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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EX员工休假和考勤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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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EX综合[2013]001号 签发人: 关于印发《阿尔及利亚炸药生产股份公司员工休假和考勤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建立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规范考勤管理和休假制度,公司拟定了《阿尔及利亚炸药生产股份公司员工休假和考勤制度》。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一三年三月十日 抄送:公司领导  存档:(2) 打印: 校对: 共印 份 阿尔及利亚炸药生产股份公司员工休假和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规范考勤管理和休假制度,根据《阿尔及利亚劳动法》、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阿尔及利亚炸药生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实行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的工时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 公司在下列节假日依法安排员工休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二)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 28周岁(含)以下青年员工放假半天; 3. 少数民族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假日。 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三章 公 假 第五条 “公假”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国家义务或社会义务而给予的假期。员工因下列事项所请的假视为“公假”: (一)行使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区以上代表会议; (三)作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 (四)出席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大会; (五)公司行政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 (六)其他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事项。 第四章 事 假 第六条 员工因办理私事所请假期为“事假”。公司员工所请的事假,一般为无薪假(婚、丧等假另行规定)。各部门领导可根据员工所陈述的正当理由,在员工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准其适当天数的事假。 第七条 员工请事假,一季度内少于3天(包括3天),不扣工资;一季度内事假超过3天,由人事部门根据其请假天数(扣除不扣薪的3天)扣其工资(包括奖金)。 第五章 婚 假 第八条 员工因本人结婚而获得的休假为“婚假”。员工本人经过法律手续结婚,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的婚假(不包括节假日或公休假日)。 员工结婚时,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男女双方都满足条件为“晚婚”),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包括节假日或公休假日)。 第九条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途中的交通费用由员工自理。 第十条 婚假自员工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不得分段计 休。 第六章 丧 假 第十一条 员工因料理丧事而获得的休假为“丧假”。 员工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给予员工3天的丧假(不包括节假日或公休假日)。 上述“亲属”是指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男员工的岳父母,女员工的公婆。 第十二条 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七章 伤、病假 第十三条 员工因负伤、患病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者休养而获得的假期为“伤、病假”。 第十四条 员工负伤或患病,凭本人医疗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书准其伤、病假。 第八章 产 假 第十五条 女员工在生育子女期间所享受的休假为“产假”。 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六条 女员工因特殊原因(如本人或婴儿身体原因),在享受第十五条所述的产假外还需休假,必须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公司批准。经批准后,可增加休假1—3个月,但每增加1个月休假,少领一年独生子女奖励费。 第十七条 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在内。 第十八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另外,根据路途远近给予适当的路途时间。 第十九条 本章所述产假适用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按《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执行。 第九章 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条 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员工队伍保持良好身体状态、旺盛工作精力和高昂工作激情的重要保证,是践行公司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完善岗位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组织好员工带薪年休假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可申请带薪年休假。休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员工在妥善安排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享受带薪休假。 员工年休假的假期如下: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年休假15天: 1、工龄已满十五年; 2、工龄已满十年不满十五年,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年休假10天: 1、工龄已满十年不满十五年; 2、工龄已满八年不满十年,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工龄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年休假7天。 员工具备休假资格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具备资格后当年在公司工作不满12个月,其年休假天数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折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龄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龄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龄二十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脱产学习期间,当年已享受寒暑假或休假者,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三)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员工休假和考勤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工龄的计算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实际工作情况,明确工作进度,分解到位,责任落实,时间节点明确,同时结合员工自身要求,统一安排本部门员工年休假计划,并填写《员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附表一),于当年3月底前报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带薪休假可一次性或分段安排,分段不得超过三次。 员工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安排。确因工作原因,有必要跨年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最迟于次年8月31日前完成,剩余假期不得累计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部门,经员工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并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填写《员工未休年休假情况申报表》(附表二),于次年8月底前与《员工带薪年休假统计汇总表》(附表三)一并报综合管理部。 第十章 探亲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或父母而享受的休假为“探亲假”。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 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给予探望父母假期。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另外,可根据员工探望路程的远近给予员工路程假。探亲假如遇节假日或公休日,节假日和公休日计算在探亲假内。 第二十七条 上条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二十八条 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员工不享受探亲假。见习期、熟练期、试期满,参加工作满一年后,上半年期满,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期满,从下年度享受探亲待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70%。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公司负担50%。 第三十条 员工探亲往返路费是指: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三等舱位费; (三)探亲途中的长途公共汽车费、市内公共汽车费、轮渡船费凭据按实支报销; (四)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住宿费在每日100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发放工资,不发奖金。 第三十二条 员工要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不得因探亲而影响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关员工探亲的其他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 请 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休假(除法定节假日、每周休息日以外),都要至少提前1天请假;休假在一周以上,须提前3天请假;休假在两周以上,须提前一周请假,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以便安排好工作,不使工作受影响。如因紧急情况(如因病等),不能提前请假者,须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员工请伤、病假,都须凭本人医疗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以后出具的伤、病假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请假的审批 (一)员工无论因何事休假,都必须请假,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附表四)待批准后休假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员工申请年休假,需根据本部门年休假计划安排,提前一周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 (二)员工及部门副职的公假、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病假、探亲假10天(含10天)以下、事假3天(含3天)以下由部门正职领导(或牵头负责人)审批,报综合管理部审批备案; 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经部门领导同意后,须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批备案。女员工孕期检查凭医院挂号条,每次准予半天带薪假。 (三)部门正职领导无论休何种超过1天的假期都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其他领导休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四)员工休假不得超期。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超期的,须经审批人批准。审批手续同上,前后休假时间合并计算,以确定审批权限。经批准的年休假超期时间按事假办理,未经批准的超期时间按旷工计。 第十二章 特别休假奖励与外籍员工的休假 第四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经部门建议,总经理有权批准特别休假奖励,在年度休假时间的基础上,增加10—30天的带薪休假时间。休假地点由公司批准,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公司承担休假地点往返期间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六条 考虑中方常驻工作人员在异国开展工作,上述相关假期在国外度过,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两次、45天作为年度休假时间,休假地点为中国的个人家庭所在地,公司报销从公司所在地到员工家庭所在地的往返车、船、机票。休假期间,如时间与国内或本地上述法定节日相连,可经总经理批准,适当顺延休假时间,但最多不得超出上述总经理特别审批的时间长度。 第四十六条 中方员工利用休假期间,在中国国内联络工作、到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使领馆或其他合作单位,因公发生的车、船、食宿等差旅费、宴请费、通讯费等,或参加身体检查、探亲等,可在公司差旅费办法的标准内实报实销。 第十三章 休假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是公司年休假工作的执行主体,其职责为: 1、按时合理安排并保证实现本部门员工年休假计划; 2、督促员工积极落实年休假计划; 3、审批员工休假申请及办理销假手续; 4、按时统计员工年度休假执行情况,报综合管理部。 第三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员工年休假管理的归口部门,其职责为: 1、归集管理各部门员工年休假计划; 2、监督各部门员工休假计划的落实; 3、管理员工《员工休假申请单》; 4、汇总统计员工年休假执行情况,向公司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九条 员工应合理休假,利用假期开展健康、积极的文体活动,充分休息,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继续投入工作。 员工休假前应认真进行工作交接,不得因休假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十条 各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统计上一年度本部门员工年休假执行情况,填写《员工带薪年休假统计汇总表》报综合管理部。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须建立正常的请假、审批、登记、变更、销假手续流程,严格考勤管理。 第四十二条 员工休假期满,须及时向审批人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十三条 患重病的员工结束长期病假,恢复工作,须有医院证明,向综合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十四条 员工不得无故托病,不得伪造或涂改休假证明。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的,公司不予批准。 第四十五条 员工有权将其无薪的事假或其他假期用加班倒休或带薪年休假换成有薪假期。 第四十六条 员工休假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不符合休假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部门员工休假执行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以下情况酌情扣减当年部门年终绩效考核评估总分0.2—0.5分,报请公司薪酬与绩效委员会批准。 1、未按计划和本办法要求合理组织本部门员工休假的; 2、本部门年休假工作组织管理混乱,未按规定流程办理的; 3、因管理不善,引起员工就年休假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的; 4、本部门未休年休假人数超过15%的。 第十三章 考勤制度 第四十八条 “考勤”是指公司为了考查每个员工的出勤情况而实行的一种劳动考核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考勤管理工作。各部门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第五十条 各部门考勤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每个员工的考勤情况要做好原始记录,妥善保管、上交各种休假凭证,并做好统计工作,为领导对员工休假的审批提供依据。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考勤员逐日在《员工考勤表》(附表五)上记载员工的出、缺勤情况,于次月3日(遇节假日或公休假日顺延)前将经员工确认签字后编制的《考勤统计表》(附表六)连同休假凭证交综合管理部,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二条 统计指标解释 (一)制度工作日:指报告期(本制度指当月)中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员工应工作的天数。即日历日数减制度公休日数。 (二)出勤工日:报告期中员工在制度工作日内实际上班工作的日数。 (三)缺勤工日:报告期中员工在制度工作日内因患病、生育、工伤、婚丧等原因整日不上班称为全日缺勤;缺勤时间不满一个法定工作日称为非全日缺勤如迟到、早退、班中溜号。 考勤统计表中缺勤工日数反映全日缺勤或半日以上缺勤情况,不反映迟到、早退等非全日缺勤情况。 (四)以上三者关系:制度工作日数=出勤工日数+缺勤工日数 (五)出勤率 出勤率=出勤工日(总)数/制度工作日(总)数×100% 出勤率=100%-缺勤率 第五十三条 公司每年末对考勤员的工作做出评比,主要考核以下几点: (一)及时、准确填写考勤表; (二)如实统计、反映本部门的出、缺勤情况; (三)上报考勤情况与休假凭证是否相符; (四)按时上报考勤统计表和相关休假凭证。 第五十四条 考勤的记录符号 出勤(√),迟到、早退(√\ ), 出国(○), 出差(△),公假(公), 年休假(☆), 旷工(×), 事假(事), 婚假(婚), 丧假(丧), 病假(病),产假(产)。 第五十五条 员工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休假必须先请假,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时须补办有关手续; (三)请假必须有凭据,填写请假单; (四)不得涂改、伪造休假凭证; (五)不得无故超假,因特殊原因延长休假者,须提前申请,及时续假; (六)休假结束须及时销假。 第五十六条 罚则 (一)对不认真考勤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视情况扣发考勤员和部门领导工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无故超假或超假又不续假、“骗假”所休假期以旷工处理。 (三)如证实员工在本制度所规定的休假期内从事不符合休假目的的活动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将停发或收回其整个假期中的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四)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公司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四章 假期工资支付 第五十七条 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休假时工资支付规定如下: (一)员工享受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公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应按正常出勤日计发工资。 (二)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在规定的假期内可按正常出勤日计发工资。 (三)生育津贴为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员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未享受生育津贴的女员工,法定假期内按正常出勤日计发工资。经批准续延假期的,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员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员工未能休或未能休满年休假的,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休假条件、时间、工资报酬,对应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支付相应报酬。 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应休未休假天数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或者员工请事假天数累计超过本人应休未休假天数,应休未休假天数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超过部分按事假扣除相应工资。 第五十八条 根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请假时工资支付规定如下: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者,头2个月工资照发,不发奖金,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支付月伤、病假工资,不发奖金。 1、工龄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 2、工龄超过十年,不满二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 3、工龄超过二十年,为本人工资的90%。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超过6个月者,其超过6个月的医疗期不计算工龄,伤、病假工资停发,每月改发伤、病救济费,标准如下: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20%; 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30%; 3、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 4、工龄满二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50%; 5、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经批准可酌情提高。 根据上述比例计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三)员工因病请假经批准的,每月超过3天,按以下规定扣除工资: 扣除额 = 日工资×实际请假天数×50% (四)员工因私事请假经批准的,按以下规定扣除工资: 扣除额 = 日工资×实际请假天数 (五)员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按正常出勤日计发工资。 第五十九条 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时工资计发有关规定: (一)员工每迟到一次,扣除50元,并视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员工一个月内有旷工的,按1天扣除本人月工资的20%计算,并停发当月奖金。 第六十条 员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有关规定: (一)经部门领导批准确需在休息日及日常加班加点的,原则上不发加班加点工资,由本部门安排补休或倒休;无法安排倒休的,由本人申请,部门领导确认,公司总经理批准,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核发加班报酬。 (二)对于在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确需加班的(不包括国外出差),须提前填写《加班审批单》(附表七),经部门领导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按本人日工资的300%计发加班报酬。 第十五章 假期因公补助支付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员工因公发生的交通、通讯、误餐费用给予的补助统称为因公补助,补助标准依照公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外,其它请假均按照员工实际休假天数相应扣减因公补助, 日均因公补助=(月度交通补助标准+月通讯补助标准+月度误餐补助标准)/20.92个工作日 扣除额 = 日均因公补助×实际请假天数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编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年度员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 附表二:员工未休年休假情况申报表 附表三:××年度员工带薪年休假统计汇总表 附表四:员工休假申请单 附表五:员工考勤表 附表六:考勤统计表 附表七:加班审批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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