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仁和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2012年10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我校的发展和教育教学的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和尊重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学校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通过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办法,评先晋级、教师绩效工资、资金分配方案,教职工业务进修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各类补贴分配原则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每学期对学校校级和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且纳入绩效工资量化分配。根据上级和校长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校级和中层领导干部的人选,供上级和校长任命干部作参考。
第八条教代会应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九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校长的决定。属教代会“审议通过权”范围内的重2大问题,需教代会和校长双方认可,方能公布实施。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的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凡在本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加入工会组织的学校教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具有政治意识,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大局意识,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具有代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敢于和善于反映群众呼声;具有责任意识,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水平,了解和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年级为单位,按照代表名额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教职工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采用带名额的方式(不占选举小组代表名额的方式)分配到小组由教职工选举。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一般占全校教职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代表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工人、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教职工代表按年级组组成代表3组,推选组长。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教代会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有权按民主程序监督、撤换或罢免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设列席(特邀)代表,列席(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太多。列席(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有提出方案和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4、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因行使民主权利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大会的决议,完成4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按照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规定,本校建立教代会制度。第十九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数本校定为11人,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但产生的主席团成员应有教职工代表中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也必须有教职工代表中的教师代表且应占多数。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一届,换届改选。主席团常任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工会主席担任。第二十条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能:主持大会和大会选举;听取和综合代表组对各项议题讨论审议的意见;研究大会议题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处理大会期间提出和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一般在年末或年初择期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凡需经教代会的选举或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应当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根据教育教学改5革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如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来确定,但每次会议的议题突出2—3个,不宜太多。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和教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并向下一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及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2、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教代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6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3、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动员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5、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6、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及时与学校沟通;第二十七条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只适用于XX县区仁和镇中学。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县区仁和镇中学工会
2012年10月
第二篇:马路镇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马路镇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实现学校管理体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职权
第二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内行使以下职权:
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一)审议建议权
l、基本范围。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的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学校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工作程序:
(1)校长(学校行政)将需提交讨论的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等意向,向教代会、校工会通报,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信息。
(2)在起草校长《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期间,教代会、校工会向校长反馈信息,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
(3)校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十天前发给教代会成员。
(4)将校长《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5)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作出决策。
(6)教代会对已经审议通过的决策方案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权和审议决定权
1、基本范围。审议通过校内教职工聘任制度或方案、校内奖惩制度、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或方案。
2、工作程序
(1)学校行政和教代会、校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了解群众意愿,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3)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方案提前十天发给全体教职工,经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4)教代会对方案和制度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5)校长颁布施行方案。
(6)对有些一时难以把握或者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过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行。
(三)评议监督权
l、评议监督权的内容:
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根据上级领导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校长人选的工作。
2、评议范围:
主要是校级行政领导干部。
(1)组织领导:教代会在校党支部领导下进行;
(2)评议内容: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3)评议原则:遵循党的干部政策,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程序评议干部,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4)评议形式。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述职,在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然后采用书面测评形式进行评议。
第三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四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我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第五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三)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闭会期间由工会组织参加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活动。
第六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第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三)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
第四章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第八条教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1.教代会提案表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屹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
2.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3.提案一般应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
4.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教代会提案小组(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
1、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
2、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
3、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符合以上三点要求,可视为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
2)提案登记。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视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3)提案落实。大会闭会后,教代会提案小组(工会)将会同学校党政工领导协商决定,将提案送到有关承办部门,并督促该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立案的提案要将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提案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5.教代会提案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
6.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并评选出最佳提案,由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
7.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第九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两次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各代表团说明原因。如遇重大问题时,教代会筹备小组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校党党支部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并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对学校制度和分配方案等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经校工会委员会、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报请校党支部同意后,提交教代会审议,最后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确定议题、进行教代会预告和起草文件等。
1.学校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每次大会突出
一、二个议题。
3.大会召开前,学校工会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教代会召开的预告,形式可采用全教会或网上预告。
4.承担教代会筹备工作以工会委员会为主。
5.校长负责起草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与文件,于大会十天前交教职工审阅。
6.实施教代会报告制度(报上级教育工会)。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为大会召开做好思想和组织上的准备
1.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1)教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由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占主席团人员半数以上。
2)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预备会议举手或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3)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
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3.听取教代会筹备组关于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通过大会议题及议程。
5.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校长做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2.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可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提案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及落实情况的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议上已统一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3.组织代表组继续讨论审议并通过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
4.教代会正式会议可以安排一定时间大会发言,对校长工作报告和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召开教代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有关部门问题的决议草案;讨论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首届、换届)。
6.宣布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然后大会闭幕。
7.闭幕后教代会秘书组做好大会总结,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规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工会。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第十三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制定召开教代会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做到每年大会召开前培训两次,每次定内容。
3.制定教代会质量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教代会质量评估制度:
1)选举产生由党组织成员、工会干部、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工作小组,该评估小组平时就作为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
2)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工作小组在每次教代会闭幕后组织教职工填写教代会质量评估表。
3)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工作小组每年一次组织教职工填写(自查表),并负责汇总数据。
4)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教职工意见、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自查表的数据,结合座谈会听取的意见,写出分析报告交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4.召开党、政、工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向全体教职工汇报,并实施整改。
5.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代会通过,报校党支部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马路镇中学工会委员会
第三篇:向明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向明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的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向明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我校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相关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向明中学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经校长同教代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中层干部人选。
第七条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和行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校长和行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以教研组、行政、教导处和后勤处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25%;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一线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5%以上。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教代会的各项选举、被选举和表决;
(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四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教代会设主席团。主席团应由学校教代会的代表组成,成员11-13人。组成人员的构成中,应包括一线教职工代表和具有代表身份的学校党政工干部。
第十六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会和教代会领导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或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要求,经主席团审议后方能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教代会主席团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代行教代会的职权;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
问题,可由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工作,提请确认;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主席团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会议、换届选举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和替补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和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协助主席团工作;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全体大会通过后实施。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教代会主席团
第四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XX县区挖色镇中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我校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在校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党支部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学校的发展战略目标而努力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所作的工作报告,对有关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事务公开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聘任、奖惩、重大福利、收益分配,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推优评先、分配改革方案的原则和办法。
(三)讨论决定学校管理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提出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在校党总支领导下,分配主管部门和学校总体安排,参与民主评议中层领导干部以上管理人员。
(五)向上级工会推荐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各完小文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的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主。因此,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一般在60%左右,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40%。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合一。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按以下情况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期间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校内调动一般应予以保留其代表资格。
(二)教代会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和留用察看,其代表资格自其开除和留用察看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1年以上不参加教代会活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五)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有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并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六)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由原选举单位报学校工会备案。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提案;
(三)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四)参加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和控告。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
(二)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努力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群众的诉求。实事求是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开会期间,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和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邀请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
(一)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换届前,由主席团根据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数,报校党总支审查。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及其他代表,高级职称教师应占一定比例。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2、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需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有工会负责人担任。
(二)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订;4起草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重要事情。
第十四条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讨论和通过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有关重大事项;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代表行使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时,要行使票决制。
第十五条每次教代会的议题,要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教代会做出的决定,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代表提交的提案要得到及时办理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由一所或几所学校为单位建立代表团,有本团代表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八条教代会设立民主管理及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福利监督、委员会、宣传教育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必须经教代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大会闭幕期间,如有需要协商、讨论决定,并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经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校党总支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大会或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在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校工会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工作组、会务组、秘书组等与大会召开有关的工作组织;
(二)会议闭幕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心校工会负责解释。
XX县区挖色镇中心学校小学教育工会委员会
二〇〇年九月一日
第五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xx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教育法》、《教师法》的有
关规定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为依法保障本院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学院,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充分发挥它在参与学院重大决策、监督干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院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院各项任务。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总体发展规划方案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与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的分配条例和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