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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历史沿革和现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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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历史沿革和现状 3.1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历史沿革 3.1.1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 我国目前关于标准化的立法依据主要源自于1989年的《标准化法》与1990年的《标准化实施条例》。其中《标准化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13.1.2食品类法律 2006年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1条对标准立法做出较粗糙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中用相当篇幅的文字对食品安全标准作了详尽的规定。《食品安全法》除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十章“附则”没有涉及食品安全标准之外,其余各章中都有条文涉及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全文涉及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的条文共有33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做出了专章和系统规定。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我们基本上可以形成一个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规范的完整体系的概貌。 23.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1990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3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以标准的强制力来划分,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以标准的层级来划分,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而就标准的内容进行划分,食品安全标准则可以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标准等标准。 另外,食品安全法指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大部分以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存在,如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而少部分有关技术性规定见诸于各种法规、条例和部门规章中。 按食品标准的属性,我国将食品标准分为强制性食品标准和推荐性食品标准。强制性食品标准包含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如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gb2763-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及使用要求标准、食品标签标志标准、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管理的重要产品标准等。其它标准为推荐性食品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43.3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主要特点 (1)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需要的产物 这种标准体系以前苏联的模式为样板,为大多数标准赋予强制性属性,由国家意志推广应用,以扩大标准的影响力。根据我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保障人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并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4关养利.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转型研究.硕士论文.西北大学,2004产、销售和进口”5。《食品安全法》未出台以来,正是标准化法赋予了食品安全标准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属性,在我国实际上充当了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角色。而发达国家的标准都是自愿采用性质。比如,cac法典名称虽然类似技术法规,但是实际上和iso标准一样,都是各国可以自愿采用的。它们的制定主体不是立法机构,其法典可以作为各国制定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食品标准的基础。但不能强制各国执行。在我国经历了30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的形势下,原有的标准体系已经表现为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2)我国没有区分食品标准和食品技术法规,两者合二为一 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制度包括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技术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这三个层级构成,呈自上而下的三角结构。食品安全法律和技术法规由立法机构制定,进行强制实施;而食品标准由相关标准化机构制定,自愿进行实施。欧盟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采用指令的形式规定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应达到的主要目标6;美国的食品技术法规采用联邦法规(cfr)以及一些单行的法令的形式7;日本采用的是肯定列表制度。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虽然形式不一,但都与食品标准相分离,有各自明确的定位。此外,欧盟和美国的食品技术法规数量少,食品标准数量多;而如果把我国强制执行标准等同于技术法规,则技术法规多,标准少。 (3)我国食品标准的实施情况差 我国食品标准在许多地方并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调查数据,在全国百万家食品企业中,其中有70%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这些小企业小作坊基本上难以依照标准进行生产。对过去几年我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大量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是因为食品安全标准内容不全或技术指标设置过低造成的,而是生产者经营者主观上无视标准的存在,只要能牟利根本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3.4食品安全法运行以来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特点 1、强制执行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2、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程序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6席兴军,刘俊华,刘文,欧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及标准;现状与启示.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5年12月 7沙林.美国有关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技术法规及其监督[j],农业标准与法规,20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有严格程序的,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制定标准研制计划、确定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批准:(1)制定标准研制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公民、法人、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通过的立项建议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或者修订规划、年度计划。(2)确定起草单位及草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指定等形式,择优落实。一旦按照标准研制项目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后,标准研制者应该组成研制小组或者写作组按照标准执行定计划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制定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结果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也要充分考虑国情,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4)标准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征求意见后,标准研制者应当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由卫生部负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送审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委员会由来自于不同部门的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会团体可以参加标准审查会议。(5)标准的批准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涉及国际贸易的标准还应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的义务,最终由卫生部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后,由卫生部编号并公布。(6)标准的追踪与评价。标准实施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视频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也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3、过渡期食品标准执行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为食品行业范围广、门类众多,涉及到的食品标准数量也极其巨大,短时期内无法全部变更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避免形成标准执行的空白期,该条补充规定“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该条文明确指出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出台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现行的标准进行生产经营,避免了新旧标准交接期间产生法律的真空和空白期,使得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延续性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有效的保证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运行的平稳性。 10 9 8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10《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2009 第二篇: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与对策[摘要]食品安全监管诸多问题中,监管主体的设置与职能分配是核心问题。我国政府在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上,基本采取以政府多个部门实行切块分段共管的模式。在这一模式的运行中暴露出部门之间的协调性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食品安全监管行业参与不够问题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中消费者的作用发挥问题,必须对其进行改革。改革思路是将多部门监管体系转变为综合部门监管体系。加大协调力度和完善协调机制。其具体措施:一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二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三是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四是建立消费者组织、中介组织、企业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监管主体 [中图分类号]f76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12x(2008)__015(o5) [作者]张晓涛,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北京100081孙长学,经济学博士,副研究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北京10003 5食品安全监管在实践中就是对食品安全与质量进行检测执法。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食品安全监管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管理活动,在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确保从生产、处理、储存、加工直到销售的过程中食品安全、完整并适于人类食,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诚实而准确地贴上标签”。对食品安全管的分析需要明确监管的主体——谁来监管,监管的依据依据何种法律法规监管,监管的措施与手段——如何监,监管的效率——能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等问题。食品安全管体系就是由强制性的食品监管活动和食品供应链各个利相关方面参与的预防性、教育性战略相结合的产物。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角度人手,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能分配 目前,我国政府在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上,基本采取以政府多个部门实行切块分段共管的模式。 中央政府一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共同负责,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以上机构各成体系,在省、市、县一级都分别设有相应的延伸机构,每个机构有自己的具体结构和管理范围。这些部门主要是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对食品进行监督管理,食品从原料到加工成成品的过程,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农业部负责原料种植养殖环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餐饮、食堂等公共食品环境卫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综 合协调查处重大事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 卫生部主要负责国内市场的食品卫生政策和食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牵头制定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并对地方执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报告;研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控制信息系统。 农业部主管种植养殖过程的安全,负责农田和屠宰场的监控以及相关法规的起草和实施工作,负责食用动植物产品中使用的农业化学物质(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审查、批准和控制工作,负责境内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出口领域内的食品安全控制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的抽查、监管。并从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必备条件抓起,采取生产许可、出厂强制检验等监管措施对食品加工业进行监管,建立与食品有关的认证认可和产品标识制度。特别是出口食品加工厂的注册、出口动物和植物性食品检查、活体动物的进出口检疫、出口检验检疫证书的发放等。 商务部侧重于食品流通管理。主要职责是通过积极开展争创绿色市场活动,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监管上市销售食品和出口农产品的卫生安全质量。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审核其主体资格,执行卫生许可审批规定。同时,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加工经营农副产品与食品等违法行为。 除上述部门外,还有一些政府机构也参与食品检验和控制。如,科技部负责食品安全科研工作,环保局参与产地环境、养殖场和食品加工流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与控制工 作等。这样,中国就形成了按照食品链环节进行部门分工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框架(见图1)。 图1我国食品监管机构职能图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能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计的逻辑性与矛盾 从表面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职能的设计是一个多部门多级别架构的体制。这种方式比较符合食品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社会性交叉等特点,至少能够在概念上让人充分相信从上到下的国家机器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运转机能。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设计在行政权分解状态下最大程度寻求行政资源的整合,这一体系运营的效率主要取决于两方面问题的解决:一是中央各部门的合作;二是中央与地方的合作。然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设计主要是从行政本身的角度来划分的,是建立在行政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职能的描述是概括化、政策化的语言,其模糊性和解释余地之大不得不让人怀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根基。2003年在中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食品和药品监管局,并授予其综合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的权力,这无疑是实现综合监管的重大举措,对于理顺现行行政监管体制和加强关乎公众健康安全的措施有着特殊重要意义。但是它所能起的作用有多大,这才是必须深刻思考的问题。中国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履行自己的综合管理的职能至少会遇到双重阻碍:第一,从机构设置来看,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地位上不比其他国家机构高,在中国这样一个有严格等级的行政体制下,它有什么力量去“综合管理”。第二,从职能划分来看,几乎所有的中央国家机关在某种程度上都被授予“综合监管”的职能,当它们的监管领域发生重叠和碰撞时,每个部门都名正言顺有理由来捍卫自己的“领地”。 (二)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 目前,我国食品管理模式表面上看几乎调动了许多力量来齐抓共管,但实质上是没有一个部门真正在管或最终负责。这种分权共治模式的根本特点是权力被分散而无法形成绝对的权威管理。中国在食品管理上形成的多部门管理格局是不同部门仅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的结果。目前,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农业、商务、卫生、质检、工商、环保、法制、计划和财政等部门,形成了“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监管的本意是将食品安全监管细化,让食品制造的各个环节都能充分得到政策主体的管理与指导。但在我国,各执行主体间工作不协调,各个部门之间权限界定不清楚,只能相互交叉,政出多门,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现象突出,政策实施的通道被切成了不相连接的几段。当出现食品安全事件需要追究责任时,所涉及的各有关方面都会本能地推卸责任。这种情况常常导致管理活动的重复、法律实施的不稳定、管理活动缺乏一致性和管理盲区的出现等,还可能导致公共健康目标和贸易便利化及产业发展之间出现矛盾。以生产环节为例,仅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部门就包括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这4家:卫生许可权由卫生部门掌握;质检总局控制质量标准;工商总局负责企业登记和食品流通;食品保健品的审批和注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自2005年4月震惊全国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就对因多头管理而漏洞频出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出了质疑。 (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中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控工作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管理机构共同负责。中央政府一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等部门共同负责,并向国务院 报告工作。这几个机构自成体系,在省、市、县一级分别设有相应的延伸机构,每个机构的具体结构和管理范围都很复杂。大部分省、市XX县区级政府都设有与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直接对当地的本级政府负责,但接受中央机构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也有些地方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直接接受中央 机构的领导,如,省级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局。但是,地方政府也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和标准,而地方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都是地方财政自给,因而很可能更多的关注于本地区利益而不是国家的标准。目前,各部门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系统亦十分复杂。卫生部、农业部从中央到地方均为分级管理。食品和药品监管局成立后,地方上尚无食品监管的职能部门,如何实行地方上的监管,依然是未知数。 (四)食品安全监管行业参与不够 产业界是食品的提供者,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离不开产业界包括生产者和进口商、加工者、销售商(零售和批发)、食品服务、贸易组织等有关各方的密切配合。产业 界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落实:一是与政府沟通,将行业信息传递给政府,为政府完善管理制度提供服务;二是通过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内部管理;三是与 消费者沟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完善行业内部管理制度。但是,目前这几个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是一个自上而下的体制。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准的制定、检验检测体系的建立、认证认可体系的建立并不是根据行业的现实情况出发,这样就容易造成管理“虚化”的问题,很多具体管理制度实际上执行不下去。目前,食品行业组织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即使有些行业成立了行业协会,但运行还很不规范。食品行业与消费者的沟通也比较少,一些食品生产加工者和销售商为了降低成本和占领市场,利用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机会,制假售假,给食品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 (五)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在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消费者起着重要而关键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大多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即使一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比较重视,由于消费者组织还不健全,也缺乏有效参与监督的渠道。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对策:多部门监管模式的协调与完善 以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为核心,重新建立足以控制各环节风险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变化的总趋势。从国际经验来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这种协调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重新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 本为代表,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通过明确食品类别(美国)或按照环节(日本)进行分工,以保证对“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美国也一直存在着要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完全统一到一个部门的声音。阿根廷、智利和荷兰等国也在积极探讨成立一个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避其不足。目前,我国多部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是显然的,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就实际情况来说,近期内不可能建立一个单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也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够在短期内挑起确保13亿人口食品安全的重任。比较现实的选择是通过加大协调力度和完善协调机制,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同级次 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与消费者组织和产业界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关系,将多部门体系转变为综合部门体系。为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多达8、9个部门,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极有必要,国外也有先例和经验。现在由于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在生产过程和市场流通中常出现“谁都管和谁都不管”的现象。建议:我国尽早组建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各主管部门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并为政府制定 食品安全政策提供建议,研究提出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调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合理分工,是建立协调的能够实现由“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核心。可供选择的改革方向有3种,每一种都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作用。第一种是把现在分布于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完全整合在一起,统一放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彻底解决机构重复和管理盲区问题。该方案对现有行政体制的冲击最大,改革的难度也最大;第二种是借鉴美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模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食品的类别在各个部门进行分工。每个部门独立地对自己所分管食品从“农田到餐桌”进行全过程监管,其他部门无权干涉。该方案与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有一定冲突,因为各部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是按照食品产业链条的环节来划分的,因此,改革力 度较大,也存在一定难度;第三种则是在现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进行小的调整,依然按照食品产业链的环节进行分工。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卫生、农业和质检等部门研究制定分工方案。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就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二是就无人管理的盲区进行明确的分工,确定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尚无人监管的盲区。在制定分工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各个部门已经建立的检验监测网络的实力。这个方案最接近现有管理体制,但是必须解决好分工后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问题。解决衔接问题的关键在于都应该服从于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三)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中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明显。应借鉴美国 经验实行食品安全机构联合监管制度,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网,在县市、省区和全国全面监督食品的生产与流通。必须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由各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主管领导问责制。中央和地方在食品安全标准上要保持很好的协调。凡是存在国家标准的,地方监管机构必须 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监测。食品在地区间的流通,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监管,没有国家标准的,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监管。 (四)建立消费者组织、中介组织、企业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 食品安全的实现有赖于社会上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努力。食品产业链的生产者、加工企业和流通业者通过自己的声誉来积极维护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体系有效运转的核心。 政府和社会的监管仅仅是外在的约束,生产、加工和流通主体的良好卫生规范与自我检验监测才是内在的决定因素。这些主体内在积极性的发挥也有赖于消费者的支持,消费者只 有珍视自己的食品安全投票权,把钱投给那些提供优质安全食品的企业而不购买无证商贩的食品、自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那些为提供安全食品而付出额外代价的食品生产者和企业才能够得到补偿,才能够有激励继续维护食品安全。各种形式的中介组织对于食品市场的监督以及相关信息和食品安全技术的推广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可以约束行业内的企业,权威的非官方质量认证机构也为优秀的企业提供了社会声誉保障,农业生产者组织可以对组织内部成员的生产过程和产地环境进行自主监督。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维护食品安全的积极性,有必要建立一个消费者组织、中介组织、企业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通过沟通来加深理解、寻求共同解决食品安全关键问题的办法。 参考文献: [1]张云华,孔祥智.食品供应链中质量安全问题的博弈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4,(01). [2]郑风田.从食物安全体系到食品安全体系的调整——我国食物生产体系面临战略性转变[j].财经研究,2003,(02). [3]张继宗.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及启示[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o9). [4]王孝钢,万述伟.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3,(03). [5]薛庆根,高红峰.美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及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05,(12). [6]张永建,柳宁,杨建华.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5,(02). 第三篇:我国食品安全追溯现状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追溯(traceability)是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中,对食品、饲料以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溯源或追踪能力。追溯对企业和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企业而言,可以通过追溯控制整个生产过程,同时也可以对上游供应商进行考核,使自身供应链管理、生产过程更加透明化,另外可以满足企业差异化竞争的诉求,最终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对政府而言,可以通过追溯对食品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并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企业或政府可以通过追溯系统对产品进行强有力的召回。追溯对确保食品的质量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国内食品安全追溯现状,将有助于我国食品安全追溯的顺利开展以及更有效追溯手段的推广应用。为全面了解我国追溯体系及应用现状,本刊采访了山东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钱恒、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高级工程师文向阳、北京融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泽峻,深入探讨相关政策监管、标准制定、追溯技术等方面情况。 多方监管,政策支撑 由于追溯只是一种有效控制产品质量的技术手段,目前我国并没有对追溯的监管进行明确规定,只要企业能够符合法律要求,是否采用追溯系统并不重要。我国现行的食品监管体制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监督部门对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实行分段监管:卫生部门承担综合监督的职能,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由农业部门负责。因此,可以这么认为: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同,相应环节的企业是否能满足法律要求,实现全程可追溯,应由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应由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欧美等发达国家与我国对食品安全追溯的理解相似,政府只注重最终结果,对采取的技术手段并没有强制规定。但是有些国家对某些产品的追溯进行了强制要求,这点非常值得我国借鉴。例如,2002年欧盟出台(ec)no178/2002号法规,又称食品安全白皮书,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凡是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不论国产食品还是进口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2002年美国发布的“公共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防备和反应法案”要求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分销、接收等环节进行记录保存,以实现食品的可追溯;日本也在2001年和2002年分别对牛肉和水产品的追溯提出了许多强制性要求。 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采购等供应链各环节提出了建立信息记录的法律要求,以便日后的追溯与召回。随后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则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定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食品批发企业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购货者姓名及联系方式等,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实施为我国开展食品安全追溯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追溯是一种管理技术,数据采集点的确定与管理过程密切相关,iso22000、gap(良好农业规范)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均从管理上对我国食品安全追溯的实施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为了更有效的对我国的食品追溯进行监管,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对某些易出现问题产品的追溯进行强制规定。 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追溯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助于我国的食品安全追溯与国际接轨,还有利于国内外食品贸易中的信息交换,避免信息“孤岛”带来的诸多问题,确保产品撤回和召回的高效性,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水平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追溯的基础是编码,目前我国的国家标准已经与国际的gs1体系接轨,国际标准《iso22005:2007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在国内也已经顺利转换为国标,并且我国已经针对某些行业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如水果、蔬菜和肉制品等,但仍有不完善之处,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完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利用自身优势,在食品追溯基础标准的制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自2003年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开始参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相关应用指南,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和《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并通过“条码推进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应用试点及推广工作,为《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和《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做了充分准备。2009年12月22日,《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和《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两项国家标准通过审定,前者规定了食品追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追溯流程和追溯管理规则,适用于各类食品可追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后者规定了食品追溯的信息编码、数据结构和载体标识,适用于食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应用。 目前有诸多标准正在制定或准备制定之中。《农产品追溯要求水产品》《农产品追溯要求果蔬》《农产品追溯要求蜂蜜》《农产品追溯要求茶叶》等4项国家标准将于近期审定;《猪肉可追溯体系基本要求》《农产品追溯要求乳制品》《农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设计指南》《肉与肉制品的射频识别(rfid)追溯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也将于2010年完成;加上2008年已经完成的《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标准体系将日臻完善。追溯系统发展迅速,但仍存缺陷。 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现状 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环节,要实现可追溯必须借助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它是一种制度设计和技术设计的统一体,本质是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服务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商品信息和经营责任的追溯。业界人士认为,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是继企业erp之后又一重要的企业信息化系统,它的作用完全可以超越erp带给企业的效益,成为食品生产企业必不可少的质量控制工具之一。 根据标识载体的不同,追溯系统可以分为传统纸质标签数据采集和电子标签数据采集两种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以及产品附加值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标识信息载体;根据查询方式的不同,追溯系统可以分为传统手工查询方式、互联网查询方式、短信及语音查询方式;根据追溯系统形成方式的不同,则可以分为传统的项目式追溯系统和基于数据链化技术的追溯系统。 据2008年北京融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统计报告显示,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外就已经出现基于gs1编码体系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而我国则在本世纪初刚刚起步,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多个成功的应用案例。XX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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