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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积极化解行政争议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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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一起行政处罚争议纠纷,经调解当场或分期支付的金额达到____万元。这些纠纷中有的经法院民事审判审理后迟迟无法判决,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处置稍有不当便有可能激化矛盾。××县工商局的行政调解,不但使当事人消除了对工商部门的不信任感,而且促成了争议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工商部门之间的和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树立了工商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具体做法是: 一、建立了工商行政争议诉调对接的工作原则 为了保证诉调对接工作顺利性和合法性,该局确立了化解诉前、诉中行政争议的七项原则以指导具体的诉调对接工作,一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原则,必须以构建和谐工商为目标,结合自身职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调解必须坚持以诚感人、以信取人、以理服人,积极争取争议一方或者双方的理解信任;三是专人落实部门配合原则,必须积极主动,落实业务精通的干部专人调解,各相关科室、工商所予以积极协助,确保相对人息讼息访;三是自愿调解原则,诉前、诉中调解必须以相对人自愿接受为前提。四是依法处理原则,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解;五是方便调解原则,尽力简化程序,提高调解效率;六是法院指导原则,调解前必须与法院沟通,取得一致意见。七是与工商管理行为发生争议原则,以区分一般消费争议、合同争议等行政调解行为,即调解工作必须与工商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能时已经或者即将发生行政争议有关联,包括因工商自身职能履行时存在不当或者瑕疵发生的诉讼,或者及时没有诉讼但当事人已经投诉,继续履行很有可能会引发诉讼激起更大社会矛盾。这些原则的建立,确立了行政纠纷调解基调,对调解运行模式和调解活动起到了极好的指导作用; 二、建立了与人民法院之间经常性沟通机制 ____年,××县局建立了行政执法例会制度,与县法院、县政府法制办建立了定期行政执法情况沟通交流机制,其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工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诉讼复议案件及诉讼复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法院、法制办协商行政诉讼复议产生矛盾的解决方案。这一机制的建立为县局能够及时有效实施行政争议调解提供了极好的保证。 三、建立了诉前、诉中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了行政纠纷解决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及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县局机关各科长和工商所长为成员。二是成立了专门的纠纷调解队伍,具体工作法规科牵头,成立了由公职律师及局机关科长、基层工商所所长组成的调解队伍,保证调解队伍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三是建立了调解工作制度,包括程序启动制度、调解工作制度、结果通报制度。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起诉状或者了解当事人有行政起诉工商部门的意向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诉前调解机制,通知县工商局具体事宜,县局接法院通知后即与法院例会沟通,分析案情,取得基本一致的调解意见后通知争议对象参与调解,程序启动制度对上述环节做了制度性规定。调解工作制度明确了调解人员工作职责,调解形式,调解纪律以保证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结果通报制度主要为保证调解成功后调解结果及时履行,或者万一调解不成可及时将相关的案情通报法院,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审理,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篇:诉调对接机制曹埠镇诉调对接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法院、司法局关于诉调对接工作制度XX县区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要求,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规范和推进人民法院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工作,结合法院职能和本地实际,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诉调对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建设应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原则、调解优先自愿原则、便民利民原则、有效定纷止争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原则; 我镇大调解工作和诉调对接工作一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2.坚持调解优先自愿原则; 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依法选择非诉讼方式调解解决纠纷。 3.坚持便民便利原则; 大调解工作围绕着人民利益展开。为人民服务,就要便民便利。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最有效最便捷的渠道。入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为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 4.坚持有效定纷止原则;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公调解的优势和特点,跟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二、处理程序; (一)审查材料。受理纠纷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人民法院《建议人民调解函》或《委托人民调解函》、有关纠纷材料的复印件。 (二)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和《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申请书》由人民调解员指导当事人填写;《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由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填写。当事人在填写《人民调解书》前反悔,拒绝按受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函告相关的人民法院。 (三)调解纠纷。一般纠纷,可由一名人民凋解员单独调解,复杂、疑难纠纷,可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做好调解笔录,并由人民调解员及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调解结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委托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应报当地司法所备案,其中属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办理的,应报当地县(市、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经调解来达成协议,应当做好调解记录。调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调解结案的。 按前款规定方式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属于经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属于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结案单》,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于三日内退回相关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应建立诉前申请、诉讼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的档案的档案交接、保管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案件的档案归档工作。 三、工作思路; 1.镇大调解调处中心和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公调解的优势和特点,跟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2.建议入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为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 3.下列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委托、邀请人民调解组织、相关社会组织、有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进行协助调解: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除外); (2)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典当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合同纠纷; (4)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雇员及义务帮工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 (5)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4.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调解指导员制度,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指导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5.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尽可能将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选聘为人民陪审员;通过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邀请协助调解、参与送达或执行等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工作中的调解作用。 曹埠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二O一四年三月二日 第三篇: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诉调对接机制研究 引言。建立科学高效的诉调对接机制,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诉调对接”工作一方面有助于法院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的优势支持社会大调解机制,快速有效地化解纠纷和处理矛盾,有利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发挥全社会的优势,有效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但是,由于大调解机制的构建涉及的领域较宽、范围较广,在诉调对接机制的推进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近日,我院对本院辖区的82名人民调解员(其中男性51名,女性31名)进行了一次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问卷调查,本文就问卷调查中所反映的诉调对接机制的有关问题,谈谈笔者的浅见。 一、诉调对接的基本内容 诉调对接机制是指,诉讼调解通过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达到与社会调解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促使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了诉调对接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 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诉调对接包括法院通过立案前的诉前调解,审理中的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首先,对适宜进行社会调解的纠纷,在诉讼前建议当事人先经地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力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之初;其次,对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案件,法院通过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行政机关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亲属等一切有利于案件调解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解,或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人民法院调解矛盾纠纷,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息诉息访,实现诉讼调解和社会大调解的优势互补,密切法院和社会力量在调解工作中的相互配合。 二、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1、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认识问题。在当事人选择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诉调对接机制相对来说是新生事物,是无可替代的解决矛盾纠纷新机制。但是,目前社会各界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认识还不到位。 一是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不到位。据调查,目前许多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去法院解决。在调查中,当村民发生纠纷的时候,选择双方协商解决的有7名,占8%;选择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20名,占24%;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55名,占68%。 分析图: 706050403020100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问卷调查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民调解直接向法院诉讼 由此观之,目前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所增高,但是对于调解的认可度还不高,人民调解还没有被广大群众知晓和认可。对于人民调解的意义,调处中心在哪里,调处中心的职责是什么,本辖区的调解员是谁,大多数群众几乎没有清醒的认识。 二是相关调解组织认识不到位。当前群体性纠纷较多,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断上升,有的行政部门担心矛盾激化后自身摆不平,不愿介入纠纷调处。有的地方部门领导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调对接是我部门的事情,调解工作应该是法院的事,与我部门无关;有的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则认为“自己官小言轻,摆不平”,甚至担心在调处过程中触动相关部门利益而影响自己,对于矛盾纠纷消极对待,任其涌向法院。 2、诉调对接机制的经费保障问题。据问卷调查,我院辖区内,仅10%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保障,12%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一定保障,25%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一点保障,53%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完全没有保障。在对人民调解员的经济补助上,绝大部分调 解员表示调解成功纠纷完全没有经济补助,而有经济补助的调解员大部分则表示补助基本没有兑现,仅很少一部分能够基本兑现。在每件案件的经济补助上,也是10元、20元、30元不等,补助参差不齐,在50元以上补助的仅5%不到。 分析图: 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问卷调查有保障有一定保障有一点保障完全没有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4条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因此,目前调处中心的经费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在我院所处的西部经 济欠发达地区,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普遍资金匮乏,维持其自身正常工作运转都很艰难,更谈不上拔付资金给人民调解中心了。 3、诉调对接机制的队伍衔接问题。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调解工作的成效,同一矛盾纠纷,经不同素质的人员来调解,其效果是不一样的。综合素质高的调解人员,能够以恰到好处的方式方法进行调解,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冰消雪融,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双方关系恢复到矛盾发生前的和谐状态;反之,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可能使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1)人民调解员的学历问题。在对我院82名人民调解员学历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初中及以下学历的调解员12名,占15%;高中学历的27名,占33%,专科学历的22名,占27%;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仅21名,占25%。分析发现,在人民调解员中,高中及以下学历的调解员仍占相当大的比例,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学历很有必要。 分析图:我院辖区人民调解员学历分析图初中及以下高中专科本科 (2)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问题。82名人民调解员中,仅9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很好,占10%;68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一般,占83%;有5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一般,占7%。分析发现,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大多很一般,水平较差的仍占相当比例,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很有必要。而据调查,仅有56%的人民调解员表示曾经接受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参加过三次及以上的仅占6%,有38%的人民调解员表示从来没有接受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 分析图: 调解员法律、政策水平分析图很好一般不好 (3)人民调解员的选拔问题。据问卷调查,在82名人民调解员中,乡镇主要领导3名,占4%;乡镇领导13名,占16%;乡镇一般干部10名,占12%;村组、社区干部41名,占50%;其他居民15名,占18%。 分析图: 人民调解员身份情况分析图乡镇主要领导乡镇领导乡镇一般干部村组、社区干部其他居民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从上述规定看,目前各地调处中心的调解人员实际上主要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也就是说,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就是人民调解员,此外,要成为调处中心的调解员,只要具备:a、为人公正,热心调解工作;b、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c、是成年公民。这3个条件即可。可是“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当选为调解员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需不需要对调解员进行性格、心理测试。 在对调解员的抽样问卷调查中发现,29%的人民调解员觉得文化水平、政策水平、理论水平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18%的人民调解员觉得德高望重、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36%的人民调解员觉得公平、公正才是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有16%的调解员则认为沟通协调能力才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 调查认为,仅为人公道正派,但脾气急躁、性格古怪、快言快语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的;而性格脾气好,为人谦和,德高望重,但文化素质和理论水平太差也不能胜任调解员职务。 4、诉调对接机制的程序对接问题。据调查,72%的调解员认为矛盾纠纷应先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再向法院起诉,24%的调解员认为有的案件有必要先调解,有的案件则没有必要调解,仅3%的认为没有必要调解,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根据上述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 一、调解民间纠纷; 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但是民间纠纷的范围过广,《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究竟调解哪些民间纠纷未做明确规定,对纠纷争议的标的也未作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不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涌向调解委员会,譬如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而大量能够调解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却没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涌向了法院,譬如田边地角类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标的额较小的欠款纠纷,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面临严峻挑战。 三、需要研究的问题 1、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有人认为,“诉调对接”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而不是设立一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诉前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就诉前调解协议的效力申请法院直接予以司法确认,由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诉前调解协议的履行。也有人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仅仅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处理自己权利义务所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合同的有效无效需经当事人起诉,法院才能对其法律效力进行确认,作出裁判,最终应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执行文书。若法院对诉前调解协议直接予以司法审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是放弃法院裁判权、剥夺当事人诉权,违背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体现。 调查组认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有一定的法理可行性和现实可行性。首先,当事人就诉前调解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享有程序选择权,其既可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继而申请执行,也可不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其实是殊途同归,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其次,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是法官依法行使其判断权的方式,是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若法官经审查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矛盾纠纷可立即转入诉讼程序,故也不存在人民法院放弃审判权的问题。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诉前人民调解的纠纷案件得到分流处理,可有效地解决诉前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问题,将国家强制力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一致,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积极 的作用,同时也使“诉调对接”真正成为一种得到司法保障的多元化纠纷化解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和第25条的规定,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机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高效、便民的大调解机制,十分必要。 2、“诉调对接”工作中,法院的定位问题。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基本职责是依照法定职权及法定程序,根据案件事实,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做出权威裁判。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其实质是一种判断权。与之相联系,法院审判活动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被动性,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不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在“诉调对接”的具体工作机制中,法院究竟应该承担哪些工作才是合适的,才不至于超出自己的职权和职责范围。譬如,法官深入基层,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定期进行系统的排查,寻找原因、制定报表、分析对策,逐级上报上级法院和政法委,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譬如,法官深入街道、社区、企业、事业单位 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专题讲座,宣传法律知识,以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譬如,为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和谐,应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法院派干警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起参加房屋拆迁、移民安置、节日安保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以积极的姿态,主动将司法活动与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和融合,虽表现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但是却与法律规定的自身的定位相违背。因为这些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已超出了司法“判断”的职能,而是在履行其他机关的职责。在诉调对接机制中,法院应正确界定法院的权力范围及功能属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搞清楚大调解工作中哪些是可做该做也是能做的,而哪些则是不该做也做不了的,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 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对接能够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达到相互促进的目的。通过对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高调解业务水平。要做好这项工作,应该做好以下五个这方面的对接。 一是完善认识上的对接。广大人民群众,各级调解组织应该充分认识到调解的意义,遇事敢于调解,乐于调解。各级党委政府可以在通过书籍报刊、电视节目、互联网等途径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采取措施提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提高其投身调解事业的积极性。 二是完善经费保障上的对接。物质是基础,离开了经费的保障,诉调对接将是无根之水,工作将无法顺利开展。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调解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环境,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经济待遇,对其化解矛盾纠纷给予合理的经费保障,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作为奖励,提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保障大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完善人员素质上的对接。在当前强调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环境下,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标准、选任程序、法律和政策水平的考核测试标准,调解员的性格心理测试方式与标准等进行规范,以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准入门槛,使调解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议每半年组织一次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政策业务、调解技巧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只有拥有高素质的调解员,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四是完善程序上的对接。对于部分案件,建议民事诉讼在立案程序前增加诉前调解程序为必备程序,并将其写入《民事诉讼法》。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身体权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纠纷,必须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建议人民调解的期限为15天为宜,对确实不能调解成功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诉讼,并在立案起诉时将人民调解笔录、调解不成功的结果说明一并提交法院作为诉讼证据。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纠纷,法院应及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诉后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建立执行协调机制,聘请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担任协助执行员,构 建执行工作协调网络。可由人民调解员兼任协助执行员,协助执行法官做好辖区内涉及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类型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 五是完善业务交流上的对接。法院可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街道(乡镇)、村社等建立联动制度、设立调解协议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制度、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委托接待制度等,构建较为完整的“诉调对接”工作网络,强化沟通协调,实现信息互通,使法院与社会力量形成长效联动机制,使两者在调解工作方面的相互配合获得制度的刚性保证,有效地提高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四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 对于如何发挥各种调解机制,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矛盾,提出了几点工作要求:一是要加强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培训,发挥其整合资源的作用,提高调解技能,加强诉调对接。二是要不断拓展调解领域,引导各调解组织参与诉调对接工作。要以司法所为平台,加强调解资源的联动。三是要争取保障,夯实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的培训与指导,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好诉调对接工作。 最后,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好司法确认工作,推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调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注重加强调研和协调工作;二是要坚持素质教育,注重加强管理与培训工作;三是要坚持加大投入,注重加强和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四是要坚持司法为民,注重加强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基层工作股) 第五篇:法院发言材料[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促进纠纷有效化解]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促进纠纷有效化解 近年来,某某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强化“全程、全员、全方位”调解意识,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切实加强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高度重视,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促进诉调对接工作规范运行 两级法院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并把诉调对接工作作为有效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为保证诉调对接工作有效运行,两级法院一方面成立专门机构,搭建工作平台。2009年,全市两级法院相继挂牌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设立调解室,并对诉调对接办公室职能进行了明确。另一方面,全市两级法院均加强了诉调对接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中院明确3名同志专门负责诉调对接事务。各基层法院也都明确了专门的诉调对接工作人员。同时,各基层法院与人民法庭均专门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并与各县(区)司法局会商一致,从退休的法官中选聘调解员到人民调解工作室参与调解工作。 二、充分发挥基层能动性创造性,着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基层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阵地,大量矛盾纠纷也发生在基层。全市法院高度重视发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作用。全市基层法院结合各自司法实际,积极发挥能动性、创造性,围绕“案结事了、化解纠纷”的目标,形成了一些各具特色的诉调对接经验,有效推进了“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如某某县法院庙头法庭建立独立调解人和协助调解人制度,在全省“诉调对接”工作现场会上作了经验交流;某某县法院王集法庭全面推行“送达委托调、答辩因势调、庭审邀请调、判前释法调”调解四法,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受到了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林祥国书记的充分肯定;某某县法院积极探索以诉调对接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化解纠纷模式,通过劝导化解、法院诉前调解、附设人民调解、委托调解、诉前诉讼保全调解、申请执行前督促自动履行等六种方式,针对案件的不同性质,积极做好引导、劝导、调解和案件分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于全市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2009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普通民事案件31534件,其中调解结案的11347件,调解率为36%。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狠抓诉调对接的工作落实,创新工作方法,着力提高工作的实际成效,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机制。全市两级法院将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有效、深入、扎实开展。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写作的工作格局。强化诉调对接工作管理和考评机制,将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成功率、诉中委托与协助调解成功率等指标作为考核诉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指标,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激励和引导。 二是加强工作保障机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诉调对接工作的内容、程序和任务,为诉调对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高水平的人力保障。主动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或通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重视、关心和支持,为诉调对接工作争取必要的政策保障。积极与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商请财政部门,将诉调对接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三是加强上下级之间、内外部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对于诉调对接案件,特别是群体性案件、涉及民生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院、庭领导亲自参与调解,形成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共同参与、上下联动的调解机制。安排专人联络基层法院、基层法院专人联络乡镇、社区调解员,实现三级纵向联网3 机制。积极与信访局、司法局、妇联等相关部门调解员联络,实现横向联网机制。 二、狠抓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面推进诉讼过程与大调解机制对接工作 加强诉讼过程与大调解机制的对接,是深化诉调对接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联协办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全过程、多领域、深层次的推进诉讼过程与大调解机制的对接。 一是充分发挥立案庭和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加强立案引导工作。在立案前阐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使更多的纠纷在立案前得到有效化解。 二是继续加强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对接。通过委托或邀请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努力在诉前、诉外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广泛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企业、进村镇活动,协助相关单位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通过设立“巡回审判点”、“巡回调解点”、“诉讼服务站”等方式,就地开展审判和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通过“乡镇社区司法协理员”制度,延伸法律服务、排查矛盾纠纷、参与诉前调解、落实稳控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纠纷;通过“和4 谐乡镇”、“和谐社区”共建活动,努力构建矛盾纠纷信息通报、重大案件和群体性纠纷预警预防等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最大限度的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是扎实做好大调解机制的司法保障工作。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时依法予以确认;建立“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及调解效力确认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切实树立和维护大调解机制的权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的作用,及时通报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促进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是积极拓展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域。在立案审判环节,将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与立案调解、案件速裁等工作加以整合;在判后释明环节,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法院共同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执行工作环节,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执行和解工作。 五是努力扩大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积极探索在行政案件以及刑事自诉、轻微刑事、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的审理中引入诉调对接机制,大力开展调解、协调工作,使更多的刑事、行政案件得到有效化解。 三、切实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夯实自身工作基础 调解实诉讼效益最大和社会效果最佳的纠纷解决方式,全市法5 院将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 一是将调解结案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选的结案方式。除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调解的案件,所有案件都要尽可能的开展调解工作。特别是将事实认定难度大、法律规定不明确、矛盾容易激化、群体性纠纷等案件作为调解重点,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 二是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要实现“案结事了”,判决也要实现“案结事了”,哪种方式有利于这一目的,就选择那种方式,既不能不顾当事人的意愿强迫调解,也不能不顾办案效果,只求结案了事而草率下判。 三是坚持全员、全程、全面调解。切实将诉讼调解的要求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合力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着力提高诉讼调解的实际效果,减少调解结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的数量,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及涉诉信访率、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 四、积极加强工作协调,努力提升诉调对接成效 “诉调对接”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载体,但诉调对接工作涉及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多个部门,保证其有效运行,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参与和努力。 一是进一步推动诉调对接衔接机制运行制度化、常态化。健全和完善与相关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重大案件协调机制、工6 作互动交流机制。 二是进一步主动把诉调对接纳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各法院定期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或通报诉调对接工作的成效,分析研判诉调对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积极完善诉调对接考核机制,争取在全市范围内将诉调对接工作实绩、万人诉讼率、涉诉上访率等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范围。 第26页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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