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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付款的利与弊
(2007-07-28 1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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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国际贸易知识集锦
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对卖家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
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有市场利用损失)。如果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
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可前往结汇。
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因此,卖家要严格按合约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B/L就无法结汇了。
买卖合约和L/C不会规定不清洁的B/L也可以接受,因为什么是不清洁B/L这个尺度很难定,若说全部烂掉是不清洁B/L,而只有一点很小损坏则在几百万美元的买卖里看起来算不了什么。可毕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洁B/L,照常理这不应影响结汇,因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买家不应非难。可是问题不在这里,事前双方同意的,也许可以修改L/C或者买家告诉银行说怎样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响拿钱。可事前谁知道将来会有
什么损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况且,作为买家要买的只是一批好货,即要清洁B/L,而不是索赔。不能有批注才会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谓:表面状况良好。发货人只要拿到这样的B/L(也叫"清洁"提单),才能保证到银行结汇就一定能拿到钱。所以说,L/C给卖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卖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买家做生意。他不管这个买家认识不认识,守不守信用,也不管这个买家所在的地方有无外汇管制及政治是否稳定,甚至不管这个买家是否会马上倒闭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银行,用L/C去结汇,银行必须支付。
对买家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买家不会冒多大风险。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买家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买家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现在有了B/L,买家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
当然,买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种贸易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买家就可能要检验报告,这可在L/C里写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这样,买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报关、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
买家也可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买家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买家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一天买家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买家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其中一项就是调查费――通过L/C,卖家不需去调查买家的资信就能成交。否则,几百几千万的合约怎么能用几个电传来解决呢
当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问题。对于买家而言,唯一担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discrepancy)。尤其有时银行故意找麻烦,查文件查得很严,打错一个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据ICC的调查,L/C文件首次结汇(First tender)时出毛病,银行打回头的占40%左右。不过,一般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因为卖家只须将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第二次结汇(second tender)时就能过关结汇。
另外,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可靠与否,最主要还是看文件的繁简,如果一个文件只要自己签个字就可结汇的话,那么这个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纵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风险。投保的话,货主只要付了保费就会有保单,万一有什么东西要改,货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发票,银行挑出什么毛病,货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随意修改。较为担心的单证,就是需要出于第三者之手的B/L、验货报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为到时候不管怎样,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注、改格式等,货主根本没办法,结果结不了汇。因此,对卖家而言,L/C里的文件越少,越简单,就越可靠。
降低L/C项下议付单据不符点率的建议
一、问题:
某省级出口有限公司截止8月底共交单2,500余票,其中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800余票。从该公司目前信用证项下交单来看,有的业务部就实质性不符点担保议付率达50%(担保议付票数与信用证项下实际议付票数之比),大多在4O%以上。担保议付的直接后果:
①失去银行信用的保护作用,加大经营风险;
②开证行扣不符点费,低的每票50美元,高的每票超过120美元,且低的少,高的多,再加上开证行与议付行往来电讯费用,代价实在不小。小而言之,一个部年议付 11票,按目前这么高的担保议付率,50票担保,仅不符点费用就达35,000元(按平均USD85/票计);大而言之,整个公司年议付1,600票,800票担保,不符点费用则达56O,000元;
二、原因:
导致不符点的原因很多,根据该公司议付交单情况,归纳起来,大致如下:
1、过装运期、交单期或效期;
2、溢装、短装;
3、增减证内金额;
4、客检/签证不合要求;
5、商检证书不合要求;
6、提单未按证内要求办,如加注证内禁止的运费以外费用条款、少加注证内要求的内容等;
7、使领馆认证问题;
8、其它单、单及单、证不一致;
以上原因,看似很多,但只要稍加分析不难发现,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业务人员、制单人员责任心强一点是完全能够避免的。
三、建议:
1、业务人员要进一步了解《UCP500)规定及其标准银行惯例;
2、关于装期、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建议:
(1)说服客户开证时装期合理后推,实际按约定时间发货,证内列明ZI天交单期限,或证内不设交单期限,根据《UCP500》规定,则视作21天内交单,交单期决定着实际效期,交单期越长,对受益人越有利,尤其是国外到期,更需较长变更期,反之,则对受益人不利;
(2)双到期情况下,务必请客户证内列明合理装期及交单期;
(3)到期地点应选中国,国外到期则很不利;
3、对溢装、超金额、短装、少金额的建议:
(1)以件计价的商品,证内规定不许分批或明确分批数量、无溢短等条款情况下,不能溢短装、增减证内金额;
(2)以件计价商品,证内即使有数量溢短装条款,而无金额增减条款,且不许分批,则只能按证内的金额溢短装,不超差额,也不能低于证内金额。
(3)有些以件计价商品,证内列明每批所有货号、数量等,只许分批,没有溢短装条款,稍不留意,就会出现不符点,如能说服客户证内列明:总数量、总金额、允许分批、溢短装条款、按XX合同执行,不在证内详列每批所有货号、规格、数量等,同时向客户明确表示将按其批次要求办,则可减少相应的不符点;
(4)非以件计价商商品,证内即使列明不许分批、无溢短装条款.在不超过证内金额的情况下,数量有5%增减;
(5)以证内规定允许分批、允许合理溢短装为佳;
4、关于客检/签证的建议:
(1)原则上不应接受客检/签证条款;
(2)证内列明开证行持有申请人或其代表签字备案的客检/签证条款绝不可接受;
(3)不宜接受客检/签证正本作议付单据,应以传真件或EMAIL副本为宜;
(4)客检/签证应按证内要求办;
5、关于商检证书的建议:
(1)对外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宜请当地代办人先传真过来,审核无误后再寄出;
(2)商检证书内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
(3)品质证校正处仅盖校正章已有被视作不符点的先例,建议商检证书中不宜有校正处,如实在需要校正,应在改动处加校正章和缩签和全名签;
6、关于提单问题的建议:
(1)有些国家的客户申请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得在提单上加注运费以外的费用,而提交议付的提单偏偏加注:FREE OUT(不管卸)、THC(码头操作费)。实际上,关键在于运价水平,发货人付得多,提单加注就少,甚至没有,反之,则相反。但有些航线例外,如地中海线,多数承运人须在提单上加注:“FREE OUT”。建议删除此条款,如客户坚持不删,则须业务员、运输员与客户、承运人协调;
(2)关于提单少注证内要求的内容、签章不符合《UCP50O》规定、无已装船日期、发货人和通知人名称及地址错误等等问题,这些完全可以避免。建议对货代传来的待确认提单实行二审制,即运输员预审、制单员复审,程序宜为;货代应将预制提单传真给运输员,运输员根据有关信用证预审,预审后,交制单员复审,复审无误后,应由运输员向有关货代确认。正本提草签出后,宜请货代再传来,交运输员或制单员复核无误后,通知有关货代寄来;
(3)提单校正处应有校正章和签发人的缩签或全名签字;
7、关于使领馆认证问题。沙特、阿曼等国家客户申请开来的信用证大多规定,发票、产地证甚至船东证明均须使领馆认证,使领馆认证一般需要15天以上,等装集装箱或装船后,去办认证,大多存在过交单期的问题。
(l)洽客户接受:证内规定未认证副本议付,已认证单据直接快邮给申请人(在实务中已有先例);
(2)或请客户接受:证内规定,如果受益人不提供认证单据,则需相应扣减一定金额的费用,由申请人自己办理认证〔在实务中已有先例);
(3)或在数量等方面有把握的情况下,提前(提单日期前)10天甚至更早一点去办理认证。
8、其它单、单及单、证不一致问题:
(l)单、单之间必须一致;
(2)单、证之间也必须一致。
信用证结算审单准则
一.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单
《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统一惯例》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必须按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二. 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当信用证的规定与《统一惯例》有抵触时,则应遵循信用证优先于《统一惯例》的原则,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这其中又包括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原则:
1.遵循表面一致性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 BOLT(膨胀螺栓)。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描述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显示具体货名时,我们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 SANITAIRE显示在其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 BOLT。
2.遵循内容相符性原则。我们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三. 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看法,更有权对单据有关条目的处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作风。
四. 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
信用证是一个与商务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是相辅相成、前后一惯的。审单时必须遵循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例如,欧共体某国开来一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有一项是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而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将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普惠制产地证)寄交开证申请人。结合上下文内容,我们就能判断出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而非一般的产地证。
五. 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
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普惠制产地证是施惠国赋予受惠国出口货物减免的一种优惠凭证,其"收货人"一栏,应填写最终买主。如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应根据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至目的地对最终买主作出合理的选择。
六. 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
单据的商业功能即在商务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审单时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我们应该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单,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
国贸结算--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国际商会“UCP 500”规定,该惯例也适用于备用信用征 (Standby L/C)。
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和前述信用证的定义并无不同,都是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所不同的是,规定的单据不同。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是货运单据,而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
传统的银行保函有可能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美、日等国的法律禁止银行开立保函。于是美国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对国际经济交易行为提供担保。随着银行保函在应用中性质的变化,特别是1992年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公布,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和作用已趋一致。所不同的只是两者遵循的惯例不同。备用信用证运用于“UCP 500”,而银行保函则适用于上述《规则》。
备用信用证在应用上与保函相同。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中的应用
A.分期付款
在机电产品、成套设备、船舶和其他大型工程项目的交易中,出口方按进口方要求设计和制造产品,且成交金额较大,往往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买方预交部分定金,其余贷款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在货物交付完毕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这种形式,买方在交货前预付了部分货款,故通常由卖方向买方提供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若卖方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则由银行负赔偿责任。比如偿还买方已付货款以及利息,也可规定违约金的数目。
B.延期付款
类似交易中,若买方要求卖方予以资金融通,可采用延期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约后,买方一般要预付小额定金,也可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偿还。这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贷,故通常由买方向卖方提交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若买方不能按期支付货款本息,则由银行负责偿还。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一种结算方式,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跟单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业务和术语作了统一的解释,成为信用证业务的行为准则。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新的运输方式和通讯方式的出现,以及使用《统一惯例》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国际商会多次对其作了修订,最新的版本于1993年5月公布,定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于1994年1月1日实施。
“UCP 500”已为各国银行普遍接受。在开立信用证的正文上,均表明适用于“UCP 500”,故其对各有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UCP500”对信用证业务的各项规定,体现了独立性、完整性、可靠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操作中常见的主要规定简介如下:
汇票不应以申请人作为付款人。
银行审单时间为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银行工作日。
议付行在议付时应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价金,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价金不构成议付。
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可以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通知,也可以保持沉默直至交单为止,交单时按修改书制单,即表示接受,修改书生效。若没有按修改书制单,应由受益人另具通知书以示拒绝。
运输单据的签署必须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签署时还应标明被代理人(承运人)的身份或名称。
信用证中的禁止转运条款,仅对海运中港至港的非集装箱方式的转船有约束力。装运期以单据签发的日期为准,若单据上另有装船日期、起飞日期、由承运人接管日期等批注,则以该日期为准。
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开立,如信用证未规定必需签署,发票可以不加签署。
信用证业务项下各项费用,由指示方负担。即使信用证规定此类费用由受益人或其他人负担,如遭拒付,指示方仍有支付的最后责任。故费用的最终承担者为开证申请人。
对于信用证的类型,若未规定可撤销,即为不可撤销;只有“Transferable”一词,才被认为可转让。
信用证的内容
目前信用证大多采用全电开证,各国银行使用的格式不尽相同,文字语句也有很多差别,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信用证的类型:说明可否撤销、转让;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偿付方式等。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B.信用证的当事人
必须记载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可能记载的当事人:保兑行、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C.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
信用证的金额;币别代号、金额、加减百分率。汇票条款:汇票的金额、到期日、出票人、付款人。
D.货物条款
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及合约号码等。
E.运输条款
包括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
F.单据条款
说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要求等,基本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其他单据有:检验证书、产地证、装箱单或重量单等。
G.其他规定
对交单期的说明。银行费用的说明。对议付行寄单方式、议付背书和索偿方法的指示。
H.责任文句
通常说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以及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但电开信用证可以省略。
I.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电传密押
信用证的业务特点
A.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作出承诺,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行负首要的付款责任。
B.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是一种独立的完整的契约文件。在信用证业务中,当事人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C.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和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严格审核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而对单据的形式,准确性和真实性等不负责任。
上述信用证的特点,不仅保证了银行对信用证业务的可操作性,也保证了受益人所得到的银行信用是充分的,不受干扰的。但是,如果出口方所出具的单据和货物不一致,甚至伪造单据,申请人(进口方)有可能遭受必须付款而又得不到合同规定货物的风险。此时进口方只能凭合同向对方交涉。
信用证的种类
A.按基本性质分类
a.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b.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
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
C.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凭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d.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信用证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
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B.附加性质分类
a.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b.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方减少开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有三种:
(l)自动循环。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信用证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
(2)半自动循环。
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
(3)非自动循环。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
c.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sht)
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议付时等同于即期汇票,不因此而增加贴息的负担。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资方便,又利用了开证银行优惠的贴现率。
d.带电汇偿付条款的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议付行在议付后可以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立即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拨交议付行。这种方式使出口商在议付时减少扣减贴息的计息天数,但开证行未经审查即先行付款,故开证行往往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议付行,即为限制议付信用证。
e.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其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f.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指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通常在先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注明,该证需待回头信
用证开出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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