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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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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提高统计队伍和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l〉中关于统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据〈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会所需的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统计人员。第四条取得统计上岗证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3.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统计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第五条统计上岗证应记载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时间、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上岗证号(取得时间)、奖励、处分、岗位变动、注册及年检情况等。第六条统计上岗证实行培训考试制度。培训和考试科目为:统计法、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第七条现在统计岗位,已取得统计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经发证机关审定,可为其颁发统计上岗证,经评审或考试已经取得统计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能够胜任统计岗位工作的,并经发证机关审定,可直接为其颁发统计上岗证。第八条统计上岗证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统计肩负责培训教材编写,组织指导全国培训教学工作,组织考试命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上岗培训、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证书的制证、颁发及管理工作。第九条统计上岗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 1.取得统计上岗证的人员,被单位聘(任)用从事统计工作后,应由所在单位在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后的持证人员作为统计人员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统计上岗证,不予办理年检。 2.在岗统计人员应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统计上岗证年检,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各基层单位将持证人员的情况按统计上岗证的要求填写,经本单位负责部门同意后送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发证机关审核无误后,在统计上岗证相应年份备注栏加盖验吃印章和日期,退回持证人。未经发证机关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填写统计报表。第十条各级发证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统计上岗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发放统计上岗证的后期管理。统计上岗证应逐步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掌握统计上岗证的注册登记、年检及统计人员的数量、知识结构等情况,建立统计人才管理信息数据库。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因离退、解聘、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所持统计上岗证有效期内不予收回,需要继续从事统计工作日才,按规定向所在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凡脱离统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四年的,所持统计上岗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在统计岗位工作的必须重新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新的统计上岗证。第十二条持统计上岗证人员,在统计工作中严重违反〈统计法〉,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以上的(含记过处分)人员,发证机关应收回或注销其统计上岗证。第十三条统计人员恃证上岗情况,作为统计法规检查的内容之一。在本〈暂行规定〉实行一年后,对未执行持证上岗规定的单位及人员,视为违反统计法规,由统计执法检查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稽。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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