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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_573-1铝和铝合金数字标记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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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994.12 铝和铝合金化学成分和半成品形状 第1部分:数字符号系统 DIN EN 573-1 ICS 77.120.10;77.140.90 部分替代DIN17007-4:1963-07 见国家前言 关键词:铝,铝合金,半成品,化学成分,符号系统 欧洲标准EN573-1:1994年为德国标准 国家前言 本欧洲标准EN573-1:1994由CEN/TC132“铝和铝合金“标准委员会编写。负责编写的德国标准委员会是非铁金属标准委员会的“铝”专业部门。 修改: 对于DIN17007-4:1963-07作了如下修改: a) 现有的标准规定了“”铝和铝—锻造合金“新材料号的范围,这些号码符合铝协会的国际符号系统。。 b) 采用了欧洲标准的规定。 c) 编辑社修订 早期的出版: DIN17007-4:1960-08,1963-07 国际专利分类 C22 C021/00 G01 N033/20 目录 前言 1. 使用范围 2. 符号原则 3. 带四位数的符号体系 3.1合金分组 3.2 系列1XXX 3.3 系列2XXX至8XXX 3.4 国家变量 4. 合金变换的登记规则 5. 国家变量的登记规则 前言 本欧洲标准由CEN/TC132“铝和铝合金”部门编写。在其工作项目的框架内,CEN/TC132被指定负责以下标准的制订。 EN573-1 铝和铝合金—化学成分和半成品的形式—第1部分:数字标记系统 EN573-2 铝和铝合金—化学成分和半成品的形式—第2部分:带化学符号的标记系统 EN573-3 铝和铝合金—化学成分和半成品的形式—第3部分:化学成分 EN573-4 铝和铝合金—化学成分和半成品的形式—第4部分:产品形状 CEN/TC132于1992年10月20-21日在巴黎开会并决定将CEN成员的现有文本正式表决。 本欧洲标准必须保持国家标准的状态,或通过出版标志文本或通过承认至1995年2月,与此标准可能相冲突的国家标准必须至1995年6月收回。 根据CEN/CENELEC商业规定,以下国家须接受本欧洲标准: 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和英国。 1. 使用范围 EN573标准的该部分提供了带四位数的数字符号系统,用于标记铝和铝—锻造合金。它符合美国华盛顿铝协会1970年12月15日推荐的铝和铝—锻造合金的国际符号系统。本标准适用于半成品和相关的预加工材料(如轧制和挤压条钢或锻造件的预加工材料)。 2.符号原则 符号由以下元素组成: —缩写EN,其后为一空格。 —字母A代表铝。 —字母W代表半成品。 —连字符。 —四位数代表化学成分 —如果需要,一个字母标记一个国家变量 例:EN AW-5052 EN AW-5154A 3. 四位数符号系统 3.1 合金分组 四位数的第一个数字描述合金分组: — 铝,99,00%至少 和更大…………………………………………..……….1XXX(系列1000) — 铝合金,根据主要合金元素细分 — 铜…………………………………………………2XXX (系列2000) — 锰…………………………………………………3XXX (系列3000) — 硅…………………………………………………4XXX (系列4000) — 镁…………………………………………………5XXX (系列5000) — 镁和硅……………………………………………6XXX (系列6000) — 锌…………………………………………………7XXX (系列7000) — 其它元素…………………………………………8XXX (系列8000) — 未使用的分组……………………………………9XXX (系列9000) 注:根据本标准,每个合金元素有意增加一个元素,并规定其最小和最大限值。此外,为了粒度细化而增加。 3.2 系列1XXX 在系列1XXX中,以百分比标记了两个最后两位数的铝最小含量。当说明了最小含量至0,01%时,该数字符合小数点后的两位数。 第二个数字标记了杂质极限或合金元素的变更。如果在符号中的第二个数字为0,则它是关于带有天然杂质限定的非合金铝。这组根据需要先后排列的1-9位数字,标记了一个或更多特殊的杂质或合金元素。 3.3系列2XXX至8XXX 在合金分组2XXX至8XXX中,两个最后的数字没有特殊意义,它们在系列号中只作为 各种铝合金的符号。 第二个数字标记合金的变化。如果符号中的第二个数字为0,则它是关于原始合金。这组先后排列的1-9位数字,标记了合金的变化。 3.4 国家变量 国家变量通过四位数字后的一个字母来标记。字母按字母表顺序排列。第一个登记的国家变量为A,其中排除了字母I,O和Q。 4. 合金变化登记的规则 原始合金的变化在以下的任何一点或限定为同一点的组合。 a) 一个合金元素的极限值在算术平均值中不得超过其后的最大变化: 原始合金的合金元素极限值的算术平均值 最大变化 至1,0% 超过1,0%至2,0% 超过2,0%至3,0% 超过3,0%至4,0% 超过4,0%至5,0% 超过5,0%至6,0% 超过6,0% 0,15% 0,20% 0,25% 0,30% 0,35% 0,40% 0,50% 在一个合金的成分中如果为二个或更多元素的组合规定了极限值,则应用同一单个元素或任何其它合金中该元素的组合的总和来比较该组合的平均值,使其符合前面的规定。 b) 唯一合金元素的增减,其极限值在算术平均值中不得大于0,30%. c) 用相同作用的另一元素替代一个合金元素。 d) 杂质极限的变化 e) 细颗粒元素的极限值变化 f) 铁或硅或两种元素的特殊极限值,用较高纯度的基本金属来表示。 当一个合金符合国家变量的要求时,它不得被登记为变化的合金。(见第5章节) 5. 国家变量登记的规定 一个国家变量表示成分的极限值,该极限值与其它国家登记的极限值类似,但不相同。因此须注意以下区别: a) 一个合金元素的极限值在算术平均值中不得超过其后的最大变化: 原始合金的合金元素极限值的算术平均值 最大偏差 至1,0% 超过1,0%至2,0% 超过2,0%至3,0% 超过3,0%至4,0% 超过4,0%至5,0% 超过5,0%至6,0% 超过6,0% 0,15% 0,20% 0,25% 0,30% 0,35% 0,40% 0, 50% 在一个合金的成分中如果为二个或更多元素的组合规定了极限值,则应用同一单个元素或任何其它合金中该元素的组合的总和来比较该组合的平均值,使其符合前面的规定。 b)用相同作用的另一元素替代一个合金元素。 c)不同的杂质极限值,低铁含量的除外。其基本金属用高纯度表示一个低铁含量,应作为一个合金变化来看待(见第四节) d) 细颗粒元素不同的极限值 e) 为铁或硅或两种元素增加一个最小极限值。 满足该要求的合金,不得作为一种新的合金或合金变化来登记。 译者:黄剑 校核:段奕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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