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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和提高执政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XX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08〕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无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二章问责原则
第四条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都不得把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不得免于或排斥问责。
第五条公正公平的原则。领导干部一旦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第六条
重点问责的原则。在全面实施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任务落实上来,放在分管或本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上来,放在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实现和执行上来。
第七条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事业发展的目的。
第八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更加重视思想教育,更加重视事前防范,更加重视制度规避。
第三章问责事项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2.不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不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决定、决议,政令不畅的;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对上级和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1.涉及学校基本建设、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学位授予、项目申报、基建工程、经费审批等事关学校长远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2.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安全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3.因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或破坏校园环境的;
4.滥用职权,不依法治校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4.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不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缺乏创新精神,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
2.对上级重要部署和学校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3.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了解情况,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4.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师生员工意见较大的。
(五)弄虚作假、态度冷漠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在处臵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编报虚假数据、成绩欺骗上级和师生;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师生来访、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
4.在师生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六)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1.借会议、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2.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3.违规购买轿车,违规超标占用学校公房,违规豪华装修办公室的。
(七)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1.不执行校务公开相关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2.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召开教代会,提案收集不充分、提案办理不及时的;
3.在涉及教育收费、招生考试、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资产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
4.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责任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5、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6.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臵不当的;
7.不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方式
第十条问责方式。按以下方式进行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外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三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的,由监察审计处进行初步核实。
(一)校党政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意见;
(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批示和通报;
(三)教代会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校内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教职工、学生的检举、控告;
(六)各类工作检查或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六条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监察审计处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监察审计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七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校党委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第十八条调查终结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由调查组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处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领导干部问责办法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市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以下称负责人),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1
(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行为的;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
(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和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
(四)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义务教育、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农民的各项补贴等款物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及单位私设“小金库”的;
(六)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的;
(七)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权、执纪权、监督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利用职权向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3
(三)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第九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臵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十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
(二)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三)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5
(二)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臵不当的;
(五)对群众性、突发性事件处臵不当,激化矛盾的;
(六)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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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同时对应其工资渠道取消三个月的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辅助工资;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同时对应其工资渠道取消六个月的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辅助工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同时对应其工资渠道取消当年的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辅助工资。
(一)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
(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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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进行初步核实(核查):
(一)县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五)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二十五条
初步核实(核查)的审批权限:
(一)对县委管理的干部,即现任实职的正副科级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核查)的,应经县纪委书记或监察局长签批意见,报县委审核批准后,由纪委组织核实;
(二)一般干部(含股所级),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核查)的,应由乡镇纪委、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或党政办报同级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同级纪委、纪检组或党政办组织核实。
第二十六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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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一般干部(含股所级)由同级党委(党组、总支、支部)或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作出问责决定。需采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六)项至第
(十)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县管干部由县纪委常委会或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批准作出问责决定;一般干部(含股所级)由同级党委(党组、总支、支部)或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商相关部门或机关批准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一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二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或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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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领导干部问责办法XX县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XX县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问责范围: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州、县各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上级领导以会议、文件、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单位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单位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单位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超越职能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上访问题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事件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非公经济人士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非公经济人士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对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未能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反映强烈的;
(二)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四)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2第八条
对不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损单位部门形象言论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四)对配偶、子女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五)其他因失于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九条在本制度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有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以提请统战部部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计、行政监察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本部工作考核结果;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七)其他反映对负责人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在决定提请统战部部务会议启动问责程序前,可以责成有关负责人当面汇报情况,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对负责人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内部通报批评;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采用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有问责情形的负责人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对负责人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五条被问责的负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对负责人被问责的情形是由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县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xxx大学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xxx大学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履职尽责意识,提高领导干部执行力和学校管理效能,依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涉及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干部、人事工作有关规定,导致干部选任、人事聘用、职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失察、失误,引起师生员工强烈反映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决策失误,导致师生员工集体上访,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决策失误,造成资源浪费、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第五条
有下列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基建维修工程、采购与招投标、招生录取、办学办班、资产使用管理等工作中,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各类招生考试、基建维修工程、采购与招投标、干部选任、人事聘用、职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的;
(三)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办班、房屋出租等协议的;
(五)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滥用学术权力,败坏学术风气的;
(七)瞒报、谎报、迟报突发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管理监督不力、处置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制止的;
(三)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学校发展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及安排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对涉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学校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积极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七)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师生员工反映强烈而不及时整改的。第八条
其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问责的。第九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xxx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导致问责情形的决定或者实施导致问责情形的行为,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同时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职责分别问责。
第十四条
问责结果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问责结果涉及薪酬待遇变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四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五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执纪监督、查办案件、审计、查处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委、监察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学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委、监察部、组织部、人事部或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纪委、监察部、组织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xxx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xxx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部或组织部草拟。
《xxx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构、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单位等。作出通报批评决定的,还应当写明通报批评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九条《xxx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问责执行情况应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报告,有关问责材料应归入被问责者的干部档案。
第二十一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xxx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后,纪委、监察部或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意见,于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纪委、监察部、组织部、人事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责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部、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x农组"2010"8号
关于印发《xXX县区农林局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
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xXX县区农林局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XX市xXX县区农林局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xXX县区农林局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责任体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二)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不履行工作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干部,不予问责。
第五条问责事项的决定部门为局党委,承办单位为局纪委、局监察室、局办公室、局人事股、局计财股等有关股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
一、责罚适当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七条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等事项,不按照权限和程序决策和报批,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在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施政行为造成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在执行上级机关决策部署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命令,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贻误时机的;
(二)对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薯、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第九条
在服务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本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执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二)违规实行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本部门向二级机构、内部股室及一线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任务的;
(四)本部门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进行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的;
(五)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不能完成局党委下达的工作任务,对全局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工作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在保障民生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引发社会矛盾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救灾、抢险、抗旱、优抚、移民、救济等款物或财政专项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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