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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好《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家乐休闲旅游村、农家乐休闲旅游点和其他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农、渔民经营户。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农办和旅游局具体负责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农家乐评定小组,严格按照《标准》“第7项星级的评定规则”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县(市、区)将一、二、三星级经营户(点)的评定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农办、省旅游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户(点)按自愿申请的原则,逐级上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农家乐经营户(点)在申报星级农家乐时必须有齐全的卫生、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且经营用地必须合法。
第六条 根据《标准》,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按照《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分表》(附后)逐项进行评分,满分为1000分。
经营户:一星级经营户不低于300分;二星级经营户不低于450分;三星级经营户不低于650分;四星级不低于800分;五星级不低于900分。农家乐经营户无住宿服务的,各星级等次的分别为一星级不低于250分;二星级不低于380分;三星级不低于550分;四星级不低于680分;五星级不低于770分。
经营点:农家乐经营点在相应星级上各加50分,为星级评分的最低分值,如一星级经营点不低于350分,无住宿的经营点不低于300分,以此类推。
第七条 为了便于统一评定和验收(包括复核复评),四五星级农家乐市上报省的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底,其它星级申报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八条 被评为各星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点),应授予对应的星级标志牌。星级标志牌由省里统一式样,标志牌制作成本费由经营户(点)承担。
第九条 对参与星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户(点),纳入各级政府对农家乐工作的日常管理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未参与星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户(点)原则上不予承认。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
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
星级(一、二星级)评定申请表
农家乐名称
业 主 姓 名
地 址
开 业 时 间
电 话
现有从业
人 数
人
传 真
自 测 分
分
乡(镇)审核分
分
县审核分
分
现有星级等次
星
申报星级等次
星
基本情况:
(写不下可另附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县旅游局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县农办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2:
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
星级(三星级)评定申请表
农家乐名称
业 主 姓 名
地 址
开 业 时 间
电 话
现有从业
人 数
人
传 真
自 测 分
分
县审核分
分
市审核分
分
现有星级等次
星
申报星级等次
星
基本情况:
(写不下可另附纸)
县旅游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县农办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旅游局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市农办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3:
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
星级(四、五星级)评定申请表
农家乐名称
业 主 姓 名
地 址
开 业 时 间
电 话
现有从业人 数
人
传 真
自测分
分
市审核分
分
省审核分
分
现有星级等次
星
申报星级等次
星
基本情况:
(写不下可另附纸)
市旅游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农办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省旅游局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省农办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4:
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分表
序号
检 查 项 目
最高得分
分档
计分
自测
得分
初审
得分
检查
得分
备注
1
经营场地(150分)
1.1
周围环境
50
1.1.1
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周边生态环境好。
15
1.1.2
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周边生态环境较好,与经营环境相协调。
25
1.1.3
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周边生态环境优良,与经营环境相协调,有特色景观。
35
1.1.4
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空气清新,周边生态环境优越,有特色景观。经营用房与生态环境相互融合。
50
1.2
建筑结构与风格
30
1.2.1
经营用房建筑结构好,布局基本合理,照明、采光、通风好。外墙美观。
15
1.2.2
经营用房建筑结构较好,布局合理,照明、采光、通风良好。外墙美观,主体建筑具有一定的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20
1.2.3
经营用房建筑结构优良,布局科学合理,照明、采光、通风优良,外墙美观,主体建筑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25
1.2.4
经营用房建筑结构优越,布局科学合理,照明、采光和通风优越,外墙美观,主体建筑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人居环境优越。
30
1.3
接待区域
30
1.3.1
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必要的绿化、硬化处理。25米内无污染源。
5
1.3.2
根据经营需要,需要绿化、硬化的地方全部经过绿化、硬化处理。25米内无污染源。
15
1.3.3
根据经营需要,按服务功能进行布局,需要绿化、硬化的地方全部经过绿化、硬化处理。25米内无污染源。
20
1.3.4
根据经营需要,按实用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经专门设计,按服务功能进行布局,需要绿化、硬化、美化的地方全部经过绿化、硬化、美化处理。25米内无污染源。
30
1.4
标识标志
20
1.4.1
有明显的农家乐经营户(点)标志。
5
1.4.2
设置行路、场所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明显的农家乐经营户(点)标志。
10
1.4.3
设置行路、场所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明显的农家乐经营户(点)标志,标志有农家特色。
20
1.5
交通状况
20
1.5.1
经营场地的交通条件基本满足游客的进出需要。
10
1.5.2
经营场地的交通条件状况良好,基本实现路面硬化,满足游客的进出需要。
13
1.5.3
经营场地的交通条件状况良好,村内基本实现路面硬化,村外通县乡级公路。
16
1.5.4
经营场地的交通便利,路面状况良好,通县乡级公路,基本符合自驾车需要。
18
1.5.5
经营场地的交通便利,路面状况优良,通等级公路,完全符合自驾游需要。
20
2
接待设施(450分)
2.1
厨房(130分)
2.1.1
厨房布局
30
2.1.1.1
厨房最小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厨房布局、作业流程基本合理,通风良好。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分设,生熟食品分案加工、分器分区存放。
5
2.1.1.2
厨房最小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厨房布局、作业流程合理,通风良好。紧邻餐厅。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分设,生熟食品分案加工、分器分区存放。
15
2.1.1.3
厨房与餐厅面积比大于1:2.5。厨房布局、作业流程合理,通风良好。紧邻餐厅。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生熟食品分案加工、分器分区存放。
25
2.1.1.4
厨房与餐厅面积比大于1:2.5。厨房布局、作业流程合理,通风良好。紧邻餐厅。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食品粗加工间和烹调间分设,生熟食品分案加工、分器分区存放。
30
2.1.2
厨房卫生
60
2.1.2.1
厨房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
15
2.1.2.2
厨房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墙面瓷砖墙裙1.5米以上。
35
2.1.2.3
厨房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墙面瓷砖墙裙2米以上,且有吊顶。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
50
2.1.2.4
厨房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墙面瓷砖墙裙2米以上,且有吊顶。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密封。
60
2.1.3
厨房设施
40
2.1.3.1
至少设置三个清洗水池,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有冷藏、冷冻、消毒设施。
15
2.1.3.2
至少设置三个清洗水池,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有冷藏、冷冻设施、餐具专用消毒设备,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冷菜柜。
25
2.1.3.3
至少设置三个清洗水池,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有充足的冷藏、冷冻、保鲜设施和餐具专用消毒设备,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冷菜柜。应配有专用的留样设备。
40
2.2
餐厅(50分)
2.2.1
餐厅布局及设施
30
2.2.1.1
餐厅布局合理、宽敞,采光通风好,整洁卫生。餐具、酒具等各种器具配套,消毒措施到位。
10
2.2.1.2
餐厅布局合理、宽敞,采光通风良好,整洁卫生。餐具、酒具、茶具等各种器具配套,无破损,并定期消毒。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
20
2.2.1.3
餐厅经适当装修,布局合理、宽敞,采光通风良好,整洁卫生。餐具、酒具、茶具等各种器具配套,无破损,并定期消毒。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
30
2.2.2
接待能力
20
2.2.2.1
一次性接待就餐人数30人以下。
5
2.2.2.2
一次性能接待就餐人数30人以上。
10
2.2.2.3
一次性能接待就餐人数40人以上。
15
2.2.2.4
一次性可接待就餐人数60人以上。
20
2. 3
饮食(50分)
50
2.3.1
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有2个以上具有农家风味和地方特色的菜点。
10
2.3.2
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台帐记录,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有3个以上具有农家风味和地方特色的菜点。
15
2.3.3
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台帐记录较完整,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有5个以上具有农家风味和地方特色的菜点。有专门印制的菜单和饮品单,明码标价,出菜率在60%以上。
25
2.3.4
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台帐记录较完整,有较严格的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有8个以上具有农家风味和地方特色的菜点。有专门印制的菜单和饮品单,明码标价,出菜率在80%以上。
35
2.3.5
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台帐记录完整、规范,有严格的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结合当地特色农产品,有10个以上具有农家风味和地方特色的菜点。有专门印制的菜单和饮品单,明码标价,出菜率在80%以上。
50
2.4
厕所(50分)
2.4.1
厕所卫生
30
2.4.1.1
至少有一间公共厕所,整洁卫生。采光、通风、照明条件好。
10
2.4.1.2
至少有一间公共厕所,且男女分设,整洁卫生。采光、通风、照明条件较好。
15
2.4.1.3
有一间以上公共厕所,且男女分设,每个厕所厕位各不少于2个,整洁卫生。采光、通风、照明条件较好,有除臭措施。
20
2.4.1.4
有一间以上公共厕所,且男女分设,每个厕所厕位各不少于2个,有专人负责打扫,整洁卫生。采光、通风、照明条件较好,有除臭措施。
30
2.4.2
厕所设施
20
2.4.2.1
冲洗设备完好,提供手纸,且有手纸框、洗手池(备有洗涤用品)等辅助设施。厕所内经适当装修,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防滑标志。
5
2.4.2.2
冲洗设备完好,提供手纸,且有手纸框、洗手池(备有洗涤用品)、镜台等辅助设施。厕所内经适当装修,地面经防滑处理,厕所墙面瓷砖墙裙1.5米以上,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防滑标志。
10
2.4.2.3
冲洗设备完好,提供手纸,且有手纸框、洗手池(备有洗涤用品)、镜台等辅助设施。厕所内经适当装修,地面经防滑处理,厕所墙面瓷砖墙裙2米以上,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防滑标志。
20
2.5
住宿服务(110分)
2.5.1
客房数(经营户有一间客房以上的均为30分)
30
2.5.1.1
经营点有2间以上客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5
2.5.1.2
经营点有4间以上客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10
2.5.1.3
经营点有6间以上客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其中有配置空调的客房。
15
2.5.1.4
经营点有8间以上客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其中有4间以上配置空调的客房。
20
2.5.1.5
经营点有10间以上客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其中有5间以上配置空调的客房。
30
2.5.2
客房设施
50
2.5.2.1
客房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有桌椅、衣架、电扇、电视机、应急照明等基本接待设施和拖鞋、烟灰缸、茶水等生活用品,家具、用品使用性能好。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整洁,做到一客一换,清洗消毒。被褥枕心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
20
2.5.2.2
客房布局合理,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有桌椅、床头柜、衣架、电扇、电视机、应急照明等基本接待设施和拖鞋、烟灰缸、茶水等生活用品,家具、用品使用性能较好。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整洁,做到一客一换,清洗消毒。被褥枕心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客房每日至少打扫一次,整洁卫生,做到应叫服务。
30
2.5.2.3
客房布局合理,舒适宽敞。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有桌椅、床头柜、衣架、电扇、电视机、电话、应急照明等基本接待设施和拖鞋、烟灰缸、茶水等生活用品,家具、用品使用性能良好。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整洁,做到一客一换,清洗消毒。被褥枕心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客房每日至少打扫一次,整洁卫生,做到应叫服务。
40
2.5.2.4
客房经装饰装修,布局合理,舒适宽敞, 有遮光窗帘。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有桌椅、台灯、床头柜、衣架、电扇、电视机、电话、应急照明等基本接待设施和拖鞋、烟灰缸、茶水等生活用品,家具、用品使用性能良好。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整洁,做到一客一换,清洗消毒。被褥枕心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客房每日至少打扫一次,整洁卫生,做到随叫随时服务。
50
2.5.3
住宿洗浴设施
30
2.5.3.1
有方便住宿客人洗漱、洗浴和方便等的盥洗室,上下水设备完好,卫生清洁。有防滑标志。配备梳妆镜、洗脸盆架。24小时供应冷水,定时供应热水。
5
2.5.3.2
至少有1间供住宿客人洗漱、洗浴和方便等的盥洗室,上下水设备完好,卫生清洁。地面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墙面磁砖墙裙2米以上。配备梳妆镜、洗脸盆架。24小时供应冷水,6小时供应热水。
15
2.5.3.3
每个楼层至少有1间供住宿客人洗漱、洗浴和方便等的盥洗室或有2个以上盥洗室,上下水设备完好,卫生清洁。地面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墙面磁砖墙裙2米以上。配备梳妆镜、洗脸盆架。24小时供应冷水,12小时供应热水。
25
2.5.3.4
客房内单设卫生间,地面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墙面磁砖墙裙2米以上。有抽水马桶及洗浴设施,提供免费洗浴用品。配备梳妆镜、洗脸盆架。24小时供应冷、热水。
30
2.6
停车场地(20分)
20
2.6.1
就近有游客泊车的场所。
10
2.6.2
有供游客泊车的自备场地。
15
2.6.3
有自备停车场地,车位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20
2.7
综合服务设施(40分)
40
2.7.1
能提供公用电话、信息查询、小件物品寄存、宣传品、雨伞出借等综合服务。
15
2.7.2
能提供信息查询、小件物品寄存、宣传品、雨伞出借、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综合服务。
25
2.7.3
设有专门的住宿登记接待处。提供信息查询、小件物品寄存、宣传品、雨伞出借、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综合服务。能提供贵重物品专用寄存,有偿提供上网、长途电话、传真、洗衣等服务,收费合理。
40
3
安全管理(150分)
3.1
防止灾害
10
3.1.1
经营用房所建地段无自然灾害(如塌方、洪水、泥石流、台风等)或危险动植物侵扰之危害。
10
3.2
经营用房安全
10
3.2.1
经营用房安全牢固,无危房,无乱搭乱建设施。
10
3.3
设施安全
20
3.3.1
水、电、气等设施设备、门窗及锁具、桌椅、床等家具安全可靠。底层、临街靠巷房屋和容易攀爬的阳台及窗要有安全防护。
20
3.4
安全设备
25
3.4.1
备有消防、防盗、救护、应急照明等设备,且完好有效。备有紧急疏散通道。(渔家乐水上活动与牧家乐的骑猎活动应有相应的辅助救援设施)。
15
3.4.2
备有消防、防盗、救护、应急照明等设备,且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备有紧急疏散通道。(渔家乐水上活动与牧家乐的骑猎活动应有相应的辅助救援设施)。
25
3.5
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10
3.5.1
无安全隐患,易发生危险的设施、地段等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
3.5.2
无安全隐患,易发生危险的设施、地段等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齐备、有效。
。
10
3.6
住宿管理
15
3.6.1
建立住宿游客登记制度,游客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15
3.7
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20
3.7.1
主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并具有在紧急情况下电话报警基本知识。(渔家乐从业人员应经过水上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牧家乐从业人员应经过骑马、狩猎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
5
3.7.2
主要从业人员经过消防、卫生、治安等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安全设备使用的基本技能,并具有在紧急情况下游客疏散和电话报警的知识和技能。(渔家乐从业人员应经过水上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牧家乐从业人员应经过骑马、狩猎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
15
3.7.3
主要从业人员经过消防、卫生、治安等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安全设备使用的基本技能。建立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机制,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在紧急情况下游客疏散、电话报警、快速救援等的知识和技能。(渔家乐从业人员应经过水上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牧家乐从业人员应经过骑马、狩猎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
20
3.8
常用药品
10
3.8.1
备有游客常用、应急的非处方药品
10
3.9
安全巡查
10
3.9.1
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并能在适当时间进行安全巡查。
10
3.10
应急预案
5
3.10.1
建立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制度,制定游客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3.11
室内环境
5
3.11.1
无建筑、装修、噪音污染,室内环境符合人体健康要求。
2
3.11.2
无建筑、装修、噪音污染,室内环境符合人体健康要求。客房内所有物品、用具及对它们的使用都符合环保要求。
3
3.11.3
无建筑、装修、噪音污染,室内环境符合人体健康要求。客房内所有物品、用具及对它们的使用都符合环保要求。客房内设有电子密码保险箱。
5
3.12
动物防疫
10
3.12.1
农家乐经营户需出具所饲养的狗、猫等宠物的注射疫苗相关证明;做好鸡、鸭、猪、牛等家禽、家畜的防疫工作,严防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动物传染疾病的传播。
10
4
环境保护(70分)
4.1
资源保护
15
4.1.1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等不破坏周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5
4.1.2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等能保护好周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10
4.1.3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等能保护好周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特色建筑物。
15
4.2
经营场地保洁
10
4.2.1
经营场地有专人打扫,基本上无污水污物,无乱扔乱放。
5
4.2.2
经营场地有专人打扫,无污水污物,无乱扔乱放,无异味。
10
4.3
生活污水、粪便等处理
15
4.3.1
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后排放或用于浇灌。
5
4.3.2
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后放或用于浇灌。处理处理能力与接待人数相适应。
10
4.3.3
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后排放或用于浇灌。处理处理能力与接待人数相适应。设施位置合理,并防渗、密封。
15
4.4
生活垃圾处理
10
4.4.1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处理。
5
4.4.2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密封堆放,无害化处理。
10
4.5
垃圾筒配置
15
4.5.1
经营场地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桶。
5
4.5.2
经营场地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桶,桶体完好、有盖,表面干净无污渍,能及时处理。
10
4.5.3
经营场地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桶,垃圾桶设计具有农家特色。布局合理,桶体完好、有盖,表面干净无污渍,能及时处理。
15
4.6
生态理念
5
4.6.1
贯彻绿色生态理念,使用清洁能源和环境友好型设备。
5
5
服务质量(130分)
5.1
服务宗旨
20
5.1.1
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经营业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20
5.2
服务操作规范
15
5.2.1
制定岗位服务质量操作规范。
5
5.2.2
分厨师和接待人员等岗位制定服务质量操作规范。并按规范提供接待服务。
15
5.3
身体素质
15
5.3.1
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有卫生健康证。
5
5.3.2
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有卫生健康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15
5.4
着装
15
5.4.1
从业人员着装整洁。
5
5.4.2
从业人员着装基本统一,整洁大方。
15
5.5
接待服务
35
5.5.1
从业人员掌握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文明礼貌,服务态度热情。
10
5.5.2
半数以上从业人员经过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文明礼貌,服务态度热情。能用普通话进行接待服务。
20
5.5.3
四分之三的从业人员经过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文明礼貌,服务态度热情。都能用普通话进行接待服务。
25
5.5.4
从业人员都经过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都能用普通话进行接待服务。有一名以上厨师具有初级以上烹调职业资格证书。
35
5.6
质量投诉
30
5.6.1
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意见簿,无严重质量投诉。
5
5.6.2
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意见簿,无严重质量投诉,无同一质量问题重复投诉。
15
5.6.3
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意见簿,无投诉。能按游客意见改进服务。
30
6
特色项目(50分)
6.1
户外活动场所
10
6.1.1
有一定适宜游客户外活动的场所。
5
6.1.2
有适宜游客户外活动的场所,且具有一定的服务功能。
10
6.2
农事参与体验
10
6.2.1
提供农事参与体验活动(如摘水果、赶牛车、挖竹笋、抓溪鱼、种小菜、垂钓、捕捞等)
5
6.2.2
提供农事参与体验活动(如摘水果、赶牛车、挖竹笋、抓溪鱼、种小菜、垂钓、捕捞等)。活动有专人指导、讲解。
10
6.3
农家趣事
10
6.3.1
提供游客参与的农家趣事活动(如包棕子、打年糕、做豆腐等)。
10
6.4
旅游景观
10
6.4.1
附近有供游客游玩的一些旅游景观。
5
6.4.2
附近有供游客游玩的一些旅游景观,并提供简要的介绍资料。
10
6.5
民族民俗文化表演
10
6.5.1
有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俗文化表演活动。
5
6.5.2
有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俗文化表演活动,游客参与性强。
10
总分
1000
注:各分档计分为该项的最高分。如6.5.1项最高分为5分,可计为1-5分;6.5.2项最高分为10分,可计为6-10分。
主题词:农家乐△ 星级 评定 通知
抄送:茅临生副省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省农办人事秘书处 2008年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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