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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星级饭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考评内容
应得分
拥有总数量
抽查数量
抽查不合格数
抽查不合格率
实得分
备注
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合计应得分430分,实得分 分)
1
资质证照
2
2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30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38
4
安全教育培训
50
5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0
6
安全记录档案
20
7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35
8
应急救援
70
9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35
10
资质和安全协议
20
11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90
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合计应得分570分,实得分 分)
1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40
2
作业安全
220
3
危险化学品管理
40
4
场所环境
220
5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50
延庆县星级饭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未按期年检,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
消防验收意见书
2
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
无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特种行业许可证
/
应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无特种行业许可证或特种行业许可证过期,即为否决。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6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应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文化娱乐许可证或文化娱乐许可证过期,即为否决。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30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的,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4、扣满3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7条
第5.2.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目标
8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扣8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第5.1条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5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15分;
2、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10分;
3、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10分;
4、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第5.2.2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15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
2、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50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其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
2、新员工应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3、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5、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6、应当对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扣30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2分;
3、培训流于形式(如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等),扣30分。
4、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未保存的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15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危险源监控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1、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15
企业应确保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1、企业未执行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发现1处扣5分;
2、事故发生后有瞒报、谎报、破坏现场的任何行为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操作规程
10
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
第5.4.3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记录档案
20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
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
3、事故记录档案;
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档案;
5、危险化学品档案;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
第5.4.6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
15
特种设备应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测(含安全附件)。
1、未定期检测扣15分;
2、未建立台账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28条
第5.6.2条
特种作业人员
20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1、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5分;
2、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4分;
3、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2分;
4、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第5.5.3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70
1、制定安全生产等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3、每年应急救援的演练次数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规定,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
4、配备合格、齐全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70分;
2、无组织机构扣30分,职责不清扣10分;
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
4、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24条、25条
第5.11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20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资金投入计划,无安全投入计划、投入资金不足或者挪作他用的扣20分。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
第5.3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相关保险
15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
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
扣15分;
2、每漏缴1人次,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第5.3条
资质和安全协议
20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不得分外,追加扣除10分;
2、乙方有资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分;
3、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分;协议中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其他
持续改进
20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20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5.4.4条、
第5.4.5条、
第5.11.2条、
第5.13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其他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10
抽检企业自查评分表,并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的属实性。
每存在1处不属实的情况扣10分。
第5.8条
60
企业应在隐患自查上报周期内,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岗位达标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1、※上报周期内未进行岗位检查的,即为否决;
2、设备设施有重大隐患未排查出,每遗漏1台设备扣10分;扣满60分的,追加扣除20分。
第5.8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
现场管理
40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不符合要求,每个扣20分;
2、无特种设备日常维修检查记录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7条
第5.6.2条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80
1、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1、消防设施、器材无专人负责管理扣10分;
2、消防器材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第5.7.1条
2、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1、无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扣30分;
2、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3、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2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4条
第5.7.1条
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且做好值班记录。
1、无人值班或值班时间不符合要求扣20分;
2、无值班记录扣10分。
GA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1条
用电安全
变配电室
40
1、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应当做好记录。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2.1条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13条
第5.7.1条
2、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5条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13条
3、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14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用电安全
变配电室
4、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5条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14条
第5.7.1条
电气设备
30
1、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用电安全导则》第6.8条
2、用电产品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3、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15条
仓库用电
30
1、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38条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41条
3、库区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39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警示标志
40
1、营业区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1、缺少相应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的每处扣10分;
2、在显著位置缺少逃生疏散指示图或指示图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3、缺少相关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的扣10分;
4、累计扣满4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18条
第5.7.3条
2、营业区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19条
3、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20条
4、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20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40
1、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每项不合格,扣20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
第5.7.1条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4、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气瓶库安全
40
1、专用瓶库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强制通风设施,并将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第2项
第5.7.1条
2、瓶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开关应安装在瓶库外。
3、瓶库周围应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4、瓶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第4项
健身房安全
30
1、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及指导咨询的人员应持有体育社会指导员证书。
缺少体育社会指导员证书的扣20分。
《北京市健身房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11条
第5.7.1条
2、器材醒目处张贴有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图示。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器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
缺少相关说明或图示的扣10分。
《北京市健身房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12条
3、具有控制人员聚集和疏散的措施,营业区域不得超过最大容纳人数:地上3m2/人;地下(半地下)4 m2/人。
1、※超过最大容纳人数,即为否决;
2、人流量接近最大值未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的扣20分。
《北京市健身房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15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游泳场馆安全
30
1、配备的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
缺少有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扣10分。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4.1条
第5.7.1条
2、天然游泳池应有救生船或筏、救生圈、救生杆等救生器材。人工游泳池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缺少相关救生器材的扣10分。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7.1.2条
3、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1、缺少急救室的扣10分;
2、急救室缺少相关设施的扣10分;
3、救护器材摆放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7.1.3条
4、游泳池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警示标识、安全警示不符合规定的,每1处扣2分。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5.1.1条
5、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7.3.1条
6、具有控制人员聚集和疏散的措施,营业区域不得超过最大容纳人数:人工泳池2.5 m2/人,天然泳场4 m2/人。
1、※超过最大容纳人数,即为否决;
2、人流量接近最大值未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的扣10分。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3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歌舞娱乐场所安全
30
1、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材料不符合要求扣20分。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20条
第5.7.1条
2、应当设置报警系统,并在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
缺少报警系统或开机安全提示语的扣10分。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27条
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
40
1、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1m内禁止摆放物品。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5.2.5条、5.2.6条、7.5.2条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16条
第5.7.1条
2、安全出口1.4m内不得设置踏步。
3、安全门不得设置门槛,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电动门、卷帘门、侧拉门、转门、吊门、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
应急广播
30
应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1、未设置应急广播的扣30分;
2、未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扣20分。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26条
物品码放
20
1、库存商品应按商品大类和性能,分库、分类、分垛储存。
每有1处库存商品未进行分类保存扣10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18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物品码放
2、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2,并保证“五距”: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m,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m,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m,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m。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第5.7.1条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作业
40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每发现1人违章作业,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
第5.7.2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0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每发现1人不正确使用,扣10分。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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