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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共753项)
企业监督管理类
一、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交付出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企业出资人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其30日内将抽逃出资返还企业。属于公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五、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六、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七、公司在进行清算时,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八、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九、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登记主管机关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照《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三、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四、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五、公司名称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六、公司住所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八、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九、公司实收资本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公司类型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一、公司营业期限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二、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三、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四、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六、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七、公司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九、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未延期或者终止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期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超出经营期限又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一、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二、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分公司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四、未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五、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监督管理类-一般企业违法行为
三十六、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七、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没有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非公司企业的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八、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九、擅自改变住所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十、擅自改变经营场所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十一、擅自改变法定代表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十二、擅自改变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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