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区属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一、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1 、事业单位名称已变更;
2 、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搬迁;
3 、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
4 、法定代表人已变换;
5 、经费来源或经费构成情况已发生变化;
6 、开办资金已明显变动(增减数额超过原核准的开办资金 30% 以上);
7 、因管理体制调整等因素,举办单位已变更。
二、办事程序
(一)事业单位应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后,与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证明一并报送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当提供的材料为:
1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 1 )变更法人名称的,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2 )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3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 按规定填写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份)(包括个人简历、兼职情况和免冠二寸近照 1 张)、 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和 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县(处)级领导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还需要提供市委组织部的批准文件 ;
( 4 )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供批准机关或按有关程序所作决议的经费来源变更的相关文件;
( 5 )变更住所的,自有的,提供新住址的住所产权证件或购房证明;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提供的,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出具证明;租用的,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房协议;
( 6 )变更开办资金的,属于财政保障经费的事业单位,需由财政部门或举办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变更证明;其他单位则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 7 )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供体制调整的相关文件。
(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理事业单位的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作出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并换发证书;对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原因和相关建议。
(三)对核准变更登记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嘉兴日报上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11 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五、收费标准
1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2000 〕 433 号文件规定,变更登记费 150 元 / 件。
2 、变更公告费按《嘉兴日报》的广告费用标准代收。
五、办理机构
地址:南湖区行政中心1307室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3-2838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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