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高港区安监局监察大队新安法过渡期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备注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安全生产法》第89条
1、没收违法所得,单位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四)项和第20条
《安全生产法》第90条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安全生产法》第91条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
4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一)项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22条
《安全生产法》第93条
1、 责令限期改正;
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导致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6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一)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处6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7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二)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三)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9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四款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四)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10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五)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11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六)项和第22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六)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1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七)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经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未经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13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一)项
1、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1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二)项
1、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15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第31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三)项
1、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未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16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31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四)项
1、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竣工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
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17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32条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一)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18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二)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安全设备的检测、报废不符合标准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不符合标准
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9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三)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
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42条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四)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1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34条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五)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2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35条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六)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3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97条
1、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按规定标准执行
24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98条第(一)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25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98条第(二)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未制定应急预案
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未进行监控
处1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未进行评估
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26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40条
《安全生产法》第98条第(三)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未安排专门人员
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处1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27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98条第(四)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
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8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安全生产法》第63条
《安全生产法》第99条
1、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2、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29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第一款
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发包或者出租给单位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发包或者出租给个人
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发包或者出租给单位
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发包或者出租给个人
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罚款
30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第二款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1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安全生产法》第45条
《安全生产法》第101条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指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2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安全生产法》第39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第(一)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3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生产法》第39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第(二)项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4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103条
1、该协议无效;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协议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罚款
协议免除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罚款
35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安全生产法》第63条
《安全生产法》第105条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
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47条和第80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106条
1、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2、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给予降级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守或者逃匿
给予撤职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给予降级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37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安全生产法》第108条
1、予以关闭;
2、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按规定标准执行
38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
《安全生产法》第84条
《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项
1、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0万元的罚款
16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