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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猛于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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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猛于虎 回首近几年,全国接二连三的发生了“孙伟铭案”、杭州“胡斌飙车案” 、“保时捷醉驾案”、“南京6.30五死四伤案”“药家鑫案”“李启铭案”等恶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各种事故的90%以上,对人类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地震、洪水、火灾这些可怕的灾难,一个个血淋淋的现场点燃了舆论的怒火,交通肇事成了全民公敌。“每次想起女儿躺在路边那惊恐眼神,我就好像听到了她撕心裂肺的哭声。”一夜之间,邯郸市大名县人民医院医生赵启永远地失去了心爱的妻子和女儿。看到这条新闻,我怒火中烧,我怒的是酒后驾车、我怒的是作案逃逸的肇事者、我怒的是肇事者身边的看客们。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是一起恶性的交通事故已经毫无疑问,和之前的孙伟铭案有些类似,孙伟铭最终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知道对于这个案件法院会做出何种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交通肇事罪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笔者认为肇事罪撞死母亲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肇事者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明知女孩被车卷带的情况下,试图将其甩掉,导致女孩被活活拖死,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实行了杀人行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酒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我国没有将危险驾驶、特别是酒后驾驶行为入罪,而在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上,又以结果量刑,危险驾驶没有列为加重情节,所以即使在因危险驾驶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危险驾驶行为事实上仍然没有受到追究,这就使我们看到了相差三天的孙伟铭案和胡斌案差别巨大的判决结果。美国对醉酒驾车的处罚是以‘一级谋杀罪’起诉的,日本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可能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英国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对比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似乎较轻。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将酒驾明确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减小刑罚的弹性。本案中,肇事者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应当被认为是加重情节,从重处罚。 【逃逸】 刑法第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致死是指在致人伤害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受害人进行救助而致人死亡,而在致害后将受害人移至他地使其得不到救治才能成立故意杀人。在这个案件中,肇事者在撞了母亲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选择开车逃跑,是逃逸致人死亡,属于加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此案中,包括驾驶人在内车里有四个人,在司机造成交通事故后,三个乘车人没有制止他,反而明示或者默示放纵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主观上明知,客观上教唆,被害人的死亡与他们的唆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该车其他三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看的见是一场车祸,看不见的是几个家庭的悲伤,除了悲痛、叹息,车祸给予人们更多的是对醉酒驾驶的沉重警示,希望灾难不要一次又一次上演。 MF1205049 唐丹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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