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市卫生厅人口卫生信息共享意见.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9045751 上传时间:2025-03-12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5.07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卫生厅人口卫生信息共享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市卫生厅人口卫生信息共享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市卫生厅人口卫生信息共享意见 各镇(街道)卫生院、计生办: 为及时掌握人口出生信息情况,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职责,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的要求和市政府的研究意见,现就我市人口卫生信息共享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抓紧时间开展接生信息平台录入。具备接生资质的医院要自8月18日起,通过专线(与视频会议、居民健康档案等并行)启用《公共卫生综合业务平台》的“妇幼保健”模块,将接生信息及时录入,以便市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委及时进行信息交流比对,掌握生育信息。各接生医院要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有效证件要求接生人员的信息,要及时告诉当地镇(街道)计生办予以核实。各镇计生办在接到有关医院通知后,必须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核实,最迟在三个工作日内核查清楚通知医院进行信息录入。 二、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信息交流。接生医院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查看《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对没有计划生育证件要求出具医学证明的,告知申请人到户籍地的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值班医生要及时通知人口计生局或镇(街道、园区)计生办,并做好情况的登记备查。各镇计生办要安排专人,每周一和接生医院对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进行核实。 三、加强卫生防疫信息交流。各卫生防疫点在计生部门查询防疫人员登记信息时,要及时提供。 四、严格执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对持《生育证》怀孕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各医院要查验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人口计生局出具的证明;因特殊情形需紧急终止妊娠的,各医院在术后三日内向人口计生局报告。 五、共同做好对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取证工作。计生部门需要有关接生医院提供违法生育对象出生情况时,涉及的医院要积极提供病例或出具证明;对拒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将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2页 共2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