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 录
1 总则……………………………………………………………3
2 一般规定………………………………………………………3
3 施工准备………………………………………………………4
3.1 施工现场………………………………………………………4
3.2 施工测量………………………………………………………5
3.3 场内交通及水电设施…………………………………………5
3.4 砂,石采集及堆放……………………………………………6
3.5 施工机械………………………………………………………6
3.6 临时码头………………………………………………………7
4 路基工程………………………………………………………8
4.1 清理场地………………………………………………………8
4.2 土方工程………………………………………………………
4.3 石方工程………………………………………………………
4.4 防护工程………………………………………………………
5 路面工程………………………………………………………
5.1 基层施工………………………………………………………
5.2 沥青路面………………………………………………………
5.3 水泥混泥土路面………………………………………………
5.4 机械辗压………………………………………………………
5.5 旧路面凿除……………………………………………………
6 桥涵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基础工程………………………………………………………
6.3 墩台工程………………………………………………………
6.4 上部工程………………………………………………………
6.5 混泥土预制场…………………………………………………
6.6 预制构件运输……………………………………………………
7 隧道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开挖,凿孔及爆破………………………………………………
7.3 洞内运输…………………………………………………………
7.4 支护………………………………………………………………
7.5 衬砌………………………………………………………………
7.6 竖井与斜井………………………………………………………
7.7 通风及防尘………………………………………………………
7.8 照明,排水及防火………………………………………………
7.9 瓦斯防治…………………………………………………………
8 主要工序作业……………………………………………………
8.1 模板………………………………………………………………
8.2 木工机械…………………………………………………………
8.3 支架………………………………………………………………
8.4 脚手架……………………………………………………………
8.5 钢筋………………………………………………………………
8.6 焊接………………………………………………………………
8.7 锅炉………………………………………………………………
8.8 起重吊装…………………………………………………………
8.9 高处作业…………………………………………………………
8.10 水上作业…………………………………………………………
8.11 潜水作业…………………………………………………………
9 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
9.1 雨季………………………………………………………………
9.2 冬季………………………………………………………………
9.3 高温季节…………………………………………………………
9.4 夜间施工…………………………………………………………
10 边通车、边施工地段的交通管制………………………………
1、 总 则
1.0.1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为保障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0.2 各单位在施工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并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1.0.3 施工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1.0.4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大中修的公路工程。
1.0.5 在实施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交通行业有关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2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其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机动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2.0.3 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2.0.4 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2.0.5 施工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2.0.6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7 操作人员上岗前,不许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2.0.8 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2.0.9 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时,应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2.0.10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3 施工准备
3.1施工现场
3.1.1 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3.1.2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以及动力通讯线路和其他临时工程,应按照有关安全的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3.1.3 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3.1.4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
3.1.5 施工现场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路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3.1.6 生产生活房屋应按防火规定保持必需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米,铁皮板房不小于5米,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他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米。
3.1.7 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米以外,并外设围栏。
3.1.8 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变)电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3.1.9 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较为空旷的地点。污染严重的工程场所应配有芳污染的设施。
3.2施工测量
3.2.1 密林丛草间进行施工测量时,应遵守护林防火规定,严禁烟火,并需预防有害动.植物伤人。
3.2.2 测量钉桩要注意周围行人的安全,不得对面使锤。钢钎和其他工具不得随意抛振。
3.2.3 测量工作人员在高线附近工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遇雷雨时不得在高压线、大树下停留。
3.2.4 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应系安全带,脚穿软底轻便鞋。在桥墩上测量时应有上下桥墩既防止人体坠落的安全措施。
3.2.5 在公路、街道、交通繁忙的道路上测量时,必须有专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
3.2.6 水文测量人员应穿救生衣。在陡峻的河岸进行观测时,应有简易便道和防护措施。
在通航河流上,测量船应有信号设备。在江中抛锚时应按港航监督部门的规定设置信号并有专人负责瞭望。
夜间进行水文测量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3.2.7 冰上测量应向当地有关部门了解冰封情况,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遇有封冰不稳定的河道及春季冰融期间,不得在冰上进行测量。
3.3 场内交通及水电设施
3.3.1 场内道路应经常维护,保持畅通。载重车辆通过较多的道路,其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米,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0m,手推车道路的宽度不小于1.5米。急弯及陡坡地段应设置明显交通标志。与铁路交叉处应有专人照管,并设信号装置和落杆。
3.3.2 靠近河流和陡壁处的道路,应设置护栏和明显警告标志。
3.3.3 场内行驶的斗车、平车的轨道应平坦顺直,纵坡不得大于3%,车辆应装置制动闸,铁路终点应设置倒坡和车挡。
3.3.4 生产生活用水应进行鉴定,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源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水质污染。
3.3.5 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离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3.3.6 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和脚手架上。
3.3.7 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0.7m,20~35kV不得小于1m,44kV不得小于1.2m,否则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
3.3.8 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3.3.9 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3.3.10 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3.3.11 工地安装变压器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施工用电要尽量保持三相平衡。
3.3.12 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非电工人员严禁接近带电设备。
3.3.13使用高温灯具,要防止失火,其与易燃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m,一般电灯泡距离易燃物品不得小于50cm。
3.3.14 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3.3.15 遇有雷雨天气不得爬电杆带电作业;在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缘拉杆拉闸。
3.3.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
3.3.16.1 室内照明线路应用瓷夹固定。
3.3.16.2 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
3.3.16.3 保险丝应按用电负荷量装设。
3.3.17 能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等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3.18 电气设备的传动带、轮轮、飞轮等外露部位必须安设防护罩。
3.3.19 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⑴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他人不得任意操作;
⑵工作中如遇停电因个拉下开关,切断电源;检修结束必须仔细检查各项设备的情况,没有异常,方可合闸;
⑶大型电气设备检修应在切断电源、设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后设置警示标牌,工作完成后均可拆除;如需进行送电试验时,必须在认证检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后,方可进行。
3.3.20 大型桥涵施工现场、隧道和与之长堤,应有责备电源,以免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和出现事故。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连锁保护。
3.4 砂、石采集及堆放
3.4.1 人工沿河采集砂石料,宜在河滩采集或在潜水出打捞,才基时应注意水情变化。
使用机械在深水处采挖砂石,集料船、采挖船应锚固牢靠,但不得阻碍通航。长期定点采挖时应取得港航监督部门的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
3.4.2 史料开采应由上而下逐层采取,并根椐石岩高低,修成阶梯。如有松动石块应先予清除,上下层不得重叠作业。
3.4.3 有关材料开采的凿眼、炮破和搬用应符合泵规程4.3节有关规定。
3.5 施工机械
3.5.1 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合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人员操作。
3.5.2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和工作中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工作前应检查:
⑴ 工作场地周围有无妨碍工作的障碍物;
⑵ 油、水、电及其他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是否完备;
⑶ 安全、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可靠;
⑷ 指示仪表、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可靠;
⑸ 油温、水温是否达到正常使用温度。
工作中应观察:
⑴指示灯和仪表、工作和操作机构有无异常;
⑵工作场地有无异常变化。
工作后应进行检查保养:
⑴ 工作机构有无过热、松动或其他故障;
⑵参照列行保养规定进行例保作业;
⑶做好下一般的准备工作;
⑷填写好机械操作履历表。
3.5.3 驾驶室或操作室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故障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3.5.4 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操作室),要拉上驻车制动闸。坡道上停车时,要用三角木或石块低住车轮。夜间应有专人看管。
3.5.5 用手柄启动的机械应注意手柄倒转伤人,向机械内加油时附近应严禁烟火。
3.5.6 柴、汽油机的正常工作温度应保持在60~90℃之间,温度在40℃以下时不得带负荷工作。
3.5.7 对用水冷却的机械,当气温低于0℃时,工作后应及时放水,或采取其他防冻措施,以防冻裂机体。
3.5.8 放置电动机的地点必须保持干燥,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易燃品。启动高压电开关及高压电机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
3.6 临时码头
3.6.1 临时码头位置应选在河流两岸比较开阔,河床比较稳定,水流顺直,地质较好的河段。两案引道应保持坚固稳定。
3.6.2 临时码头应按设计施工,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3.6.3 渡船、拖轮应配有安全设施,按规定核定其载质量、车数、人数,严禁超载、超高、超宽。遇有上下船舶通过,不得横越抢渡。
3.6.4 码头的附属设备,如跳板、支撑、船环、柱桩等应牢固可靠。
3.6.5 搭设的栈桥必须坚固可靠,两侧人行道轨道中间应铺满木板。浅乔临水端应设置靠穿得靠傍河系缆设施。通过栈桥的电线、电缆要绝缘良好,并固定在栈桥的一侧。
3.6.6 栈桥码头应有抗洪水、流冰及其他飘浮物的能力,工作人员应对各中设施经常维修。
4 路基工程
4.1 清理场地
4.1.1清除的丛草、树木严禁放火焚烧,以防引起火灾。
4.1.2 砍伐树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伐树前,应将周围有碍砍伐作业的灌木和藤条坎除,并选好安全躲避的退路;
⑵伐树范围内应布置警戒,非工作人员不得逗留、接近;
⑶为使树木按预定方向倾倒,要在树木下部倒树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应为树干直径的1/4,然后在从剁口上边缘的对面开锯,然后应留2~3cm安全距离;
⑷在陡坡悬岩处砍伐树木,应有防止树木伐倒后顺坡溜滑和撞落石块伤人的安全措施;在山坡上严禁在同一地段的上下同时作业;
⑸截锯木料时,三叉马和树干垫撑必须稳固;
⑹大风、大雾和雨天不得进行伐木作业。
4.1.3 拆除建(构)筑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先将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水、气管道切断,并在四周危险区域内围设安全护栏,菲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拆除工序应由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数层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战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部位上作业。对有倒塌危险的结构物应与临时支撑加固。拆除某部位时要防止其他部位发生坍塌。拆除梁柱之前应先拆除其承托的全部街购物,严禁采用掏空、挖切和大面积推倒的拆除方法。
当采用控爆发拆除大型建(构)筑物时,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控制爆破的设计文件。
4.1.4 清除淤泥时,应先排除积水,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清淤。
4.2 土方工程
4.2.1 人工挖掘土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
⑵土方开挖必须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4.2.2 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2.3 高陡边坡处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⑵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
⑶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⑷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 ,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
⑸坡面上的操作人员对松动的土、石块必须及时清除,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4.2.4 设有支挡工程的地质不良地段,在考虑分段开挖的同时,应分段修建支挡工程。
4.2.5 施工中如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坍迹象危及施工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报上级处理。
4.2.6 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体面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弃土不得堆在主滑区内。开挖挡墙基槽也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及时砌筑和回天墙背,施工中应设专人观察,严防坍方。
4.2.7 在落石与岩堆地段施工,应先清理危石和设置拦截设施后在进行开挖。其开挖面坡度应按设计进行,坡面上松动石块应边挖边清除。
4.2.8 岩溶地区施工,应认真处理好岩溶水的涌出,以免导致突发性的坍陷。泥沼地段施工,应有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人、机下陷。挖出的废土应堆放在合适的地方,以免汛期造成人为的泥石流。
4.2.9 采用人工挑、抬、运土,应检查箩筐、土箕、抬杠、扁担、绳索的牢固程度。
4.2.10 会车时应轻车让重车。通过窄路、十字路口、交通繁忙地段及转弯时,应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重车运行,前后两车间距必须大于5m;下坡时间距不小于10m,并严禁车上乘人。车道应有专人维修,悬崖陡壁处应设防护栏杆。
4.2.11 轨道翻斗车运土时,轨道应铺设平顺,防止死弯,坡度不应大于3%。双线的净间距不得小于1m,平交道两侧的轨道应设长度不小于20m的直线,卸车地段应有10~15m的反坡,并在尽头设车挡。
操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斗车及制动装置必须完好,装车前应先插牢锁销;装车不得超载、偏载;
⑵车辆应在平道上装土,如在坡道上装土时,必须在下坡方向车轮下加,以防车辆滑溜;
⑶推车人员必须掌好车闸,车速不宜过快,前方有人时应鸣号示意避让;多车同行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20m;
⑷卸土时,在下方的作业人员应避开,并应防止车辆倾覆,严禁在行走中卸土,卸土后应将锁销插好;
⑸数车同时卸土,应设专人指挥,两车间距不得小于2m,期间严禁站人。
4.2.12 电动蛙式打夯机的电源线必须完好无损,并应安装保护器。操作时应带绝缘手套,一人操作、一人扶持电缆进行辅助。辅助与操作人员必须紧密配合,严禁在夯机前方隔机仍电缆和背线拖拉前进。电缆线不应扭结和缠绕,不得夯机电源线,也不得在斜坡上夯打。停用或般运打夯机时应切断电源。
4.2.13 大型机械进场前,应查清所通过的道路、桥梁的净宽和承载力是否足够,否则应先予宽和加固。
4.2.14 单位应为进场机械提供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机械在停 机棚内起动时,必须保持通风;棚内严禁烟火,机械人员必须掌握所备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2.15 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为1~1.5m ,拉线1.5~2.5m,并视土质决定边坡坡度。
4.2.16 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并应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的清的地方指挥。驾驶人员只能接受指挥人员发出的规定信号。
4.2.17 机械在边坡、边沟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轮胎(履带)压在坚实的地面上。
4.2.18 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作业交替进行。机上、机下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4.2.19 施工中遇有土体不稳、发生坍塌、水位暴涨、山洪暴发或在爆破警戒区内听到爆破信号时,应立即停工,人机撤至安全地点。当工作场地发生交通堵塞,地面出现陷车(机),机械运行道路发生打滑,防护设施毁坏失效,或工作面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亦应暂停施工,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4.2.20 挖掘机作业
4.2.20.1 发动机启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4.2.20.2 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工作前履带应制动,轮胎式挖掘机应顶好支腿,车身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时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得过猛。
4.2.20.3 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夹有石块的土方时,应将较大的石块和杂物除掉。如果土体挖成悬空状态而不能自然踏落时,则需用人工处理,严禁用铲斗将悬空土方砸下。
4.2.20.4 对吊杆顶端的滑轮和钢丝绳进行保养、检修拆换时,应将铲斗和吊杆放落地面,然后再进行维修。
4.2.20.5 严禁铲斗从运土车的驾驶室顶上越过。向运土车上卸土说,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厢。铲斗运转范围内,严禁站人。
4.2.21 推土机作业
4.2.21.1 推土机上下坡时,其坡度不得大于30°;在横坡上作业,其横坡度不得大于10°。下坡时,易采用后退下行,严禁空挡滑行,必要时可放下刀片做辅助制动。
4.2.21.2 在陡坡、高坎上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严禁铲刀超出边坡的边缘,送土终了应先换成倒车挡后再提铲刀倒车。
4.2.21.3 在垂直边坡的沟槽作业,其沟槽深度,对大型推土机不得超过2m,对小型推土机不得超过1.5m。推土机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孤石或大土块。
4.2.21.4 推土机在摘卸推土刀片时,必须考虑下次挂装的方便。摘刀片时辅助人员应同司机密切配合,抽穿钢丝绳时应带帆布手套,严禁将眼睛挨近绳孔窥视。
4.2.21.5 多机在同一作业面作业时,前后两机相距不应小于8m,左右相距应大于1.5m。两台或两台以上推土机并排推土时,两推土机刀片之间应保持20~30m的间距。推土前进必须以相同速度直线行驶;后退时,应分先后,防止互相碰撞。
4.2.21.6 用推土机伐除大树或清除残墙断壁时,应提高着力点,防止其上部反向倒下。
4.2.22 铲运机作业
4.2.22.1 拖式铲运机
⑴作业前应先将运行道路刮平,其宽度应大于机身宽约2m;
⑵行使中严禁把铲斗和斗门提升到最高点,以免在转弯时将钢丝绳崩断;下坡时应放下铲运机斗作辅助制动,严禁空挡滑行;
⑶铲斗与机身不正时不得铲土;在开始铲土和提斗时,动作要缓慢;驾驶员离开机车时,应将变速杆放在空挡,关闭发动机,将铲斗放落在地面;
⑷在新填的土堤上作业,应离开土堤边岩1m以上;靠路堤边沿填土时,必须保持外侧高内侧低和纵向基本平顺,卸土时铲斗应放低,防止铲运机滑下;
⑸多台铲运机作业,前后净距不得小于10m,左右净距不得小于2m;两机会车应减速慢行;
⑹清楚铲土内积土时,必须先把铲斗牢固支起,推土板恢复常位后,人员才能进行铲斗内清除积土;
⑺长距离拖运,必须用挂钩将铲斗挂牢,解除钢丝绳负荷。
4.2.22.2 自行式铲运机
⑴自行式铲运机的行车道必须平整坚实,单行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5m(或车道的1.5倍),超、会车时,两车净距不得小于1m;
⑵多台机械在工地纵队行使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20m;
⑶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后主离合器制动不灵,机械有异声,警报器发生时,应立即停止检修;
⑷严禁在大于15°的横坡上行驶,不应在陡坡上进行危险性作业。
4.2.23 平地机作业
4.2.23.1 在公路上行驶时,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刮刀和松土器应提起,刮刀不得伸出机侧,速度不得超过20km/h。夜间不宜作业。
4.2.23.2 刮刀的回转与铲土角的调整以及象机外倾斜都必须在停机时进行。作业中刮刀升降量差不得过大。
4.2.23.3 遇到见坚硬土质需要齿耙翻松时,应缓慢下齿。不宜使用使用齿耙翻松坚硬旧路面。
4.2.23.4 在坡道停放时,应使车头向下坡方向,并将刀片或松土器压入土中。
4.2.24 装载机作业
4.2.24.1 起步前应将铲斗提升到离地面0.5m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挡。用高速挡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严禁铲斗载人。
4.2.24.2 行驶道路应平坦,不得在倾斜度超过规定的场地上作业,运送距离不宜过大。铲斗满载运送时,铲斗应保持在低位。
4.2.24.3 在松散不平的场地作业,可将铲斗臂放在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如推进阻力过大,可稍稍提升铲臂,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
4.2.24.4 向运输车辆上卸土时应缓慢,铲斗应处在合适的高度,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车厢。
4.2.24.5 应经常注意机件运转声响,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排除故障。当发动机不能运转需要牵引时,应使各转向油缸自由动作。
4.2.25 汽车作业
4.2.25.1 载重汽车
⑴必须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不得人货混载,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
⑵车辆装土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当用机械装土时,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闸,装载均匀不得偏载;
⑶在陡、坡高坡、坑边或填方边坡卸土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地面宜有反坡,与边缘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土,应有专人指挥;
⑷公路上行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应遵守有关规定,除必要的随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4.2.25.2 自卸汽车
除应遵守上述载重汽车的各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其翻装置,确保良好;严禁在驾驶室外进行操作,翻斗内严禁载人;
⑵当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应平稳行驶,不得猛力加速,也不得紧急制动;
⑶卸料起斗时,应检视上空有无电线,防止刮断。
4.2.26 轮式拖拉机作业
4.2.26.1 拖拉机和拖斗之间严禁站人。
4.2.26.2 作业时不得在陡坡上转弯、倒车或停车。通行道路的纵坡不得超过20°,横坡不得超过6°。
4.2.26.3 作业时严禁向驾驶员传递物品;驾驶室内不得超员坐人。
4.2.26.4 在斜坡横向卸土时,严禁倒退。坡度较大,车身左右偏斜过甚时,不得卸土。
4.2.27 压路机作业
4.2.27.1 必须在压路机前后、左右无障碍物和人员时才能启动。
4.2.27.2 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待滑轮停止后进行。严禁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4.2.27.3 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下坡时严禁脱档滑行.
4.2.27.4 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纵队行驶时,其间距不得小于20m。
4.2.27.5 振动压路机赏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起振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再坚硬路面行走,严禁振动;
⑵碾压松软路基,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1~2遍,-然后在振动碾压;
⑶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不得在急转弯时用快速档;严禁在尚未起振情况下调节振动频率。
4.3石方工程
4.3.1 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 销毁等工作均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执行。
4.3.2 锻制钢钎时,锻工应按规定戴防护用品,煊钎和淬火支架必须牢固。截断钎子时,开锤及停锤用力应轻。热钎和冷钎应分开放置并以标志识别。
4.3.3 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4.3.4 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清理。凿眼所用工具和机械要详加检查,确认完好。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3.5 用人力冲击法打松软岩眼时,应清理现场的障碍物。双人、多人冲钎时动作应协调一致。
4.3.6 人工打眼时,使锤人应站立在掌钎人侧面,严禁对面使锤。
4.3.7 机械扩眼,宜采用湿式凿眼或带有捕尘器的凿眼机。凿岩机支架要支稳,严禁用胸部或肩头紧顶把手。风动凿岩机的管道应顺直,接头要紧密,气压不应过高。电动凿岩机的电缆线宜悬空挂设,工作时应注意观察电流值是否正常。
空压机必须在无荷载的情况下起动。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接好,不得扭曲。在征得凿眼机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送气,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贮气瓶内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值,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运转中应注意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4.3.8 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能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4.3.9 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着华纤衣服。
4.3.10 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和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4.3.11 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4.3.12 制作起爆药包(柱),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爆破现场的专用棚内进行。棚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导火索要用快刀切齐,轻轻插入雷管,不得猛插、旋转或摩擦。管口要用安全铰钳夹紧,严禁用牙咬。纸壳雷管应用胶布包扎严密。
药卷应用和雷管同样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扎口。雷管不得露在药柱外面。加工的起爆药包(柱),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
4.3.13 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装药量应随扩壶次数、扩壶的大小和石质而定,不得使用破棍在破眼内捣插。导火索点燃后,应迅速远离。严禁采用先点燃导火索再将药柱抛入孔底的危险操作方法。
需要多次扩壶时,每次爆破后15min(硝化甘油炸药应经过30min),等孔壁石冷却后,方可再次装药扩壶。
4.3.14 超过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4.3.15 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⑵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⑶应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⑷装好的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⑸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壶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电路。
4.3.16 以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的作业量为限。
4.3.17 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4.3.1.8 爆破时,个别的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3.1.8的规定。
个别的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爆破类型及方法
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距离(m)
1.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炮破法
400
浅眼炮破法
300
2.浅眼炮破法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未修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3.浅眼药壶爆破
300
4.蛇穴爆破
300
5.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6.深孔药壶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7.浅眼眼底扩壶
50
8.深孔孔底扩壶
50
9.峒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注: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比表内数值增大50%。
4.3.19 导火所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其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离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不得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染速的导火索。
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的导火索根数不得超过10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人点炮数应大致相等。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撤离。
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4.3.20 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完并过5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4.3.21 电力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 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累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应控制在±0.2Ω以内)
⑵ 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它电源线路应分开敖设;
⑶ 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络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⑷ 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接应有工作面向起炮站依次进行,两线的交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⑸用动力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有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⑹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4.3.22 裸露爆破必须保证先炮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否则应用齐发起爆。严禁用石块覆盖裸露药包,不应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使用时,必须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
4.3.23 各种类型的“盲炮”处理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有关规定办理。
4.3.24 大型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在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后,由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人员实施。
大型爆破的安全距离,除考虑个别飞散物的因素外,尚应考虑因爆破引起的地震及冲击波对人员、设施及建筑物的影响,按规定经计算后确定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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