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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把我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综合性大学的奋斗目标,在贯彻“立足于培养,着眼于提高,有选择引进”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现有师资队伍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必须服从、服务于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优先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应用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学科、学术群体的引进力度。
第三条 我校引进的人才,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良好的合作精神,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第四条 建立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确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观,积极探索、实践各种柔性引进模式。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和规范各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各院(系)应成立人才引进工作考核小组,由有关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对引进人才道德素质、思想表现、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工作和学校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的使用,人才引进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宣传费、招聘费及人才引进过程中的相关配套费用等。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人事处、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预算计划,作出年度预算安排,负责人才引进中相应经费的落实,并负责办理追加、结转手续等。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引进人才科研成果的审核,根据人才引进计划作出有关科研启动费的财务预算,并办理引进人员科研启动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手续等。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调解决引进人员的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等。
第十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落实引进人员的过渡用房,并办理有关引进人员的购房补贴手续等。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各院(系)根据学科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每年度进人计划,报人事处汇总,经校长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十二条 引进人员如实填写《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院(系)审核后详细填写考核意见报人事处。
第十三条 人事处召开处务会议讨论后报校长审批,特殊问题、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校长批准后,人事处签发商调函,拟引进人员根据商调函上的要求向学校提供有关材料并由人事处上报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审批。
第十五条 省厅批准后,由人事处负责报苏州市人事局办理户口准入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引进的境内人员凭对方单位行政介绍信及工资转移单来校报到(对因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原单位行政介绍信或境外引进人员在省厅批准后便可来校报到),报到时签订协议书,并在人事处指导下办理有关待遇的兑现手续。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各院(系)要严格把好引进人员的考核关,对拟引进人员填写的《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要认真核对,确保真实无误。
第十八条 院(系)考核小组必须通过面试、试讲、答辩等形式,加强对拟引进人员的道德素质、思想表现、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综合考核,并由考核小组在《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院(系)领导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情况进行研究,如需引进,则在《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上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第二十条 对于拟作为学术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人事处可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能否作为学术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引进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员进校后,人事处和用人单位负责对他们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价,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和支持,指导、促进他们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引进人才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各用人单位年终向学校递交工作小结,详细说明本年度引进人员的数量、质量、效益等具体情况,对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有关政策倾斜;对引进人才不力或对引进人才不重视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中的高层次人才在过渡房、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方面提供优惠待遇,具体办法及标准如下:
(一)过渡房
学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积极提供过渡房租住,若学校现有房源紧张,引进人员可在校外租房过渡,具体过渡房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苏大人 号文件执行。
(二)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
1、对引进两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等高层次人才,学校将提供优惠待遇,具体情况面议。
2、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待遇标准见附件1;作为博士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达到相关要求,具体见附件2。
3、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引进人员享受的优惠购房补贴中包含苏州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的一次性补贴,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或货币购房补贴,若引进人员在原单位曾享受过该类政策应在购房补贴中扣除(以享受补贴面积为准),不得重复享受; 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引进人员除按相应标准享受优惠购房补贴外,另按有关规定逐月计发购房补贴。
4、引进人员低职高聘后,按照高聘后的职务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5、引进人员的配偶如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同样符合我校人才引进条件的,不再享受安家费和购房补贴,若进校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可参照引进人才优惠待遇标准享受科研启动费。
6、成果突出的引进人员进校时申请的科研启动费超过标准的,必须由人事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特殊问题、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四条 关于引进人才中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安置问题
(一)全校上下必须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引进人才中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安置问题。
(二)各院(系)、部门及直属单位的空缺岗位应优先考虑安置引进人员的配偶。
(三)对学校同意安置的引进人员配偶,由人事处根据单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指令性安置,三年内不占所在单位编制。
(四)对于学校同意接受安置但暂时无法安排合适岗位的引进人员的配偶,实行人事关系挂靠制。即:配偶的人事关系进校后,挂靠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学校按其实际档案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挂靠期间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如进入工作岗位,即享受相关待遇,同时取消生活补贴。
(五)对于学校不接受安置的引进人员的配偶,学校协助其将户口迁入苏州。
第二十五条 其他政策
(一)对引进人员的子女入学问题,由用人单位、校工会、教务处等单位协助解决。
(二)对正在办理报省审批手续但尚未获得批准引进的人员,如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教学工作确属急需进校工作的,由所在院(系)、部门向学校递交申请报告,具体说明其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学校可与其签订临时工作协议,并发放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根据其职称、工龄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
(三)引进国内人才可享受报销单程来校路费和搬家费,直接从国外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报销本人回国单程机票。
(四)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苏大人 号《关于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实施。
(五)关于引进人员的服务期问题,按照苏大人 [2003] 170号《苏州大学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高 聘
第二十六条 高聘对象为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七条 高聘条件
参照苏大人[2003]174号文中《苏州大学教授任职资格条件(试行)》、《苏州大学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高聘程序
(一)引进人员本人须在引进时向所在院(系)提出高聘申请,填写高聘申请表,并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反映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包括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论著的目录及代表作原件等)。
(二)院(系)负责将高聘申请表中所涉及的论文、论著、承担科研项目等材料送科研处审核确认。
(三)院(系)召开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对申请人员进行评议,提出聘任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四)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对申请高聘的引进人才的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聘任意见,经校长审批同意后,发文聘任;特殊问题、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九条 聘期及待遇
(一)高聘人员的高聘期限为三年。
(二)高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校内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有关待遇。
(三)高聘人员在聘期内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可享受一次不占所在院(系)岗位(名额)的机会,但在校高评委评审时,其岗位(名额)不再单列。
第三十条 若高聘人员未能在聘期内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则聘任期满后,不再继续高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再享受相应的高聘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待遇标准
序号
类别
安家费
(万元RMB)
购房补贴(万元RMB)
科研启动费
(万元RMB)
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
98年12月1日
后参加工作
1
具备担任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条件者
10
60
55
人文社科
30以上
自然科学
100以上
2
具备担任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条件者
8
40
35
人文社科
15以上
自然科学
30以上
3
具备担任博士点学科带头人条件者
7
35
30
人文社科
10
自然科学
25
4
具备担任博士点学术方向带头人条件者或40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务者
6
25
20
人文社科
7
自然科学
15
5
具有正高级职务者
5
20
15
人文社科
6
自然科学
10
6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务者
4
18
13
人文社科
4
自然科学
8
7
具有副高级职务
3
10
5
人文社科
2
自然科学
3
8
具有博士学位者
2
8
4
人文社科
1
自然科学
2
注:
1、 其中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在正式报到时享受,购房补贴必须在正式报到后购房时享受;
2、 引进人员从事自然科学中一些基础学科研究的科研启动经费参照相应人文社科的科研启动经费享受。
附件2: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条 件 要 求
序号
类别
奖励
科研
论文
备注
人文社科
自然科学
人文社科
自然科学
1
具备担任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条件者
国家级二等奖1项,或国家级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一等奖2项,或省部级二等3项以上
国家级3项或省部级5项以上
国家级4项或省部级6项以上
权威期刊5篇或核心期刊20篇以上
SCI、EI全文收录15篇或影响因子20或核心期刊20篇以上
2
具备担任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条件者
国家级三等奖1项,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2以上
国家级2项或省部级3项以上
国家级2项或省部级4项以上
权威期刊3篇或核心期刊15篇以上
SCI、EI全文收录10篇或影响因子15或核心期刊12篇以上
3
具备担任博士点学科带头人条件者
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
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以上
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3项以上
权威期刊2篇或核心期刊10篇以上
SCI、EI全文收录8篇或影响因子10或核心期刊10篇以上
注:1、以上是对引进人员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的成果要求,从海外引进的人员如某一方面的业绩特别突出,其余两项科研业绩可适当放宽;如在教学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或是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或是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从事工程类项目研究,并获得重大效益者,其科研业绩可适当放宽。
2、 以上高层次人才取得的奖励、科研、论文等成果均要求排名第一;论文要求必须满足,奖励、科研要求至少满足一项。
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原单位已经是博士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的,提供有效批文等材料后,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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