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乡镇宣传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信息报道工作,全方位展示xx新形象,达到内鼓干劲,外树形象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年度宣传报道xx工作情况的镇内通讯员。
二、奖励范围
凡在县级及县级以上网站、报刊上发表的新闻稿件、图片等均属奖励范围。
三、奖励标准
1、对在xx政府网、xx时讯(手机报)媒体上刊登正面宣传xx镇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信息,按10元/篇(条)奖励。
2、对在县级媒体xx门户网上刊登正面宣传xx经济社会发展信息按30元/篇(条)/奖励;对在《xx日报》上刊登头版头条按100元/篇(条)奖励,其他版面头条按80元/篇(条)奖励,其他消息类按50元/篇(条)奖励。
3、对在地级媒体xx市综合门户网站上刊登正面宣传xx镇经济社会发展信息按50元/篇(条)奖励,《xx日报》按100元/篇(条)奖励。
4、对在省级媒体贵州人民政府网站刊登正面宣传xx经济社会发展信息按300元/篇(条)奖励;在《贵州日报》、《当代贵州》刊登的按500元/篇(条)奖励;人民网贵州频道、新华社贵州分社按省级网站给予奖励。
5、对在国家级宣传媒体上正面宣传xx经济社会发展信息,按1000元/篇(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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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宣传报道奖励办法宣传报道奖励办法
(一)新闻稿件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或国家工商总局报刊采用的,给予撰稿人300元/篇奖励;被省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给予撰稿人200元/篇奖励;被市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给予撰稿人50元/篇奖励。在新闻媒体上一稿多投均被采用者,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新闻稿件的采用以原件(复印件)或稿酬汇单的复印件为准。
(二)调研报告、理论文章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主要指工商半月刊、工商行政管理研究),给予撰稿人500元/篇奖励;在省级刊物或《湖南工商》发表的,给予撰稿人300元/篇奖励。
(三)在湖南红盾信息网(含内网)发稿的,给予撰稿人20元/篇奖励;在岳阳楼新闻网(含手机报)发稿的,给予撰稿人10元/篇奖励;在市局内网、分局内网同时发稿的,以市局内网数据为准,给予发稿人5元/篇奖励。
(五)政务信息工作被市委、市政府或省局评为先进的,给予专(兼)职人员3000元奖励;被区委、区政府或市局评为先进的,给予专(兼)职人员2000元奖励。不同级别同时获奖的,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三篇:宣传报道奖励办法宣传报道工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宣传工作力度,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宣传报道学校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和新人、新事、新经验,展示教育教学新成果,树立学校良好的形象,促进学校办学水平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我校教职工在地市级以上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正式发表或播出的有关我校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做法和成绩、师生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等方面的新闻稿件(包括消息、通讯、新闻评论、新闻摄影等),具有正面宣传效果的将予以奖励。
二、报刊新闻稿件奖励标准:新闻稿件以稿费为基数,稿费以汇款单为凭证(无汇款单的,国家、省、市三级稿件千字以上分别以100元、50元、30元为基数,千字以下按每百字10元、5元、3元计),奖励标准分别为:党报、党刊及教育专业报刊,国家级8倍,省级6倍,市级2倍。国家、省、市三级党报和教育专业报刊头版头条,在原稿费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头版其它稿件和二版头条在原稿费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三、信息稿件奖励标准:被《山东职教信息》采用1条奖励100元,被《枣庄教育信息》采用1条奖励60元,被《枣庄教育》采用1条奖励50
四、电台新闻稿件奖励标准。被国家级电台采用1条奖励200元,被省级电台采用1条奖励100元,被市级电台采用1条奖励60元(以各级电台稿件录用通知单或稿费汇款单为据)。
五、电视新闻(稿件)奖励标准:电视新闻稿件以稿费为基数,稿费以汇款单或用稿单位证明为凭证,(无汇款单或证明的,国家、省、市电视台分别按照每条200元、100元、60元计),奖励标准分别为:国家级8倍,省级6倍,市级3倍。电视新闻节目头条,国家级2000元,省级奖励1000元,市级奖励500元。
六、网络新闻稿件奖励标准。网络新闻奖励限于新华网、人民网、教育部网站、省政府网站、省教育厅网站、XX市人民政府网。在新华网、人民网和教育部网站录用的稿件,每篇奖励200元;在省政府网站录用的稿件,每篇奖励100元;在省教育厅网站录用的稿件,每篇奖励100元;在XX市人民政府网录用的稿件,每篇奖励60元;在XX市教育局网录用的稿件,每篇奖励50元。
七、各种付版面费、制作费等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题,不予奖励。
八、凡对外宣传新闻稿件必须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查签字、重要稿件须报经校长审批后加盖学校公章、登记备案,否则不予认可。
九、凡新闻稿件发表者需将发表稿件原件、复印件、稿费汇款单复印件和媒体稿件录用通知及时到学校办公室登记汇总,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兑现奖金。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四篇:乡镇宣传报道奖励制度乡镇宣传报道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瑶族乡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充分调动全乡通讯员信息报送积极性,及时迅速地宣传报道**乡经济、社会、文化、民生等各方面的动态信息,宣传**,提升魅力,为全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经研究,制定本办法,具体细则如下。
一、信息宣传报道内容
凡与**乡经济、社会各方面有关的通讯、报道、信息稿件、理论调研文章都可。
二、奖励办法
对于各信息员上报的信息稿件及新闻报道在县、市、自治区以及国家级刊物刊登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一)新闻报道
在县广播电视台发表一篇,奖励20元。
在市级《**新闻》发表一篇奖励200元,其他频道奖励100元。
在自治区级《**新闻》发表一篇奖励500元,其他频道奖励200元。
在国家级频道发表一篇奖励1000元,
在市级《**日报》发表一篇,头版奖励100元,其他版奖励50元,其他市级报刊发表一篇,奖励40元。
在自治区级《**日报》发表一篇,头版奖励300元,其他版奖励200元,其他自治区级报刊发表一篇,奖励100元。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一篇,奖励500元。
(二)信息稿件和理论文章
在县级《三江信息》等刊物刊登一篇,奖励20元。
在市级各部委办局刊物上刊登一篇,奖励40元。
在自治区级各类信息刊物刊登一篇,奖励100元。
在国家级各类信息刊物刊登一篇,奖励500元。
荣获县级理论调研文章奖一篇,按
一、
二、三等,分别奖励150元、100元、50元。
荣获市级理论调研文章奖一篇,按
一、
二、三等,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荣获自治区级理论调研文章奖一篇,按
一、
二、三等,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
(三)网络信息
在《程阳桥》《三江党建》等县级网站发表一篇,奖励10元。
在县各部委办局等网站发表一篇,奖励5元。
在市级网站发表一篇,奖励40元。
在自治区级网站发表一篇,奖励100元。
在国家级网站发表一篇,奖励500元。
(四)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文章在多家刊物上发表的,按最高级别刊物的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文章由两位或两位以上信息员合写的,按一篇均分奖励。
三、奖励依据
录用稿件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个季度初各信息员统一将录用稿件(获奖证件、文件等)的复印件汇总上交至乡宣传委员处。经审核、汇总后,统一发放奖金。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乡信息报道工作领导小组,由宣传委员担任组长。
2、健全制度。为了提高信息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每月通报一次信息宣传稿件上报及录用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交流学习活动,每半年召开一次业务培训会。同时,定期邀请上级信息部门的专家作培训讲座,提高信息员写作水平和整体素质。
3、工作纪律。为保证信息报道的真实性、政策性和政治性,凡涉及**乡重大事件、重要任务及负面信息的宣传报道,需上报乡主要领导审核,擅自发稿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查处;凡反映各线工作动态和工作经验的信息由宣传委员审核签发。一般性稿件,由信息员自行报送。
第五篇。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宣传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法院、法官、法制的宣传,有利于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理解法院工作,有利于展示新时期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法院及时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最终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干警参与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院宣传工作的开展,根据新闻宣传工作的特点、上级法院宣传工作考评办法以及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奖励范围为全院干警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图像、图片等新闻作品。
2、新闻作品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中央新闻媒体采用的作品。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法院网及其他全国性新闻媒体。
第二类为最高院、省高院与媒体合办专栏采用的作品。包括最高院与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合办的《经济与法》、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合办的《现在开庭》;省高院与与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合办的《法庭纪实》、与浙江人民广播电台合办的《法官在线》,管理制度《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第三类为省高院指定的省级媒体采用的作品。即《浙江日报》、《钱江晚报》、《浙江法制报》、《浙江工人日报》、《今日早报》、《青年时报》、浙江电视台、浙江人民广播电台。
第四类为其他省级媒体及市、区新闻媒体采用的作品。
二、奖励方式
1、宣传稿件一经被有关新闻媒体采用,除稿费归本人外,院里根据新闻媒体的类别以及具体稿费数额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
一、二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三倍的奖励;三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二倍的奖励;四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一倍的奖励。
2、奖金于每年年终一次性给付。每位干警在作品发表时,应及时告知办公室,并提供相应的录用证明以及稿费数额证明,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年终办公室根据每位干警全年新闻作品发表数,按照上述办法统计出奖励金额,由院里进行集中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年十月三十日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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