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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事故责任者处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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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基层单位事故责任者处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及事故责任者的定义,事故责任划分原则,处分分类,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事故责任者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构成犯罪行为的事故责任者处理。 2 引用标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党纪政纪处分办法(试行)》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7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公司事故暂行管理规定》 《公司事故管理办法》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定义 a)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b)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c)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烧毁的事故。 d)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航运规则及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e)人员伤亡事故:指上述火灾、交通事故以外,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f)事故责任者:系指对造成火灾、爆炸、电气、设备、生产操作、交通及人身伤亡等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 3.2 事故责任者分类 事故责任者按事故原因构成分为直接责任操作者和间接责任操作者(领导责任者),事故责任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分为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3.2.1 事故直接责任者 凡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均为事故直接责任者。 3.2.2 事故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凡对间接导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均属事故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2.3 事故主要责任者 凡事故责任者(间接或直接)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均属事故主要责任者。 3.2.4 事故次要责任者 凡事故责任者(间接或直接)在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中,所起作用属次要地位者,均属事故次要责任者。 4 事故责任的划分 4.1 凡由设计缺陷导致事故发生,要追查设计者和审批者的责任。 4.2 已发现设计有缺陷,领导不采取措施而导致事故的,由领导承担责任。已制定措施,由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承担。 4.3 由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而相应的操作规程等未及时修订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其修订部门负责。已修订而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相关领导负责。 4.4 研究、设计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新产品设计时,必须是控制手段齐备,安全装置齐全好用。否则,发生事故首先追查研究、设计单位责任。 4.5 基建部门严格按图施工,无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物资供应部门严格控制物资采购质量,对因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负责。 4.6 操作员必须培训考核取得安全作业证。无证独立操作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违章发生事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 4.7 未获得独立上岗操作资格的人员(包括外来学习、实习、参观等人员),擅自操作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具体岗位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和安全作业证)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具体岗位操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4.8 企业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追查主要领导责任。 5 管理职责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暂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专业部门组织相应的事故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报安全环保部。 5.1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重大及以下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进行调查。 5.2 生产部负责组织对非计划停工和重大及以下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5.3 机动部负责组织对重大及以下机械设备、仪表、电气事故进行调查。 5.4 交通事故由(吉化集团公司)江北公安局交通科出具调查结论。 5.5 由安全环保部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 5.6 事故调查时,根据事故性质,牵头部门组织事故单位、工会、组织部、人事部、纪委(监察部)等有关人员参加调查,确定或拟定处理意见。 6 事故责任者的处分 6.1 事故责任者处分类别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大类。 6.1.1 行政处分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留厂察看; g)开除厂籍。 6.1.2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从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或免奖。 6.2 事故责任者处分依据 6.2.1 事故责任者处分根据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事故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度)大小,及其对事故应负的责任(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依据事故调查的结论给予处分。 6.2.2 事故分类 a)轻微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轻伤1至2人; 2)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 b)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重伤1至2人(含2人); 2)一次轻伤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 4)一次漏油0.2吨至10吨(含10吨); 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以下(含10吨)。 c)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1至2人; 2)一次重伤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11人); 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5)一次漏油10至50吨(含50吨); 6)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至50吨(含50吨)。 d)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2)一次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4)一次漏油50吨以上; 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50吨以上。 6.3 事故责任者处分办法 6.3.1 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本人受伤,罚款1000元。连带责任的直接负责人罚款200元。 6.3.2 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为非受伤害者,罚款1500元。连带责任的直接负责人罚款200元。 6.3.3 轻伤事故次要责任者本人受伤,罚款200元;轻伤事故次要责任者未受伤害罚款500元。 6.3.4 一次事故轻伤3人以上,其事故主、次责任者处理按重伤事故责任者处理。 6.3.5 重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为受轻伤以上者,罚款2000元,连带责任的直接负责人罚款500元。 6.3.6 重伤事故主要责任人为非受伤害者,罚款2500元,连带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6.3.7 重伤事故次要责任者本人受伤,罚款500元;重伤事故次要责任者未受伤害罚款1000元。 6.3.8 发生重伤事故基层单位的安全员罚款500元,主管安全的基层事故单位领导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基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罚款1000元。 6.3.9 一次事故重伤3人以上(含3人),其事故责任者处理按死亡事故责任者处理。 6.3.10 重大伤亡事故死亡1人的,其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中未受伤害)解除劳动合同;事故主要责任者受轻伤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罚款3000元,属蓄意违章的事故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事故主要责任者死亡,不追究处分,但属蓄意违章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6.3.11 死亡1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其事故次要责任者(事故中未受伤害),罚款2500元;事故次要责任者受轻伤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罚款2000元;属蓄意违章的事故次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事故次要责任者死亡,不追究处分,但属蓄意违章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6.3.12 死亡1人的重大伤亡事故,连带责任的直接责任人记过,其基层责任单位安全员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管理岗位;事故基层单位主管安全的车间领导免职,车间主要领导降职,厂级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厂级主要领导给予记过处分。 6.3.13 死亡2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其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中未受伤害)解除劳动合同。事故主要责任者受轻伤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罚款5000元,属蓄意违章的事故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事故主要责任者死亡,不追究处分,但属蓄意违章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6.3.14 死亡2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其事故次要责任者(事故中未受伤害),罚款3000元;事故次要责任者受轻伤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罚款2500元,属蓄意违章的责任者开除厂籍;如事故次要责任者死亡,不追究处分,如属蓄意违章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6.3.15 死亡2人的重大伤亡事故,连带责任的直接责任人记大过,事故基层单位安全员下岗;基层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厂级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厂级主要领导给予降职处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安全总监、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报请上级批准给予处分。超出以上事故性质的另案处理。 6.3.16 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单位每重伤1人次罚款5元/人均;事故单位每死亡1人罚款30元/人均。 6.3.17 死亡事故中有重伤,或有设备财产损失的,按实际情况在上述处分基础上加重处罚。 6.3.18 发生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生产、设备、火灾等)而无人员伤亡,处罚如下(本条款适用于外单位在公司内造成事故的处罚,依据安全合同签证处罚进入决算): 6.3.18.1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 6.3.18.2 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含10万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并给予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 6.3.18.3 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20万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处分。 6.3.18.4 直接经济损失20-30万元(含30万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500元,并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处分。 6.3.19 发生非计划停工(外界因素除外),扣事故单位工资总额10元/人均,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处分。 6.3.20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而无人员伤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公司事故调查组出据的事故调查结论,拟定事故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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