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WTO合法外衣下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器中
(2)保障措施调查
①证据的提供
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可在经济产业大臣、财务大臣作出决定之前提供证据或证言。保障措施主管机构在调查期间也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或证言。利害关系方包括四类:A.该进口产品的出口者或生产者或其团体(仅限于其直接或间接的成员方的一半以上是该进口产品的出口者或生产者的团体);B.该进口产品的进口者或其团体(仅限于其直接或间接的成员方的一半以上为该进口产品的进口者的团体);C.同类产品的日本国内生产者或团体(仅限于其直接或间接的成员方的一半以上是在本国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团体);D.以在日本国内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者为直接或间接成员方的工会(仅限于其直接或间接成员一半以上的是在日本国内从事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工会)。
②证据的阅览
证据或书面证言或其他证据等书面文件,利害关系方应获得阅览。但是,从其性质来讲有必要保密的证据及涉及秘密的情报除外。要求阅览证据的利害关系方必须向财务大臣、经济产业大臣提交书面申请,注明想要阅览的证据内容以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情况。
③利害关系方与产业使用者、消费团体代表的意见和信息
包括被调查产品的产业使用者、销售者、其它团体以及该产品的主要消费团体的代表在内的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与调查相关的意见。财务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在必要时,也可要求上述利害关系方对调查提供书面意见。
④ 调查期间
WTO《保障措施协定》并未对调查期间作出规定。而日本的法律中对此予以了明确,即保障调查必须在一年内结束,如因特殊原因确有必要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时,财务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必须迅速在政府公报上公告延长的期限和原因。
(3)公告
财务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在决定采取、延长、撤销、放宽措施,或根据调查的结果不采取保障措施时或不延长措施时,均应迅速在政府公报上公告其内容及以下事项:①产品的名称型号和特征;②该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及由此而得到的结论;③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包括撤回或放宽时的日期);④如果将进口少量发展中国家产品从调查中排除时,应注明该进口少量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原产地;⑤根据调查所认定的事实以及由此得出的结论;⑥其他参考事项。
(4)提交专门委员会咨询
根据规定,经济产业大臣、财务大臣等根据前面的调查欲采取、撤销或放宽措施时,应向相关专门委员会咨询:认为有采取关税类措施的必要,应迅速向关税税率委员会(Customs Tariff Council)咨询; 如果是关于采取进口数量的限制,则应向进出口贸易委员会(Export and Import Transaction Council)咨询。 只有经过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决议,方能决定是否要发动或实施相关措施。
(5)与相关国家协商和相关国家的反保障措施
在发动保障措施之前,日本政府应先与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协商,商议补偿措施。即当对某一特定产品采取保障措施时,可以向受该保障措施影响的国家提供补偿措施以减轻由此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保持它与可能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之间在GATT 1994项下存在的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水平。 补偿措施不能超过其补偿性的目的,同时,其对于国家经济的影响也应被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补偿措施的实施一般采取降低其它产品的关税的方式进行。补偿措施可以在实施有关保障措施之前进行,也可以在之后进行,而在实践中一般是与保障措施同步进行的。
另外,出口国也可以对从日本的进口采取提高关税等反保障措施(counter safeguard measures)。但是,如果日本的保障措施符合《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在日本采取保障措施后3年内,出口国不得采取反保障措施。
(6)向国会(National Diet)报告
在“紧急关税措施”体系下,由于一旦采取保障措施,有关法律和条约中的某产品的税率就会被改变。因此,日本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内阁必须迅速的向日本国会报告采取保障措施的情况。同样,在实施补偿措施以及对抗措施时,也必须要迅速的向国会作出报告。而在“紧急数量限制”体系下则不需要向国会作出报告。
(7)向WTO相关机构的通报
在调查开始、发动临时措施、认定损害及损害威胁、实施保障措施以及延长保障措施的实施之时,均须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通报其有关内容。
4、保障措施实施方式
(1)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
开始调查后,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在调查结束前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从国民经济的角度出发有必要紧急采取该措施的,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仅限于提高关税,期限为200日以内。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可以在调查结束前进行。若调查的结果认为对日本产业并没有损害时,应返还征收的税额。采取临时措施前应向WTO通报,在实施保障措施后,应立即与相关国家协商。
(2)最终措施(definitive measure)
保障调查必须在一年内结束,如因特殊原因确有必要调查可以延长。延长时,财务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必须迅速在政府公报上公告延长的期限和原因。在咨询相关专门委员会后,即可作出采取最终措施的决定,但应在政府公报上将调查的结果、结论等迅速公布。如果根据调查,决定不采取最终措施的,则应迅速退还根据临时措施决定已征收的税额。
(3)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
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应限制在为便于调整产业结构所需的期限内。原则上为4年,如果经过复审认为需要延长时可以延长, 但是全部实施期最长也不应超过8年(临时措施期间包括在内)。如果发动期限将超过1年,则应在期限内根据一定的时间间隔逐渐放宽措施。 放宽可以采取降低关税、增加进口配额、缩小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等方式进行。
5、特殊保障措施
特殊保障措施指的是例外于WTO一般保障机制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三种例外情形:第一、产品来源的例外,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第二、产品范围的例外,即纺织品与服装过渡性保障措施和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第三、非产品例外,即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日本法律中的特殊保障措施的规定主要是第二种,即包括纺织品与服装过渡性保障措施和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两个方面的内容。
(1)纺织品与服装过渡性保障措施
1994年12月,METI为了执行WTO《纺织品协定》第6条以及《多种纤维协定》(Multi-fibre Agreement, MFA)的规定,制订了《关于纺织品进口数量增加时的紧急措施的规程》 及其《适用指南》。在这两个法律文件中规定,METI可以基于两个条件而对来源于某国的纺织品采取保障措施:第一、技术条件,即产品的增加;对同类或直接相竞争的本国产业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事实;进口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政治条件,即政府从政治的角度审视采取保障措施对国民经济是否是有必要的。审视的方法是比较措施带来的好处(如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就业等)与坏处(如采取措施后由于价格的增加而给产品消费者和产品使用者带来的损害等)。国内产业在这一审视过程中被要求清楚而有效地证明其结构调整计划。
与在一般保障措施下保障措施调查由政府有关机构依职权(ex officio)发起有所不同,《适用指南》中规定,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可由METI在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下发起。政府在决定采取保障措施后,并不立即采取措施,而是与产品来源国开始双边谈判,若谈判成功(如双方达成出口限制协议),则保障措施不予执行;而若双边谈判失败,则开始执行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将采取数量限制的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年。
《关于纺织品进口数量增加时的紧急措施的规程》及其《适用指南》中有关政治条件的规定在实践中饱受诟病。1996年8月在对中国进口纯棉府绸实施保障措施的调查中,有关政治条件的要求被证明阻止了国内产业得到迅速保护的机会,为此,2000年11月,METI对《适用指南》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有关政治条件方面的要求,大大便利了日本国内产业迅速发起纺织品保障措施调查。
实践中,日本根据纺织品与服装过渡性保障措施制度提起的调查主要包括:1995年对棉纱、棉布的调查 ;1996年对进口纯棉府绸的调查 ;2001年对从中国进口的毛巾的调查 等。
(2)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
国际农产品贸易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各成员达成了《农业协定》,对部分农产品的贸易作了特别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了农产品的特殊保障条款(Special Safeguard Provisions)。该条仅针对已经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而且该成员减让表中明确表明可以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农业协定》规定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只能采取加征关税一种形式,且只能由进口方采取。
日本关于农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是规定在《关税暂定措施法》中的,分为两种:第一、“与触发水平有关的保障措施”(Trigger-level Related Safeguard Measures);第二、“与肉类有关的紧急关税”(Meat-Related Emergency Duties)。
“与触发水平有关的保障措施”规定在《关税暂定措施法》第6.3条当中,分为两种,即数量触发的关税和价格触发的关税。这与WTO《农业协定》中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与肉类有关的紧急关税”则是日本为了执行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与有关国家达成的谅解而产生的,即若日本从国外进口的牛肉数量在某个季度超过上年度同期的17%,日本牛肉进口关税将从现行的38.5%恢复至50%,主要规定在《关税暂定措施法》第6.5条、6.6条当中。也分为两种类型,其中,第6.5条规定的是与牛肉有关的(beef-related)紧急关税;第6.6条规定的是与猪肉有关的(pork-related)紧急关税。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种特殊保障措施制度仅在1995年至2000年的期间内临时适用,之后日本采用了产品来源的例外——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即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制订了具有更强歧视性的特殊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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