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力资源协会章程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企事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协作与交流,促进政府、企业及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互间的信息交流与传递,不断提高我区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经理队伍在我区发挥的积极作用,努力集聚整合全区人力资源,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经研究,决定筹备成立温江区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条协会名称:温江区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协会是由XX市温江区精诚职介所、XX市温江区芙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共同发起,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士为主体的,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协会以“自愿加入,真诚分享、交流信息,共同进步”作为组织存在的前提与基本原则,任何一个会员和参与者必须认同和遵守。
第四条协会宗旨。构建人力资源从业者相互沟通,交流、研讨,合作的平台;积极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与发展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推进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服务和培育人才、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的地址为。。
第二章成立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成立目的及活动范围:
1、为会员提供一个聚会、研讨、联谊的交流平台;组建行业内部以及跨行业、跨地区人力资源从业者信息共享的渠道;组建人力资源从业者与企业家、各专业经理(销售、财务、技术等)、以及人力资源专家学者之间交流的渠道共同解决现在企业面临的三难问题(招工难、用工难、管工难);
2、关注当地政府最新出台的政策和政策落实情况,当地与外界人力资源最新信息,通过举办系列企业沙龙、主题研讨(邀请人力资源专家一起探讨最新管理话题)、案例分析和针对企业的实用性培训等活动,推动温江区人力资源管理与周边一流的管理实践接轨,协助会员实现个人专业能力上的成长及管理绩效上的明显进步,帮助会员企业建立最具竞争优势的人力资源体系。
3、定期组织会员进行相互之间的合作交流、业务培训,促进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不断促进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改善.借鉴学习其他地方最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和切合自身公司的管理经验。
4、为会员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派遣、人事代理、等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通过网络、刊物等载体,提供信息交流和政策咨询服务。
5、发展精英骨干会员,打造长成都二圈成以及全域成都最具影响力的人力资源管理社团组织。1,规范与管理:积极贯彻实施政府有关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促进行业自律机制,各种业务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建立;促进相关行业建立起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和市场竞争秩序.
6、探索与研究:开展人力资源理论研究和社会调查活动,探索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新动态、新方法,研究国内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新动向,发掘我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的亮点、不断促进我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入会条件:协会欢迎任何有兴趣参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问题探讨、或进行工作经验方法交流的各界朋友自愿积极加入。只要拥护协会章程,确信能够完全履行协会会员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个人即可提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站论坛的形式申请会员资格。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参与协会的公开选举,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利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实行监督;
3、获得协会提供的活动信息、参与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如:杂志、书刊、资料光盘、入场券、通讯录等);
5、可以自发组织聚会活动,可获得协会的网站宣传、活动场地等支持;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坚决遵循协会的原则和宗旨,维护协会及所属网站的声誉、形象和利益。
2、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组织活动;
3、提供或促成协会顺利举行活动的便利条件,详实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信息;
4、主动对协会提供自己的建议、想法;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处理。
第四章协会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协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定义。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事项需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3、会员大会的职权: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
1、定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选举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应从常务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报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3、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4、协会重大事宜由理事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秘书长代为主持,与会的全体理事会成员共同讨论决定通过(一般事项表决过半数即为通过,对协会发展、声誉等有影响的重大事项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可)。
5、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筹备并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讨论协会的发展方向、年度工作规划;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通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的人选;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人选;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
1、定义。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所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二分之一理事提议即可召开特殊理事会议。第十七条秘书处
1、定义。理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或称为协会的服务机构。秘书成员实行任命制(除秘书长由选举产生外),主要辅助“常务理事会”的日常行政工作,服务全体协会成员。
2、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常任秘书处成员若干名(根据需要可再做调整);秘书长由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3、秘书处成员将根据协会活动规划进行分工协作。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任命,每届服务一年。
4、协会秘书处职责
1)讨论和决定协会每次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形式等;
2)选举和改选副秘书长、秘书处人选;
3)讨论和决定协会的会徽标识及网站、宣传内容的统一;4)参与协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5)根据需要,负责聘请协会名誉理事,特邀顾问,处理对外联络和协作事宜等;
6)所有秘书处成员应遵循“平等、民主、自觉、主动、服务”的行为准则。
5、秘书处下设若干部门(目前下设市场部、项目部、组织部、宣传部、法律顾问),负责协会的活动日程安排、通知、联络跟进,活动的图片、资料、会议纪要整理上传网站;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及会员通讯录的更新管理;负责协会大事和费用记录;协会活动的会务协作等。
6、秘书处各部门职责
1)秘书长职责:辅助理事长处理协会常务工作,负责秘书处各部门各项管理工作;
2)市场部职责:负责本协会的对外交流、联络;3)项目部职责:负责组织、策划协会活动;
4)组织部职责:负责发展理事会成员,维系会员关系;5)宣传部职责:负责对外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维护、电子刊物的发行等);
6)法律顾问职责。对协会的整体运作发展、协会会员个人等提供法律支持。
7、秘书处每年必须举行两次全员大会,对半年度的活动和工作进行总结,制订下半年的活动计划、发展方向,秘书处成员的任免等;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协会理事会负责监督。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章程山西美莱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山西美莱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市XX县区漪汾街26号麦特摩尔商务中心11层1111室。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0万元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影视策划、设计;广告业务;礼仪庆典服务;会务会展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劳动职业介绍。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期限。2014年3月14日——2034年3月13日。
第七条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享有所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义务
第九条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任公司执行董事;
(二)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五)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六)公司解散时,收回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有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录。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章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决定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六)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委派、聘任、解聘或兼任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十一)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形式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议;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股东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九)执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徐红国担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牟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同意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阅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任赔偿责任。
第五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要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责表;
(二)损益表;
(三)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该报告中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积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股东按剩余的利润分红;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三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合并、分立、减资。
公司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依法定顺序清偿后,股东收回公司剩余财产。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违反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予以追究。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由股东修改。
山西美莱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二0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第三篇: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章程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professionalmanagersassociationprofessionalcommitteeofhumanresources缩写为pmaphr)
第二条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主要由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自愿参加的专业性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积极研究并推广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开展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影响力;构建人力资源从业者相互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人力资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第四条本专业委员会接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原则,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增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编辑出版会刊,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与法规指导和信息资源利用;组织专家在人力资源管理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咨询服务;
(三)开展人力资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国内经验交流活动;
(四)引进、推广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和工具;开展培训、研讨、咨询等活动,提升我区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五)完成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人才纠纷,促进人才信息共享,协助招聘各类人才。
(七)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七条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申请条件。承认拥护本会章程的合法单位、机构、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可正式取得团体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申请条件:承认拥护本会章程的年满十八周岁获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可正式取得个人会员资格。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单位按要求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团体会员需要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将申请表传真至副秘书长(个人会员附1寸免冠近照两张);
(二)理事会审批,或经理事会授权按照会员入会条件进行审批;
(三)缴纳当年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申请者即正式成为协会会员。第九条会员更名和联系方式变更
(一)如会员单位名称变更,应出据盖有本单位原印鉴和更改名称印鉴的证明信件,并将原会员证书寄返协会,协会给予换发新名称的会员证书;
(二)若会员通讯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联系人等信息变更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协会,以保证协会与会员的正常联系。第十条本会会员权利及义务普通会员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交流会;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考察团组,进行经验交流等促进合作的活动;
4.优先优惠享用本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5.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退会
1.如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同时交回会员证书;
2.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1年不缴纳年度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理事单位
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由每五年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协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构成,理事单位应由具有活力、较强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会员单位担任。
(一)应具备的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法规,能模范遵守协会规章,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2.加入协会一年以上的会员单位;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支持协会各项工作,并愿意为协会活动提供赞助或自愿承办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二)产生的程序
1.会员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2.换届选举理事单位,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成为协会理事单位;
3.增补理事单位,经过年度理事大会参加会议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增补为协会理事单位;
4.缴纳理事单位年度会费;
5.由协会秘书处颁发理事单位证书。
6.由被选理事单位选派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固定代表参加理事会议,代表本单位行使理事职权。
(三)职责和义务
1.享有会员单位权利和义务;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出席年度理事会议,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享有对协会理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参与投票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大力发展会员;
6.年底提交总结报告支持协会工作的情况,并对下一年度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退出1.本协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构成,不搞终身制,遵循有进有退原则。凡不能履行理事义务和职责的单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罢免其理事单位资格;
2.理事单位退出理事会,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交回理事单位证书;
3.1年不缴纳年度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自行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
4.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连续2次不参加理事会和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符合理事单位条件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罢免理事单位资格;同时,可视具体情况,允许该单位保留普通会员资格;
5.理事单位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副会长单位
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一)具备的条件
1.加入会员单位一年以上;
2.模范遵守协会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副会长单位义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支持协会各项工作,为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二)产生的程序1.理事单位自愿提出申请;
2.经协会理事会议选举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可成为协会副会长单位;
3.缴纳副会长单位会费;
4.由协会秘书处颁发副会长单位证书。
(三)职责和义务
1.享有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出席常务理事会议,有对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表决权;
4.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受协会委托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大力发展会员;
7.愿意为协会活动提供赞助或自愿承办协会主办的活动。
8.年底在理事会上做年度述职报告。
(四)退出
1.副会长单位退出,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交协会秘书处备案,交回副会长单位证书;
2.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连续2次不出席理事会,予以罢免副会长单位资格;
3.副会长单位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
(一)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交流会及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出访团组;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在本会主办媒体上优惠刊登会员的名著、论文、技术交流;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积极宣传协会,并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全体出席会议的会员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票通过才能有效。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秘书处吸收或除名会员;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主持。第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第二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一条本会副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当好会长参谋和助手。
(二)在会长领导下,认真负责地抓好分管的各项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密切联系会员单位,了解会员情况,及时帮助解决会员单位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协助会长安排好年、季、月度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五)及时掌握本行业动态和驻会工作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六)负责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和驻会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负责各自分管方面的工作。第二十四条组织机构
(一)本会是在的指导下,由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会长管理。
(二)本会分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机构;内设外交部,策划部,活动部,外联部,宣传部,财务部等内部机构。
(三)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组织机构图及各部职能:
各机构职能:
一、外联部
1.依据本会优势资源以及活动策划,为本会争取各种活动的赞助,寻求长期赞助合作伙伴,并做好相关记录。
2.本会各种合同与协议的起草,负责重要商业文件的保存与保密工作,合同交至秘书长保管。
3.依据本会的发展要求,主动联系社会团体组织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机构部门,与会长、副
会长、秘书长协商,进而开展活动。
4.联系会员单位参与活动。
5.保持与一定数量的会员单位的联系,保证本会需要时能邀请一定数量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参与活动。
6.积极为本会会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交流的机会,以提升专业委员会整体专业知识能力及影响力。
二、财务部
1.制定年度财务总规划,以预算形式上报会长,依据财务情况提出活动意见要求。
2.根据资金赞助具体情况,调节活动开支。
3.对每次活动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4.活动后,负责本会的账目记录(收支情况)并不定期向会长进行账目汇总报告。
5.妥善保管本会的经费及票据。
7.负责本会文件资料和档案(包括会员资料及档案)的管理与保存,保证机密性。
8.负责大型活动中的文案工作,如报名登记、会员证的登记和发放、获奖统计、节目单的印制、请柬的制作、会员大会的考勤记录等。
三、策划部
1.不定期给会长提出新颖有创意的活动主题,认真记录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而进行活动策划书的拟定。
2.活动后,对广大会员做回访和记录,及时反馈会员对活动的参与度、满意度、对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本会的各项工作的要求和期望,以及参与专刊投稿的热情度。
3.全程参与活动并给予指导,协助活动具体安排,监督活动进展。
四、宣传部
1.负责各类活动的宣传方面的准备。
2.负责本会专刊制作,并定期更新,通告本会最新动态。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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