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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第一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检刑诉号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分别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第二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普通程序适用)
检刑诉号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钒、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第三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生于1993年1月7日,汉族,XX省XX市人,高中文化,在校学生,住于******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0年8月16号被刑事拘留,同年十月5号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本案由XX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年*月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月*日下午*时,甲伙同两名社会闲散人员乙丙,在*学校校门拐角处对被害人小杨实施了抢劫,遭反抗后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左膝盖粉碎性骨折。2010年*月*日下午*时,三人于同样地点对另一受害人小张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甲应该对该事故负责任。另经鉴定,被害人小杨的损伤属九级伤残,愈合后影响步态。小张的损伤属皮外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伙同他人先后对两名被害人实施抢劫,致使一伤一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察院:**2010年*月*日
第四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检公一刑诉[20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XX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向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6月27日晚22时多,张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其妻子李某某在住处XX市XX县区福永街道新和二区某某大厦512房发生争吵。李某某离家出走。张某某为寻找李某某在某某大厦吵闹,后被众人劝回。次日凌晨2时多,张某某为寻找李某某再次在某某大厦吵闹,敲打该大厦404房门并用灭火器砸门。当晚居住在该大厦401房的被害人田某某出门制止。随后两人发生争执、推拉。张某某在被田某某打倒在地起身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田某某刺伤,田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田某某系生前被他人以锐器刺破心脏死亡。张某某在逃到楼外时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福永派出所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张××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害人田××的身份证明材料;
2、证人×××对相关过程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酒后因为琐事在被害人田某某住处无理取闹,并用利器刺中田某某心脏致其死亡,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在XX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第五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样本XX省共青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共检刑诉[2010]第10号
被告人,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6198710264013,汉族,XX省XX县区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XX省XX市XX县区吴山乡何铺村上屋杨自然村18号。2010年4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共青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被告人,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619900213401x,汉族,XX省XX县区人,初中文化,XX县区新广场澳柏米兰咖啡店职员,家住XX省XX市XX县区吴山乡红桥村孙家榜自然村2号。2010年4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共青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建,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6198908174013,汉族,XX省XX县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X省XX市XX县区吴山乡樟树村蔡家垅自然村28号。2010年4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共青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60426198701274017,汉族,XX省XX县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XX省XX市XX县区红桥村洪溪畈自然村8号。2010年4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共青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共青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文刚涉嫌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以被告人杨泽南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以被告人孙思君涉嫌抢劫罪,以被告人陈建、陶蕾蕾涉嫌抢夺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6月2日、3日、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事实
201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吴文刚、杨泽南、孙思君三人经事先商定到共青城抢东西,遂由孙骑摩托车带着吴、杨窜至共青城新村菜市场,见被害人佩戴一条黄金项链,便由孙思君骑摩托车在小区门口接应,吴文刚、杨泽南则尾随被害人至益和花园3栋4单元楼梯内,杨泽南从被害人身后用一只手捂住被害人嘴巴,另一只手按住被害人左肩,吴文刚顺势抢走被害人脖子上的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82.5元),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1元),钱包1个(包内16元钱和1串钥匙)。后吴文刚以陈知文的身份证登记,将该
黄金项链卖至XX县区爱得康金银加工店,得赃款1900元,吴分的700元和手机1部,孙、杨各分得500元,其余用于共同消费。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抢夺事实
1、201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吴文刚、杨泽南、陶蕾蕾三人经事先商定到共青城抢东西,遂由杨骑摩托车带着吴、陶窜至共青城东方超市旁,见被害人高小菊脖子上佩戴一条金项链,便由杨泽南骑摩托车接应,吴文刚和陶蕾蕾则尾随被害人及其侄女高珊珊至共青百惠电器广场旁楼梯内,先上楼超过被害人并观察楼梯内情况,见无其他人则迅速下楼,吴文刚接近被害人时伸手用力去扯被害人脖子上的项链,夺得黄金吊牌1个(经鉴定价值990元)。后吴文刚以陈知文的身份证登记,将该赃物典当至德安金达典当有限公司,得款570元,而后又以600元将该赃物赎回卖给曾令得赃款750元,陶蕾蕾分的120元,其余用于共同消费。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0年4月1日晚,被告人吴文刚、陈建经事先商定到共青城抢东西,遂由陈骑摩托车带着吴窜至共青城乘风小区路口,见被害人曹桂香脖子上佩戴一条黄金项链,多方的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2.5元)。后销赃得赃款1700余元,陈建分得800元。
归案后,五被告人如实地交代了犯罪事实。孙思君的家属退回赃款700元,陈建的家属退回赃款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及典当、收购物品登记表;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抓获经过;
8、刑事判决书;
9、户籍证明材料等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800元,数额巨大;劫取他人财物1次,价值2719.5元;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2次,价值305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文刚具有《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杨泽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价值2719.5元;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价值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泽南具有《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孙思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价值2719.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孙思君具有《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陈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价值206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建具有《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陶蕾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价值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陶蕾蕾具有《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共青城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院:李群燕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第14页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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