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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权利配置
[摘要]专利申请书中权利请求项部分的撰写,是整个专利申请过
程的核心。对于专利工程师而言,不但需要考虑采取什么样的申请策
略以使技术获得最充分的保护,而且还要注意平衡各参与人之间的贡
献和收益。结合美国专利法的部分条文进行研究,可以得出一些权利
配置方面的启示。
[关键词]专利申请;权利配置;权利请求项
专利制度之道,在于藉由技术揭露而提升整体产业水平;专利制
度之术,则在于行使专利的排他权。专利申请的目的,在于累积商业
上的攻防武器及筹码,同时,亦可作为市场对特定公司研发能量的一
种客观评价指标。在专利申请的同时,还有可能涵盖不同类型知识产
权之间的交互运用,例如实用新型、商标、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等。怎
样才能达到最佳的保护效果,是专利申请前后需要考虑的问题。
发明人在创作或发明完成时所进行的专利申请,可以依循一般专
利制度下的申请规则,以专利排他权效力所及的范围,思考制造国、
市场国、进口国或是竞争对手国等来作为申请国的考虑,或是在申请
被驳回时运用最适合专利申请的制度来据理力争。除此之外,专利申
请时的考虑因素,仍有一些法律规范之外的情况值得探讨。
一、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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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时,发明人与代理人会碰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该揭露
(Disclosure)到何种程度才够。尤其在专利说明书的撰写上,一方面
担心技术揭露了,却无法取得专利权,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案,自
申请之日起一段期间内未撤回申请者, 则自动进入公开(Publication)
的程序;另一方面担心,技术一旦揭露了,所取得的专利权利保护范
围不够完整,或者因为各种因素隐藏着权利不确定的风险,例如权利
请求项(aaim)的构成要件(Element)与限制条件(Limitation)之间的
组成,或者权利请求项所使用的语法等,将直接对专利要件之满足与
取得专利权后的权利范围解读(Claim interpretation)上,具有直接
影响的关系。
专利法上之充分揭露(Adequate disclosure)系作为权利请求项
之支持(Support),未能满足充分揭露的要求,可能会导致驳回申请的
后果。但反言之,做过多的技术揭露而未纳进权利请求项中进行保护,
也会被视为是贡献给社会大众(Dedicated to thePublic),或者,申
请案可能满足了技术揭露的要求,也满足了其它形式要件的要求后,
还是有可能被审定为欠缺非显而易知性(Non—obviousness)而遭受驳
回,产生至终都无法取得专利权的情况。
关于技术揭露程度之拿捏,笔者认为除了要满足法定揭露要件之
外,另一个能够不揭露却能受保护的情况,也许正是适用商业秘密法
(Trade secrete)来保护,若是,则该技术内容也许得从商业秘密法的
角度来思考其要件满足与否的问题。在判断以专利或以商业秘密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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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标的之分野上,或许申请人能从回避设计(Design around)与逆向
工程(Reverseengineering)的角度来判断要不要作申请专利而为技术
揭露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依据一般同业技术水准,竞争对手能合
理地反推实质发明技术内容者,也许是申请专利作为防范他人窃取研
发成果之方法系为合宜,反之,如果客观上不能回避设计亦无法由逆
向工程了解技术内容或设计理念者,则似乎应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妥,
例如是大部分不可逆的化学工程所产生之配方。再者,要如何减少遭
受官方以不具任何专利要件而核驳的问题,则有待代理人很确切地进
行前案与先前技术检索(Prior art search),此举似乎能减低申请案
之权利请求范围与先前技术重叠的新颖性(Novelty)问题; 非显而易 而
知性之争执问题,则很无奈地将回归到发明之技术内容的本质,毕竟,
在代理人没有任何疏忽的情况下,优质的技术内容是优质专利权的源
头,即使代理人非常善尽职责,但不外乎也仅能在不干涉先前技术或
公众领域(Public domain)的情况下作最大范围的调整,似无法为客户
端创造优质技术,且此项工作也不是专利代理人之职能所在。
二、发明人与权利请求项的几点考虑
在发明人与权利请求的互动关系上,有些值得注意的地方。例如
消极面上,发明人之不实陈述可能会影响日后行使权利的问题,而积
极面上,发明人的详实记载是专利授权后所得的使用费,作为发明人
奖励金分配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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