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02 學年度臺中市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第 3 次鐘點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2 學年度臺中市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代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資訊教師
藝術人文教師 (音樂
甄選名額
1名
1名
缺額性質
鐘點代課教師
每週上課約 3 節
鐘點代課教師
聘期
102 年 8 月 30 日至 103 年 6 月 30 日止
鐘點代課教師聘期為暫
專長)
自然領域教師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名
每週上課約 2-3 節 訂,實際聘用起迄日期依教
鐘點代課教師 育局函示及經費情況辦理。
每週上課約 5-8 節
102 年 8 月 12 日至 102 年 8 月 16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
(二)資格條件
1.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
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102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五)13 時至 16 時(逾時恕不受理) 。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大里區現岱路 60 號 )2 樓辦公室。
聯絡電話:04-轉 810 或 806(教務處)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影本抽存,
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
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 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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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 )試教:成績佔 60%。
1.試教時間: 10 分鐘。
2.試教內容:依報名類別科目為試教科目,版本不限,教學單元自選,本校不提供任
何電腦、鋼琴等視聽媒體教學設備。
(二 )口試:成績佔 40%。口試時間為 5~ 10 分鐘。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102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一) 13 時 30 分起。 (請於 13 時 10 分前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錄取成績未達 70 分者 , 不予錄取 。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 , 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
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
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102 年 8 月 20 日(星期二) 12 時前放榜,並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 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
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102 年 8 月 20 日(星期二) 16 時前,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
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 102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
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 (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 ),
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 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 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 「應
聘書」 ,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
聘者,視同棄權。
(三)鐘點代課教師 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鐘點代課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
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
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 經甄選錄取者 , 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 ;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
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 04-轉 806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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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
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 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
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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