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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调查及因应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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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调查及因应对策 (XX县区公安局政治处主任马广挺) 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历来是公安基层派出所所担负的重要任务。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各类矛盾纠纷的日益增多,“大排查、大化解”工作越来越成为社会治安日常管理的重中之重,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中心议题。 根据全市群众工作会议精神,我们结合大走访活动的深入开展,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之现状进行了更加广泛和深入的调查研究。先后对东莱辖区302户居民进行了随机调查,其中调查城镇居民132户,农村居民170户,接受调查的群众为617人。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类: 一是邻里矛盾纠纷。大多为邻居之间的地界纠纷、房基地纠纷或日常矛盾积淀纠纷。 二是家庭矛盾纠纷。主要是赡养纠纷、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和日常琐事纠纷。 三是干群矛盾纠纷。一般是围绕土地分包、征地赔偿、村居行政管理等产生的对立纠纷。 四是历史问题纠纷。由于领导班子的轮换或历史原因造成的一些问题,因始终得不到解决而日益加深的矛盾纠纷。表现在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具体讲来,分别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特定性。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定性表现在某一时期某一工作的特定行为所造成的。如因城镇扩建而引发的土地征用纠纷。 第二,突发性。有些矛盾纠纷的出现因意想不到的某种原因而引起,事前难以预料。 第三,隐蔽性。特别是一些历史积淀的矛盾,一旦时机成熟,便会引发较大的纠纷,而在平时很难察觉。 第四,牵连性。部分矛盾纠纷一旦出现,往往会连带出许多其他矛盾,进而使矛盾扩大或升级,有些个案矛盾有时会引发群体性矛盾纠纷。 第五、危害性。个别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发现不及时,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如,因长期积压的矛盾纠纷得不到解决,部分群众就会铤而走险,造成对社会。对群众的极大危害。 当前,公安机关作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主力军,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部分治安案件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注重结合公安自身业务这一实际问题和当前面临的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局势,居安思危,充分认识到治安调解在整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还存在“单打独斗”的局限性,从本身调解业务的实际操作上还存有很大的约束性。 一是作为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手段,治安调解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随 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新的矛盾纠纷诸如土地纠纷、拆迁、干群矛盾、经济纠纷等新问题也必将日益凸显出来。公安机关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仅东莱派出所每年的调解量都在一千伍百起以上。 二是由于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工作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调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仅要进行治安调解,还调处着大量的一般民事纠纷,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一旦调解不成,极易引发民转刑案件和上访案件等其他问题的发生。同时治安调解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公安机关破案打击和巡逻防范职能的发挥。 三是由于公安机关“110”报警台的设立,群众联系民警方便快捷,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公安机关,加之公安机关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而且在调解过程中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因此,一般民事纠纷发生后,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机关解决。这种局面的出现,导致公安机关为此耗费了大量的警力,一个基层派出所有60%以上的警力要用于应付各类民事纠纷。 四是调解工作难度大,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日趋复杂,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法律关系。再则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实质的管辖权,调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调解中“一锅烩”的作法也难免有 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 当前,要真正做好“大排查、大化解”工作,真正实现社会管理的不断创新,必须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从服务社会大局的角度出发,紧密结合公安工作本身的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进一步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长效作用。 二是要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构建大调解格局,变单一的治安调解为综合调解,形成调解主体协同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的联动运作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公安机关摆脱被民间纠纷牵扯大部分警力的困境,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 三是要完善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制度衔接。加强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具体的制度衔接,防止出现相互推诿,“踢皮球”,提高纠纷调解效率。同时,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思路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轻微治安案件也可由派驻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员调解处理,而不立为治安案件,这样可以节省办案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四是要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充分借助长期化、经常化大走访活动的开展,做到对各类矛盾纠纷提前预测,提早发现,提先介入,早想对策, 早点化解,根本杜绝。以期最大程度地保持社会治安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篇: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分析及对策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分析及对策 XX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刘蕾、王冠霞 我市社会发展的外部环境总体趋好,但影响稳定的因素仍大量存在,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增加,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会影响社会稳定。当前我市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和调整还将继续进行,力度还会加大,社会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存在是任何社会都有的正常现象,关键是要健全完善合理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利益主体之间能够进行谈判和妥协,从而维持社会的良性动态平衡。 据统计,截止2004年10月份,各区县中心共接待来访群众2299批次,受理登记矛盾纠纷2088件,其中涉及土地承包208件,征地拆迁909件,下岗待岗216件,劳资关系175件,婚姻家庭40件,其他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540件。劝阻群众性上访295批涉及人数8171人。街镇中心共接待来访群众2377人次,受理登记矛盾纠纷2379件。劝阻群众性上访694批8989人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来访群众15901批,直接调解15637件民间纠纷,调解成功14863件。通过对统计报表及快报信息的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五种类型: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一是上访的表现程度趋于激化,对抗性增强。过去要求解决纠纷的群众情绪较为温和,通常采用找有关领导和部门对话或静坐等方式,现在群众情绪容易失控,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操纵和指使。 二是要求解决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从快报反映的情况看,既有历史遗留下来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既有利益冲突的原因,也有观念碰撞的原因,既有群众要求合理但按政策一时难以解决的原因,也有期望过高、要求过于苛刻使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 三是矛盾的对立面正在改变。以往多是人民内部各阶层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现在矛盾纠纷的对立面直接转向与党和政府。如由于征田失地、拆迁安置引起的群众上访。 二、社会矛盾纠纷几种类型 一是农村土地征用纠纷。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自主权扩大,个体意识和个体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增强,使乡村利益格局错综复杂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得新时期农村的生产经营方式、产品交换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农户分散经营及个体经营经济比重大,除定购粮外,农副产品几乎全部实现了市场交换,形成“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的利益分配方式,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变得直接而明朗,农民开始关心自己的劳动果实是按照怎样的比例合理公平地在国家、集体和自己之间分割,农民利益主体意识不断增加,农民利益问题变得极为敏感和突出,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征地面积不断加大,开发区日益增多,拆迁安置量随之增长。在农村几乎是乡乡有开发区,村村有拆迁户,普遍采用一次性解决方式,安置费和补偿费较低,农民钱用完后,存在着没钱养老、无钱看病的现实问题,于是找政府解决,解决不了就到中央上访。由于解决难度很大,纠纷当事人组织性强,给各级党政组织造成很大压力。如:今年1月,XX县区三官村三东队村民王尚华因对拆迁补偿事宜不理解,带着两壶汽油扬言要自焚,街道司法所等部门闻讯后及时赶至现场,进行耐心细致地劝说解释工作,稳定了王尚华的激烈情绪。2月19日,XX县区徐庄、仙鹤门地区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近百户拆迁户因没签到选房协议,怀疑政府将要适用对他们不利的政策安排,遂发生堵路和阻拦施工行为。街道司法所前往现场,积极协调街道和房产局有关领导与拆迁户对话后,向老百姓做出的书面承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房屋竣工交付后,按预先通知的顺序办理入住手续。拆迁户对答复非常满意。 二是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近年来,XX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但由于新建房大中套型居多,居民拿到的拆迁费在同等地区买不起房,换地区又存在交通、教育等费用问题,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等等这些补偿和安置不合理,加之房地产开发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上访、信访络绎不绝,甚至发生上访事件,给政府部门的形象带来严重的损害,给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的冲击,甚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大局。如XX县区大开发公司程阁老巷工地的工人与居民于今年5月发生冲突。居民认为经规划局批准的南京大开发公司的南开大厦原为小区绿地,属公共面积,南京大开发公司用不正当手段拿到批文,大厦还将影响居民的阳光权,带来行路难、停车难,散步难的问题,因此聚集了居民700余人封堵洪武路达3小时。他们推倒工地围墙、推坏大门、冲砸工地办公室,有三名工人与两名居民受轻伤。后经司法所人员调解协调,疏散了围堵的群众。 三是企业改制纠纷、劳资纠纷及社会保障问题。国有企业改革,触及到各种深层次的矛盾,牵涉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目前,拖欠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职工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基本医疗无保障、社保基金不到位等等,是当前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也是频繁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之一。一些用工单位出于某种动机,随意招工,不签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一旦出现纠纷,证据缺失,工人利益难以保障;部分企业不按《劳动法》规定,长期超时加班,又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尤其是三资企业加班现象普遍;还有部分企业,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只支付工资300余元,达不到我市最低工资保障线;有关工资管理的立法不完善,执法无依据,劳动监察人员配备不足,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工人合法权利无法保障,导致企业欠薪引发的纠纷频发。;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覆盖率不高,尤其是民工的保险率基本处于尚未启动的阶段,一旦出现问题就出现无人管现象,当事人将上访、静坐或堵门,甚至会采取极端方式要出路,由于工人(民工)各种社会保险缺失引发的纠纷较多,尤其是一旦出现老人没饭吃、病人因无钱看病在等死情况的出现,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其恶劣。如:今年2月20日,XX县区竹镇镇侯桥村大塘组村民周昌云在云辉采石厂上班时被石头砸死,事发后,死者家属组织20多人到该厂要求厂方给予经济补偿,否则将可能会引起群体冲砸、采石厂停工等后果。司法所接到报案后,一边做说理劝解工作,主持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书面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今年2月16日,XX县区南京宁红装卸公司工人李明华被公司派到南京梦都烟草公司上班后,在施工中发生机械工伤事故。经军区总院诊断为右头部软组织挫裂、出现脑震荡,经治疗后康复。出院后李某伙同10多人到梦都烟草公司,要求给予一次赔偿,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李等10余人围堵梦都烟草公司,影响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司法所协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今年4月,XX县区雨花西路四季红商城工地被几十人堵门并当众为死者焚烧纸钱,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经过了解得知,死者叫李兴芳,是XX省利辛县农民,2003年11月被雇佣为工地保洁员,后在从事保洁工作时被安徽全椒驾驶员徐广培所开货车当场压死。肇事司机已被警方逮捕但无赔偿能力,死者家属四十余人从安徽老家赶来,要求工地负责人对此事负赔偿责任。该事件经司法所调解并组织谈判,终于达成协议,赔偿李兴芳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158000元。 四是涉法涉诉纠纷。主要是指纠纷经过诉讼后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或判决后执行难,当事人上诉、申诉后继续缠讼现象和频繁向人大等部门重复上访要求对司法监督。加之有的单位为息事宁人,满足了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助长了涉法涉诉人得寸进尺的心理导致重复上访。尤其是法院对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纠纷不便受理,使得纠纷解决渠道不畅,涉法涉诉纠纷难以解决。如南京化工厂退休工人杨某多次进京上访,上访原因涉及其加工承揽合同案和借贷纠纷案两件民事案件,不接受法院提出的以实物抵款的执行方案,前案因对方当事人破产导致执行终止和后案因对方当事人无财产可执行至执行中止。还如李某不服XX县区法院对其关于承包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后又撤诉,不久又向市中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现已进京上访。林某因其女儿与人发生纠纷后自杀,为追究对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得到生活补助,多次上访。 五是企业军转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纠纷。在上访及群体性矛盾纠纷中,企业军转干部是从企业下岗职工中分离出来的,虽然人数不多,提出的要求较高,要求解决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由于这是全国性政策问题,所以他们串联起来直接到中央部委、高层集访,情况严重,影响极大。企业军转干部、抗美援朝老战士要求恢复干部身份,享受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同等政治和生活待遇,一些退伍军人反映安置不落实,有关部门长期扯皮造成部分人员长年无工作,无生活来源。这些企业军转干部,是承担改革成本最多的困难群体,上访的基本是农民群众和城市平民,相当部分是弱势群体,因部分困难企业拖欠工资、医药费,不按有关政策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问题,使得他们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生活面临着经济窘境,社会地位相对下降。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方面矛盾纠纷,及时掌握动态,加强工作力量,深入扎实地做好工作。对该落实的政策坚决落实到位,对他们的困难要体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的原则,对不能开口子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政治思想工作,要加强党性教育、法制教育,严格禁止搞串连、集访等损害大局的行为。 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思路 面对复杂的局面,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基层群众的上访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本,尊重人的需要和个性。具体讲应当从四个方面来提高应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 第一,正确判断社会矛盾现状和性质。正确认识和判断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现状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前提。目前虽然某些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抗性有所增强,但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并没改变,我们不能因为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有过激行为的群体事件,就认为是对抗性矛盾。我们要把解决群众困难作为我们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通过对快报的分析,他们的不满情绪通常是因为穷得影响生存、被压迫得无法忍受才表现出来的,加之他们看到周围大部分群众的生活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之后,他们的不满情绪表现得更加强烈。对待这部分群体,我们不能简单地冠以“刁民”,或者采取粗暴方法解决问题,我们要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切的情感,理解和同情他们,用真情讲清道理和政策,疏导其不满情绪。 第二,提高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借助当代各种信息化的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必要的预警系统,切实做到情况明了,信息畅通。努力把矛盾、问题限制和解决在基层或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时刻关注可能触发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发生的条件,如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各种税费的征收、下岗职工保险等都是引发矛盾的导火索。对这些问题应提前制定多种方案,建立和完善各种有利于群众情绪释放、利益表达机制,对每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要提前举行听证、对话等,降低矛盾发生的概率。 第三,提高依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把防止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使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使各种关系都处于一种有序的互动之中。当前对于企业破产改制、征地拆迁等给群众造成的侵权纠纷,政府部门难以解决,法院又不方便受理,解纷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信访增多的现象。所以我们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制度,尤其是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按照保障群众权益的原则,严格控制征地规模,要完善征地、拆迁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经营性建设用地,区分土地征收与征用,着力解决补偿安置不到位、产权不清以及同农民、居民协商不够等突出问题,增加征地审批前的协商环节,建立补偿标准听证制度。要防止企业改制出现的脱节断档现象,形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这“三条保障线”,否则极易酿成事端,对于实行一次性补偿政策进行安置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低保待遇。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有关企业要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好保障对象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低保的连续工作,注意解决好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在医疗、子女上学、住房、水暖电气供应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困难群体要加大这些方面的救助。 要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推行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申报制度。所有企业必须按企业职工人数按期交纳一定数额的欠薪保障基金。要明确欠薪责任,欠薪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管理人员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解决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欠薪问题,应建立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及时公布和查处违法企业欠薪行为,并尽快出台工资支付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工资发放行为。此外还要为加大监察工作力度,加大对劳动监察工作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监督员制度。逐步引导人民群众,由有问题找政府解决向通过司法途径方式转变。 第四,创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从基层现状看,目前社会自治力量不足,这就需要各级党委依法培育和加强基层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依法自治,将社会权力尽快赋予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把救灾、扶贫、疾病防治、物业管理等社会事宜交给社会群众性组织管理,辅之以政策法规引导,使之真正担当起行业管理职能,以促进社会的生机和活力。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维护工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和员工漠视自身权利的典型案例要进行报道。市妇联要积极保障女工权益,不断完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对于立法空白要及时向人大提出修订建议,并在实际中尽力弥补立法空白缺陷。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严厉查处侵犯女工权益的案件。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专题讲座、法律心理咨询等途径,对女工进行法律、卫生、保健、婚姻家庭、现代文明等方面的知识教育,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加强心理疏导,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篇: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解决对策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解决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旧体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日益增多,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和环境污染等各类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幅度上升。这既影响了党委、政府的社会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所以正确地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的现状,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对于维护政治稳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及特点 社会改革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大幅度提高。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原本就缺乏市场经济竞争的边远乡镇—交麻乡,那些外出务工人员只好下岗,生活没有了保障,特别是家里田地又少的群众,生活也失去了依靠,所以在对待农村低保问题上,加上个别村干部处理问题过于利益化、简单化,遇到煽风点火的就容易诱发群众聚集起来上访。当前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我乡那些在外务工人员丢岗失业、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部分群体在利益调整中目的得不到实现,一有人挑头,就会以聚众闹事、集体上访等方式“要说法”。如我乡的新关村,在调整2009年度农村低保时,由于多数群众对村干部在申报、审核低保对象时偏于私情问题上,与村干部发生矛盾冲突,由此引发了集体上访到乡信访室。 2、农村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在新形势下,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现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出来,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相对突出,农村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主要集中表现在:一是土地山林的权属纠纷。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二十年不变的跨度很大,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转包、退包、反包、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如处理不当,极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据调查,今年1—4月份,我乡共发生各类矛盾纠纷5起,其中土地承包纠纷1起,土地、山林权属纠纷2起,分别占到了20%和40%。土地承包和权属纠纷因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伴随有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常常比较复杂,调处难度大;二是重点工程实施引发的矛盾。近年来,对农村的建设不断加大了投入,农村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在建设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等问题。当某些人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就千方百计阻挠工程施工,以各种借口、手段来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三是村级村务、财务及干部作风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参与村务、财务管理的人越来越多。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虽然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财务收支状况等,公开地不彻底、收支帐目不细致,容易造成村民误解,引发村民信访,也有少数村里搞“糊涂帐”,也是引发村民上访的直接源头。另外,干部作风也是引发矛盾的一个因素,在农村确有少数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在处理问题上,认人唯亲,拉帮结派,亲亲疏疏,对农民的反映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远远跟不上现代形势的发展,往往在工作中搞瞎指挥、行政命令,结果给农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致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 3、城市化建设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失地农民安置等相关政策不配套、不连贯、不落实等原因,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某些群众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显著增强,甚至过于片面化,在本身要求得到解决时,错误地认为“法不责众”,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一旦认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就置国家法律、社会秩序、社会公道以及人们公共利益不顾,纠集一帮人采取静坐示威、冲击政府、堵塞交通等极端方式,以人多势众和把事情闹大来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4、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近年来,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强烈,国家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但是,目前一些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由于思想意识以及资金、技术等问题,存在不同程度的随意排放现象,加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协调沟通方面不足,极易引发群众的不满。另外城市建筑噪声,生活垃圾等问题都与群众日益增强的环境意识,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发生冲突,一旦群众与企业主之间出现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政府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事件。 5、群体性事件呈现上升趋势。当前,农民上访呈上升势头,尤其是集体上访现象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群体性事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多发性。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普遍重视预防群体性事件,但群体性事件目前仍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二是组织性。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情况看,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这应归结于其组织性越来越强;三是利益性。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大多数有一定的理由,极易引起社会同情,如农民负担过重、职工下岗、离退休人员无生活来源等。共同的利益目标把大多数人维系在一起,又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四是非政治性。尽管有些群体性事件表现激烈,但当事人的请求大多是与自身物质、经济利益有关,他们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及时处理,被敌对势力煽动、利用,也极易演化成政治性矛盾;五是难处理性。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大多由于矛盾长期没有得到化解而形成的,解决这些问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处理解决难度较大。当前,我们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稳定正面临着新的形势,如何及时解决好群体性事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重要。 从以上当前农村社会矛盾存在的突出问题看出,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政治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当前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客体呈现复杂化。因农村个体获取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性、差异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内容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矛盾纠纷的成因多,形成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矛盾纠纷的演化由直线式变成曲折式,并且在矛盾纠纷的彼此消长的渐进过程中,还关联了诸多不确定因素,矛盾纠纷的后果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已不再简单化,增加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因此,也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2、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规模呈现群体化。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中,引起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地、水塘承包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改制企业中,因职工下岗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成了纠纷当事人;在企地纠纷中,因利益冲突,厂矿企业与驻地周围有关群众成了纠纷当事人;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了纠纷当事人。因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使其规模不断增大,许多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3、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农村社会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而且还表现为土地承包、农民负担、企业改制、行政不当、司法不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侵权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正是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4、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呈现激烈化。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矛盾出现之初,大多都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寻求党政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解决纷争,希望能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但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没有能在有关基层部门得到解决。当事人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群体围攻、上访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从而引发了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有的甚至赴省进京上访,有的因没有及时得到解决,而酿造严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1、少数群众追求个人利益的思想过于片面化。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特别是国企改革,难免触及一些人的利益,这些人不是积极转变观念,适应改革,依法办事,依照程序积极反映问题和困难,而是用违法乱纪的手段去破坏改革,阻扰经济发展。少数人信奉“闹而优则仕”,全然不顾国家利益、长远利益。由于一些职能部门作风不实、工作不力,少数人错误地认为要解决问题靠正常秩序反映解决不了,只有把事情闹大了让党委、政府知道了才能得到重视,才能解决问题,抱着小农意识中的“爱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传统观念,不分青红皂白,动辄就闹,以蛮横无理来对抗改革发展。一些农民群众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其社会行为缺乏法律、规则和道德约束,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断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 2、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缺乏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我国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不可避免,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人们之间的利益调整量大面广,由企业改制、征地拆迁、下岗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也由此增多,由于我们有的干部服务意识不强,不能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没有及时关心群众的生活和疾苦,有的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导致有些矛盾平时表现不突出,但怨气日积月累,一旦“点火”,则一触即发,往往使政府及有关部门措手不及,单纯被动“灭火”,对社会稳定会构成严重威胁。有的干部基本素质较低,“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漠然处之,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甚至酿成严重事件。另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某些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盲目采取强制措施,虽然没有违背法律,但由于造成一些群众不能接受,也会发生群体性事件。 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村级组织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少数村干部素质低、法律意识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群众中失去了信任,一旦群众对立情绪升格,极易引起共鸣,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4、宣传解释工作做得不深入细致,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大。虽然国家、地区的政策调整影响了群众当前利益,但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整体利益的。但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没有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群众产生抵触心理,遇到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煽风点火,很容易形成群情激奋,酿成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由于有的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简单,没有用深入细致的工作来排除矛盾、化解纠纷,以致群众产生抵触情绪,爆发群体事件。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另外,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差。近几年虽然通过“四五”普法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但在一些农村,全民的法律教育得不到普及,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少数群众不知道去用法律手段解决,只想一味蛮干,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聚集起来上访、闹事。 5、对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得不够稳妥。有些政府部门对出现的房屋拆迁、突发性重大事故等,处理得不够及时、公正和彻底,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怨恨;有的基层党政组织对群众反映的村(居)委会的财务、作风等方面问题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等问题处理不公;对企业与驻地群众之间产生的矛盾,协调不力,处理不当等等。对于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妥而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 三、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对策和措施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上述农村社会矛盾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我认为,要预防和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必须在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 (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干部执政水平 1、加强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一方面,对待群众的意见,做到认真负责,不推诿、不失职,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对出台的政策和改革措施,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另一方面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改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行政事务,形成浓厚的依法办事氛围。 2、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实施“一把手工程”,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广大干部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职能部门要注意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能力,从加强基层调解入手,把民间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治安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大发展。 (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1、既要注意快速发展,又要注意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弱,这是基本国情。特别是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生态环境的形势十分严峻。由于开发征地和城镇改造、环境污染等涉及到的补偿、搬迁等问题,群众要求条件较高,如解决的结果达不到群众的要求及条件,最终势必引起群众集体上访。因而,我们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环境保护,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标本兼治,有步骤地进行环境治理,依法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从体制和机制上促进可持续发展,这是解决和预防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发生的长久之计。 2、统筹发展,夯实化解矛盾的基础。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缩小城乡差异和贫富差距,让最广大的群众分享到科学发展的成果,营造化解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虽然农村近年来发展较快,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但教育、医疗、水电、通信、交通等社会事业和公用事业,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与城市居民存在巨大差别,造成农民心理不平衡,不满情绪日增,遇到适当的机会就会爆发,形成集体上访。因此,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工农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缩小城乡差异和贫富差距,促进农民收入稳步增长,是解决和预防群众集体上访发生的基础。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当前农村有相当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普法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在普法宣传工作中,重点在于守法和用法,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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