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我局出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简便易行、有效管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州交通运输局党组近日制定下发《州直交通运输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11章39条,包括总则、选拔任用条件、选拔任用程序、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公开遴选与竞争上岗、干部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内容。
该办法充分借鉴参考了州管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明确了州直交通运输系统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发出任免通知等七个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及工作要求。同时明确了公开遴选与竞争上岗的条件及程序,并对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回避、免职、辞职、降级、能上能下、后备管理和考核等作出细致规定,为全面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该办法统筹考虑州直交通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拟任职位,科学确定民主推荐范围;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既充分发挥民主推荐结果的重要参考作用,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考察对象需征求驻局纪检组意见后才能任用;在动议、确定考察对象、讨论决定等环节均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旨在建立促进系统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在办法的起草制定过程中,局党组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先后召开三次会议讨论研究,州委组织部相关科室进行了深入指导并提出宝贵意见。据了解,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专门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在州直部门中属首创。(局办公室)
第二篇: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和其他干部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单位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科级干部的职责。校机关职能部门以及无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所辖的科级干部,其选拔任用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经学校党委授权的具有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党委可根据学校确定的机构和职数,相对独立地开展选拔配备科级干部工作。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除应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本科毕业的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提任的科级干部,必须身体健康,且经过一定的岗位培训。因故提任前未培训的,提任后须补上。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初次提任科级职务的,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初任科级干部能力测试”,但已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除外。
(四)提拔担任科级团干部,还须符合团章的有关规定。凡在任职中参加扶贫、支教、挂职锻炼等工作,并经考察表现突出者,在选拔任用时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
科级干部一般不得双肩挑。
第五条
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的科级干部,一般不再担任实职岗位,保留相应级别。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以选拔任用到科级管理岗位。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方式方法
第七条
根据干部岗位的不同特点,任用干部一般实行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和考任制。
第八条
教学院部的学生辅导员提任科级干部工作,按照党委组织部研究制定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辅导员任职考核办法(试行)》进行。
第九条
产业单位的科级干部调整配备工作,按照《中石大控股公司处、科两级管理人员任免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选拔任用的程序步骤
第十条
提名考察及任免工作程序:
(一)推荐提名。二级单位(部门)根据科级干部任用条件,在规定的干部职数限额内,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科级干部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将建议人选情况与党委组织部沟通,同时填报《科级干部任免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
(二)审核批复。党委组织部对二级单位(部门)报送的《科级干部任免申报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
(三)组织考察。按照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或二级单位党委认真履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等程序,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形成《干部考察材料》,并认真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参见附件
二、附件
三、附件四)。
(四)酝酿和会议决定。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要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拟任人选要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进行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统一认识,集体研究提出任免建议。
具有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其科级干部任免事项,须提交二级党委会研究决定。讨论和表决干部议题的会议需有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才有效,拟任人选需有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任前公示。凡提拔任职的,在下发任免通知前,由党委组织部或者二级党委,按照科级干部管理权限,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至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六)行文任免。具有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其科级干部一般由各自党委行文任免,其他二级单位(部门)的科级干部一般由学校党委行文任免。
企业科级干部人选的任免,由二级党委会研究提出推荐拟任人选,公示后由企业(公司)行文任免(聘任)。涉及企业党群科级干部的任免,由二级党委行文。
(七)任职谈话。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按照科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组织部或二级党委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八)材料的备案和归档。二级单位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材料。报送材料包括:干部任免文件一式十份、《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考察材料》各一式一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二级党委(公司)印章,并报送电子版材料一份。
二级党委应建立干部任免档案,将干部民主推荐情况、《科级干部任免申报表》、民主测评结果、二级党委会议讨论和表决记录以及报送党委组织部的干部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考察材料》等材料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工作程序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教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学校将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学校干部整体培训规划,结合岗位要求,通过在职自学、专题讲座、实践锻炼等方式适时进行培训,以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各二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科级干部培训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干部培训工作。科级干部每年参加教育培训应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科级干部岗位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在一个单位、部门或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组织管理能力的;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提倡机关与基层、机关部门之间的科级干部交流轮岗。鼓励年轻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
科级干部校内之间调动,由调入单位负责填写和签转《科级干部校内岗位变动征询意见表》(见附件五),在报请党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照科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任免手续,以保证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干部履历的连续性;科级干部转任其他工作,必须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四条
科级干部谈话监督制度。
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意见》的具体要求,对科级干部开展经常性、不定期谈话。谈话中,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和工作指导。
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规定》,对科级干部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考核评价制度。
干部考核采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领导考评与单位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考核评价体系,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核评价干部的履行职责情况。
考核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被考核干部任职期间民主测评信任票不足60%、经组织认定不称职的,应予以免职或解聘。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干部政策和有关纪律要求,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背政策,违反纪律所作出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由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予以纠正,并
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问题严重的二级单位,视情况收回其科级干部管理权限。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涉及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科级干部任免申报表》附件二:《干部考察材料》撰写要求附件三:《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附件四:《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式样
附件五:《科级干部校内岗位变动征询意见表》
党委组织部二Ο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三篇: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宁党办〔2006〕59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事单位或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1议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6、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或由科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一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条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双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征求协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认真执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可以采取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担任乡镇党政领导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的乡镇任职;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或在县(市、区)纪委、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在县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3中央或自治区对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宁党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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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兰州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兰州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干部队伍,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根据干部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八)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正、副科级职务的干部。
第四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负责科级干部宏观管理,履行指导、检查、协调职责。各中层党组织(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群众基础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第六条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副科级职务,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硕
2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任正科级职务,一般应具有副科级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年度考核等次应为合格以上。从事党务工作的科级干部应为中共正式党员。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六)一般应参加过学校党校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
提拔担任科级团干或组织员,须分别符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兰州大学专职组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现任七级职员或者已任八级职员满两年的,可提任正科级干部。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应从严掌握。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科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核定或者批准的职数和岗位设臵方案进行。
第九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动议。拟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选拔任用的职位、职数、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
(二)民主推荐、考察。根据岗位要求和干部队伍实际,拟用人单位可采取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征求意见等方式提出建议人选。对拟提拔任用的人选,要事先发布考察预告,
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三)讨论决定。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或处长(部长、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其中,图书馆及直属单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在本单位提出建议后,由直属单位党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凡涉及学生辅导员、学院团委负责人、组织员等岗位的,须在动议、考察和讨论决定前等环节征求学校相关部门意见。
新任科级干部自任职之日起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调整任职岗位。
(四)审查备案。任用人选经会议讨论决定后,各中层党组织(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审查备案材料包括: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表、考察材料、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复函等。
(五)任职。经党委组织部审查通过后,拟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对任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各中层党组织办理任职手续,发布任免文件(科级团干的任免由校团委发文;机关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发文)。公示情况、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党委组织部存档。
4第十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中层党组织(单位)负责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交流、回避
第十一条实行轮岗交流制度。
(一)加强基层与机关、党务与行政干部之间的轮岗交流。
(二)可根据工作实际,对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在一个部门(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由党委组织部统筹考虑。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配或者交流决定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作出组织处理,对当事人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任职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五章培养、管理
第十三条中层党组织(单位)负责对科级干部的培养和日常管理。要注重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干部相关情况,注重关心爱护干部,充分听取意见,加强指导帮助。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与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第十四条完善科级干部培养教育机制。学校将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重点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科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通过在线学习、专题讲座、外派学习等方式进行培训;有计划地安排科级干部参加借调、挂职锻炼。注重把优秀科级干部放到直接联系服务师生的一线
和条件差、困难多、任务重的岗位经受锻炼、积累经验。各中层党组织(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干部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完善科级干部激励机制。科级干部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及时选配到重要岗位或者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六条完善科级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科级干部考核工作可结合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由中层党组织(单位)实施。考核时,科级干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
所在单位综合分析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确定其考核评价等次,并以适当方式向本人反馈。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由各中层单位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六章辞职、免职、降职
第十七条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以下几种。自愿辞职。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须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中层党组织(单位)审批;
责令辞职。中层党组织(单位)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引咎辞职。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
6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科级干部免职制度。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职务发生变动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经本单位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
(七)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第十九条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降职:
(一)因工作能力较弱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二)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科级干部本人对上述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干部选拔任用“十不准”,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
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党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完善科级干部监督机制。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科级干部进行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科级干部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等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大学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校党委发"2008"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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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XX省气象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XX省气象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气象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XX省气象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
(一)市局直属单位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二)区、县气象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章选拔任用职数
第四条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气象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在经市局批准设置的科室和科级领导职数范围内进行。
第四章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选拔任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信念坚定。必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动摇。
(二)为民服务。必须做人民的公仆,忠于人民,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勤政务实。必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益求精,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四)敢于担当。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五)清正廉洁。必须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第六条选拔任用应具备资格条件
(一)选拔任用副科级领导干部,硕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工龄;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大学专科毕业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科研、预报岗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熟悉本职工作业务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二)选拔任用正科级领导干部,一般需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一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政策水平、专业水平和组织能力,能够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能够根据上级安排和指示精神制定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做出工作总结。
(三)在近两年度考核中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特别优秀的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年轻干部或因岗位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须报人事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开展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要制定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并报市局人事处审批同意后进行实施。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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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必须同时采取。
2、考察对象确定后,应对其进行认真细致的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特别要注意考察工作的实绩。
3、考察干部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字数不少于500字,考察材料要注明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
4、确定科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副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须报市局人事处进行备案,正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须报市局人事处进行审批。备案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备案审批请示,以干部所在单位正式文件上报,内容为单位科室设置情况、科级干部实际配备情况、拟调整科级领导干部情况、调整后科级领导干部配备情况;干部考察报告、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会议纪录(复印件加盖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
6、经人事处备案审批同意后,所在单位履行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所在单位发任职通知同时抄送市局人事处,同时向市局人事处报送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单位意见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二)竞争上岗
1、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有条件的区县局、直属单位积极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2、竞争上岗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制定方案;公布职位;报名;资格审9查;笔试面试;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公示;任职。
3、备案审批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民主推荐”“第5项”执行。
第六章任期管理
第九条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4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可以连任。
第十条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形式免去或解聘其所任职务: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任期
年。,需以书面
(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
(三)聘任期内因工作或其他需要调离工作岗位的;
(四)因身体状况无法承担岗位职责的。
第十一条凡涉及科级领导干部在本单位轮岗、退休等情况,应事先向市局人事处通告,经市局人事处同意后再做调整。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科级领导干部和违反规定提高科级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在单位机构变动和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科级领导干部。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用,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
(四)领导干部不准要求选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
(五)不准在科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12第十三条市局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气象局、各直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对违反本《暂行规定》,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纠正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各区县气象局、各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附则
13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XX省气象局直属单位、区县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通知》(气发〔2005〕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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