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 ××××—××××
XXXXXXXXXXXX 发布
XXXX-XX-XX实施
XXXX-XX-XX发布
LED(发光二极管)路灯
X/XX XXX —XXXX
X/XX
×××××××××××地方标准
ICS
备案号:
1
X/ XX XXX —XXXX
前 言
本标准由江西晶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参照晶和照明企业标准(标准号:Q/LL 001-2009)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I
LED(发光二极管)路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ED(发光二极管)路灯的定义、产品分类、型号和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250 V以下直流电源或1 000 V以下交流供电的道路、街路、隧道照明和其他室外公共场所照明用LED(发光二极管)路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
GB/T 2900.65 电工术语 照明(GB/T 2900.65—2004,IEC 60050-845:1987,MOD)
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7,IEC 60598-1:2003,IDT)
GB 7000.5—2005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GB 7000.5—2005,IEC 60598-1-3:2002,IDT)
GB/T 946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 17626.5—2008,IEC 61000-4-5:2005,IDT)
GB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2007,CISPR 15:2005,IDT)
GB 19510.1 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510.1—2004,IEC 61347-1:2003,IDT)
CJJ 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SJ/T 11364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GB 19651.3-2008/IEC 60838-2-2 杂类灯座 第2-2部分 LED模块用连接器的特殊要求
IEC 61347-2-13 灯的控制装置 第2-13部分 LED模块控制装置 安全要求
IEC 6203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
IEC 62471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
GB/T 24823-200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性能要求
GB/T 24824-200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GB/T 24825-2009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性能要求
GB/T 24826-2009 普通照明用LED和LED模块术语和定义
GB/T 24827-2009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性能要求
GB 24819-200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
GB 19510.14-2009 灯的控制装置 第14部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3 要求
GB/T 2900.65、GB 7000.1、GB 7000.5和CJJ 45-2006确立的及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LED模块 (LED module)
一种组合式照明光源装置。除一个或多个发光二极管(LEDs)外,还可进一步包括其他元件,例如光学、机械、电气和电子元件,但不包括控制装置。
3.2 LED热沉(LED heat-sink)
发光二极管(LEDs)产品最靠近芯片的散热部件。
3.3 LED 路灯(LED road lighting)
一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组合式照明灯具,它由灯具外壳、LED模块、LED模块控制装置、光学部件、机械部件等构成。
3.4 初始值(initial values)
LED路灯在不经过老化并在额定条件下燃点2 h时所测得的光电参数值。
3.5 平均相关色温(average CCT)
LED 路灯向各方向发射的全部的光经混光后所测得的相关色温。
3.6 平均显色指数(average color rendering index)
LED 路灯向各方向发射的全部的光经混光后所测得的显色指数。
3.7 LED结温tj
额定条件下燃点2 h时所测得的LED PN结上的平均温度值。
3.8 LED路灯额定最大温度tc (rated maxium temperature of LED street lamp)
在正常工作状态和处于额定电源电压或额定电源电压范围的最大值时,在LED路灯的散热器外表面上(如有标志,在标志所指部位)可能产生的最大允许温度。
3.9 总光通量(total luminous flux)
LED路灯所发出的所有方向的光通量总和,在不致混淆的情况下简称光通量。
3.10 光效(luminous efficacy)
LED路灯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耗功率之比,以流明(lm)/瓦(W)表示,在不致混淆的情况下简称光效。
3.11 光通量维持率(lumen maintenance)
LED路灯在规定条件下点燃,在寿命期间内一特定时间的光通量与初始光通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为测试简便,可用在规定距离下灯下点的照度替代光通量来计算光通维持率。
3.12 寿命(单只 LED路灯的) life (of an individuaI LED road light)
一只成品 LED路灯从点燃到下列任一失效条件时的累计时间:
LED路灯烧毁;
LED路灯的光通维持率低于 50%;
LED路灯的效能低于初始效能的 70%。
3.13 允许环境温度范围(allowable ambient temperature range)
按规定的试验方法, LED路灯能正常点燃的最低环境温度和能正常工作的最高环境温度之间的范围。
4 产品分类
按GB 7000.5—2005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分类。
5 型号与规格
5.1 LED路灯的型号规格按下述形式标注:
XX R A 048
表示LED颗数,用具体值,3位码
表示灯具设计型号,按设计型号不同从A到Z,1位码
· 表示灯具分类:交流供电路灯(Road Lamp)为R、直流供电路灯(Solar
Energy Series)为S、隧道灯(Tunnel Lamp)为T,1位码
表示公司简称
5.2 标记示例
LED颗粒为25颗,设计型号为B型的直流供电路灯标记为:XX S B 025。
6 一般要求
6.1 使用环境要求
LED路灯在下列自然条件下应能长期、连续、可靠地工作:
a)室外温度:-35℃~+50℃;
b)月平均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0%(25℃±5℃);
C)在超出上述环境范围运行时,应由生产厂家和用户共同商定技术要求。
6.2 设计和制作
LED路灯设计和制作应符合CJJ 45中对产品的相关要求。
7 一般技术要求
7.1 外观
7.1.1 LED路灯表面应无划伤、灯体内外应无危及生产、运输、安装及使用人员的尖角和毛刺。
7.1.2 喷涂件表面色泽应均匀一致、涂膜光滑、厚度均匀,无流挂、堆积、露底、皱纹等影响外观的缺陷。
7.1.3 焊接部位应平整、牢固,无焊穿、虚焊、飞溅等现象。
7.2 安全
7.2.1 LED路灯在标称的额定电源电压及额定频率下应能长期、可靠、正常地工作,并对使用者和环境不产生危害。
7.2.2 LED路灯应符合GB 7000.1和GB 7000.5的规定。
7.2.3 LED路灯的控制装置应符合GB19510.1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IEC 61347-2-13的规定。
7.2.4 LED路灯的LED模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IEC 62031的规定。
7.2.5 LED路灯的LED模块用连接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IEC 60838-2-2的规定。
7.2.6 LED路灯的光生物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IEC 62471的规定。
7.3 电磁兼容性
LED路灯的电磁兼容要求应符合GB 17743和GB 17625.1的规定。
8 特殊技术要求
8.1 灯具电性能
LED路灯在标称的额定电源电压及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应大于10%,功率因素不应小于0.93。
8.2 防护等级
LED路灯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8.3 寿命
在温度为25℃±2℃下,LED路灯的额定寿命不应低于30 000 h。
8.4 最大结温tj
LED路灯额定最大结温tj值不应大于75℃。
8.5 最大热沉温度
LED热阻大于8℃/W时,灯具内各个 LED管的最大热沉温度不应大于67℃,小于8℃/W时,灯具内各个 LED管的最大热沉温度不应大于70℃。
8.6 最大散热器温度
在温度为25℃±2℃下,灯具内各个 LED管的最大热沉温度不应大于60℃。
8.7 主要光参数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LED路灯主要光参数
序号
项目
参数
1
LED路灯初始光效lm/W
平均相关色温4000K~6500K
平均相关色温2700K~4000K
≥78
≥70
2
平均显色指数
Ra≥65
3
2 000 h光通量维持率
≥98%
4
5 000 h光通量维持率
≥97%
5
光斑形状
矩形/圆形/椭圆形光斑
6
配光曲线
按CJJ 45—2006中4.2规定的使用场合,选择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或泛光型
8.8 抗扰度
浪涌抑制性能(抗雷击)的电压保护水平应不低于2 kV(线-线)和4 kV(线-地)。
8.9 配光特性
灯具中部分LED灯泡熄灭或整灯调光时,其光斑形状和路面照度均匀性不应发生明显变化。
9 试验方法
9.1 外观要求
目测检查。
9.2 安全
按GB 7000.1、GB 7000.5、GB19510.1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国外标准进行检验。
9.3 电磁兼容性
按GB 17743和GB 17625.1的相关规定进行。
9.4 灯具电性能
在25℃±2℃的环境温度下,在稳压电源(与灯具标称频率相同)及LED路灯之间接入精度不小于0.5级的交直流电参数测试仪,使LED路灯处于正常工作位置,接通并调节电源电压至额定值(如灯具标称电源电压范围,则分别调节至电源电压范围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使LED灯具工作2 h,记录功率和功率因素值。
9.5 防护等级
按GB7000.1的规定进行。
9.6 光通量维持率和寿命试验
9.6.1 灯具老化方法
灯具老化在没有强制通风、温度控制在20℃-30℃的环境中进行,灯具按正常安装姿态架设,按灯具标称额定电压或标称的适用电压范围的最大电压接通电源,灯具以满功率工作。灯具在老化过程中,每24 H中关闭不少于2次,每次关闭时间应为25 min~35 min,间隔时间至少应为30 min。样品数量不少于3台。试验中,灯具不得出现任何故障、烧毁,否则不合格。
9.6.2 光通量维持率和寿命测量推算方法
以照度法替代光通量法,在距离灯具高度2米处下方测量中心点和沿道路方向的轴线上每距1米一个点的水平照度值,共测5个点,与各点初始值对比并得出5个点的平均维持率值。在2 000 H至5 000 H之间,每336 H间隔测一次平均维持率值;如5 000 H 时灯具仍然符合要求,则以2 000 H时的各点照度值为初始照度值,已测得的每336H间隔的照度值与2000 H时对应的初始照度值比较并得出平均维持率,由上述10个点的平均维持率拟合曲线推算出平均维持率为75%时的寿命时间加上5000H即为该灯具的寿命。选取其中1只路灯,同时用光度分布测试法测0H和2 000 H时的光通量,计算出2 000H光通维持率作为校准值。测量照度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5℃±1℃稳定3H以上的情况下进行。
9.7 最大结温tj
如图1所示,在LED支架上钻一小孔,将热电藕探至LED CHIP。
图1 最大结温检测示意图
9.8 最大热沉温度
选取LED中的热沉温度最高者,在该LED最靠近底部的散热器放置热电偶。
9.9 最大散热器温度
选取散热器上温度最高者,在该点放置热电偶。
9.10 灯具的主要光参数
9.10.1 平均色温和平均显色指数
在25℃±2℃的环境温度和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用积分光谱测试系统测量,灯具样品放入积分球内,避免直射光射入测试探头,灯具外表面应粘贴不明显影响色温测试的白色覆盖膜。燃点1 h后测试。
9.10.2 灯具光效和灯具配光曲线
在25℃±2℃的环境温度下,用光度分布测试系统测量。首先测试灯具的光通量及光强分布、配光曲线等,灯具光效为LED路灯的光通量与灯具的实际消耗功率的比值。
9.11 抗扰度
按GB 17626.5规定的方法进行。
10 检验规则
10.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0.2 出厂检验
10.2.1 每个灯具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书后方可出厂。
10.2.2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对于抽检项目检测不合格的,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复验合格后,才能重新包装交付收方。复验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不合格,应修复,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10.3 型式检验
10.3.1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10.3.2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品种抽取,每次抽取4件,若灯具光电性能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其它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表3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外观
7.1
9.1
√
√
安全a
7.2
9.2
√
√
电磁兼容性
7.3
9.3
--
√
灯具电性能
8.1
9.4
√
√
防护等级
8.2
9.5
--
√
平均寿命
8.3
9.6
--
√
最大结温tj
8.4
9.7
--
√
最大热沉温度
8.5
9.8
--
√
最大散热器温度
8.6
9.9
√
√
主要光参数
8.7
9.10
--
√
抗扰度
8.8
9.11
--
√
配光特性
8.9
--
--
√
注:表中“√”为需检验项目,“--”为无需检验项目。
a出厂检验中安全性能只检验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b出厂检验中同批次随机抽取1只检验。
11 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
11.1 标志
产品的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应符合SJ/T 11364的规定。
每件灯具应在适当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产品上还应标注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厂名、厂址;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产品编号及生产日期;
d) 主要技术参数;
e) 产品标准号、相关认证标志。
11.2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
12 包装、运输、贮存
12.1 包装
12.1.1 在产品包装箱内,应装有下列技术文件(装入防水的袋内):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附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12.1.2 产品包装若被拆开并仍需贮存时,应重新包装。
12.2 运输
灯具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和保持包装完好,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止雨雪淋袭的保护措施。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12.3 贮存
灯具包装后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仓库内不应有各种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灯具不可重压,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磁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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