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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业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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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业题 1、 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2、 与以往的法理学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3、 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2)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 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 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1) 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 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总——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分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结——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体现: (1) 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 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 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4、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1、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不是社会调整方法的唯一方法。除法律规范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 2、 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产并非什么问题都适用法律。社会关系的主要、重要方面需要法律调整,其作用非常广泛,涉及的范围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采用法律调整是不适宜的。 3、 法的作用不可能涵盖整个生活 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而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后就具有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所以在立法时不可能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法的作用还存在一定的空隙和一定的不适应性。 4、 法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的作用是不能启动的 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法的作用也难以发挥。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至于物质条件对法的作用的发挥制约和影响就更为重要了。这就是“徒法不能自行,徒善不能自省”。 5、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哪些?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是由我国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6、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一)对人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 (二)变化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易变性。 (三)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模糊;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确定性。 7、 法律原则的适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我国法律适用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8、 试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的统领下,由三个结构要素(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构成。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主要包括政治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 9、 如何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类? 法律上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   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   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   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 二、法律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分类   1义务承担者按照权利享有者的要求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根据义务主体不同可分为公民的义务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   2义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享有者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根据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10、 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第四种展现方式是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11、 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律行为的结构? 12、 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13、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概念: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要素: (1)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14、 如何理解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基本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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