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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沪府发〔2010〕21号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率先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自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本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到了提升。为适应在开放、透明和信息化的条件下,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必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意识和能力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牢固树立以下理念:
——职权法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程序正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断优化执法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应当公开;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保护合法权利。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注重执法目标实现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做到执法措施必要、执法手段适当,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降到最低。
——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权责统一。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依法纠正;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行政执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二)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制度。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执法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具备应有的文明素养、依法行政理念、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行政执法培训可以邀请法律专家、法官与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讲授法律知识、解读法律法规、研讨行政执法案例等,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登记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培训。市、区县行政学院在两年内组织一轮行政执法单位及其下属各执法队伍负责人的依法行政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市、区县行政学院)
——行政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编制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部署在岗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并定期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情况。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区县所属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街道、乡镇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培训。(责任单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责任单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
(三)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确。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系统内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责任单位: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四)完善联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执法的,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再行使已被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五)规范委托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六)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证件有效期内,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到期换领执法证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禁止无执法证件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七)推行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较大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规定、法定条件不够具体的行政许可规定,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基本要求,制定并公布本系统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区县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管辖区域、管理事项、执法衔接和配合、执法依据适用等发生争议的,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权、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进行协调,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
——明确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主体。涉及同一系统内部不同区县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因管理区域等问题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某一综合管理领域内不同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因管理事项分工以及执法衔接、配合等问题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市或者区县政府归口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单位在具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因管理职能交叉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市或者区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工作的有关部门)
——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程序。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自行协调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协调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发现不立即执法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由某个行政执法单位先负责执法,该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工作的有关部门)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九)梳理和公开行政执法事项与依据。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进行梳理,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并及时更新。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和区县政府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据及其调整情况,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区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据及其调整情况,应当报送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责任单位: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并及时更新。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应当在行政执法单位的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一)完善执法告知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单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二)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在收集违法证据过程中,应当力求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三)实施分类分步执法。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探索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五)推行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复杂案件,应当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建议补充调查。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由行政执法单位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任单位: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六)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格式,或者使用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市政府法制机构)
(十七)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制度。对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予以公开。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通过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八)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十九)加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等途径,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评议考核。(责任单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制度。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瑕疵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责任单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出具书面整改建议,由被申请的行政执法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市级行政机关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并组织编写典型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活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二十)加强专门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行政执法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效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勤政廉洁情况加强监督,并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责任单位:各级审计机关、各级监察机关)
(二十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给予答复;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行政执法单位调查处理重大案件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或者调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就辖区内发生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诉讼,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觉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积极回应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三)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通过开展社会评议,开通热线电话、网上信箱等途径,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权利,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批评与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四)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市和区县人事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法制机构制定行政执法单位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政风测评部门应当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单位作为重点测评对象,每年进行一次政风测评;对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测评。(责任单位:各级人事部门、各级监察机关、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五)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级监察机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确保本意见全面、有效实施。
XX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七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更好地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努力把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的认识。行政执法是一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经费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全额经费保障,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纲要》和《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为民、规范执法提供有力保障。县政府要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克服财力困难,确保行政执法机关经费保障与自身组织的收入完全脱钩,确保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水平与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基本适应,在此基础上努力做到行政执法经费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加逐步增长。
二、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对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作用。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将行政执法经费作为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实行标准化、规范化预算管理。对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对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办公、执法办案所需的公用经费,必须按规定标准足额保障;对装备和基本建设经费,要根据地方财力和行政执法机关实际需求,尽可能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对侦破大要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经费,实行专项报批、重点保障。要坚持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向基层执法单位倾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优先落实安排基层执法单位执法经费;安排给基层执法单位的各项经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截留克扣和挤占挪用。要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到位率,不得将支出安排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和规费收入挂钩,真正从源头上保证行政执法经费的足额安排和按标准保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财务管理,节约经费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收支两条线制度。执收执罚是国家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职责,罚没款和规费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截留、挪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项,严禁向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行
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当罚则罚、应收尽收、按时上缴。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收取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各项行政执法费用。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检查督促,确保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县财政局、县法制办要对行政执法经费保障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年终与依法行政考核一起进行总结评估。对年初行政执法经费预算安排不足或违反规定搞“收支挂钩”的地方,在依法行政考核评比中不得评为合格单位,对违反规定下达罚没款指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篇: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协理员意见10082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的意见
在全区村(居)选派司法行政协理员,是新形势下司法行政职能在村(居)的落实和延伸,是在广大基层村(居)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形式,也是在新起点上推进城市转型、实现富民强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基层政法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政法整体工作效能,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区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基本形成了制度规范、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村(居)司法行政工作新模式,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切实筑牢维稳“第一道防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齐配强人员,进一步加强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队伍建设
要严格任职条件。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必须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并热心司法行政工作。要严格选聘制度。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实行选聘制,原则上由本村(居)调委会主任兼任,也可由村(居)法律大专生村干部兼任,由司法所和村(居)委会共同考核推荐,经区司法局培训合格,统一颁发聘书,持证上岗。要严格人员配备。每个村(居)至少设立一名司法行政协理员,办公地点设在村(居)调委会,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橱柜等办公设施;调委会办公室统一加挂“××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办公室”牌子。要加大培训力度。把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整体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旁听庭审等方式,不断提高协理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明确职责任务,进一步加强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业务建设
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还须承担以下职责:
1、协助村(居)委会开展村民依法自治工作,为村(居)委会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2、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本村(居)的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处,并对重大纠纷隐患和影响稳定的苗头问题及时报告;
3、调查研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性,确保本村无矛盾激化、民转刑和集体上访等事件;
4、协助为本村(居)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5、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和村(居)委会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6、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和村(居)委会落实对本村(居)刑满释放及解除劳教人员的“必接必控”制度,做好过渡性帮教安置工作;
7、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教育改造和监督;
8、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本村(居)特别是村(居)新型经济合作组织有关合同的起草、修订和监督执行工作;
9、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健全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强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制度建设
一是要建立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初,由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与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签订目标责任书,把协助开展调解纠纷、普法宣传、帮教安置、社区矫正等工作予以量化,实行季度考核,年终总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二是建立经费保障制度。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区级每月100元、乡镇(街道)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努力解决好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的工作补贴问题,今后补贴标准可视财力和居民收入情况适度增长。
三是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对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建档立卡、一人一档、登记造册。实行月考勤制度,由所在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每月要召开一次例会,听取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并严格日常信息报告制度。各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要对矛盾纠纷信息和不稳定因素坚持定期排查,及时汇报,重大信息做到随时报告。
四、切实加强对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的组织领导随着我区城市转型步伐的不断加快,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日益繁重,尤其在推进农村依法治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合同监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工作领域承担着多项职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乡镇、街道和区司法局要进一步充实调整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及考核奖惩等工作。要重点抓好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职责、工作内容、方式方法、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工作指导,让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区委、区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督察情况通报全区。各乡镇、光明路街道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按照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中共XX县区委办公室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四篇:关于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市政府办公室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以建设务实高效政府机关为目标,积极参与政务,认真管理事务,切实搞好服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以及新一届市政府对办公室工作的新要求,办公室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经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办公室各科室及领导班子成员反复讨论,现就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市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助手,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主要任务。各科室必须把握大局,明确重点,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积极为市政府领导想点子、出主意、谋方略。
(一)整合办公室资源,创新工作机制。对办公室所有工作要做到全员上阵,人人有任务,人人抓落实,不断提高办公室整体工作水平。要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关注的工作开展督查。要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件,做到跟踪督办,按时反馈,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要加强信息引导,将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国家产业政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以及领导意图及时向基层和部门通报,将需要办理的事项及早告知基层和部门,使之心中有数,争取工作上的主动。办公室各科室都要注重搜集带有动向性、指导性、前瞻性的政务信息,在《政府快报》或政府公众网上发布。要加强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衔接,改变办会工作中的单兵作战格局。
(二)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提高参谋服务水平。各科室都要结合本职工作,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每年写出1—2份有见解的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要下大力气提高公文文稿和领导讲话的质量,增强文件的指导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市政府办公室设立秘书长奖励基金,对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各级各类刊物上发表的与潜江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调研文章予以奖励。同时,办公室将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政府系统工作人员动脑动笔。通过创造性工作,多出思路、多出“精品”。
(三)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实现办公室工作规范化。要以《行政许可法》实施为契机,努力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办公室管理工作创新。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及有关管理办法,促进办公室各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减少盲目性、随意性,确保高效有序运转。
二、牢固树立“企业优先、基层优先”的观念,进一步做好为基层和部门服务工作
(一)认真办理请示和报告,确保服务时效性。对各地各部门的请示和报告,秘书一科要及时受理,严格审核,分类处置,按程序送领导审签。报告应及时送领导阅批,请示应在签收1个工作日之内送分管文书的副秘书长审签,其他每位领导处签批时间不超过半天。其中,紧急请示应随到随办;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应注明反馈期限,并负责催办;转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使其明了公文去向。要按照建设务实高效政府机关的要求,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文质量,确保办文时效。
(二)继续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继续推行办公室和各科室对外服务承诺制,倡导“首问责任”服务。对基层和部门来办公室办事的同志,要热情相待,尽力提供方便,能办的要马上办,不能办的耐心解释。要坚持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办事,尊重基层和部门意见。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和建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对基层和部门的不同意见,要认真听取,如实报告。
(三)要下大力精简会议文件。要继续从严掌握,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减少陪会人员。在会议活动安排上,要同市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搞好衔接。要多为基层和部
门着想,能通过电话或出面形式协商的,就不要通知基层和部门负责人开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基层和部门联系工作、开展调研活动,不得要基层和部门负责人宴请、陪餐。
三、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的联系和业务指导
(一)加强值班联系,维护政令畅通。秘书一科全面负责办公室与各地各部门日常联系工作。要加强值班室工作力量,使之更好地发挥值守、联络、指挥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工作制度,改进值班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市政府值班工作水平。要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今后各地办公室主任到市政府办公室机关联系工作,由秘书一科负责联络,各相关科室积极配合。
(二)适时开展培训考察活动,加强业务交流。针对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办公室人员变动大、新手多的现状,适时就文秘知识、电子政务、信息、督查、建议提案办理以及接待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内容,举办1—2次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也可采取以岗代训的办法,轮流从各地各部门政府系统办公室抽调人员到市政府办公室帮助工作,边干边学,为其培训骨干力量。要科学规划,明确主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各地各部门政府系统办公室主任开展考察活动,以开阔眼界,推动工作。
(三)试行办公室联系点制度。办公室各科室与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点,主动上门听取意见,了解基层
实情,有针对性开展业务指导,促进办公室工作的改进。
(四)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要抓紧建立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今年试行上报省政府报告请示无纸化传输,争取市政府与各地各重点部门的公文往来实现无纸化传输,为逐步推行网上办公奠定基础。要按“新、高、实、严”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利用市政府网站推行政务公开,公开市政府文件(涉密公文除外),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指导各地各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并协助做好网络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加强干部教育和管理工作,着力提高队伍素质
(一)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服务是第一政务,落实是第一事务”的观念,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办公室机关党总支要认真制订学习计划,各支部和小组要狠抓学习的组织落实工作。要继续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党员教育活动,特别要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不断创新教育活动载体。要拟定培训学习计划,对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统筹安排,鼓励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在职学习和培训。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特别注重提高文字功底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要求。要进一
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日常各项业务工作中去,落实到办公室干部队伍建设中去。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办公室机关及各归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要坚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抓好重点部位和重点工作的廉政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坚持政务公开、阳光操作,坚持开门评议,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要切实提高办公室及归口单位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大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党员干部坚持党性原则,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做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要坚持和倡导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坚持和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
第五篇:关于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市政府办公室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以建设务实高效政府机关为目标,积极参与政务,认真管理事务,切实搞好服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以及新一届市政府对办公室工作的新要求,办公室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经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办公室各科室及领导班子成员反复讨论,现就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市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助手,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主要任务。各科室必须把握大局,明确重点,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积极为市政府领导想点子、出主意、谋方略。
(一)整合办公室资源,创新工作机制。对办公室所有工作要做到全员上阵,人人有任务,人人抓落实,不断提高办公室整体工作水平。要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关注的工作开展督查。要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件,做到跟踪督办,按时反馈,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加强信息引导,将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国家产业政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以及领导意图及时向基层和部门通报,将需要办理的事项及早告知基层和部门,使之心中有数,争取工作上的主动。办公室各科室都要注重搜集带有动向性、指导性、前瞻性的政务信息,在《政府快报》或政府公众网上发布。要加强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衔接,改变办会工作中的单兵作战格局。
(二)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提高参谋服务水平。各科室都要结合本职工作,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每年写出1—2份有见解的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要下大力气提高公文文稿和领导讲话的质量,增强文件的指导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市政府办公室设立秘书长奖励基金,对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各级各类刊物上发表的与潜江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调研文章予以奖励。同时,办公室将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政府系统工作人员动脑动笔。通过创造性工作,多出思路、多出“精品”。
(三)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实现办公室工作规范化。要以《行政许可法》实施为契机,努力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办公室管理工作创新。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及有关管理办法,促进办公室各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减少盲目性、随意性,确保高效有序运转。
二、牢固树立“企业优先、基层优先”的观念,进一步做好为基层和部门服务工作
(一)认真办理请示和报告,确保服务时效性。对各地各部门的请示和报告,秘书一科要及时受理,严格审核,分类处置,按程序送领导审签。报告应及时送领导阅批,请示应在签收1个工作日之内送分管文书的副秘书长审签,其他每位领导处签批时间不超过半天。其中,紧急请示应随到随办;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应注明反馈期限,并负责催办;转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使其明了公文去向。要按照建设务实高效政府机关的要求,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文质量,确保办文时效。
(二)继续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继续推行办公室和各科室对外服务承诺制,倡导“首问责任”服务。对基层和部门来办公室办事的同志,要热情相待,尽力提供方便,能办的要马上办,不能办的耐心解释。要坚持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办事,尊重基层和部门意见。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和建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对基层和部门的不同意见,要认真听取,如实报告。
(三)要下大力精简会议文件。要继续从严掌握,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减少陪会人员。在会议活动安排上,要同市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搞好衔接。要多为基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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