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南方电网人〔2006〕54号
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总部各部门,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质量,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暂行)》从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专业 资格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周继太副总经理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 2006年12月1日印发
—20—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业绩,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考试、评审、审批等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各专业《评审细则》、《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2、原则
2.1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2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
2.3 坚持能力为本、绩效优先的原则。
2.4 坚持评聘分开、动态管理的原则。
3、适用范围
3.1专业范围:工程、经济、会计、政工。
3.2人员范围:公司系统全体员工。
4、管理职责
4.1 公司人才评价委员会职责
4.1.1 负责指导监督公司人才评价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4.1.2 负责公司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批。
4.2 公司人才评价中心职责
4.2.1负责组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评审、答辩;组织工程、经济、会计、政工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4.2.2 负责组建与管理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答辩组(详见《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4.2.3 统一印制各专业系列、各级别《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2.4 统一颁发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3 分、子公司职责
4.3.1负责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审批、认定与确认;组建与管理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4.3.2具体承办公司组织的各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与答辩会;组织本单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答辩。
4.3.3 组织本单位政工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统一考试。
4.3.4 颁发、管理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5.1 学历和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1.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1.2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任现职期间,绩效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5.1.2.1 获国家或省(部)级颁发的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5.1.2.2 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1.2.3 获得有较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发明人)。
5.1.3 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首次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基本要求为:本科毕业后15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后12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8年以上。
5.2 外语条件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A级合格证书。
5.3 计算机条件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计算机考试)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5.4 学术条件
5.4.1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4.1.1 被国际三大文献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录论文1篇;或出版著作1部(第一作者);
5.4.1.2 出版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并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5.4.1.3 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以及经公证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5.4.1.4 专业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5.5 专业绩效条件
5.5.1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5.1.1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下同)。
5.5.1.2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8名),或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或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或两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5.5.1.3 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或两项以上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5.5.1.4 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5.1.5 获省(部)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8名),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或两项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5.5.1.6 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以两名以上有关专家及省级以上单位证明为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5.5.1.7-5.5.1.10与此相同)。
5.5.1.7 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全省或分、子公司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5.5.1.8 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5.5.1.9 主持解决网、省公司电网运行中的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或主持网、省公司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或主持采用省内一流的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有效地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取得突出成效者。
5.5.1.10 主持、编写网、省公司级重点电网建设项目或同等项目的研究、试验技术报告或系统调试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取得突出成效者。
5.5.2 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者,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提供任现职期间1至2项能代表自己绩效水平的工作实例报告,参加并通过专家组的答辩。
6、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6.1 认定条件
博士后出站人员(政工专业除外),可直接认定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6.2评审条件
6.2.1 学历与资历条件
6.2.1.1 申报电力工程、会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首次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基本要求为:取得硕士学位后7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后1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15年以上。
6.2.1.2 申报高级政工师资格的学历与资历条件,按照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2年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2)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13年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
(5)破格条件:对少数不具备上述学历或资历条件,但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破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在本行业或本省(区)或中央企业系统乃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②对所在企业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③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对所有破格申报的人员,须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人数必须在15人以上。填写民主测评表。 民主测评结果将做为资格评定的重要参考。
6.2.2 外语条件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B级合格证书(县级以下人员可使用C级合格证书)。
6.2.3 计算机条件
6.2.3.1 参加全国计算机考试取得4个模块以上的合格证书。
6.2.3.2县级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全国计算机考试3个模块以上的合格证书。
6.2.4 学术条件
6.2.4.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在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著作1部(第一作者或主要编著者)。
(2)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第一作者,需提供证书。下同),或以上论文各1篇。
(3)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0000字(需提供证明材料)。
(4)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第一作者),且主持制定公司或分、子公司正式颁布实施的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等(须提供证明材料)。
6.2.5 专业绩效条件
6.2.5.1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分、子公司级以上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或分、子公司级重大专业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改进与创新。
(3)完成2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获得1项国家、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相关专业奖。
(5)提出专业建议,被省(部)级或分、子公司级以上单位采纳,对技术进步和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或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各专业绩效条件详见《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X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评委专家将依据《评审细则》,对参评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进行量化评分。
6.2.5.2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者,除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提供任现职期间1至2项能代表自己绩效水平的工作绩效报告。评委会视评审需要,可安排相关的答辩。
7、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7.1 认定条件
7.1.1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1.2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对于国家或公司组织统一考试的专业,此类人员必须参加考试)。
7.2 评审或考试条件
对国家目前没有实行统一考试的电力工程、政工专业,公司将逐步组织统一考试,以考代评。目前在政工专业进行考试试点。
7.2.1 学历与资历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7.2.1.1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7.2.1.2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7.2.1.3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7.2.1.4 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未取得助理级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7.2.2 外语条件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C级合格证书。
7.2.3 计算机条件
计算机要求与申报高级资格者相同,见6.2.3 。
7.2.4 学术条件
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公开出版相应专业1部学术著作;或在相应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作为执笔者参加过教材或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2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并通过的人员,不必提交论文。
7.3 确认条件
对国家或公司已经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学历与资历条件,参加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如: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出版、计算机软件、政工等专业。并提供相应的外语和计算机证书后,方能予以确认。外语及计算机要求同7.2.2、7.2.3。
8、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8.1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
8.1.1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8.1.2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8.1.3 中专毕业,取得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8.2 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
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8.3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或评审),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
9、培训与考核要求
申报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及公司教育培训的相关要求(详见《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积分管理办法》),且在近3年内专业技术任职考核(或绩效考核)在称职以上。
10、组织报名程序
10.1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全过程统一使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市)级供电企业(或同级单位)以上单位均设报名点。
10.2报名者可在公司网站免费下载“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软件(个人版)”,填写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送至报名点。
10.3 各报名点负责所接收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各分、子公司人才评价中心负责材料的复审。
10.4 各分、子公司将通过复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数据库》报送公司人才评价中心。
11、聘用管理
11.1 公司总部各部门、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坚持评聘分开、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各专业及岗位要求,决定是否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进行聘用,并加强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后的动态考核管理。
11.2 聘期一般为3年,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超过3年者,续聘时必须通过续聘考核(原则上采取述职、答辩的方式进行)。
11.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
11.3.1 近3年中有1年年度考核不称职;
11.3.2 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
11.3.3 连续2年培训积分达不到公司规定的要求。
12、资格取消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12.1 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
12.2 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低职高聘者除外);
12.3 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2.4 因技术原因导致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并造成恶劣影响。
被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者,须3年以后方可再次申报。
13、费用
13.1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有关费用将根据国家及地方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
13.2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14、其他
14.1 外单位调入人员,对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考试、答辩等方式予以确认。
14.2 对于公司没有组织评审的专业,由分、子公司级以上单位委托其他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进行评审。受托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低于公司条件要求的,各委托单位应比照公司工程、经济、会计系列同级资格条件标准,进行严格把关,达到公司规定标准的,方可进行委托。
14.3 参加中央党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党校、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境外院校规定学时、课时的学习(须有学籍档案),所取得的学历、学位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与国民教育学历具有同等效用。
14.4 对国家已经组织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司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考试。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聘任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依据有关文件对其所取得的资格进行确认。
14.5 关于跨专业申报的学历资历条件
14.5.1 同级转评
具备规定学历且已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拟转评(或报考)资格相应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拟转评(或报考)专业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中拟转评经济、会计、政工等中级及以下资格者,只能通过参加全国或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取得(下同);拟转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者,一般应具备理工科相应学历和工程技术工作经历。其中:对于一些专业跨度较大的,应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和后续教育;部分专业已开展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应参加考试并取证,以证明其已达到本专业水平要求。
14.5.2 跨专业高报
对于跨专业高报者,除一般应满足资格年限要求外,同时还应满足拟申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要求。各专业系列准入的专业技术资格及所学专业规定如下:
14.5.2.1 高级会计师:拥有非会计或审计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现从事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备与会计师同级的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达到相应资格年限要求,且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统一考试,方可申报。
14.5.2.2 高级经济师:拥有非经济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现从事经济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备工程师或统计师或会计师或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或律师(从事经济法工作,下同)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从事经济法工作并级别对应中级资格,下同),达到相应资格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拥有其他专业中级资格,达到相应资格年限要求,必须参加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考取经济师资格后,方可申报。
14.5.2.3 高级工程师:拥有非工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与工程师同级的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达到相应资格年限要求,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年限3年以上,方可申报。
14.5.2.4 高级政工师:根据国资委的要求,考虑到公司的实际,不要求所学专业和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完全对口,但晋升高级政工师资格者,必须满足专业技术资格年限要求和现从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年限要求,且已通过政工师资格考试后,方可申报。
14.5.3 跨专业申报者,在计算资格年限时,同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可累加计算。
14.6 关于外语和计算机条件需要说明的问题
14.6.1 证书的有效期
14.6.1.1 外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
(1)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国家人事部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分A、B、C级),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2)各省(区)人事厅核发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证书,有效期均按证书上的有效期执行。
14.6.1.2 计算机合格证书有效期
(1)参加全国计算机考试,取得各模块合格证书,为终身有效。
(2)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原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或各省(区)组织的的计算机考试证书,有效期均按证书上的有效期执行。2006年12月31日后取得的证书,必须为参加全国计算机考试,取得各模块的合格证书。
14.6.2 合格证书及考试成绩核发权限
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核发认证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以下简称人事部)或人事部授权的机构;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有效的公布单位为:人事部考试中心、各省(区)人事考试中心或人事厅(局)。
14.6.3 免试条件
14.6.3.1 外语免试条件及范围
(1)至申报资格评定年年底,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
(2)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取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资格,取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资格。
(4)连续在国外工作、学习满2年。
(5)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合格人员(分高、中级,对应申报高、中级资格)。
(6)197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申报政工专业系列资格者。
14.6.3.2 计算机免试条件及范围
(1)至申报资格评定年年底,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
(2)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取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资格,取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资格。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以上资格证书。
14.6.4“县级以下”指申报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域,而非单位行政级别。
14.7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评定范围:
14.7.1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
14.7.3 已立案审查但未作出结论的。
14.8 计算现有资格取得年限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含业绩成果取得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度的12月31日;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程序后其资格的认定(确认)时间,以文件规定的起算时间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的12月31日。
14.9 本规定中贯有“……以上”和 “……以下”的,均包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含2年。
14.10“主要完成人”(除明确注明外)指在获奖证书上有姓名的人员。“获奖排名”以证书为准。
14.11“专业刊物”指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以及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主办的刊物。
14.12 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全优工程奖、优秀勘察奖等。
14.13 有关租赁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说明:在公司系统各单位受聘2年以上,并有明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且人事档案关系已正式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或托管的人员,出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委托函,达到规定条件,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4.14 本办法规定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要求,是指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
15、附则
15.1 本办法由网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15.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