查、起诉(不起诉、撤案)、宣判
5(撤案)之前,应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沟通,重要案件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
(四)联络员制度
1、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配备一名专职联络员,主要任务是负责和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工作。
2、协助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履行成员单位的职责,及时报送本系统反腐败工作重要信息。
3、每月25日前要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本系统的重点案件线索和查办情况及所有涉及科级干部案件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和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本系统反腐败工作的综合情况。
4、完成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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