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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和证明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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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统计表 统计单位: 序号 女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详细地址 (详细到村居) 男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详细地址 (详细到村居)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详细到村居) 登记证明编号 备注 ( 年度)再生育审批统计表 统计单位: 序号 女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详细地址 (详细到村居) 男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详细地址 (详细到村居)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详细到村居) 再生育 审批证明 编号 备注 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申报表 女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人员类别 ○户籍人口 ○流动人口 户籍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现居住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男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人员类别 ○户籍人口 ○流动人口 户籍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现居住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目前婚姻状况 婚姻登记日期 目前孕育状况 ○未怀孕 ○已怀孕(周) ○已分娩(补办) 夫妻婚育情况申明: 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 年 月 日 信息核查情况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意见: 经审核,×××,×××夫妇,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有关规定。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登记时间 服务登记 证明编号 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证明存根 经审核,×××,×××夫妇,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编号: ) 年 月 日 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证明 编号: 女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人员类别 ○户籍人口 ○流动人口 户籍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现居住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男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人员类别 ○户籍人口 ○流动人口 户籍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现居住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经审核,×××,×××夫妇,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手机: ××省(区、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照片 宁夏回族自治区再生育申报表 女方姓名 民族 户籍 类型 初(再)婚状况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男方姓名 民族 户籍类型 初(再)婚状况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现居住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联系电话 目前夫妻双方孕育状况 ○未怀孕 ○已怀孕(周) ○已分娩(补办) 子女情况(含收养、离异判决给对方抚养的子女和非婚生育子女)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出生孩子户籍地 备注 夫妻申请再生育理由: 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 年 月 日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意见 经人口信息系统核查和乡(镇、街道)信息核查,×××,×××夫妇,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 款的规定,准予再生育一个子女。 审批人: 年 月 日 证明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县级人口计生局一份,女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一份。(宁人口发〔2013〕66号) 照片 女方姓名 民族 户籍 类型 初(再)婚状况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男方姓名 民族 户籍类型 初(再)婚状况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现居住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联系电话 目前夫妻双方孕育状况 ○未怀孕 ○已怀孕(周) ○已分娩(补办) 子女情况(含收养、离异判决给对方抚养的子女和非婚生育子女)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出生孩子户籍地 备注 夫妻申请再生育理由: 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 女方工作单位或户籍地 村(居)委会意见 男方工作单位或户籍地 村(居)委会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夫妇,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款的规定,准予再生育一个子女。 审批人: 年 月 日 证明编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再生育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县级人口计生局一份,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宁人口发〔2013〕13号 再生育审批证明存根 经审核,×××,×××夫妇,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再生育审批登记。 (编号: ) 年 月 日 再生育审批证明 编号: 女方姓名 民族 户籍 类型 初(再)婚状况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现居住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男方姓名 民族 户籍类型 初(再)婚状况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现居住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经审核,×××,×××夫妇,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款的规定,予以办理再生育审批登记。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手机: ××省(区、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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