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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生活补助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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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生活补助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逐步理顺工资关系,本着既客观实际又量力而行的原则,现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讨论决定,对镇属事业单位的退职(休)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1、镇属事业单位中经镇党委、政府批准的已经办理退职(休)手续并享受定期补助的非定编人员。 2、主办会计以上干部工龄10年以下、办事员工龄15年以下的,实行一次性补助。 二、补助标准 1、定期补助标准。按职务高低、工龄长短,设基础、工龄、包干医疗等三项补助构成退职(休)补助总额。具体详见退职(休)补助标准对照表。定期补助由其退职时所在单位落实。 2、一次性补助标准。一次性补助总额按退职时月工资乘以工龄数予以结算。 三、工龄的确认 1、经乡镇党委、政府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从批准之日起计算工龄,因故间断或自行离职的期间不计算工龄。 2、由村调往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任总帐会计、副主任等以上职务的时间计算工龄。 3、由企业调往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任主办会计、副厂长等以上职务的时间计算工龄。 4、服兵役期间计算工龄(以退伍证时间为准)。 5、非组织原因超龄未退的,其超过时间不计算工龄。 6、原在农村或单位任职已给予一次性补助的,前者不作工龄计算。 7、工龄核批的办法。工作人员一律以上级组织及乡介绍信为依据,任职的一律以批文为依据,无介绍信或批文的以党委会讨论记录为准,单位或个人证明一律无效。 四、有关规定 1、退职(休)人员,有社会化发放及其他补助渠道的,按规定执行,低于本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负责补足差额部分。 2、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受县(市)政府表彰的,其定期补助标准提高5%;受地级市政府表彰的,其定期补助标准提高10%;获省政府表彰的,其定期补助标准提高15%;获国家表彰的,其定期补助标准提高20%;提高标准以最高档次计算,不重复享受。 3、对照此标准如原退职退休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本次不作调整,暂保留原标准待遇。 4、本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对原来已退职(休)人员,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5、本规定由党委组织科负责解释。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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