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青海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青海省地质调查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2
第三章 立项论证及计划下达 5
第四章 地勘项目合同管理 8
第五章 地勘单位业绩信誉管理 11
第六章 设计编制与审批 13
第七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 16
第八章 项目技术报告制度 22
第九章 任务调整与审批 25
第十章 野外验收 26
第十一章 成果报告编制与审批 30
第十二章 地质资料管理 34
第十三章 附 则 35
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海省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各勘查单位技术管理力量,保证地勘项目野外工作质量,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根据《青海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青政函﹝2012﹞97号)要求,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地调发〔2011〕1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青海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管理,其他财政资金地勘项目的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地勘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基本原则
(一)规范、统一的原则:全省各类地勘项目技术质量管理统一按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二)责任明确原则:技术质量管理建立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审查人、检查人、验收人)的责任制度。
(三)形式多样原则:采取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委托各地勘主管局、参与督导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
(四)过程与成果联系原则:突出勘查成果,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地勘项目工作质量。
(五)实行地勘项目巡回监理制:由省地调局会同各地勘局对地勘项目立项到成果汇交的全过程进行分区巡回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勘项目省级管理由青海省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省地调局”)统一组织。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地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与各地勘局、省地调局做好衔接。
第五条 省地调局管理职责
(一)在省国土资源厅领导下制定全省地勘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办法,对审查、检查内容和相关表格进行细化,使各单位、各项目组的技术质量管理标准和尺度统一。
(二)负责研究、拟定、编制全省地质勘查工作部署方案,负责组织省地勘基金项目立项论证及招投标工作,负责与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及项目对接,参与或协助中央财政项目的管理。
(三)负责全省整装勘查区工作部署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地勘项目的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相关地勘主管局或主管部门对相关地勘项目设计进行审查。
(四)制定全省地勘项目检查验收计划;负责组织省地勘基金项目检查验收,对其他资金渠道地勘项目进行抽查。
(五)负责全省年度或阶段性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成果的汇总、通报。
(六)负责省地勘基金项目、州县财政资金地勘项目、商业性项目成果的报告审查、批复(其中333以上资源量报告由省级及以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
(七)会同省国土资源博物馆负责省地勘基金项目原始地质资料审查验收。
第六条 各地勘主管局管理职责
(一)对所属地勘单位地质勘查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所属单位各类信息的汇总、统计与报送。
(二)负责所属各单位各类地勘项目立项申报、论证前的初选、审查工作,编制初审意见书。
(三)负责所属单位牵头的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及重大地勘项目设计的初审,本局及所属单位自筹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与审批,并抄送省地调局备案。
(四)汇总、报送局系统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度地勘工作报告。
(五)对局属各单位承担的地勘项目技术质量进行监管,督促所属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六)对省地调局委托组织检查、验收的项目,各局要制定检查、验收计划并交省地调局进行备案。检查、验收计划包括:具体时间、人员组成、检查、验收内容和被检查单位提出的相关技术咨询问题初步解决方案等。
(七)负责局系统内重大项目报告的初审,局及所属单位自筹项目成果报告审批?
(333以上的由省级以上储量评审机构审批)。
(八)负责编制本局地质资料汇交计划,并督促地勘单位按计划及时进行地质报告编审和地质资料汇交。
第七条 地勘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地勘项目立项、设计、野外实施、成果报告编写、资料归档工作,并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队(院)级审查与检查验收,对本单位地勘项目工作质量负责。
(二)负责本单位各类地勘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及初审工作。设计编制完成后,编写组必须对文图进行自检;队(院)级技术管理层要进行初审,并编制初审意见,队(院)总工对初审情况及意见进行审查,并要在上报厅、局的设计上签字予以确认。设计终审时编写单位总工必须参加重点项目和整装勘查项目审查会,其他项目要有单位总工或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并负责督促项目组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
(三)负责编报本单位地勘项目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度工作报告。
(四)负责建立并完善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三级质量检查制度。各地勘单位必须要把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落实到项目分队。地勘单位严格按照地勘项目三级质量管理要求,对地勘项目进行100%自检、互检,30%抽检,15%队(院)检,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及相关说明必须要建立质量检查卡片,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五)负责本单位地勘项目的队(院)级检查验收工作。技术管理层对所承担的地勘项目每年至少3次以上的野外质量检查验收(初期指导、中期检查、终期验收),并要留有书面意见;后次检查(验收)要对前次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六)根据本单位项目的实施情况在队(院)级检查基础上,向省地调局提交所有地勘项目检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组人员组成,工作进展及完成计划,申请检查、验收时间。
(七)各级检查、验收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按照各项目的检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九)负责本单位地勘项目成果报告编制及初审。项目结题后要严格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成果报告,经初审及院领导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查。
(十)负责结题项目立卷归档及资料汇交。各单位每年都要制定详细的资料汇交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进行资料汇交。
第三章 立项论证及计划下达
第八条 中央财政项目(青藏专项、中央地勘基金、老矿山勘查等),由省地调局与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老矿山管理办公室等项目主管部门沟通与对接,确定年度立项计划,通知相关地勘单位报送立项建议书,省地调局在各地勘主管局初选的基础上确定项目立项方案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单位要求或委托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论证、筛选、初审的,由省地调局组织专家进行,并出具初审意见书。
第九条 青海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项目由省地调局负责组织论证。省地调局根据地质勘查规划、实施方案及全省地勘工作现状及形势,编制下一年度地勘工作安排方案,经厅长办公会通过后制定、发布立项指南。科研和基础地质调查(含矿调、区域物化探等)项目由省地调局统一安排,采用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矿产勘查、水工环调查等项目原则上由地勘单位申报,采用专家论证比选的形式确定拟上项目及承担单位。
第十条 省内外地勘单位根据省地勘基金立项指南要求编制立项建议书及续作项目论证报告,经本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初审、总工程师审查、主管地勘局讨论确认后,向省地调局报送立项材料。
第十一条 立项论证领导小组全面协调组织、监督项目论证工作,研究解决项目论证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论证会成立论证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专业、项目数量等分组进行论证,提出拟上、备选项目及淘汰项目。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必要时邀请相关州、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青海省地勘基金项目论证遵循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立项要求、立项程序和立项结果公开,对符合资质要求的各地勘单位平等对待,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和勘查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论证程序:
(一)省地调局下达立项通知后,各地勘单位按通知要求编制立项建议书,经地勘主管局初审通过后统一报送至省地调局。
(二)省地调局核实矿业权、自然保护区、项目申报重叠等情况进行初步筛选,确定需论证的地勘项目,并下达论证通知,组织召开地勘项目立项论证会议。
(三)论证会专家组在听取项目申报单位介绍与答辩的基础上,对立项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和主要工作量进行认真研究、讨论、评定。
(四)论证采用专家组综合评分的办法进行,每个专家组人员不少于5人。专家组对各项目打分在现场进行,并由工作人员现场汇总排序。
(五)技术专家通过对项目的立项依据、技术路线、工作量设置等方面按专家技术评分表进行评分;业绩信誉专家组根据申报单位上年地勘工作质量、承担项目执行率、前三年地勘成果、以往地质报告及地质资料的汇交等进行综合评分。预算专家对技术专家组初步确定的拟上和备选项目工作量进行经费概算。
(六)论证评分采用实名制,没有论证专家签名的评分表视为废表;每位专家按百分制评分,再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所论证项目的平均得分。最终按技术评分占80%、业绩信誉评分占20%计算总评分。70还是30
项目论证排序结果表由论证专家签名,纪检监察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七)对所论证项目按总评分排序确定拟上、备选和淘汰项目三类(总评分高于80分为拟上项目;79-60分为备选项目;低于59分为淘汰项目),并报立项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立项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论证情况总结,提交立项论证领导小组确定拟上及备选项目,经公示后确定拟安排地勘项目。省地调局下达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草案),作为项目设计编制的依据。待项目设计审查批复后,下达项目正式计划。
第十五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备选、淘汰项目两年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原立项依据在同一范围内申请项目。
第四章 省地勘基金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省地勘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省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前,项目承担单位与省地调局签订《青海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认真履行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七条 合同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勘查项目名称(标的)、工作区范围及面积、勘查阶段、工作周期、勘查矿种;
(二)项目任务目标与技术质量要求、成果指标;
(三)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包括项目实施、工作进度、质量检查验收、任务变更、成果报告提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有关约定;
(四)项目经费、支付、结算方式;
(五)成果资料归属及成果权益处置;
(六)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八)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合同书应由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授权书应分别注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权限、有效期等。
第十九条 合同书签定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同时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将项目整体外包给第三方实施。
第二十条 合同实施过程中,省地调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技术质量状况、成果取得情况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一条是否与第二十五条重复
勘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实际地质、矿产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并提出对原项目设计的变更或终止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或终止项目。项目经费根据核实形成的费用予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年度工作结束后,省地调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年度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核,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年终或最终验收。
第二十三条 勘查单位提交的项目成果经省地调局全部验收合格,项目结题手续办理完毕并按规定完成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省地调局将应付款项全部付清,合同即告完成和终止;项目继续实施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地勘项目管理实行处罚和退出机制。对于存在技术质量问题的地勘单位,根据其严重程度,结合地勘单位年度业绩信誉考核结果,分别采取如下措施:
(一)整改
针对上级检查验收单位提出的问题,分项分类,举一反三,对实际工作进行改进、完善,并将整改报告提交上级主管单位。
(二)约谈
对地勘项目工作中的问题整改不力时,上级主管单位对地勘项目承担单位总工或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谈话。
(三)警告
对地勘项目工作中重复出现质量问题时,给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警告。
(四)通报批评
对承担单位多个地勘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并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因工作质量予以警告处罚或通报批评的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支付违约金
对违反地质勘查合同相关条款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可与上述处罚同时使用。
(七)收回勘查项目,承担经济损
对地勘项目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收回勘查项目,地勘单位要承担经济损失;涉及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八)列入黑名单退出青海地质勘查市场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2次及以上的,或违反第七项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责令退出青海地质勘查市场。
第二十五条 勘查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保证生产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勘查单位自行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地勘单位业绩信誉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了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和地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项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采用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以下简称优选)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并对其业绩信誉进行动态考评。
第二十七条 地勘单位业绩信誉考评的对象为承担省地勘基金项目的省内外地勘单位,其它财政出资的地勘项目亦可参照本办法。考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地勘单位业绩信誉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可作为地勘项目立项、招投标、矿权配置、成果奖励、优惠政策兑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勘单位业绩信誉考评的内容重点是地勘单位综合实力,考评采用打分方式,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本年度地勘工作质量(25分):设计编写审查情况(10分),三级质量检查贯彻执行情况(5分),野外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情况(10分)。
(二)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及项目执行情况(25分):主要考核设计工作量完成及达到地质效果比率(10分),项目工作程序、进度与设计一致性(5分),项目执行率(10分)。
(三)地质资料的汇交(10分)。主要考核单位结题项目是否及时汇交地质资料。
(四)成果报告的编审 (10分):主要考核成果报告是否及时提交审查及报告编写质量。
(五)三年地质勘查成果(30分):按矿产项目、矿调项目、基础及科研项目分别考核。矿产勘查项目主要考核提交矿产地(5分)、普查基地(5分)、可供开发的矿产地(5分),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5分),新增资源量(10分);矿调项目主要考核新发现矿(化)点、物化探综合异常;基础及科研项目主要考核是否取得重大进展、重大突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第三十条 考评方法
(一)地勘工作质量:采用省地调局年度项目设计审查、中期检查及年终验收报告评分为依据。一个单位有多个项目进行了中期检查和年度验收的,以各项目得分的平均值为基础分,具体得分项参照《青海省地勘单位业绩信誉考评办法》执行。
(二)工作任务完成及项目执行情况:具体得分项参照《青海省地勘单位业绩信誉考评办法》执行,因外部环境问题未完成的不扣分,但要有证明材料。
(三)地质资料的汇交:地质资料汇交情况以前三年省地勘基金项目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率为评分标准,基础分(10分)×汇交率为本项得分。
(四)成果报告的编审:结题项目以项目终止日期后延一年为结点,一年内及时提交评审报告得5分,一年内未提交属不及时提交得0分;报告编写质量按青海省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审查时的一次性通过率及青海省地质调查局报告审查意见质量等级考核,具体得分参照《青海省地勘单位业绩信誉考评办法》执行。
(五)三年地质勘查成果:矿产勘查项目提交一处普查基地得1分,此项最高得5分;提交一处矿产地得1分,此项最高得5分;提供一处可供开发的矿产地得1分,此项最高得5分;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得5分;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三年以来新增的资源量与相应矿种大型矿床的下限值的比值计算得分。矿调项目新发现一个矿(化)点得0.5分,新发现一个矿化线索得0.3分,圈定出一个化探综合异常或物探异常(区)得0.1分,此项最高得30分。基础及科研项目得分参照《青海省地勘单位业绩信誉考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缺考核指标的按缺项考虑,以单项考核指标的评分之和所占总分比例计算最终得分。不合适,应取消30分的成果分?也不一定合适
即“最终得分”=(“合计”÷“参加计分单项标准分之和”)×100。
第六章 设计编制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设计包括整装勘查区实施方案、地勘项目总体设计或年度工作方案。新开项目编写总体设计,续作项目编写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方案(以下均称“设计”)。
第三十三条 整装勘查区实施方案由整装勘查牵头单位负责编写,整装勘查区内承担项目的各勘查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项目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工作区概况、探矿权设置情况、以往地质工作程度(资料收集利用情况及综合评述)、存在问题;区域及勘查区地质矿产概况;勘查技术路线、工作部署、技术方法和质量要求、工作量、经费预算、预期成果、安全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保障措施、环境保护措施、设备购置与配备、委托业务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具体编写提纲按照相关专业技术要求或规范执行。设计预算部分的编写,执行青海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设计编制前编写单位要充分收集相关资料,新上项目要到工作区进行实地踏勘,在了解与充分考虑工作区自然景观等因素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工作方法手段及工作量;设计编制完成后必须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文图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设计审查分为初审、审查和批复三个阶段。
第三十七条 整装勘查区实施方案由整装勘查牵头单位预审后,送牵头单位主管局进行初审,初审后的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具体审查工作由省地调局组织。审查后的方案经编写单位修改完善、主审复核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审批意见。
第三十八条 整装勘查区子项目(省地勘基金、州县财政、局自筹资金项目)设计在承担单位初审的基础上,由省国土资源厅联合整装勘查牵头单位主管局统一组织评审。评审后的设计经修改完善并复核后,主管局编制批复意见报省地调局,由省厅统一批复。
第三十九条 整装勘查区以外的省地勘基金项目、其他资金渠道委托省国土厅管理的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初审的基础上,分别由地调局各专业部室组织审查,设计修改完善并经主审复核后由省地调局批复;中央财政项目由各承担单位初审后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与批复;各地勘主管局及所属单位自筹资金项目、各局所属地勘单位自有探矿权在厅勘查储量处备案的联合勘查项目设计由各局自主审查与批复。
第四十条 设计送审之前,编写单位聘请有经验、精通地质勘查规范的专家进行初审,并编制初审意见书,编写单位总工对初审情况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签字予以确认。未提交初审意见及总工未签字确认的设计,组织评审单位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设计提交单位向组织评审单位报送通过审批的项目设计纸介质及电子文档各2套,并附项目概况表、初审意见、质量承诺书等。
第四十二条 设计组织评审单位在收到设计10日内,确定是否进行设计评审,评审方式、地点、时间和评审专家组,并及时通知设计编写单位。
第四十三条 设计评审一般由5-7名熟悉工作区地质情况或在本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涵盖项目工作内容涉及的主要专业,其中应有经济专家。项目设计评审实行主审专家负责制,多个项目集中评审时,每个项目应明确主审专家。
第四十四条 设计评审采用会审方式,设计评审依据为项目任务书(或项目计划)、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青海省制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评审应形成评审意见,明确存在问题和修改意见。设计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优秀≥90分,90分>良好≥75分,75分>合格≥60分,不合格<60分。)。按技术分占85%,预算分占15%,进行综合评分评级;其中技术、预算任何一项评为不合格等级,该设计评为不合格设计;综合评级为优秀的设计,预算应达到良好以上。
第四十五条 设计提交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记录和评审意见书的要求对项目设计进行认真修改,按时将修改后的项目设计和修改说明报送组织评审单位。评为不合格等级的设计,设计提交单位应当根据评审专家意见重新编写,提交组织审查单位重新审查。重审的设计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第四十六条 设计审批由组织审查单位负责,审批的主要内容为是否按评审意见书要求进行了修改,确认主要工作内容、实物工作量和预期成果等,是否做为项目实施的依据等意见。设计复核通过后10日内,组织评审单位向设计提交单位下发设计审批意见书。未按评审意见书进行修改的项目设计,应重新修改后上报审批。
第四十七条 设计评审、审批工作全部结束后,组织评审单位以整装勘查区为单元(整装勘查区外按项目性质)对设计评审、审批工作的组织、过程和结果等进行全面总结,编写总结报告、编制评审情况汇总表,在评审工作结束10日内报送省地调局。
第七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承担单位负责按设计及其审批意见、地质勘查规范、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地勘项目的实施。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调配人、才、物资源,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对本项目的技术、质量、成果、安全等负总责。原则上项目负责要有五年以上的野外工作经验,每一个项目组要保证与项目要求相匹配的技术人员和合理的专业结构,禁止一个项目组承担两个以上地勘项目。项目设计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在实施时不允许有大的变化。项目负责在野外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项目野外工作时间的80%。
第五十条 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质量和原始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三级检查制度,加强经费监管。项目组对原始资料进行技术人员100%的自检和互检,项目负责30%的抽检,队(院)级15%的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卡片。三级质量检查要提出实质性问题,被检查者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逐一进行补充、修改与完善。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技术管理层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业务指导、跟踪、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地勘单位总工和技术管理层对所承担的地勘项目每年至少进行3次以上的野外检查,后次检查要对前次检查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工作要聘请有野外工作经验、对被检项目比较熟悉的技术专家参加。野外检查要侧重于实地抽查,并要有书面检查意见,对项目实施、技术质量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五十二条 整装勘查、重点勘查项目由省地调局会同地勘主管局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抽查、监督。省地调局根据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指挥部年度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编制年度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经协调后,商各地勘主管局统一发布年度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第五十三条 整装勘查区外的省地勘基金项目(含州、县财政项目)由省地调局与各地勘主管局共同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勘主管局及所属地勘单位自筹、联合勘查项目由各地勘主管局进行监督、检查,省地调局抽查。
第五十四条 质量检查单位应编制检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各项目检查时间、检查地点、专家组构成、检查工作要求等,并报省地调局备案。有无必要?
第五十五条 质量检查主要依据
(一)国家、行业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青海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管理要求、规定、办法;
(三)地质勘查项目的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批意见书、项目调整批复意见书。
第五十六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组成是否合理、是否与设计一致,项目负责、技术负责及项目组成员变化情况;工作部署及工程布置是否合理,目的是否明确;各项方法手段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工作实施进度是否正常,项目是否外包、或是部分外包;钻孔六大指标中的岩矿芯采取率、孔深校正、孔斜测量,样品采集规格及重量、方法、内外检情况等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及时;任务调整是否经过批准;原始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规范化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三级检查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检查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队院级检查及记录;成果目标是否完成等。
第五十七条 质量检查专家的聘请与要求
质量检查专家由检查组织单位聘请,专家组成人员应涵盖项目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专家采用回避制,检查组应由具备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3—5人组成。
第五十八条 质量检查程序
(一)检查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全体检查组成员参加,明确分工,确定工作日程。
(二)检查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全体检查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有关项目组成员参加。
1.检查组长宣布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和日程安排。
2.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工作进展、施工情况、内部质量管理情况等。
(三)室内检查
1.查阅项目设计书、设计审批意见书、任务调整批复意见以及自检互检抽检记录等技术管理文件;
2.查阅项目原始资料(野外路线调查记录、实测地质剖面图及记录;野外工作手图、实际材料图;野外工程原始地质编录资料;样品的采集记录、样品测试报告等)。主要原始资料每项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其它原始资料的检查比例由检查组确定。物探、化探及化探样品测试等检查比例按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四)野外抽查
1.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应进行野外抽查。
2.抽查原始资料所反映的地质现象是否真实和准确,评价原始资料与地质客体的吻合程度;抽查工程布置的合理性、施工质量,编录、记录质量,和样品的采集质量,评价样品的代表性。
3.每个项目野外抽查应不少于已完成工作量的20%,地质填图、物探、化探等面积性工作的检查比例按相关技术要求执行,原则以能满足对项目原始资料质量做出整体评价为准。
(五)评议与交换意见
1.检查组成员在检查工作中应认真作好书面记录。
2.在室内检查和野外抽查的基础上,检查组应对项目质量情况进行评议,并与承担单位、项目组交换意见。检查验收组在离开项目时要给项目留下每位专家的书面意见。
3.检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中个别工作方法或工程布置、工作量适当进行调整。调整意见要写进检查报告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形成并报送检查报告
检查组长负责编写检查报告,客观评价项目质量和项目质量管理执行情况等,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及建议,形成检查报告(在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验收意见),报检查组织单位(一式三份),专家组成员要对检查报告负责。组织检查单位应将检查报告下发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地勘项目的检查应以提高和监控地勘项目野外工作质量为目的,统一检查标准和尺度,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按综合评分将野外工作质量等级分为:优秀≥90分,75分≤良好<90分60分≤合格<75分,不合格<60分四个档次。
第六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检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根据检查组的意见上报整改情况。检查报告和整改记录应作为技术资料同项目原始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六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质量事故,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其他质量事故由省地调局及各地勘主管局负责进行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
(一)质量事故调查
负责质量事故调查单位,应组成质量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调查组根据发现的线索和信息到事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查明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等,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地勘主管局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二)质量事故的处理
省国土厅、各地勘主管局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对质量事故做出处理。对恶意造成质量事故者(指弄虚作假、伪造资料以及其他重大欺骗行为),应加重处理。对疏忽大意造成质量事故者,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返工或做补救工作,直至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为止,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向检查组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检查组的工作。组织检查单位聘请检查专家时,各地勘主管局及地勘单位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八章 项目技术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为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地勘项目工作进展和取得的主要成果,项目实施中实行地质勘查项目技术报告制度。技术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必要时可以报送专报。
第六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分别报送地勘主管局和省地调局,整装勘查区内地勘项目同时以电子文档抄送整装勘查牵头单位。地勘单位月报电子档要求于每年的4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报送,半年报于6月20日前报送,年报于12月10日前报送;纸质报告只报送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及年报。
第六十五条 地勘单位技术报告编制内容
(一)本单位承担项目总体情况,包括项目数量、资金;按项目来源进行分类汇总。
(二)每个具体项目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来源、起止时间、下达工作任务、经费、项目组技术人员及专业结构、辅助人员、工程施工队伍、重型施工设备等;
2.项目进展情况,完成实物工作量按月列表统计;
3.质量状况,各项工作质量检查情况、检查结果等;
4.取得的主要成果;
5.存在主要问题;
6.下步工作安排;
7.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半年报中要汇报项目设计评审结果,三季度报中要汇报中期检查情况,年报中要汇报野外年终验收情况及本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取得主要成果要高度概括和总结,不能简单地罗列各工程见矿情况;存在问题与下步工作安排要具体,有针对性。
(四)主要地质成果除文字描述外,还应有相应图件和照片。
第六十六条 各地勘局对所属单位报送的工作报告按季度进行汇总,编制本局地勘工作报告。地勘局的工作报告要侧重于本局项目总体情况、整装勘查项目及重点勘查项目勘查进展、重要地质成果等内容。是按月?季?半年?年?建议按季,半年,年报
各地勘主管局工作报告电子档及纸质报告在地勘单位报送时间基础上分别推迟5个工作日,按季度每年3次报送省地调局(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年报)。
第六十七条 地勘局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本系统内承担项目的总体情况。包括承担地勘项目数量、资金及主要实物工作量、投入地勘工作的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工程施工人员数量及重型施工设备情况,整装勘查项目工作量、年度资源量目标及新增资源量目标,各种资金渠道地勘项目数量、工作量及资金分类统计等;
(二)列表说明本局年度主要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比率、整装勘查项目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比率;
(三)整装勘查项目主要工作进展及成果。项目成果及进展要高度概括总结,切忌罗列部分工程具体地质特征及见矿情况;
(四)重点勘查项目主要工作进展及成果。要求同上;
(五)有较大进展或突破的其它项目主要成果及进展;
(六)初步计划提交的普查基地、矿产地、可供开发的矿产地;
(七)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加强工作的建议。
第六十八条 技术报告必须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外省单位可通过邮递和网络传输方式快速报出,省内地勘单位可派专人报送。书面材料上报,必须由本单位总工或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六十九条 专报为不定期报告。主要报告地质勘查的重大新发现、新进展、新成果,重大技术业务问题,重要业务活动、业务会议和其它急需报告的事项等。
第七十条 全省地质勘查项目技术报告由省地调局负责汇总,编制全省地勘工作简报,简报内容包括:
(一)地质勘查主要进展
1.基础地质调查(区调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航空磁法测量、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区域遥感地质调查、农业地质调查等);
2.矿产勘查(能源调查评价、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其他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等);
3.水工环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环境地质勘查、工程地质勘查、地质灾害调查、地热资源勘查等);
4.地质科研(信息集成、找矿部署研究、基础地质研究、矿产地质研究、工作方法研究等)。
(二)地质勘查重要成果
分基础地质调查、矿产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勘查、地质科研进行汇总。其中矿产勘查分整装勘查项目重要成果、重要勘查项目重要成果、有新进展与新突破的其它项目成果等三个方面,从进展较好的地勘项目报告中提取比较典型的项目主要简述其取得的重要进展与成果。
(三)存在主要问题及建议
指出全省地勘工作中存在的影响地质工作进展及成果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建议。
第九章 任务调整与审批不论检查组的调查或审批
第七十一条 项目设计终审后,承担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和设计批复意见执行。如遇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其它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承担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设计批复机构审批。调整工作原则上在保证总经费不增加的前提下,以有利于地质找矿为目的,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中工作方法或工程布置、工作量作适当合理调整,并向省地调局备案。
第七十二条 对需要重大调整(如主要工作方法变更、30%以上主要工作量调整、确需追加工作量等)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上报,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批准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批复意见办理手续,需编制补充设计书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与批复。
第七十三条 因故未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设计批复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未完成工作的原因,提出下步工作思路。设计批复单位根据情况予以批复,若无故或因承担能力不足造成项目任务未完成的,终止该项目的实施,并将剩余工作进行调整。
第十章 野外验收
第七十四条 任务书或设计中明确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工作项目均应进行野外验收。承担单位应在野外工作结束前10天,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项目野外验收书面申请。
第七十五条 野外验收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
(二)原始资料齐全、准确;
(三)原始、实物资料按规范已整理造册,妥善保管;
(四)承担单位已对主要实物工作量进行了检查或内部验收;
(五)编写了项目野外工作总结。
(六)经过了项目承担单位的队(院)级验收。
第七十六条 整装勘查子项目、重点勘查项目原则上由省地调局会同整装勘查牵头单位主管局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验收。整装勘查区以外的省地勘基金项目(含州、县财政项目)由省地调局组织进行验收;各地勘主管局及所属地勘单位自筹、自有探矿权联合勘查项目由各地勘主管局组织进行验收。
第七十七条 组织验收单位应在收到野外验收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野外验收时间、地点和专家组成员,并回复承担单位。
第七十八条 由组织验收单位聘请野外验收专家,确定验收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验收组应由3—5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一般应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野外工作经验。验收专家组实行本单位技术专家回避制。
第七十九条 提供野外验收的资料
(一)项目各年度任务书、设计书与审批意见书、工作量调整批复意见等;
(二)野外调查原始资料:
1.野外原始图件;
2.野外记录本、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
3.各类工程原始编录资料、样品登记表;
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报告;
5.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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