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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业分会提出皮江法炼镁企业准入条件
所属铁合金系别: 硅铁
关键字: 硅铁 硅
发布日期: 2005年11月18日 10:06
内容概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的原则,为遏制镁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特提出...
由镁业分会起草的《皮江法炼镁企业准入条件》(修订稿)已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上报至国家发改委,争取年底或明年年初通过审核出台。《准入条件》(修订稿)特别强调“现有皮江法炼镁企业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扩建项目规模必须在20000吨/年以上,新建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0000吨/年”;“现有皮江法炼镁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应低于6吨标煤,改扩建和新建皮江法炼镁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应低于5吨标煤”。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的原则,为遏制镁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特提出皮江法炼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工艺与装备
1、工艺技术指标:煅烧氧化镁收率≥88%,还原镁收率≥80%,硅铁中硅利用率≥67%,粗镁精炼收率≥95%,原镁质量合格率附合国标MG9995与MG9990为100%。
2、装备:白云石煅烧节能型回转窑、以气体燃料的可控竖窑,采用微机配料,双仓球磨、实现机械化操作和控制自动化,输料系统全封闭;还原炉:炉温自动控制;真空自动测试;精炼炉:规格不少于1吨,炉温自动控制;用扒渣机出渣,用连铸机浇注。
3、炉料制备、熔炼、装卸运输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并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烟气和废水等在线监测装置。各类炉型配备干法袋式或其它先进适用的烟气净化收尘装置。湿法净化除尘过程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进入闭路循环利用或达标后排放。采用低噪音设备和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所有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所有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设施必须与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能源消耗
1、不准采用原煤直接加热各种炉窑。(但煅烧回转窑采用煤粉、烟气治理达标者除外)
2、用焦炉煤气为燃料<9000NM3/吨镁(热值>15×103Kj/NM3)
3、用半焦煤气为燃料<20000NM3/吨镁(热值>6.7×103Kj/NM3)
4、用热煤气为燃料<27000NM3/吨镁(热值>5.5×103Kj/NM3)
5、用天然气为燃料<5000NM3/吨镁(热值>33×103Kj/NM3)
6、用水煤浆为燃料<10吨/吨镁(热值>15×103Kj/Kg)
7、吨镁动力总电耗<1500Kwh
三、资源消耗
1、白云石<10.5吨/吨镁
2、硅铁(Si>75%)<1.1吨/吨镁
3、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
四、环境保护
1、皮江法炼镁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主要指标为:1997年1月1日以前安装的炉窑烟(粉)尘,环境一类地区低于100毫克/立方米,环境二类地区低于200毫克/立方米,环境三类地区低于3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量,一类地区850毫克/立方米,二类地区1430毫克/立方米,三类地区4300毫克/立方米;1997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炉窑烟(粉)尘,环境一类地区禁止排放,环境二类地区低于100毫克/立方米,环境三类地区低于2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量一类地区禁排,二类地区850毫克/立方米,三类地区1430毫克/立方米,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下的生产粉尘,不含有毒物。矿物性粉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15毫克/立方米。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2、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监督与管理
1、新建和改扩建镁冶炼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批租、贷款融资等也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现有生产企业也要通过技术改造限期达到环保、能耗、资源消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2、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镁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3、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镁冶炼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企业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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