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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七
十
九
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该机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该机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该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该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该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八
十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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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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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共
和
国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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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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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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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每少配一人可以并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3)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参照未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占应配人数的比例3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参照未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占应配人数的比例3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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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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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属于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照应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可以并处以一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3)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不完全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未经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数占应依法持证上岗人数的比例在3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数占应依法持证上岗人数比例在30%以上7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数占应依法持证上岗人数比例在7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
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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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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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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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
八
十
三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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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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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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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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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十
三
条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设置不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安全设备的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未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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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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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
八
十
三
条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提供任何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1个月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
铁岭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八
十
三
条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使用时间3个月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使用时间3至6个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使用时间6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
八
十
四
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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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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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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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无门(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但现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开现场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
八
十
九
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
(2)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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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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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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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十
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1)未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我们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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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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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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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3人以下或一般性岗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3人以上6人以下或重要性岗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6人以上或特殊性、关键性岗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1)违章指挥3人以下或一般性岗位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违章指挥3人以上6人以下或重要性岗位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违章指挥6人以上或特殊性、关键性岗位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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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1)发现3人以下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发现3人以上6人以下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发现6人以上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1)超过低于50%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超过50%低于1倍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超过1倍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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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1)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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