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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树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根据XX省实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省政府新制定的《XX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等矿井,每吨煤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低于10元。
安全费用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为:15元/吨。
安全费用用于隐患整改,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安全奖励等。安全费用建立专户管理,专户使用,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监督。
第二篇:危险化学品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一条本省境内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其他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第二条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提取。
(三)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
第三条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安全费用使用的范围: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费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
(六)安全生产的其他支出费用。
第五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处理。
第七条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管和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实施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XX县区大河镇金晶煤矿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017年7月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措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为2.0%;
第四条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第五条专款专用原则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第六条重点保障原则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第七条突出效果原则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五章安全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项目部安全费用计划审定后,煤矿按规定对安全工程实行效能监察。
第九条年度安全工程计划、项目安排必须征求煤矿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条安全工程必须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工程项目责任终身负责制。签订包干责任书,责任书中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对项目“工期、质量、造价和投资效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安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进度、质量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各业务科室对安全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部必须列出组织实施计划进度表和实际工程进度表。项目部各科室要有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表。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有关业务科室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科必须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设备支出由项目部按照招投标价格对外签订供货合同,煤矿生产、机电、通风、安监、财务等有关科室必须参与招投标,煤矿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等科室必须参加设备验收。
第十五条由安全科牵头,组织财务等相关科室每月对矿井安全费用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各实施单位、相关业务部科室必须按照年度安全费用实施
4计划所确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不能按照计划时间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及时修订计划,说明原因和修订后的实施时间费用等,经相关部门把关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安全科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时间考核兑现。
第六章安全费用的考核
第十七条本项目费用须按照文件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资金,并落实到安全生产中,严禁挪作它用。但是,为了全面真实的反映各单位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避免项目安全生产支出统计不足和重列成本,对于在项目施工生产及日常管理中发生的,属于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范围的,均应作为安全生产资金支出,要按照要求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账目,同时建立健全安全费用台账以便备查;在季度安全工作汇报中应说明安全费提取、使用的具体情况,其安全费提取计划和使用审批等资料,将作为对项目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根据规定,煤矿安全费用提取项目应配合安检部门对安全费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要求提取专项安全费用或者未按时上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处罚的,煤矿将给予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处罚;对于安全费用投入不足造成责任事故且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篇:安全费用提取办法XX省
安全费用提取办法
第一条本省境内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其他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第二条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提取。
(三)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
第三条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安全费用使用的范围: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费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
(六)安全生产的其他支出费用。
第五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处理。
第七条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管和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实施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我单位施工安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环境,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我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1.3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善本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资金。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及方式
2.1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不得删减。
2.2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财企[2006]478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提取。
3、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3.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3.1.1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安全防护措施、设备包括:
1、生产现场的防护设施;
2、施工现场安全围挡设施;
3、施工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
4、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5、防风、防腐、防火、防尘、防水、防辐射、防雷电、防危险气体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6、起重机械、提升设备上的各种保护及保险装置。
7、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的保险和信号装置。
8、防治边帮滑坡设备设施。
9、作业中防治物体、人员坠落设施的安全网、棚、护栏等。
10、起重、报批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杆等设施。
11、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12、航道临时防护及航标设置等
13、安全防护通讯设备
14、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1.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1.3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的,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支出。
3.1.4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3.1.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支出。
3.1.6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费用支出。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全员日常安全教育,上岗前、转岗培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等。
3.1.7国家实行行政许可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型式试验费用支出。
3.1.8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施工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校验费用支出。
3.1.9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费用支出。
3.1.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2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3.3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3.4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3.5对于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已(或隐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明确、后续变更已明确的工程内容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3.6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3.7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要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和工程进度有计划进行。
3.8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列出详细的安全费用使用支出清单备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涵盖项目参见附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项目明细表》。
3.9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
4、管理程序
4.1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保证科学、合理、真实、完整。财务部门必须保存原始发票、协议、支付凭证,不可分割的必须提供发生安全生产费用部位的费用构成。
4.2财务部门每月末30日前提供当月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的台帐,交安质部备案。
5、财务监督
5.1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5.2项目部财务、安质部门对各架子队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3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投入不到位明显落后工程进度要求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弄虚作假的,公司将依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6附则
6.1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2本办法解释权属我单位项目部安质部,各部门、执行过程对该办法的修改建议应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第五篇:天华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上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我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0元/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必须是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施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年度终了,煤矿将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上级单位备案,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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