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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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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乡镇领导班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乡镇领导班子包括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三套班子。乡镇党委是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乡镇人大是乡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乡镇人民政府是对乡镇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乡镇领导班子要全面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乡镇的贯彻落实,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乡镇党委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负责召开本乡镇党的代表大会,组织实施乡镇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落实乡镇党代表提交的议案; (三)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四)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五)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和非公有制企业、社区、新社团等领域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七)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五条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配合上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评议等工作; (二)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检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做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和督办工作; (六)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 (七)筹备、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责: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司法、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和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七条乡镇党委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党委各成员要按照分工,独立负责地完成分管工作; (三)乡镇党委委员均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领导的平等权力。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党委委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支持书记工作,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 (四)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在本乡镇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活动时发表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八条乡镇人大主席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副乡镇长按照各自分工或乡镇长的委托,协助乡镇长开展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 第四章议事和决策 第一节乡镇党委会 第十条乡镇党委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未进党委的乡镇人大专职主席,以及未设专职主席的乡镇人大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应列席乡镇党委会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讨论制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指示精神及乡镇党代会决议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制定本乡镇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的工作措施,讨论决定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调整、任免和奖惩,以及对干部的教育、培养、监督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乡镇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以及以乡镇党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等事项; (六)讨论决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群团组织等须提交党委会或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题一般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重要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议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乡镇范围内除必须由乡镇党委会决定事项以外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人大正副主席、乡镇长助理参加。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书记委托乡镇长召集并主持,乡镇长不是中共党员的,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干部问题的党委会必须有超过2/3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党政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及半数以上的应出席会议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应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乡镇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乡镇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 第十六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的,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或副乡镇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报告。 第二节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 第十七条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除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外,召集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列席。 第十八条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对需要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策的问题事先进行酝酿,准备议题; (二)对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检查执行情况; (三)交流日常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节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 第十九条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 第二十条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议事范围: (一)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组织人大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领导人员以及上级机关驻乡镇单位开展评议的有关事项,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办公室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意见、批评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等有关问题; (六)讨论人大主席团自身建设及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举行会议,必须有主席团成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大有关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决定问题,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节乡镇长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镇长办公会议制度,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乡镇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乡镇党委、人代会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决议,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与措施; (二)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乡镇党委的原则意见,研究部署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本级政府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需由乡镇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乡镇长办公会议由乡镇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乡镇长决定随时召开。乡镇长办公会议由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长助理出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由于分工交叉,不兼任副乡镇长的乡镇党委委员在乡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其所联系或分管的政府工作时,可参加乡镇长办公会议。乡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会议议题一般由乡镇长确定。 第五节重大问题决策 第二十六条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要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十七条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为: (一)事关本乡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根据上级重要决策指示需研究贯彻意见的问题; (三)领导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返聘等问题; (五)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六)本乡镇重要或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本乡镇领导集体认为应纳入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按有关会议议事规则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研究重要规划或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准备必要的上会材料。一次会议安排的议题不宜过多。 (二)提前通知。提交集体研究的议题,应当在会议前至少2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充分讨论。召开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时,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部门就有关议题进行介绍和说明,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在听取其他领导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材料在会上表达。根据议题的实际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四)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非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外,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人事等特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但应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五)作出决议。按组织原则及相应会议议事规则形成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六)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明确落实决议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县分管领导。涉及社会、多数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决定还应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通报。 第五章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二十九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技、法律、经济等知识,努力做勤奋学习的表率;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努力做开拓创新的表率;必须坚持正确的群众观,牢记“两个务必”,清正廉洁,努力做执政为民的表率;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努力做求真务实的表率。 第三十条乡镇领导班子必须坚持和健全下列制度: (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健全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中心组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集中学习。 (二)调查研究制度。每位班子成员全年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时间用于调研,每年至少写出一篇高质量的调研文章,为科学决策和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依据。 (三)领导联系点制度。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每人都要至少联系一个行政村(片)、一个重点项目、一家企业、一户贫困户和一户效益农业大户。经常到联系点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乡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前,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做好发言准备,开展谈心交心。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联系乡镇的县领导列席,县纪委、组织部派员参加,乡镇班子成员要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情况必须专门记录和整理,并在党员干部会议上进行通报。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五)廉政建设制度。乡镇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执行有关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务公开、重大事项报告、财务审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乡镇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办公无休日、为民办事公开承诺等制度,注重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提供服务的方式开展工作,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 第三十二条乡镇领导班子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班子成员要减少事务性活动和应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党委、人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执行本规则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本规则都负有认真执行并相互监督的职责。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要列入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对议事决策规则及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乡镇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记录,注意整理归档,形成备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县委组织部对乡镇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并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考核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要批评教育、认真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13页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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