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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干部工作报酬激励机制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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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干部工作报酬激励机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有关工作,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硬、带富能力强、协调水平好的村干部队伍,使村干部在岗有合理待遇、干好有发展前途、退岗有一定保障,根据我乡实际,结合《乡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指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村系指乡境内的8个村,分别为张塘村、山湾村、蔡河村、何铺村、红桥村、樟树村、杨柳村和大岭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村干部仅指乡境内各村在职在岗、领取固定工作基本报酬和绩效工资的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包括村党(总)支部书记、村(总)党支部副书记、村主任、村副主任和村委员。 第四条本细则中村干部的报酬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块。其中绩效工资又分为基础绩效工资和浮动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本细则中报酬的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章报酬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各村村干部每月基本工资标准为。村党(总)支部书记778元、村主任778元、村党(总)支部副书记和村副主任661元、村委员622元。 第七条各村村干部个人年度基础绩效工资标准为。村党(总)支部书记3000元、村主任2700元、村党(总)支部副书记和村副主任2550元、村委员2400元。 第八条在村“两委”班子的年终考核中被评定为a类村,其所在村的干部个人年度基础绩效工资按100%的标准发放、b类村按90%的标准发放、c类村按80%的标准发放、不合格按50%的标准发放。 第九条村干部个人年终绩效考评中被评定为优秀的,年度基础绩效工资按基数的100%标准发放、称职的按90%的标准发放、基本称职的按80%的标准发放、不称职的不享受当年绩效工资。 第十条村干部基础绩效工资=本职级绩效标准工资×班子年终考核系数×个人年终考核系数。 第十一条所在村“两委”班子被评定为a类村,其所在村的村党(总)支部书记,乡党委政府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村干部被评定为“三好干部”的,乡党委政府每人每年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所在村如果有村集体收入并且在不欠外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乡党委政府从集体收入部分中核准发放浮动绩效工资,浮动绩效工资金额最高不超过村干部个人年度应得的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村干部报酬的发放要确保村级办公经费和必须的公益事业经费,不能因为发放村干部报酬而影响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更不能举债发放绩效工资。 第三章报酬发放方式及要求 第十五条基本报酬由乡根据各村村干部个人基本工资标准,按月报县财政局审核,由财政局通过“一卡通”代为发放,每月定期定额到位,实行阳光操作。 第十六条绩效工资报酬由乡综合年终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个人被评定的等次,确定发放数额一次性发放。 第十七条乡实行村干部报酬公开共示制度。村干部的报酬每季度将根据党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在村务公开栏和党建网上公开,使村干部报酬阳光化,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严禁以借资或打白条等方式发放村干部报酬。 第二九条严格实行“村帐乡代理”的管理方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村级经费使用规范。 第四章村干部报酬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村干部报酬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省级财政对行政村的转移支付补助经费、县财政对村干部报酬20%的专项补助、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第二十一条根据办发号文件精神,村干部基本报酬工资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的80%和20%。 第二十二条省级承担的80%部分,从省财政补助每个行政村的资金中单独划出。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承担的20%部分,从年12月开始,并从2010年起按照上年度全省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增长幅度递增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乡党委、政府将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补充发放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村支部书记”和“三好干部”所需的奖励报酬经费。 第五章村干部养老保险 第二十五条继续实行字号文件关于村“两委”正职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正职参加养老保险,实行财政补助政策,每年实际所交保费按照4∶3∶3比例由县、乡财政和村干部个人分担。 第二十六条将副职村干部纳入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范围,以年7月为执行起始时间。在职在岗且符合条件的副职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本人年度缴费总额,由县、乡财政和村干部个人按照3∶3∶4的比例分担。被评定为“三好村干部”的副职干部,当年度可享受正职养老保险标准,个人仅承30﹪。坚持岗位管理原则,已参保的村干部离职后,县、乡财政不再提供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在职在岗但由于年龄条件等原因不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符合条件但个人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副职村干部,在其离职时根据其从年7月之后起算的任职年限按照600元/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由县乡财政平均分担。 第二十八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具体操作程序。符合条件的村干部经乡镇审核后到县社保局交纳当年度保费,县社保局统计村干部个人缴费情况并初步审核,县委村建办审核把关,县财政局审核并呈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审批意见核拨资金,县社保局完成微机系统个人帐户记录和村干部个人缴费证件登记。 第二十九条村干部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乡镇承担部分由县财政局代扣划拨,年终结算。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共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12月起实施。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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