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市局以疏为主疏堵结合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第一篇:市局--以疏为主疏堵结合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附件
以疏为主疏堵结合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XX市位于XX省西南部,地处湘黔渝鄂桂五省(市、区)周边中心地带,辖13个县(市、区),面积2.76万平方公里,侗、苗、瑶等少数民族占总人口508万的40%。我市是一个后发展地区,城镇化较低,人口主要集中在广大农村山区,农民出行难、乘车不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行业。为了改变这种状况,2009年以来,我市大胆突破,勇于创新,在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探索出一条独特的、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模式——“怀化模式”。
一、“怀化模式”形成背景
我市共有4048个行政村,3845个村通公路,通公路率为95%。全市公路总里程1.9万公里,其中1.5万公里为农村公路。近年来通过实施通畅、通达工程以后,我市农村道路路面虽然在不断改善,公路里程也急剧增长,但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不断,从2006年至2008年安全事故情况看,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事故起数分别占安全事故总量的40.1%、38.3%、60.8%,死亡人数分别占安全事故死亡总量的63.2%、73.6%、80%,所占总量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而这些道路交通事故主要集中在农村。同时,农村道路交通较大事故呈高发势头,每年发生的较大事故都在3起以上,2009年我市7起较大事故中,6起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如何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为什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突出、事故频发。我市安监部门组织交通、运管、交警、农机等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分析,找到了原因所在:一是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和空档。交警有权有责监管,但警力不足,监管触角延伸不到乡村公路,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人力监管却没有权利;二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公路通行客运班车技术标准,大部分农村公路均为四级以下技术等级,不能通行客班车,农村客运通车验收工作困难重重;三是农村公路特别是村级公路通达、通畅后,非法营运在农村客运市场普遍存在;四是农村客运社会化管理网络建设严重滞后;五是农村公路路况差,安全设施少,安全隐患多;六是我市为典型山区,山高路险,坡陡弯急,路面窄,视线差,冬季多冰雪,秋季多霜雾,汛期塌方多,这些因素对行车安全极为不利。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老百姓没有安全的出行工具。针对这种情况,我市在基层进行了积极探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如芷江县对当前农村公路达不到四级技术标准的现状,以政府牵头,交通、运管、安监、交警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对农村公路进行验收,只要基本符合通行客班车条件的公路,形成会议纪要,发放农村客运线路牌。XX县区采取公司化运作,组织客车取代非法车辆进行农村客运。新晃县用10座以下的小面的进行农村客运,即使发生事故,造成较大、重大事故的机率也很小。为推广这些好的经验,规范农村客运市场,我市由安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在认真总结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XX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09]53号),并制定了与之配套的《XX市农村公路客运许可和道路勘验暂行技术要求》。在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形成了一套成熟、完整、独特的办法。
二、“怀化模式”关键在于突破与创新
一是在道路客运通行条件方面有突破。因为制约农村客运发展的关键是路,其次才是车和管理。过去是没有路,无法通行。现在国家和老百姓拿钱将路修好了,却因修的路都是四级以下的等外路,不能通客运。老百姓出行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他们只有继续搭乘非法车辆,从而导致了农村非法客运泛滥成灾,安全隐患随处可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市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大胆突破和创新,特别是在客运道路通行技术标准上突破条条框框的束缚,放宽了尺度,制定了《XX市农村公路客运安全通行技术标准》,按照公路技术状况将公路分为a、b、c三级,达到c级以上的允许不同类型的客运车辆通行。
二是在客运车辆的选择上有突破。《XX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09]53号)规定:公路技术等级确定为A级,选择19座以上的中型客车进行营运;等级确定为B级,选择10-19座的小型客车进行营运;等级确定为C级,选择9座以下的微型客车进行营运;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村级公路,不允许任何类型的客车进行营运。
三是农村客运运作有突破。《XX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09]53号)规定农村客运必须按公司化运作,每个县必须设立两个以上农村客运公司,实行冷热线捆绑分片经营,独立核算。每台客运车辆都必须纳入公司营运管理,足额保险。为推进农村客运公司化运营的顺利实施,我们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减免有关税费,并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购车补贴、燃油补贴等)。
四是创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了监管队伍,配足了监管力量。针对交警警力不足的现状,每个县设立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队,中队的队长和指导员由现任民警担任,其余人员作为公安交警协警,从县、乡两级安监机构择优抽调,经政审、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二是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管理,车辆必须按规定进站经营并严格安全检查,并实施户籍化管理。三是建立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我市把发展农村客运工作作为安全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对工作不作为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对在检查中发现有非法车辆在农村进行非法客运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和领导问责,对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怀化模式”运行情况与效果
(一)农村客运公路和站场建设成效显著
1、我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的通乡、通畅、通达工程政策,建立起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农村客运公路和站场建设,农村道路客运公路网络基本形成。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农村公路2843条,总里程达到14633.84公里,全市4060个行政村中有3846个行政村通公路,通公路率达95%;已建成农村客运站153个,其中投入使用的107个。
2、对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基本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实施;同时投入2421.9万元资金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了增设和修复,农村交通安全设施得到改善。
3、农村公路建成后,我市按照《XX市农村公路客运许可和道路勘验暂行技术要求》组织交通、安监、运管、公安交警、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全市共勘验了1622条公路,其中勘验合格1451条,勘验不合格171条,交通运管部门根据勘验意见核定客运班线,开通客班车。
(二)农村客运发展迅速
1、2009年11月,我市出台《XX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09"53号)后,各县(市、区)都按照文件要求,结合自己的县情,选择了1—3个基础条件好的乡镇,制定科学可行的操作方案,开展农村客运发展,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试点工作,全市共有47个乡镇进行了试点。通过典型引路,分类指导,从2010年开始,已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2、积极引导培育农村客运公司化运作模式,规范农村客运市场。按照《XX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09"53号)文件要求,我们严把农村客运市场、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关。截止目前,全市共成立29个农村客运企业。共投入农村客运班车2435台,有2288个行政村开通了客运班车,客运班车通村率达到56.4%。辰溪、溆浦、芷江、麻阳等县还积极推行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将公交线路延伸到具备条件的乡(镇)、村。芷江在周末和赶集日等特殊时段抽调农村客运公司的客车,开通了周末学生班车和赶集班车。
3、参加农村道路客运的2435辆客运车都按规定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同时必须承保承运人责任险,且总保险额都不低于每座28万元,实现了应保尽保,提高了客运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得到加强
1、安全监管队伍得到加强。一是成立了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该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共组建了59个农村交警中队,从而解决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空挡问题。三是组建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片队,行政村组建了道路安全联防组;明确了乡镇安监员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交警协管员。四是各农村客运公司配备了专职安全监管员。从而加强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
2、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得到加强。一是通过主要领导的电视讲话,电视台播放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公益广告和新闻报道,对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宣传。二是在赶集日等特殊时段利用宣传车、典型事故案例挂图等对群众进行教育。三是教育部门在学生中开展了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四是举办驾驶员学习班,教育驾驶员不要违法载客。
3、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得到加强。一是按照《XX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09"53号)规定,严把农村客运公司、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关,并按照《XX市农村公路客运许可和道路勘验暂行技术要求》进行道路勘验,根据勘验情况确定许可通行客运车辆类型。二是农村客运车辆均实行了户籍化管理,公安交警部门每季度对客运车辆安全性能进行一次强制检测;公安交警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对客运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并考核。三是在节假日、赶集日等特殊时段,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通、交警、农机和乡镇有关部门的人员在辖区内进行道路巡查,重点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载客。在周一和周末,乡镇还与农村客运公司衔接,根据线路和学生流量调配运力,解决了老百姓出行难的问题。四是农村客运站场管理仍由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管理,按规定落实了客运车辆“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要求。
(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2009年以来,我市通过开展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1、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四项指标大幅度下降。2010年,全市农村道路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217起,比2009年减少51起,同比下降19.2%;事故死亡人数为18人,比2009年少死亡30人,同比下降62.5%;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43.3万元,比2009年减少900万元,同比下降62.36%;事故受伤人数248人,比2009年减少60人,同比下降19.5%。2011年1—5月,全市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170起,死亡21人,同比分别下降13.27%和22.22%。
2、农村道路交通较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2010年以来,全市农村道路没有发生较大以上交通安全事故,比2009年减少6起,少死亡20人。
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一是农村道路通行条件明显改善,有2288个行政村的道路达到了通行客运班车的条件,并开通了客班车,客运班车通村率达到56.4%;二是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行政村基本上消除了机动车辆非法载客现象。
4、群众安全出行问题得到解决,群众因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上访事件明显减少。2010年以来,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因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社会效益凸显。
四、“怀化模式”运行中有待完善解决的问题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过一年时间的运作,虽然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求,但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今后的工作中研究和解决。
1、农村客运实载率低、效益差。农村客运整体效益差,单车实载率较低,影响了农村客运公司参加农村客运的积极性。
2、优惠政策尚需进一步落实。《XX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09"53号)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措施,目前尚未得到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由于正处于体制改革过程中,管理机制尚未完全理顺,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协调解决。
3、农村赶集日和周末学生班车(校车)由于客流量大且时段集中,容易造成超载,存在安全隐患。
4、非法营运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载客现象没有完全杜绝,困扰农村客运的发展。虽然通过打击,非法营运势头得到有效歇制,但是由于打击非法营运取证难以及农村面广、监管难度大等因素,以致非法营运车辆违法载客现象仍时有发生,不利于农村客运的发展。
第二篇: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2〕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非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依照本暂行办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责任机制。
—1—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单位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第四条定西军分区司令部、武警定西支队警务部门是驻定部队和驻定武警部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主管机关,按照军车军管、军车军查的原则,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各军事单位和武警部队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
(二)根据全国和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研究部署本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三)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2—
(六)监督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七)将辖区高速公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臵,纳入到政府应急管理体系;
(八)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臵及善后工作;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产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积极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设备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
(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出行意识,对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防止道路交通事故、参加道路交通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六条各县(区)应当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五支队伍。
各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主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和完善事故预防工作制度,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按照管理职能,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
—3—
(三)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在乡(镇)现有干部中选配3至5名干部担任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管理员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履行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交通安全宣传、辖区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工作台帐;
(四)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在村(居)委会设立交通安全服务站,各村(居)委会确定1至2名交通安全信息员,各社确定1名交通安全联络员,加强农村及社区交通安全宣传、服务、管理工作;
(五)主动实施并配合公安交管、交通、公路等职能部门做好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治或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治理,确保辖区道路安全设施齐全,无利用公路堆物作业、摆摊设点、打场晒粮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制定宣传教育方案计划,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七)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路段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涉车涉路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工作及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及时提供信息、线索;
(八)督促村(居)委会负责对辖区车辆、驾驶人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安全宣传、车辆和驾驶人等安全管理工作台帐;定期组织力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辖区机动车及驾驶人动态管理和日常宣传教育,力争辖区无报废车、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和货车、农用车非法载客,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九)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村(居)委会以及相关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
(二)协调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
(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占道经营,消除安全隐患;
(四)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管理制度;
(五)协助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交通安全信息员、交通安全联络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辖区车辆及驾驶人情况,督促办理相关手续;
(二)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纠正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四)对辖区内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
(五)和辖区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六)建立健全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
第三章单位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本单位自有和单位员工自驾机动车档案;
(三)对内部持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监督其及时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与有关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五)严格录用驾驶人,不准录用无资格人员或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件的人员从事驾驶工作;
(六)加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杜绝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和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之签订道
—5—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驾驶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旅客运输车辆;
(三)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
(四)按照有关要求,对所有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落实防范措施;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学习;
(六)录用非本市籍机动车驾驶人上岗前,应当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有关规定等进行知识培训和考核。
(七)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不得录用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建立维修肇事车辆台账制度,对所承修的肇事车辆进行逐台登记,详细记载送修人和车辆信息以及送修时间、车辆受损部位和受损状况、更换部件等;
(二)发现承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不得为承修的车辆出具虚假证明。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二)建立健全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组织学生在道路上锻炼及开展各类集体活动;
(三)配备校车或者租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
—6—防范、应急处臵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四)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统一标识、标牌;
(五)校车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七)鼓励小学推行小黄帽路队制。
第四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严把车辆牌证核发、年度检验工作,严格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二)检查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三)制定驾驶人员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律法规培训;
(四)开展经常性的驾驶人员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相关检查,对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五)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
(六)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根据需要,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控;
—7—
(九)对单位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情况实施通报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测试和监督,制订并组织实施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方案;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
(十二)依法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运输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等。
第十五条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任务;
(二)督促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相关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技术落后产能,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设备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建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负责审查是否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设臵完善的交通安全工程和安全警示等设施。
—8—
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查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城市道路管理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参与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
(二)负责城市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内所属道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督促城市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制度,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淘汰机制;
(二)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培训,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三)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工作,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配备城市公交汽车安全设施;鼓励、引导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
(四)依法加强道路客运、特种专业运输企业的资质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五)督促长途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9—
(六)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维修行为;
(七)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规定实施培训;
(八)负责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并实行24小时值班监控,对违法行驶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九)组织有关部门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路安全通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二)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在道路上设臵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三)改建和扩建道路后通行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设施;
(四)按要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改造工作;
(五)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公路建设项目预算,落实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公路建设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证其质量和状态良好。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校区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正常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档案,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10—监督、纠正校车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各类校车违法行为和非校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落实校园周边交通、治安管理秩序;
(四)引导督促学校校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有关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依法受理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关,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四)依法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援体系,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工作机制;
(二)负责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11—
(四)组织广大交通参与者学习、掌握交通意外急救知识。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严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企业的登记前臵审批许可关,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予登记;
(二)对已被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抄告加强监管,对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大投入,提供保障,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二)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把电子警察、监控等路面交通科技设施纳入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和检验资格许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订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地方标准;
(四)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安全监察工作,以及车辆的维修许可、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五)负责监督检查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对车辆强制性产品实施认证,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缺陷汽车召回实施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整顿各类非法生产车辆的生产经营点;
—12—
(六)对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中使用的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计量器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强制检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参与政府组织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三)会同公安、公路部门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同公安、公路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四)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道路交通新、改、扩建道路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参加道路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将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的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第三十一条保险行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二)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三)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
(四)健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
(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