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辽 宁 汽 贸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安 信 咨 询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2004 年 9 月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本 合 同 由 辽 宁 汽 贸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汽 贸” ) , 与 沈 阳 安 信 咨 询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安 信”) ,于 2004年 9 月 17 日 在 沈 阳 签 署 。
合 同 双 方 达 成 如 下 条 款 :
1. 服 务 内 容
(1) 在 客 户 的 支 持 下,咨 询 顾 问 应 提 供 合 同 附 件 (即关 于 辽 宁 汽 贸 有 限 公 司 的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建 议 书,简 称 “项 目 建 议 书” )所 规 定 的 咨 询 服 务。
(2) 咨 询 顾 问 应 按 本 合 同 附 件 (即 项 目 建 议 书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交 项 目 的 咨 询 报 告 。
2. 服 务 期 限
咨 询 顾 问 应 在 本 合 同 签 署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开 始 工 作 , 并 在 开 始 工 作 后17 周 内 (即 85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服 务 项 目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 逾 期 无 法 完 成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工 作 和 报 告 , 经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具 体 的 延 长 期 限 。
3. 付 款 方 式
咨 询 服 务 费 用 付 款 安 排 如 下 :
(1) 合 同 金 额
安 信 提 供 合 同 附 件 (即 项 目 建 议 书 ) 所 规 定 的 咨 询 服 务 ,汽 贸 支 付 项 目 专 业 服 务 费 ( 含 税 ) 为 人 民 币贰 拾 肆 萬 元 整。
(2) 付 款 安 排
付 款 安 排 如 下 :合 同 签 字 后 三 日 内,汽 贸 向 安 信 指 定 的 帐 户 支 付 项 目 金 额 的40%;在 项 目 的 第 三 阶 段 结 束 后一 周 内, 向 安 信 指 定 的 帐 户 付 总 额 款 项 的40%;在 项 目 结 束 后一 周 内, 支 付 总 额 款 项 的20%。
4. 项 目 管 理
汽 贸 和 安 信 组 成 联 合 项 目 组 , 双 方 各 派 数 名 同 事 共 同 工 作 。 为 保 证 项 目 的 质 量 和 减 少 项 目 实 施 难 度 , 双 方均 应 指 派 专 人 担 任 项 目 成 员 ,并 设 立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项 目 进 行 宏 观 控 制 , 以 保 证 项 目 的 质 量 和 效 果 。
5. 服 务 标 准
安 信 应 提 供 符 合 职 业 道 德 标 准 、 国 际 专 业 标 准 的 咨 询 服 务, 并 提 供 高 质 量 、 符 合 汽 贸 需 求 、 可 操 作 的 项 目 文 本 。
6. 服 务 承 诺
待 项 目 结 束 之 后,安 信 咨 询 公 司 为 汽 贸 公 司 提 供 3 个 月 免 费 的项 目 执 行 指 导 , 对 项 目 执 行 效 果 进 行 跟 踪 服 务。
7. 资 料 的 所 有 权
任 何 由 安 信 依 据 本 合 同 形 成 的 最 终 项 目 产 出 ( 包 括 研 究 报 告、 设 计 或 其 它 资 料 、 图 表 及 上 述 文 件 的 软 件 形 式 ),除 特 别 规 定 外 ,汽 贸 公 司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 未 经 安 信 同 意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任何由辽宁汽贸提供或安信咨询公司调查所得的辽宁汽贸资料、文件和其他载体的信息,安信咨询公司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汽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
8. 合 同 适 用 法 律 及 合 同 语 言
本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约 束 , 合 同 使 用 中 文 版 本 。
9. 合 同 的 变 更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 若 汽 贸 或 安 信 任 何 一 方 希 望 对 合 同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需 合 同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签 订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10. 争 议 的 解 决
经 合 同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仍 未 能 解 决 的 与 合 同 相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 应 依 据 中 国 的 法 律 向 中 国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仲 裁 。
11. 违 约 责 任
若 安 信 未 能 按 服 务 承 诺 履 行 咨 询 服 务 , 汽 贸 将 保 留 在 收 到 付 款 通 知 书 后 延 期 支 付 的 权 利 。 若 汽 贸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未 经 双 方 同 意 终 止 项 目 , 汽 贸 应 按 项 目 进 度 支 付 给 安 信 对 应 数 额 的 合 同 款 项 。
12.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自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13. 合 同 附 件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附 件 为 :辽 宁 汽 贸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建 议 书 。
辽宁汽贸有限公司
沈阳安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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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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