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活性炭公司员工不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因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各类事故,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全厂所有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的控制方法和内容。本制度适用于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不安全行为的人员。3职责
3.1安环办负责监督和指导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
3.2全厂所属部门、车间、班组广大干部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互相协作、共同查处、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3.3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生产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4各车间广泛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3.5各部门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3.6党政、工会、团委在开展“安康杯”、“安全活动月”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3.7工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冒险违章。4控制要求4.1定义
本办法所称安全行为是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行为。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
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违章作业: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
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4.2不安全行为性质界定原则
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
4.2.1a类是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4.2.2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4.2.3c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4.3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
4.3.1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a类)
(1)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及重大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2)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3)破坏厂内安全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4)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5)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吸烟、动用明火、未经审批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人员。
(6)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7)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8)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人员。
(9)其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2严重不安全行为(b类)
(1)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机构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而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3)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施工后没有及时恢复的。
(4)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5)擅自跨越设备或在设备上站立停留者。
(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操作人员。
(7)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未挂牌、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的操作者。
(8)用水冲洗电气、电缆、照明、信号线路及设备传动部件,或用水浇轴瓦降温的人员。
(9)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维修班长和司炉工。
(10)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设备上有人而进行起吊作业的操作者。
(11)锅炉管道带压维护或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断措施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12)用起重升降设备提运人的操作者和升降人员。
(13)危险化学品装运作业违反规定或装卸危化品车辆存在问题的操作工和责任人。
(14)未经许可擅自操作非本岗位机械设备的人员。
(15)非专职电气工作人员擅自安装、操作、检修电器设备者。(16)其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4.3.3一般不安全行为(c类)
(1)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定”原则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的责任人。
(2)交接班、点巡检等各项记录填写不规范,未定时进行巡检或巡检流于形式的人员。
(3)生产场所不按规定着装和佩带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口罩、耳塞、面罩、安全帽不系帽带)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人员。(4)违章占用消防或应急通道的相关责任人。
(5)运输车辆在未停稳并制动的情况下进行装载作业的装载人员。
(6)厂内车辆在厂区超速行驶的司机。
(7)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要害场所的非本岗位工作人员。(8)动火作业完毕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混运,暴晒、搬运时碰撞、滚动的操作者。
(10)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动火点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操作者。
(11)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或乙炔瓶没有回火防止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12)对于消防设施、器材未按照规定巡检、定期保养、维护而导致消防设施、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相关人员。
(13)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的人员。
(14)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处理的责任者。(15)其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4.4不安全行为预防
4.4.1各级管理部门应发挥最大潜能为员工提供有效的技能培训,配置安全可靠的设备设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消灭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诱因和土壤,为员工创造自觉规范作业的条件,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4.4.2某厂承担本单位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把员工不安全行为预防纳入整体安全管理方案之中,明确不安全行为控制目标;安环办应为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提供保障,把不安全行为管理纳入业务保安职责,将不安全行为预控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室。
4.5不安全行为检查
4.5.1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人员不安全行为的主体监督检查机构,其它部室均负有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车间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有现场监督和提醒不违章作业的责任。员工个人要履行按章作业的义务。
4.5.2不安全行为的检查要融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在各类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夜间督查中均要将不安全行为纳入检查范畴。
4.5.3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作业环境确定员工不安全行为检查重点。
4.5.4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岗位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均有责任和义务反映到安环办进行处理。
4.5.5所有检查信息均要纳入本安系统考核。
4.6不安全行为认定
4.6.1安环办要依据《焦化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进一步重新梳理完善不安全行为表现形式,并做好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工作。
4.6.2现场检查中,要按照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不安全行为认定,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
4.7不安全行为纠正
任何人发现不安全行为后,均要及时制止,同时告知当事人行为的危险性及其后果,并明确正确的方式、方法。
4.8不安全行为的治理
不安全行为的治理应遵循“以人为本、标本兼治、齐抓共管、严惩与帮教相结合”的原则。
4.8.1不安全行为治理的基本措施
(1)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要根据生产组织形式和能力变化、人员增减情况、设备更新、环境变化等因素,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持续做好员工的知识技能培训,特别要针对不同岗位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的培训。
(2)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从控制不安全行为出发,要持续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培训,消除员工头脑中对安全生产的一些错误倾向性,克服不安全的个性心理,端正安全工作态度,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避免不安全行为发生。
4.8.2不安全行为治理的针对性措施
(1)对单次发生c类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现场纠正和说服教育,同时本月的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
(2)对单次发生a类、b类不安全行为的人员,除按照本条第(1)款处理外,还要组织不低于8学时的停职培训,必要时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需要罚款的由安环办开具罚款通知书,由综合办公室在工资分配时直接从车间总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调离本岗位,并取消个人年度安全先进的评选资格。
(3)对出现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行为,要对其所在部门责任人进行连带警告或降职处罚;具体如下:
a.对于月度个人累计出现2次不安全行为人员、本人当月安全工资不予兑现并罚款500元,同时本单元或班组出现两人次不安全行为,对班长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人和班长批评教育。
b.对于月度个人累计出现3次不安全行为人员,本人当月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并罚款1000元,同时本单元或班组出现三人次不安全行为,对班长处以500元罚款,责任人和班长进行批评教育。c.对于月度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的不安全行为人员,退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同时本单元或班组出现三人次以上不安全行为,建议车间对班长给予撤职,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不低于3000元的罚款。
4.8.3对于公司安监局、设备中心部查处的人员不安全行为按照神新公司3号的相关要求来治理。
4.8.4对不接受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4.8.5对因不安全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据公司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8.6本办法中处罚和奖励低于公司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4.9不安全行为人员有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和地方有关机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不包括该部分处罚。
4.10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活性炭公司安环办。
4.11本办法自2013年4月26日起执行。
活性炭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治理办法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
治理实施方案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深化“三违”治理,规范员工操作行为,提高管理人员安全履职意识,遏制因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造成的各类事故,根据徐矿[2018]1号《二0一八安全工作意见》的要求,及徐矿集团《员工不安全行为界定范围》(徐矿司[2008]10号)《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标准》(徐矿司[2008]12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治理领导小组。党委书记、矿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经营副矿长任副组长,综合管理部、安全检查科、经营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员工不安全行为治理办公室设在安全检查科,安全检查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考核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成立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界定评审小组,由安监副处长任组长,安全检查科、综合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为评审组成员,负责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的风险等级进行界定。
二、指导思想
1保持治理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治理与防范结合,警示与处罚结合,加大违规人员的违规成本,提高治理质量,把治理重点放在现场,最大限度地消除现场违章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三、行为界定
员工的不安全行为,根据风险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中等风险、重大风险和特别重大风险。低风险、一般风险为不规范行为;中等风险行为为一般“三违”;重大风险和特别重大风险行为为严重“三违”。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的不同分为三类,即不尽职、不履职、严重不履职。
四、治理“三违”指标划分及考核
1、矿处级领导治理指标。矿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线矿领导,每月治理“三违”不少于2人次;其他矿领导每月治理“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
2、其他管理干部治理指标。项目部经理层领导及安全生产技术副总师每月至少治理一般“三违”1人次。项目部、本部安全生产部室及基层单位科(区)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治理一般“三违”1人次;安全生产部室、基层单位副科(区)级、技术主管及其他部门科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治理一般风险行为1人次;技术员、班组长、瓦安员每月至少治理低风险行为1人次;专职安全员每月至少治理一般“三违”1人次。
3、项目部每月必须完成四个“1”安全治理任务。“1111”即每月至少停面(头、系统)1次、查处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履职1人次、查处严重“三违”1人次、公开追查分析当月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1次。每月四个“1”安全治理任务作为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安
2全履职的主要考核依据。
4、凡职工被查处“三违”或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的,单位在接到安全部门下发座谈分析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单位党政主管带领当事人到安全部门进行座谈分析,凡不配合追查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追查分析会的,每拖延1天对单位考核500元、对党政主管及当事人各考核100元;在接到安全部门下发的座谈分析通知单之日起,单位不得安排其上班,灯房不得发灯,灯房向当事人发放矿灯的,对责任人考核50元/人次。
5.不安全行为及指标完成情况考核
(1)员工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详见徐矿集团《员工不安全行为界定范围》徐矿司[2008]10号。
(2)员工发生一次低风险行为考核50元;发生一次一般风险行为考核100元;发生一次中等风险行为(一般“三违”)考核200元;发生一次重大风险行为(严重“三违”)考核400元,发生一次特别重大风险行为(特别严重“三违”)考核2000元,年度内重复发生中等风险行为(一般“三违”)的加倍考核。安全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登记造册统计。
(3)有“三违”治理指标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标任务,完不成治理指标的管理人员考核300元/次,并按不履职论处。
(4)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违”指标的,按照处罚的一半数额给予奖励;超额完成“三违”治理指标的对等奖励。对治理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的人员奖励500~1000元;对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并经核查属实的人员奖励300~500元。
(5)各单位必须如实汇报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单位治理的各类员工不安全行为要真实,时间、地点、班次要同步,严禁弄虚作假。对“三违”治理弄虚作假的科区级以
3上管理人员,第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年度内第二次给予免职,对参与造假责任者考核500元。对“三违”行为纵容、包庇、袒护、说情的人员一律按“三违”处理。凡对“三违”查处、举报人员或配合调查的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被上级部门查处的一般“三违”,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分别罚款500元;严重“三违”或集体“三违”,当班班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跟班干部罚款30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
(7)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3000~5000元;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9)如果发现“三违”人员未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理、资料不齐全等情形,对项目部(单位)安全副经理(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科长(相关负责人)分别罚款1000元。
五、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的考核办法
1、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界定标准详见徐矿集团《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标准》徐矿司[2008]12号。
2、管理人员发现一次不尽职行为考核100元;发现一次不履职行为考核300元;发现一次严重不履职行为考核1000元。
3、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实行量化打分考核:有严重不履职行为的,发现一次扣15分,罚款1000元;有不履职行为的,发现
4一次扣8分,罚款300元;有不尽职行为的,发现一次扣3分,罚款100元;年度内累计扣分超过15分,再罚款1000元。
4、触犯徐矿集团“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徐矿司[2013]36号文件执行。
5、因管理人员不履职或员工不安全行为构成安全隐患的,按照安全隐患处罚及行政责任追究执行;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罚及行政责任追究执行。
六、其他相关要求
1、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作用。安全生产部门及其他职能部室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不履职行为不制止、重大质量问题及隐患不及时督促安排整改的,一经查实,干部按严重不履职行为处理,科员一律按“三违”论处,并调离岗位。
2、安全督察队及稽查小分队,对全矿管理人员(跟班干部、班组长及现场的安全员、瓦安员)、工人实行不定期动态稽查,及时查处员工不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职行为。
3、鼓励全员治理“三违”,发挥现场工人的监督作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必须坚决抵制,鼓励举报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4、各单位要加强自主管理和诚信建设,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治理力度,矿下达的治理指标要按旬落实到人,并严格按单位排定时间上报。推迟跨旬办理的,有一般风险指标的,每人考核50元/旬;有“三违”指标的,每人考核100元/旬;月底未能完成的,按完不成“三违”治理指标考核。
5、项目部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治理,与矿本部同等考核。矿将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异地项目部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不履职行为治理情况,检查结果纳入月度考核。
6、治理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的考核划归矿安全奖励基金,作为治理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专项奖励资金,逐月考核兑现。
7、经营管理部(企管)负责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8、物业实业管理中心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和员工不安全行为治理实施办法。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庞庄煤矿。
庞庄煤矿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
抄送:矿领导
第三篇: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包括对不安全行为的检查(互检、自检、抽检)、观察预警、识别研究、评审等。对不安全行为的责任追究执行矿安全问责制度。
(一)不安全行为检查
1、安全办作为本矿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全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矿、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
2、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由安全员、跟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3、定期检查每周与综合管理体系检查相结合,具体由各专业检查组组长召集,检查线路、人员安排由专检组组长安排。
4、动态检查除矿及各业务部门、专检人员日常随机进行检查外,还要以“小分队”的形式组织突击抽查,“小分队”的检查具体由安全办负责牵头组织,检查成员根据检查范围和专业由组织人随时召集有关业务部门人员机动性的组合。
5、不定期检查要重点突出中夜班的检查,“小分队”检查频次原则上每旬组织一次。
6、检查对照、规程、标准、岗位责任制等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
7、检查要把重点放在采掘、“一通三防”、管理、机电运输和外委施工队伍现场管理上,对于井下重点工程和搬家倒面、打眼放炮工程、大型器材长距离运输等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8、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提出经济处罚、待岗培训直至行政处理意见,并要及时通报全矿。
9、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10、各单位每周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11、带班队长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的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对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驻矿安全办进行处理。
12、区队要建立自检记录,要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区队要建立人员不
安全行为管理台帐,对不安全行为要有分析改进计划。
13、长为本班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察觉他们工作中的情绪变化。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14、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班组作业岗位各自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又相互制约,必须形成无隐患、无缺陷、无违章的作业氛围。
15、每周班组要在区队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一次安全活动,组织讨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日常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成员要客观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绝。
16、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不安全行为管理分析会,对本单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从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家庭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
17、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员工的原则,不能给被检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
18、各部门对每次检查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全办,由安全办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违章时间、违章情况、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二)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预警
健全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机制,通过观察及预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
措施予以制止或纠正不安全行为,降低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率。
1、针对新上岗、经常出错、喜欢冒险等容易出现不安全行为的员工,各单位要制定作业任务观察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由单位的管理人员按照规程、任务工序对观察对象的作业全过程进行观察。
3、观察时要根据编制的观察表进行,确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并详细记录。
4、观察结束后,与作业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将观察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和处理意见。
5、班组要按拟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分解落实,限期纠正,对于当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6、在安全例会上,对发生频率高、危险性高、涉及到多工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重点通报,明确不安全行为的纠正焦点,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扭转不安全行为频发的趋势。
7、通过征集和民主讨论,掌握易于操作、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工作。
(三)员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研究
1、行为痕迹主要是看不安全行为发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会留下一定的行为痕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只有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而不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
2、针对不安全行为痕迹的特点,对于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控制必
须要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
3、对于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的行为痕迹后,要立即通知当班安全员、跟班人员到现场进行责任认定。
4、安全员到现场后,要及时联系责任区域带班队长到现场,根据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及责任区队。对于痕迹的认定存在技术难度的,要通知矿生产办、设备科等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认定。
5、对于一般的不安全行为,按照不安全行为处罚条例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处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及重大以上机电运输事故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落实,并下发通报进行处理。
6、采掘、机、运、通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对所管范围进行经常性抽查,及时准确进行不安全行为痕迹识别,对易发生事故地段要重点监督,对有不安全行为迹象的人员进行特别关注,反复提醒警告。
7、对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识别主要管理部门为处,要建立“三违”及事故管理台帐,划分不安全行为类别,通过对不安全行为的研究,找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规律,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
(四)员工不安全行为评审
1、安全办每月对各单位员工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汇总,分析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规律,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2、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寻找工作上的差距,提出具体的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3、每年底对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进行研讨,找出不安全行为引发的心理状态,掌握发生的规律,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5、安全办每年底对全矿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于管理制度、措施、检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完善和改进。
5、日常员工安全行为规范按照《员工岗位行为规范》执行,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二
十、安全举报制度
1、为了更好地查处井下各存在的隐患和存在在三违行为,矿决定在全矿范围内建立全员抓安全,查隐患的活动。
2、每一名职工都可以向矿部门上报工作中存在原隐患和三违行为,各单位工人将知道的隐患,存在的危害性及解决的办法以书面形式随时向矿安全管理部门提交,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整理。
3、矿根据隐患情况视隐患程度将分别给予10-100元不等的奖励。对井下“三违”行为,凡工人举报者,一经核实,按每次对举报人员奖励50元,同时为举报人员绝对保密。
4、对举报重大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的,一经查实,经矿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给予重奖。
第四篇:员工不安全行为矫正管理办法员工不安全行为矫正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消除隐患,加大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管控,减少或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发生,采用多方面的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按章作业,控制各类事故,保障职工利益,促进矿井人员行为安全管理逐步规范,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按等级矫正措施
一、低等级不安全行为人员
1.根据《矿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处罚标准》确定处罚。
2.班前会点名教育。
二、一般、中等不安全行为人员
1.按照《矿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调度会通报,责任单位在安全宣传栏曝光公示。
3.由本单位书记做好思想认识教育,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队内组织进行培训学习。
4.个人写出书面检查,深刻反省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并在本队班前会上进行检讨,同时将检讨书在安全宣传曝光栏曝光。
5.本月累计发生二次以上中等风险等级的不安全行为人员,按照重大不安全行为人员矫正。
三、重大不安全行为人员
1.按照《矿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全矿通报,并在矿公示栏或安全宣传栏公示。
3.本年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先。
4.停工学习7天,由矿安管办组织待岗培训,严格的闭卷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安全矿长谈话后方可上岗。停工学习人员学习考试成绩由安全办进行分类归档管理。
5.培训学习后写出学习心得,总结教训,并在队内班前会做出承诺。同时将承诺书在安全宣传曝光栏公示。
6.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有重大不安全行为者,除按上述条例矫正外外,停工培训期间必须和安监员一起入井,查处中等以上不安全行为1起,否则不得复工。
四、特别重大不安全行为人员
1.按照《矿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外,同时正式工给予行
政处分,班组长以上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给与留职查看、撤职等处分,劳务工扣除一个月工资,外委队人员清除出矿。
2.全矿通报,并在矿公示栏或安全宣传栏公示。
3.本年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先。
4.停工学习15天,进行三级(班组、区队、矿)培训,队内培训5天,矿内培训10天。严格的闭卷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安全矿长谈话后方可上岗。停工学习人员学习考试成绩由安全办进行分类归档管理。
5.培训学习后写出学习心得,总结教训,并在队内班前会做出承诺。同时将承诺书在安全宣传曝光栏公示。
6.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有特别重大不安全行为者,除按上述条例矫正外外,停工培训期间必须和安监员一起入井,查处中等以上不安全行为2起,否则不得复工。
第二条停工学习人员考试成绩不低于90分及格,不及格人员给与补考一次,两次考试不及格继续停工培训。停工培训期间只给发放基本工资。
第三条根据停工人员的工种、违犯不安全行为的情况及情节制定学习内容,具体培训内容有:
1.安全思想认识教育,解决思想问题。
2.岗位职责,岗位操作流程,作业规程。
3.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4.本岗位危险源辨识。
5.相关事故案例学习。
6.不安全行为对集体和自己造成后果的有关材料。
7.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矿相关安全生产文件及规程措施。
第四条所有不安全行为人员必须实施矫正记录,汇总安管办存档。矫正记录表见附表1。
第五条全矿开展不安全行为预防及思想活动教育。
1.矿党委、工会定期做好不安全行为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工会、家属协管会、安全办、综合办要做好不安全行为人员家访工作。
2.安全办每季度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座谈会,时刻掌握“不安全行为”人员思想变化,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3.工会、安全办要每年度内组织2次“不安全行为”人员参加的事故案例宣讲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4.以班组建设为载体,开展创建无“不安全行为”区队和班组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由安管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不安全行为矫正记录表
第五篇: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为规范井下人员操作,防止发生人身事故,提高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不安全行为检查
1、安全部作为本矿的安全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对全矿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都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
2、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是每周两次,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动态检查由小班安检工对各作业头面进行顶岗,对所顶头面进行实时管控。
3、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要依据本单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相关考核意见。
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
6、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员工的原则,不能给被检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
7、各单位由单位正职牵头组织负责对本单位井下现场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的纠查。
8、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班前会上对职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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