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标复审申请文书范本
申请商标:
类别:申请号/国际注册号:
商标局发文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含区号):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无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
申请人章戳(签字)
年月日□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评审请求:
国家商标局发文编号为xxx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商标局驳回“xxx”商标在第n类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表示不服,依法申请复审。请求撤销本驳回,将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法律依据:《商标法》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审查标准。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事实与理由:
商标“xxx”的驳回理由是张三870983287506072262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xxxxx号“xxxx”商标近似。然事实上,“xxx”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在实际使用中也不至引导相关公众误认。依据商标法之相关规定,代理人根据客观事实提出以下观点,供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复审时予以考虑。
一、“xxxx”商标是设计文字,并非标准字体,无论是从该商标的部分考虑亦或是出于整体考虑,该商标与引证商标都不构成近似,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对于申请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是否与被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分析如下:上图:被引证商标
下图:申请人商标
上述图片来自中国商标网
(1)从图一与图二的比较可知,两图形在整体结构上并不近似,更不相同,被引证商标四个字为左右结构,申请人商标为上下结构。
(2)申请人商标图形的来源。该商标图形源于中国古代小篆字,申请人通过长期的构思,终于精巧将该文字从新设计笔画,且不失表示度。
(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公司的商号是相对应的,是具有唯一性的,所以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的。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地点不一样,申请商标为上海本地品牌主要辐射上海本地及周边,引证商标为新疆品牌,主要辐射新疆地区及周边,且属于两个行业,申请商标为餐饮业,引证商标为木门行业,因此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的。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该图像的构图、整体外观还是该图形的含义上,并不与被引证商标相近似。
综上所述,该商标的文字部分与被引证商标文字部分不构成近似;该商标的图形部分与被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此外,申请人申请的“xxx”商标与被引证商标在整体上不近似,更不相同。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二、被申请人申请该商标之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并且在申请人的宣传下该商标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商标局如驳回该商标的申请将对该企业的运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公司在该品牌上投入的时间、精力被浪费,另一方面也将丧失众多辛苦积累的客户,更加糟糕的是企业可能会因为该商标的驳回而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综合全文观点,申请人申请的“xxx”商标与被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不近似,因而该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属于应当予以公告注册的商标。
据此,代理人特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考虑上述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撤销本驳回,将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附件:无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月
年月
日日
第二篇: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范本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通讯地址: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评审请求:
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类的“”。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给予核准注册
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图样图样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
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
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
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读音呼叫上,。因为发音呼叫不
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
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上讲,所以不构成
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
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
品,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我司申请类型,引证商标申请类型在原
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
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关联,
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
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
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法撤销部分驳回裁定,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
上给予核准注册。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20年月日
第三篇: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范本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通讯地址:商标代理组织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
评审请求:
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类的“”。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1
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给予核准注册
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图样图样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
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读音呼叫上,。因为发音呼叫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上讲,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我司申请类型,引证商标申请类型在原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
2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法撤销部分驳回裁定,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20年月日
第四篇:商标部分驳回申请复审申请书商标部分驳回申请复审申请书
(首页)
商标:heroidea
类别:42
申请号/国际注册号:8675908
商标局发文号:zc8675908
申请人名称:成都崇上科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XX省XX市高XX县区西芯大道4号
邮政编码:611731
联系人:李海伟
联系电话(含区号):028-66607006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资料:是□否□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2011年08月09日年月日
商标部分驳回申请复审申请书
(正式样式)
申请人名称:成都崇上科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市高XX县区西芯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李海伟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对申请人商标申请号为8675908的商标“heroidea”在42类的部分商品的驳回裁定。对该商标在42类申请的全部商品予以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商标“heroidea”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因非申请人的原因导致被误解并记录为“heroldea”,申请人请求正确理解并变更为“heroidea”,且申请人的商标“heroidea”在42类与引证商标8192506不近似,商品不类似,应对申请人在42类申请的所有商品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恳请贵会撤销商标局的裁定,对申请人在42类的全部商品予以注册。
谢谢。
申请人:成都崇上科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2011年8月9日
第五篇: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材料规范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材料规范
总体要求:各地工商局应明确要求和指导申请人提交真
实、准确、规范的证据材料,防止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人应当确保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一、具体要求:
(一)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
申请材料摘要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商标著名的材料仅需达到证据效
果即可,应避免过度包装、非关联性过度举证。证据材料以不超过两本为宜。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一个商标;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在申请认定的商标
核定使用的项目之内,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挑选1-3项。
(五)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商标著名的证据材料为影印件或
复印件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在深入企业实地考察中逐一核对有关原件,并在每页材料加盖“与原件一致签名日期”的章戳。地、州、市工商局在复审时,对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财务审计报表、广告费专项审计报表、纳税金额证明、销售区域发票及证明等重要证据材料要逐一核对原件并加盖地州市工商局公章。每本证据材料的首页注明“此件报送区局商标处”并加盖该局或者其商标管理部门的公章后报送区局商标处。
(六)证明材料基本要求和证据效力:
1、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使用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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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经营范围、主导产品、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申请人不是该商标注册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授权书和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并注明许可类型(一般/独占/排他)。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据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使用证据上须标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证明该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
广告投放量证明应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影印件。《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近三年各年度《广告投放量统计表》、《广告费用开支财务明细表》。
广告宣传应当为申请人主动发布的广告,不包括媒体的新闻报道,印制包装、说明书等费用。《广告投放量统计表》、《广告费用开支财务明细表》应当统计申请认定商标的宣传情况,与申请认定无关的广告宣传不能计入。《广告投放量统计表》的项目主要包括:日期(以广告合同日期为准)、宣传方式(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户外、会展)、广告媒体、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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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覆盖的地域范围等内容。《广告费用开支财务明细表》的项目主要包括:日期(以发票日期为准)、记账凭证编号、广告金额、收款单位等内容。
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宣传区域的广告发布媒体、合同、发票等证据综合判断。一般来说,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宣传范图视为该省域。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围为地州市。
4、证明该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作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指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申请认定商标(或与其基本相同的商标),被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给予处理的记录。
5、证明该商标著名的经济数据及经营情况证据材料
(1)经济数据内容及范围: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净利润、纳税额及爱心捐助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一般指申请认定之前的近三年。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2)经济数据证据要求:
销售额、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表、证明或公证材料。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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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项审计报表。多个商标使用人的财务报表应当提供合并报表。
证明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影印件。
证明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统计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影印件。
(3)销售范围证据要求:
销售范围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销售发票为证据。没有销售发票的以销售合同或门店营业执照证明其销售区域。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区内销售范围至少举证5个以上地州市,区外销售范围举证2个以上省区。每个销售区域每年须有一份销售证据。
(4)证明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的证据要求
a.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其在全国或自治区同行业中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全区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全区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全区)同行业位次,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配套提供的同行业相关企业详细排名证据有助于提高证据证明力。
该项指标不作强制要求,同行业没有排名的可不提供。
b.证明该商标著名或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认证应当提-4-
供地州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区性行业协会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的影印件。获得国家、自治区级重要荣誉、认证不受三年期限制。
6、其他证据要求
a.申请人应根据行业特性提供相关的质监、卫生、环保、检疫、安全生产等证明。
b.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1)申请人隶属于国家、自治区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并在该行业、地区、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2)作为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情况;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对上下游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制修订依据被采用的情况;
(6)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证据。
前述情况需提供相关书件影印件或复印件作为证据。
二、申请材料装订、报送及退回
(一)材料装订要求
证明材料胶粘装订成册,一般不应超过两册,每册厚度不应超过3cm,封面印制“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新疆著名商标复审申请材料”字样、申请认定商标图样、申请人、年月日等内容。书脊印制:商标、企业简称、企业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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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送要求
1、企业申请认定/复审新疆著名商标,应当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提交《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材料》/《新疆著名商标复审申请材料》
(2)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一并报送《新疆著名商标商标认定(复审)申请表》电子文档、申请认定商标彩色电子图样(jpeg格式)。
2、地(州、市)工商局应当向自治区工商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认定请示(附《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表》、《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表》)
(2)申请企业报送的《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新疆著名商标复审申请材料》
(3)通过oa系统一并报送《新疆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表》、《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表》电子文档,以及申请认定商标彩色电子图样(jpeg格式)。
(三)材料退回
自发布著名商标认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被认定为新疆著名商标的,其申请材料由当地工商局或申请企业到自治区工商局商标处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将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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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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