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齐齐哈尔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doc

上传人:s4****5z 文档编号:8954522 上传时间:2025-03-09 格式:DOC 页数:68 大小:108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齐齐哈尔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齐齐哈尔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齐齐哈尔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齐齐哈尔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等各类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宗旨,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编 学籍管理     第三章 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二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的重要标志,是制约学生参加校内各项活动的重要手段。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其选课、听课、实验、考试等教学活动视为无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册。注册时间为开学两周内,逾期未注册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 新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所学专业编排班级及学号,学号直到离校不变(包括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等)。     第二节 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是指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过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后作出的最终评价,学校根据学生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及其所取得的学分考察学生在学校的培养过程中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察其是否完成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学业,达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计划修读完某门课程经考核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或五级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即0-100分);考查课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中任意选修课按两级分制记分(即及格、不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学期末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是指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期末成绩等按照一定比例构成的课程学习综合成绩。     第十四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精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我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的高低将作为学生取得学位、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任意选修课不参与学分绩点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积点系数=(该门课程成绩-50)/10     若某门课程百分制成绩≥60分,则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积点系数×学分。     若某门课程百分制成绩<60分,则课程学分绩点为0。     当一门课为考查课时,其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对应的课程积点系数分别4、3、2、1、0。     2.平均学分绩点     某一阶段平均学分绩点=某一阶段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某一阶段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五条  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期末考试成绩大于等于45分小于60分者,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补考通过后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第十六条  重修成绩记载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试成绩45分以下或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若重修考核仍不及格,可继续申请重修,重修的考核成绩均注“重修”次数。任意选修课及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不组织补考,任意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实践课程必须重修取得成绩。另外对自己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仅限一次),课程成绩取初修考核与重修考核成绩较好的一次,此类重修考核成绩不注“重修”字样。重修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交纳重修费并不得申请免考勤(免听)。     第十七条  缺考、违纪、作弊成绩记载     学生无故缺考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均记为0分,严重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期末所有课程的考核考试资格,待重修后取得成绩。     第十八条  缓考成绩记载 缓考课程不计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在60-70分之间按60分记载,70分以上降10分记。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期末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下学期开学后六周内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并向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处提出成绩补报或更正申请,经教务处核实,确系任课教师原因,则由任课教师填写《错漏报成绩更正申请表》,超期上报者,教务处不再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免修     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的学生,对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内容,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须提交自学笔记、练习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已取得学分,可在选修课时间内(每学期第15~16周)提出免修申请(只能免理论授课部分),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由教务处安排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在80分(良好)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正常修读。每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免修两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  免考勤(免听)     1.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有关部门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其活动期间免考勤资格,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2.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可申请办理相应的免考勤手续。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考勤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照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方能取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若不及格将作重修处理。学生一学期免考勤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第二十二条  提前修读     对学习优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可从第三学期开始,允许提前修读本专业或其他专业高年级课程,但该学生以前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3.0(含3.0)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下列课程不准免修或免考勤。     1.马列主义理论课;     2.思想政治教育课;     3.体育课;     4.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节 主辅修、双学位     第二十四条  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我校实行主修辅修制,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生。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后,毕业时仍以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为准,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参加所辅修专业毕业答辩通过后,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双学位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学士学位(即第一学位)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跨 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的学士学位(第二学位)。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详细规定见《齐齐哈尔大学实行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制的暂行规定》。     第四节 学籍警告、退学试读及退学     以下学籍处理中体育参与学分绩点计算,但不及格科目计算不包含体育和任意选修课。     第二十六条  学籍警告     学期末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且学期平均学分绩点1.3(不含1.3)以下的学生予以学籍警告。     第二十七条  退学试读     (一)满足下列条件者,给以退学试读处理。     1.连续两次警告或累计三次警告者;     2.学期内有三门(含三门)以上重修科目且学期平均学分绩点1.0(不含1.0)以下者。     (二)试读期为一学期。     (三)如果学生在退学试读一学期内无重修科目,或只有一科重修且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者(含2.5),则解除试读。     第二十八条  退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包括:     (1) 接到退学试读通知二周内不申请试读者;    (2) 未达到“退学试读”解除条件者;     (3) 经退学试读解除后,又一次达到“退学试读”标准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理论授课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除服兵役者外,学生自入学报到日起在校学习年限累计超过六年者;     9.因病应休学,经动员无效,且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九条  因符合第二十三条1中(2)、(3)规定的由于成绩原因受到退学处理,但在校学习年限累计未超过六年者,均按照下列相关规定执行:     1.符合退学条件的联合办学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科目小于5科(含5科),其他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科目小于4科(含4科)者,均按照退学试读处理,跟原班继续学习。     2.其它不在上述处理范围内的情况,按照允许申请提前延长学习年限的处理,学生须申请填写《学籍变动表》,并转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因其它原因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接到退学决定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由于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而需要退学的学生,如果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确认,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提前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多不得超过6年,转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详细规定见《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及提前延长学习年限)为3-6年,不包含服兵役情况。     第四十条  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回家疗养,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     2.休学期间医疗待遇,执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其它原因休(停)学的学生休(停)学期满后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学籍处理申请提前延长学制、休学期满复学后一律按照教务处的要求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并按照相应年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学校承认其在原年级所修课程的规定如下:     1.人才培养计划中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课程可以免修;     2.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删减的原专业课程可记入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3.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删减的原不及格课程可不再重修。     第七节 学生证与校徽     第四十六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表明身份、参加各种考试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期期初报到时,应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方有效。     第四十八条  学生证中乘车区间终到站,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或离家较近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出具户籍部门的迁入和迁出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转学、退学、休学等学籍发生变动时,必须到教务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将学生证丢失,应按学校指定时间到教务处学籍科补办。      第五十一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或转借他人。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持证人负责。      (二)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购买半价优待票或进行替考,一经发现,除没收相关证件外,还要给予持证人相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证只限一人一证,学生若有一人多证现象,学校发现将没收其多余证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佩带校徽,校徽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我校本科生学制为四年,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于下一学期初申请参加结业换证考试,达到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要求,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年限为结业后两年期限。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历电子注册日期按照发证日期注册。     第五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相关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但最少修满三年。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提前就业,也可辅修第二专业或选读其它课程。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补办证明书程序:     (一)本人填写补办申请表;     (二)在学校档案馆出具档案证明,将高考招生录取名单复印后加盖档案馆公章;     (三)将以上材料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进行审核,同时交本人两张近期免冠照片;     (四)学校审核通过后,将材料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补发证明书。     第九节 学位     第六十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节 其他     第六十一条  教务处为齐齐哈尔大学负责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的机构。     第四章 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     第六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十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或两年(专科一年、本科两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十五条  学生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的重要标志,是制约学生参加校内各项活动的重要手段。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其选课、听课、实验、考试等教学活动视为无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册。 新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所学专业编排班级及学号,学号直到离校不变(包括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等)。     第二节 成绩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完某门课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按五级分制记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批准为免考勤的除外),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不论何种原因,缺课学时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计划授课总学时的1/3者;     (二)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1/3者;     (三)无故缺席该门课程的实验两次及以上者。     第六十八条  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有关部门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其活动期间免考勤资格,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课程不准免修或免考勤。     (一)马列主义理论课;     (二)思想政治教育课;     (三)体育课;     (四)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七十条  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     学生每学期因考试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后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第七十一条  缺考、违纪、作弊成绩记载 学生无故缺考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均记为0分,并参加学期初补考取得成绩。     第七十二条  缓考成绩记载     缓考成绩在60-70分之间按60分记载,70分以上降10分记。     第七十三条  留降级成绩记载     留降级前一年中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留降级一年内不允许选修后续课程。     第三节 跟班试读、留降级及退学     第七十四条  跟班试读     (一)跟班试读条件:     1.学期考核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2.同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两门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以下称积科)。     (二)跟班试读只允许一次,试读期为一学期;     (三)跟班试读生在试读期结束时,达到规定条件者,可解除试读,恢复为原班正式生;     (四)解除试读应具备的条件:     1.跟班试读时的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及格;     2.试读学期没有积科;     3.试读期间表现好,未受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留、降级     (一) 留降级条件:     1.学期考核有四门课程不及格,且在此之前没有积科者;     2.学期考核有三门课程不及格,且在此之前只有一门积科者;     3.在校期间累计有三门积科者;     4.跟班试读解除后,再次达到跟班试读条件者;     5.跟班试读结束后,未达到解除试读条件者。     (二)上述情况发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称为降级,须跟下一年级第二学期上课,发生在第二学期,称为留级,须重读;     (三)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门数,可跟班试读;     (四)留降级学生,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留降级学生如无学制相近专业,可准予随原班试读。     第七十六条  退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包括:     1.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五门及其以上者;     2.在校期间积科累计四门及其以上者;     3.学期考核有三门课程不及格且积科超过一门者;     4.连续两学期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理论授课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的,不是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接到退学决定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十二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此外学 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八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拟转入院系审核,由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函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八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专科生为3-4年,本科生为4-6年。     第八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八十七条  专科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本科学生可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     第八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九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九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节 学生证与校徽     第九十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表明身份、参加各种考试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九十三条  学生在每学期期初报到时,应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方有效。    第九十四条  学生证中乘车区间终到站,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或离家较近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出具户籍部门的迁入和迁出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    第九十五条  学生因转学、退学、休学等学籍发生变动时,必须到教务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将学生证丢失,应按学校指定时间到教务处学籍科补办。     第九十七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或转借他人。如有上诉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持证人负责。      (二)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购买半价优待票或进行替考,一经发现,除没收相关证件外,还要给予持证人相关纪律处分。     第九十八条  学生证只限一人一证,学生若有一人多证现象,学校发现将没收其多余证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十九条  学生应佩带校徽,且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一OO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一O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第二年可以参加结业换证考试,达到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要求,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一O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相关学习证明。     第一O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O四条  补办证明书程序:     (一)本人填写补办申请表;     (二)在学校档案馆出具档案证明,将高考招生录取名单复印后加盖档案馆公章;     (三)将以上材料交教务处学籍科进行审核,同时交本人两张近期免冠照片;     (四)学校审核通过后,将材料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补发证明书。     第八节 其他     第一O五条 教务处为齐齐哈尔大学负责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的机构。     第五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O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凭本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有效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一O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一O八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定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一O九条 新生在开学后二个月内,老生在新学年一个月内,必须交纳培养费(计划外研究生)、住宿费、杂费等,否则不予办理入学或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注册的研究生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学习等一切待遇,其所修课程的成绩及学分不予认可。     第一一O条 每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在开学后三天内到所在学院注册,由各学院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研究生注册情况汇总表》报研究生处。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按时注册,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一一条 在籍研究生必须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一一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     第一一三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一一四条 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由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按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计入本人总学分。     第一一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一一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补考或者重修。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一一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与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     (二)原指导教师变动,且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     (三)身体条件变化;     (四)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五)其他特殊原因。     第一一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一一九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或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及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转学至外单位: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由本人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经两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转入者的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符合本校培养研究生要求,并由其本人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