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第69号公约船上厨师证书公约.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900594 上传时间:2024-04-03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5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69号公约船上厨师证书公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第69号公约船上厨师证书公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69号公约船上厨师证书公约 第69号公约                         船上厨师证书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6年6月6日在西雅图举行第28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4项所列关于船上厨师证书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6年6月27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船上厨师证书公约 》。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从事 贸易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海船。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确定哪些船舶或什么级别的船舶将被现为本公约所称 的海船,在无此种法律或条例时,由雇主和工人签订的集体协议确定之。 第2条     就本公约而言,“船上厨师”一词系指直接负责配制船员膳食的人员。 第3条     1.除非他持有按下述各条规定授予的船上厨师合格证书,任何人员不得受 雇于本公约适用的任何船上当厨师。     2.但如果主管机关认为缺少持有证书的船上厨师,它可准许免除本条的规     (a)了解船舶构造的基本原理和影响纵倾和稳性的理论和因素,以及保持安 全纵倾和稳性的必要措施;     (b)在一舱受损并因而浸水时影响船舶纵倾和稳性的知识以及应采取的对策 ;     (c)表时对稳性、纵倾和强度图表以及强度计算仪器的使用,包括为了使船 体强度保持在容许限度内的装货和压载方面的知识;     (d)船舶主要构件的一般知识和各种部件的正规名称;     (e)海协有关船舶稳性建议案的知识。     9.船舶动力装置     (a)船用动力装置的工作原理;     (b)船舶辅机;     (c)船用轮机术语的一般知识。     10.货物装卸和积载     (a)船上贷物的积载和绑扎,包括起货设备;     (b)装卸作业,特别注意重件贷手的装卸;     (c)有关贷物运输的国际规则和建议案,特别是《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 (IMDG)》;     (d)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的预防措施和航行中对危险货物 的注意事项;     (e)现行有关油船安全指导准则的内容和应用的实际工作知识;     (f)通常使用的货油管系和泵系布置的实际工作知识;     (g)用于说明一般贷油如原油、中质油、挥发油等特性的术语和定义;崐    (h)防污染规则;压载、洗舱和消除油气作业;     (i)污油上装油程序。     11.防火和灭火设备     (a)消防演习的组织;     (b)火的种灰及其化学性质;     (c)灭火系统;     (d)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e)有关消防设备规则的知识。     12.应急措施     (a)船舶抢滩时的注意事项;崐    (b)搁浅前后应采取的措施;崐    (c)在有授助或无授助时起浮搁浅船舶;崐    (d)碰撞后应采取的措施;     (e)渗漏的临时堵塞;     (f)在紧急情况下,旅客和船员的保护及安全的措施;     (g)在发生火灾或爆炸后控制损害及救护船舶;     (h)弃船;     (i) 应急舵的紧急操作、装配和作用,以及在实际可行的装配应急舵的方 法;     (j)从遇难船或沉船上救人;     (k)救助落水人员的方法。     13.医护     具有使用下列出版物内容的全面知识;     (a)《国际船用医疗指南》或国内出版的类拟书籍;     (b)《国际信号规则》中的医疗部分;     (c)用于危险品事故的《医陪急求指南》。     14.海事法律     (a)国际协议和公约中包括的有关国际海洋事法律的知识,因为它们影响船 长的特定义务和职责,尤其涉及其关于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特定义务和职 责。尤应注意下列各项;     (i)国际公约要求随船携带的证书或其它文件,如何取得这些证件以及这些 证件的法定有效期限;     (ii)《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有关要求的职责;     (iii)《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要求的职责;     (iv)《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职责;     (v)航海健康申明书,《国际健康规则》的要求;     (vi)《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要求的职责;     (vii)其它影响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安全的国际文件所要求的职责。     (b)国内海事法规的知识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但应包括实施国际协定和公 约的国内安排。     15.人事管理及培训职责     船下人事管理、组织和培训的知识。     16.通信     (a)用摩斯灯收发信息和使用《国际信号规则》的能力;如果应试者在取得 较低级别证书时,主管机关已考过他们这些科目,则在报考船长证书时,可有免 试的选择。     (b)无线电话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识和使用无线电话、特别是发送遇险、紧急 、安全和航行信息方面的能力。     (c)《无线电规则》规定的无线电报应急遇险信号程序知识。     17.救生     具有救生设备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组织弃船演习、救生艇 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的全面知识。     18.搜寻和救助     具有海协《商船搜寻和救助手册(MERSAR)》中的全面知识。     19.表明熟习业务的方法     (a)航行     表明对六分仪、哑罗经和方位仪的使用以及描绘船位、航向、方位等能力。     (b)《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i)利用小模型显示恰当信号或灯号或航行灯模拟器;     (ii)操纵标绘板或雷达模拟器。     (c)雷达     (i)雷达模拟器;或     (ii)操纵标绘板。     (d)消防     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e)通信     视觉和听觉的实际测验。     (f)救生     救生艇和其它救生设备的放落和操纵,包括救生衣的穿着。 ?     *船体下坐:指船在航行中由于船体下沉和纵倾变更而导致龙骨下富裕水深的 减少;这种影响在浅水中尤甚,而在船速降低时减小。     *在小船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应充分熟悉此种船舶的基本稳性要求。       第Ⅱ/3  对200总登记吨以下船舶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 强制性最低要求     1.不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a)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不从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应持有为 主管机关认可的200至1600总登记吨船舶的船长证书。     (b)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不从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服务的负责航行值班 的驾驶员应持有200总登记吨或以上船舶的相应证书。     2.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a)船长     (i)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从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应持有相应 的证书。     (ii)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1)年龄不小于20岁;     (2)具有认可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资历;     (3)具有在有关船上相应于其职责的足够知识,这些知识应包括本条附录中 所列的内容,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b)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     (i)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从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 ,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     (ii)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1)年龄不小于18岁;     (2)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特别是视力和听力;     (3)使主管机关满意,他已:     ──成功地经过专门培训,包括主管机关所要求的相应的海上服务的足够期 限;     或者     ──具有认可的不少于3年在甲板部工作的海上资历;     (4)使主管机关满意,具有在有关船上相应于其职责的足够知识,这些知识 包括在附录中所列的内容。     3.培训     为了达到必要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培训,必须以第Ⅱ/1条──《航行值班中应 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规则和建设议案为基础。     4.免除     主管机关如果认为某一船舶的大小及其航行的条件会使适用于本条及其附录 的全部要求成为不合理或不切实可行时,则可免除对这种船舶或这类船舶的船长 或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的某些要求,相应注意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 安全的影响。     第Ⅱ/3附录    对200总登记吨以下船舶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 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1.(a)具有下列知识:     (i)沿海航行并在其要求范围内的天文航海;     (ii)《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iii)《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IMDG)》;     (iv)磁罗经;     (v)无线电话及视觉信号;     (vi)防火和灭火设备;     (vii)救生;     (viii)应急措施;     (ix)船舶操纵;     (x)船舶稳性;     (xi)气象学;     (xii)小船动力装置;     (xiii)急救;     (xiv)搜寻和救助;     (xv)防止海洋环境的污染。     (b)除第(a)项所列的要求外,还应具有安全地操作装在有关船上的所有 助航仪器和设备的足够知识。     (c)对第(a)项和第(b)项中具体规定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应足以使值班 驾驶员能安全地履行其职责。     2.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海船上服务的船长,除上述第1款规定的要求以外 ,还应在具备安全地履行其船长的全部职责的知识方面使主管机关满意。 第Ⅱ/4条  对200总登记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 要求     1.第个在200总登记吨或以上海船上服务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必须持 有相应的证书。     2.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a)年龄不少于18岁;     (b)符合主管机关的体检要求,特别是视力和听力;     (c)具有在甲板部工作不少于3年的认可的海上资历。这段时间应包括在合 格驾驶员监督下在驾驶台值班至少6个月;但是,主管机关可以允许以一个特殊培 训期限代替不超过2年认可的海上资历,只要该主管机关认为该项培训至少能等同 于它所替代海上资历;     (d)通过相应的考试使主管机关确信他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足够的理论和 实践知识。     3.无限航区证书     为颁发无限航区证书而举行的考试,应考核应试者在本条附录中所列内容方 面是否具有足够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4.有限航区证书     为颁发限于近岸航行的证书,主管机关可以删去附录中的下列内容,但应注 意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     (a)天文航海;     (b)用电子系统定位以及在无此系统覆盖的水域中航行。     5.知识水平     (a)本附录所列内容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应足以使值班驾驶员能安全地履行其 值班职责。主管机关在决定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时,应考虑附录中每一内容的说明。     (b)为了达到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培训,必须以第Ⅱ/1条《航行值 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规则及建议案为基础。 第Ⅱ/4条附录  对200总登记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 识要求     1.天文航海     使用天体确定船位和罗经差的能力。     2.地文和沿岸航行     (a)使用下列各项确定船位的能力:     (i)陆标;     (ii)灯塔、立标和浮标等助航标志;     (iii)考虑风、潮汐、水流和按推进器每个钟转数和按计程仪得到的航速以 推算船位。     (b)使用海图和航海出版物,诸如航路指南、潮汐表、航行通告、无线电航 行警告和船舶航路资料等的全面知识和能力。     3.雷达导航     雷达的基本知识、操作和使用雷达的能力及理解和分析由雷达获得的信息的 能力,包括下列各项:     (a)影响性能和精确度的因素;     (b)设定和保持显示;     (c)误传信息、假回波、海面回波等的检测;     (d)距离和方位;     (e)危险回波的鉴别;     (f)他船的航向和速度;     (g)交叉相遇、对遇或追越船的最接近点的时间和距离;     (h)他船航向和航速变化的探测;     (i)本船航向或航速或二者都变化所产生的影响;     (j)《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应用。     4.值班     (a)表明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及其意图,包括附录中有关 安全航行方面所具备的全面知识。     (b)表明对第Ⅱ/1条《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所具备的知识。     5.电子定位和导航系统     具有使用电子导航仪器确定船位的能力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6.无线电测向仪和回声测深仪     具有正确地操作这些设备和应用所得资料的能力。     7.气象学     具有船用气象仪器及其使用的知识。各种天气系统的特性,报告程序和记录 系统的知识以及运用所据有的气象资料的能力。     8.罗经──磁罗经和陀螺罗经     具有磁罗经和陀螺罗经原理、包括其误差及校正方面的知识。关于陀螺罗经 ,了解在主罗经控制下的每年系统以及主要类型陀螺罗经的操作和注意事项方面 的知识。     9.自动操舵     具有自动操舵系统和程序的知识。     10.无线电话和视觉信号     (a)用摩斯灯收发信息的能力;     (b)使用《国际信号规则》的能力;     (c)无线电话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识和使用无线电话、特别是发送遇险、紧急 、安全和航行信息方面的能力。     11.防火和灭火设备     (a)组织消防演习的能力;     (b)火的种类及其化学性质方面的知识;     (c)灭火系统的知识;     (d)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12.救生     组织弃船演习的能力和操作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具有类似救生装置及其 属具,包括手提式无线电装置和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等方面的知识。海上求生技术 的知识。     13.应急措施     国际劳工组织/海协《指导文件》最新版的有关附录中所列项目的知识。     14.船舶操纵     具有下列知识:     (a)不同载重量、吃水、纵倾、航速和龙骨下水深对旋回圈和冲程的影响;     (b)风、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     (c)救助落水人员的操纵;     (d)船体下坐、浅水和类似影响;     (e)锚泊和系泊的正规程度。     15.船舶稳性     (a)对稳性、纵倾和强度图表和强度计算仪器的实际知识与应用;     (b)懂得一旦丧失部分完整浮力时应采取的基本行动。     16.英语     足够的英语知识能使驾驶员使用海图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了解气象资料和有 关船舶安全和操作的信息,并能在和他船或岸台通信中清楚地表达意思。具有了 解和使用海协编制的《标准航海用语》的能力。     17.船舶构造     船舶主要构件的一般知识和各种部件的正规名称。     18.货物装卸和积载     货物的安全装卸和积载的知识及这些因素对船舶安全的影响。     19.医疗救护     医疗指南和无线电咨询的实际应用,包括在船上一旦发生事故和疾病时采取 根据这种知识有效行动的能力。     20.搜寻和救助     具有海协《商船搜寻和救助手册》(MERSAR)中的知识。     21.防止海洋环境的污染     具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应遵守的预防措施方面的知识。   第Ⅱ/5条  保证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每个在海上服务或在岸上一段时间后意欲重返海上服务的持有证书的船 长和驾驶员,为了继续适于海上服务,要求他在在不超过五年的间隔中,符合主 管机关的下列要求:     (a)体检合格,特别是视力和听力;和     (b)专业能力:     (i)在前5年期间,至少具有一年认可的船长或驾驶同的海上资历;或     (ii)已完成有关相适应于其所持证书级别职责的职能,而此职能是视为至 少等同于第1款第(b)项第(i)目中所要求的海上资历;或     (iii)具有下列各项之一:     ──通过认可的考核;或     ──圆满地修完认可的一门或几门课程;或     ──在他担任其证书所授与的职务之前,已在作为编外驾驶员务上具有不少 于3个月的认可的海上资历。     2.主管机关应与有关方面协商,为在海上工作,特别是重新上船工作的船 长及驾驶员制定或促使制定一项进修课程和更新知识课程的设置,按情况既可自 愿参加亦可强制参加。主管机关必须保证所作的安排能使所有有关人员参加与他 们的经历和职责相适应的这些课程。这些课程应由主管机关认可,并应包括航海 技术和有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则及建议案的变动。     3.为了继续在船上从事国际上同意的需经特殊培训的海上工作,每个船长 和驾驶员都应圆满地完成一项认可的有关培训。     4.主管机关应确保向其管辖的船舶提供有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 保护的规则的最新修订文本。? 第Ⅱ/6条  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下述第2款规定了200总登记吨或以上海船上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 员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既不是为一级水手发证规定的要求(除大小有限的船舶 外),也不是对成为航行值班中唯一的一般船员所规定的要求。主管机关对于成 于成为航行值班中唯一的一般船员,可以提出附加的培训和资格方面的要求。     2.凡线成200总登记号或以上海船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应:     (a)年龄不小于16岁;     (b)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特别是视力和听力;     (c)使主管机关满意,他已:     (i)具有认可的海上资历,包括不少于6个月的、特别与航行值班职责相关 的海上资历,或     (ii)成功地在上船前或在船上经过了特殊培训,包括主管机关所要求的不 少于两个月的足够的海上资历。     (d)具有包括下列各项的经验或训练:     (i)消防、急救、个人救生技术,人身事故和个人安全的基本原理;     (ii)理解值班驾驶员命令,并使值班驾驶员理解他所表示的与其职责有关 事项的能力;     (iii)操舵和遵照舵令操舵的能力,并具有使能完成这睦职责所需的磁罗 经和陀螺罗经的足够知识;     (iv)用视觉和听觉保持正规了望,并能以度数、点数报告声号、灯号或其 它物标的大致方位的能力;     (v)熟悉自动操舵和手操舵的相互更换;     (vi)使用相应的船内通信和报警系统的知识;     (vii)烟火求救信号的知识;     (viii)应急职责的知识;     (ix)适应于其职务的船上术语及定义的知识。     3.第2款第(c)项及第(d)项所要求的经验、资历或训练,可以通过履行 与航行值班相关的职责获得,但这些职责的履行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 或合格的一般船员的直接监督下进行。     4.主管机关应确保对依照本条以其经验或训练符合作为组成航行值班部分 的一般船员的资格的每个海员发给认可的证件,或者在他现有的证件上作相应的 签证。     5.如果一个海员,他在本公约对其主管机关生效前的5年内有不少于一年的 时间已在甲板部担任有关的工作,则该主管机关可以认为他已符合本条的要求。蟆? 第Ⅱ/7条  在港值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情况下,在港内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锚泊的任何船上,为了安全, 船长必须安排保持相应而有效的值班。     2.在组织值班时,应注意1978年海员培训和发证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对负 责在港值班驾驶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以及《对负责在港值班轮机 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的规定。  第Ⅱ/8条  在港内运载危险品船舶上值班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每个运载散装危险品船舶的船长,不论所运载的危险品是或者可能是易 爆、易燃、有毒、危害健康或污染环境的,应确保指派现有在船的全格的高级船 员和一船船员(在合适时)保持安全甲板值班和安全轮机值班,即使当船舶在港 安全系泊或安全锚泊时,也应如此。     2.每个运载非散装的危险品船舶的船长,不论所运载的危险品是或可能是 易爆、易燃、有毒、危害健康或污染环境的,应在组织安全值班安排时充分注意 到这些危险品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面上和岸上的任何特殊情 况。     3.在组织值班时,必须充分注意到1978年海员培训和发证国际会议上通过 的《对负责在港值班驾驶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以及《对负责在港 值班轮机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的规定。 第Ⅲ章  轮机部 第Ⅲ/1条  轮面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缔约国必须指导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长、轮机长和值班人员注 意遵守下列原则,以保证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安全轮机值班。     2.本规则中“值班”一词既指“组成值班的小组”,也指“轮机员的责任 期间”,在此期间,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他亲临机舱。     3.所有的船舶必须考虑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基本原则:     4.总则     (a)每条船的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适合于保持安全值班 ,在决定轮机值班组成时,可包括合适的一般轮机人员在内,下列标准应特别予 以考虑:     (i)船舶类型;     (ii)机器类型和状况;     (iii)由于天气、冰区、污染水域、浅水水域等情况,各种应急情况、船 损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用的特殊操作的方法;     (iv)值班船员的资格和经验;     (v)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     (vi)国际、国家和当地规章的遵守;     (vii)保持船舶正常运行。     (b)在轮机长的指导下,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必须按照要求对其职责范围内 的一切机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操作和试验;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 在任何时候,他的主要责任都应是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 作和保养。     (c)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预先确定计划航次的需要,对燃料、淡水、润滑 油、化学品、消耗品和其它备件、工具、供应品的需求以及其他任何的需要加以 考虑。     5.操作     (a)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确保既定的值班安排得以保持。在他的全面指导之 下,必须要求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协助使推进机械和辅助设备得以安全和有效的 工作。     (b)在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对当时所有机器的运转参数和情况加以验证。任 何机器如运转失常,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特殊处理的情况应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一 起做出记录。如果需要,应为进一步的措施拟出计划。     (c)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保证将主推进装置和辅助系统置于经常的监管之下 ,对机舱和舵机房应按适当的间隔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排除已发现的 故障。     (d)对于需要有人值班的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随时应能立即操纵推进 设备以适应变向和变速的需要。对于定期无人值班机舱,指定的负责值班的轮机 员,当机舱呼叫照料时,应立即到达。     (e)一切驾驶台的命令必须迅速执行。主推进装置的变向和变速应做记录, 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由于个别船舶的特性和大小,使这种记录行不通时,才可不这 样做。当人工操作时,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保证在备车或操作状态下,主推进装 置的控制器不间断地受到照料。     (f)负责值班的轮机员不应再被分派或承担任何可能妨碍他对主推进系统及 其附属设备的管理任务,而应保证做到使主推进系统和辅助设备处于经常的监管 之下,直至他正式交班为止。     (g)对一切机器的保养和维护应给予适当的注意,包括机械、电气、液压和 空气系统及其控制装置和与此相关的安全设备,一切居住舱室的生活设备以及物 料和备品的使用记录。     (h)轮机长应保证做到将一切预防保养、船损控制或在值班时进行的修理工 作等情况通知负责值班的轮机员。负责值班的轮机员负责切断、旁通和调整他所 管辖的将要操作的一切机器,并将已进行的所有工作记录下来。     (i)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在下班前,应将一切与主辅机有关的事件相应地记录 下来。     (j)为使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免遭任何威胁,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在发生火警 、机舱可能采取导致船舶减速的措施、舵机即将失灵、船舶推进系统停止运转或 供电方面发生任何变化或类似威胁安全的情况时立即通知驾驶台。此种通知,如 果可能,应在采取行动之前完成,以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 施避免可能发生的海难。     (k)当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保证一切在操作时可能用 到的机器和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储备,以用于舵机和其它 需要。     6.值班的需求     (a)值班的每一成员,必须熟悉指派给他的值班职责。此外,每个成员对其 船舶应;     (i)使用相应的内部通信系统的知识;     (ii)机舱脱险途径的知识;     (iii)机舱报警系统的知识和辨别各种警报、特别是二氧化碳警报的能力;     (iv)机舱灭火设备的位置和使用的知识;     (b)在任何时候航行中的值班组织,应适于确保影响船舶运行的所用机器的 安全运转,不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操作,都应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为此,下列 各点应特别予以考虑:     (i)在任何时候,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都应加以妥善管理;     (ii)遥控推进设备和操舵设备及其控制器的状况和可靠性、控制的位置及 一旦发生故障或应急时改用人工操作的程序;     (iii)固定的火警探测器、灭火设备或控制火灾的器材的位置和操作方法;     (iv)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系泊或靠泊作业的辅助、备用和应急设备的使用 和操作情况;     (v)保持机器设备正常状态的必要方法和步骤,以保证用各种方法操纵船舶 时机器能够有效地运转;     (vi)特殊操作情况可能引起对值班的任何其他要求。     (c)在开敞锚地,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是否仍按航行时值班。     7.对职责的适任     值班制度不应由于疲劳影响值班工作效率,因此,轮机长在组织值班时,应 使航行开始时的第一班和其后各班的接班人员都能得到充分的休息,或使其适任 职责。     8.保护海洋环境     所有轮机员和机舱一般船员均应意识到由于操作不当或偶然事故所造成的海 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对这种污染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特别是要采 取有关国际和港口规定的预防措施。     () 第Ⅲ/2条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 制性最低要求     1.在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海船上的轮机长和管轮均应持有相应 的证书。     2.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a)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包括视力和听力;     (b)符合取得负责值班的轮机员证书的要求,并     (i)对于大管轮证书,须有不少于12个月经认可的轮机员或助理轮机员的海 上资历;     (ii)对于轮机长证书,须有不少于36个月经认可的海上资历,其中担任负 责轮机员工作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备大管轮的资格;     (c)参加过认可的消防实操课程;     (d)已通过相应的考试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考试应包括本条附录所列的 内容,除非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近岸航行、推进动力在限额以下的船舶的轮机 员变更对这些考试的要求,但应注意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 响。     3.为达到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培训,应注意有关的国际规定和建议 案。     4.附录各款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可根据证书是发给轮机长级或发给大管轮级而 定。 第Ⅲ/2条附录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 的最低知识要求     1.下列纲要是为报考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或大管 轮合格证书的应试者而编写的。意识到大管轮随时可能承担起机长的责任,故在 拟订这些科目的考试时,应以考查应试者掌握影响的船舶机械操作安全的一切有 用知识的能力为目的。     2.关于下面的第4款第(a)项,主管机关可以删去那些推进机械装置以外的 其他机械类型的知识要求,所发的这种证书应是有效的,但以此为依据所发的证 书任何已删去的机械装置类型,在证明该轮机员能胜任这些项目并使主管机关满 意之前,一律无效。任何这样的限制应在证书上注明。     3.每个应试者都应具有下列科目的理论知识;     (a)热力学和传热学;     (b)力学和流体力学;     (c)船舶动力装置(柴油、蒸汽和燃气轮机)和制冷设备的操作原理;     (d)燃油和润滑油的理化性质;     (e)材料工艺学;     (f)火灾和灭火剂的物理和化学性质;     (g)船舶电工学,电子学和电气设备;     (h)自动化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基本原理;     (i)造船学和船舶结构,包括船损控制。     4.每个应试者应至少对下列科目具有足够的实际知识:     (a)下列机械装置的操作和保养;     (i)船用柴油机;     (ii)船用蒸汽推进装置;     (iii)船用燃气轮机;     (b)辅机的操作和保养,包括泵系和管系,辅锅炉装置和舵机系统;     (c)电气和控制设备的操作、测试和保养;     (d)起货设备和甲板机械的操作和保养;     (e)机器故障的查找,损坏部位的确定和防止损坏的措施;     (f)安全保养和修理程序的组织;     (g)防火、探火和灭火的设备和方法;     (h)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设备和方法;     (i)为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应遵守的规定;     (j)海洋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k)有关在机舱内可能发生的工伤的急救知识和急求设备的使用方法;     (l)救生设备的作用和使用方法;     (m)船损控制的方法;     (n)安全操作的实践。     5.每个应试者都应具有国际协定和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海事法律知识,因这些 国际协定和公约涉及轮机部的特殊义务和职责,尤其涉及其关于安全和海洋环境 保护方面的特殊义务和职责。国内海事法规知识的程度应由主管机关确定,但应 包括履行国际协定和公约的国内安排。     6.每个应试者都应具有船上人事管理、组织和培训的知识。  第Ⅲ/3条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 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在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的海船上的轮机长和大管轮 均应持有相应的证书。     2.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a)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包括视力和听力;     (b)符合取得负责值班的轮机员证书的要求,并     (i)对于大管轮证书须有不少于12个月经认可的轮机员或助理轮机员的海上 资历;     (ii)对于轮机长证书,须有不少于24个月经认可的海上资历,其中担任负 责轮机员的工作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备大管轮的资格。     (c)参加过认可的消防实操课程;     (d)已通过相应的考试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考试应包括本条附录中所列 的内容,除主管机关可能改变对近岸航行船舶的轮机员的考试和海上服务经历的 要求,但要注意这种船舶所安装的自动控制和遥控装置的类型以及对可能在同一 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     3.对取得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培训,应注意有关的国际规定的建议 案。     4.附录各款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可根据证书是发给轮机长级或是发给大管轮级 而定。     5.有资格担任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大管轮工作的轮机员, 如果有不少于12个月经认可的负责轮机员的海上资历,可以在主推进动力装置为 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上担任轮机长。 第Ⅲ/3条附录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 管轮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1.下列纲要是为报考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的船舶轮机 长和大管轮合格证书的应试者而编写的。意识到大管轮随时都可能承担起轮机长 的责任,故在拟订这些科目的考试时,应以考查应试者掌握影响船舶机械操作安 全的一切有用知识的能力为目的。     2.关于下面的第3款第(d)项和第4款第(a)项,主管机关可以删去那些推 进机械装置以外的其他机械类型的知识要求,所发的这种证书应是有效的。但以 此为依据所发的证书,对任何已删去机械装置类型,在证明该轮机员能胜任这些 项目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之前,一律无效。任何这样的限制,应在证书上注明。     3.每个应试者都应具有足够的基本理论知识,以便理解下列科目中的基本原 理:     (a)燃烧过程;     (b)传热学;     (c)力学和流体力学;     (d)(i)船用柴油机;          (ii)船用蒸汽推进装置;          (iii)船用燃气轮机。     (e)舵机系统;     (f)燃油和润滑油的性质;     (g)材料性质;     (h)灭火剂;     (i)船用电气设备;     (j)自动装置,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     (k)船舶结构,包括船损控制;     (e)辅助系统。     4.每个应试者都应至少对下列科目具备足够的实际知识:     (a)下列机械的操作和保养:     (i)船用柴油机;     (ii)船用蒸汽推进装置;     (iii)船用燃气轮机。     (b)辅机系统,包括舵机系统的操作和保养;     (c)电气和控制设备的操作、测试和保养;     (d)起卸货设备和甲板机械的操作和保养;     (e)机械故障的查找,损坏部位的确定和防止损坏的措施;     (f)安全保养和修理顺序的组织;     (g)防火、探火和灭火的设备和方法;     (h)应该遵守的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规定和防止这种污染的方法和设备;     (i)机舱内可能发生的工伤的急救和急救设备的使用;     (j)救生设备的作用和使用;     (k)船损控制的方法,特别是海水进入机舱时应采取的措施;     (l)安全操作的实践。     5.每个应试者都应具有国际协定和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海事法律知识,因这些 国际协定和公约涉及轮机部的特殊义务和职责,尤其涉及其关于安全和海洋环境 保护方面的职责。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航海/船舶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