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雁栖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BIECC-CG1374-2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2015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投标人须知 6
一、 说明 6
二、 招标文件 6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7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1
五、 开标和评标 12
六、 定标 16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19
第四章 技术服务及要求 27
第五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44
附件 1. 投标书 45
附件 2. 开标一览表 46
附件 3. 投标报价明细表 47
附件 4. 技术参数偏离表 48
附件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49
附件 6.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50
6-1 营业执照复印件 50
6-2 税务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复印件 51
6-3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 52
6-4 资信证明 53
6-5 声明 54
6-5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55
附件 7.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6
附件 8.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7
附件 9. 技术文件 58
附件 10. 项目经理资格一览表................................. .............59
附件 11. 项目组人员资格一览表............................................60
附件 12. 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6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受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的委托,对下述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 项目名称: 雁栖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二、 招标编号:BIECC-CG1374-2
三、 招标内容:雁栖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具体要求见第四章“技术服务及要求”。项目总预算金额人民币600000.00元。
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该项目总预算金额。
四、 合格投标人: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第3条。
五、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
1、 时间:2015年07月08日起至2015年07月13日,每天0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30分至16时30分(国家法定节假日可电汇或网银)。
2、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六层608室(北四环学院桥东北角)。
3、 招标文件售价:
每本人民币200元,售后不退。若邮购,须加付EMS费100元人民币。请按下述地址电汇或网银(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在汇款单复印件或网银转账页面打印件上注明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等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方(若邮购,标书款必须于2015年07月13日16:30前到账)。
电子版招标文件免费下载方式:登陆,进入主页后点击 “标书下载”(免费下载)。
六、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1、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5年07月29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
2、 投标及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五层511室(北四环学院桥东北角)。
七、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八、 其他: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恕不接受。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六层611室
邮编:100083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
帐号:10242000000002546
项目联系人:崔云龙
联系电话:82376700
传真:82370881
电子邮箱: jowena@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雁栖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招标编号:BIECC-CG1374-2
2
招 标 人: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
地 址:北京怀柔雁栖经济开发区888号
3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六层611室
4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5年07月29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
5
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五层511室(北四环学院桥东北角)
6
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到开标地点
7
投标保证金:不低于投标报价1.5%,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第17条
8
投标有效期:120天(日历日)
9
投标文件纸质正本一份,纸质副本五份,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一套
10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见“投标人须知”第38条
投标人须知
一、 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叙述的项目。
2. 定义
2.1. “招标人”系指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也称业主。
2.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受招标人委托进行招标组织工作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人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
2.4.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软件开发、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 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3.3. 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投标。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3.5.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6.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产品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一切产权纠纷由投标人负责。
4. 投标范围和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可对一个或多个包号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个包号拆开进行投标。
4.2.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由发售的招标文件及在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招标文件共五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技术服务及要求
第五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5.2.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时,应检查页数和附件数量。投标人发现任何页数或附件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混不清,应告知招标人补全或澄清。如果投标人不按上述提出要求而造成不良后果,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6.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6.1. 任何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之前按投标邀请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7.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7.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
7.4. 招标人保留在任何时候对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8. 投标要求
8.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服务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9. 投标语言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0. 投标计量单位
10.1.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格式(如有),填写提供以下(但不限于)文件或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1) 投标书(附件1)
(2) 开标一览表(附件2)
(3) 投标报价明细表(附件3)
(4) 技术参数偏离表(附件4)
(5) 商务条款偏离表(附件5)
(6)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
(7)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7)
(8)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件8)
(9) 技术文件(附件9,见本须知第16条)
(10) 项目负责人资格一览表(附件10)
(11) 项目组人员资格一览表(附件11)
(12) 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附件12)
11.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不允许活页装订,否则该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12. 投标方案要求
12.1. 投标方案的基本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提出满足要求的投标方案。
13. 投标报价
13.1. 投标报价为完成招标内容的产品设计、制造、运输、保险、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及相关技术服务等所有费用,还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应交的全部税费。
13.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一览表”(附件2)格式,以招标内容为基础提出投标报价。
13.3. 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明细表”(附件3)详细填写包含招标全部内容的各项费用的构成,属于免费提供的请填写“免费”。
13.4. 投标人按上述13.3款要求填写“投标报价明细表”是供招标人评标方便,但不限制招标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13.5.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予以拒绝。
13.6.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说明,每个投标人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否则将予以拒绝。
14. 投标货币
14.1. 投标人需用人民币报价。
15.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商务偏离
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附件6),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15.1.1. 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服务及要求”所需的技术、安装调试能力以及相应的财务能力。
15.1.2. 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服务及要求”所规定的由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维护、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及备件供应等的义务。
15.2. 投标人应对本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异议逐条提出,并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见附件5)。
16. 证明投标货物、服务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技术文件)
16.1.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服务及要求”中的各项条款做出清晰准确的答复,如有偏离应逐条提出,并将偏离情况填写技术参数偏离表(附件4)。
16.2.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3. 上述证明文件包括货物、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
16.4. 投标人应提供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质保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等信息。
16.5. 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服务及要求”中所提出的标准、商标牌号(如有)或商品目录编号(如有)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采用具有权威性的标准、商标牌号或商品目录编号替换招标人指定的相应内容,只要能表明这些替换在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招标人所提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能使招标人满意。
17. 投标保证金
17.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必须要件。
17.2. 投标人应随投标文件一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不低于投标报价1.5%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7.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7.4. 投标保证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接收单位为招标代理机构(银行信息见第一章)。投标保证金须按以下形式提交:北京地区:支票、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投标保函;其它地区: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投标保函。
17.5. 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五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7.6. 招标人应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7.7.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7.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销投标。
17.7.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17.7.3.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17.7.4.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8. 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文件从开标日起有效期为120天。如果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120天,将导致投标无效。
18.2. 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将被要求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9.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 投标文件的纸质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要求的地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7),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纸质副本可采用纸质正本的复印件;若纸质正本和纸质副本不同,以纸质正本为准。
19.2. 投标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公章才有效。
19.3.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澄清函等)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 投标文件的数量、密封和标记
20.1.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纸质正本“投标文件”、五份纸质副本投标文件”和一份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每份纸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标明“正本”或“副本”。
20.2. 投标人应将纸质正本、纸质副本和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正本、副本或电子文档等信息。
20.3.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如是电汇,采用电汇底单复印件;如是网银,采用网银转账页面打印件)和投标优惠声明(如有)分别单独密封,与纸质正本、纸质副本和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分装,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同时递交。
20.4.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
20.5.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20.1-20.4中的规定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地点送达招标人。
20.6.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20.7.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而导致投标文件包装的损坏或投标文件的损毁、丢失等,招标人将不负责任。
20.8. 招标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
2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1.1. 所有投标文件(包括一份纸质正本“投标文件”、五份纸质副本“投标文件” 和一份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以及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优惠声明)都必须按招标人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人。
21.2. 出现第7.3款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招标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前递交。
21.3. 招标人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未按20.2-20.4中的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撤回和撤销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必须有修改、补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且该通知需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22.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
22.3.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撤销其投标文件。
五、 开标和评标
23. 开标
23.1. 招标人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并签到。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人,并承诺默认开标结果。
23.2. 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交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所有在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投标价格、投标优惠声明(如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加以记录,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23.3. 由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3.4.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4. 评标委员会
24.1. 招标人将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24.2.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5. 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5.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每一投标文件:
25.1.1. 是否满足本须知第3条合格投标人的标准
25.1.2. 是否完整。
25.1.3. 是否正确签署有关文件。
25.1.4. 是否提交了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
25.1.5. 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所有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要求)。
25.2. 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合格、完整和有效。
25.3. 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要求相符,无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
25.3.1. 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等。
25.3.2. 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
25.3.3. 纠正或保留这种偏离将会对提交了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5.4.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5.5. 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5.6.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开标后的任何外部证据。
25.7.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25.7.1. 投标有效期不足120天的。
25.7.2. 不满足合格投标人要求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25.7.3. 未有效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5.7.4. 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25.7.5. 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25.7.6. 未按要求签字的。
25.7.7.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7.8. 投标人报有两个或多个价格或投标人的,报价混乱,总价、单价有多处不一致的错误的。
25.7.9.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5.7.10.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5.7.11.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5.7.12. 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被拒绝的其他情形。
25.7.13. 投标人未在商务条款偏离表(附件5)中明确响应合同中支付方式和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6. 投标文件报价错误的修正
26.1. 若“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26.2.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27.2. 投标人必须按要求进行澄清,书面澄清答复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8.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28.1. 评标委员会将对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8.2. 评标时除考虑投标报价以外,还将考虑其它因素,具体见本须知第29.7条。
29. 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29.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29.2. 保护招标人的合法利益。
29.3. 评标工作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各包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价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9.4.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
29.5. 评标期间不接受任何价格调整。
29.6.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由评委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包中每个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投标人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所有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各投标人按最终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得分最高的前1-3名作为该包中标候选人。
29.7. 本次评标满分为100分, 具体权重划分如下:
序号
评审因素及说明
分值
一、商务部分(20分)
1.1
综合考虑投标人公司综合实力包括:信誉、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
综合实力较强得4-5分,综合实力一般得2-3分,综合实力较弱得0-1分。
5
1.2
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得1分。
投标人具有【软件行业能力资质(三标管理体系)】CMM/CMMI 1级、2级认证的得1分;CMM/CMMI 3级及以上认证的得2分。
投标人具有ISO9000认证的,得2分。
(需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
1.3
近2年内(2013年1月1日至开标日止),投标人有过类似的成功案例,合同额应大于100万元人民币(含)(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1个符合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加2分,最高得10分。
10
二、技术部分(70分)
2.1
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服务及要求”的全部需求,评审投标人对该项目的理解能力。
优秀16-20分,良好10-15分,一般5-9分。
20
2.2
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服务及要求”的全部需求,评审投标人编写针对该项目工作方案的合理性。
优秀16-20分,良好10-15分,一般5-9分。
20
2.3
项目经理获得PMP项目经理证书的,得2分;
项目经理获得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书的,得2分
对项目经理的相关经验水平、学历情况、职称情况、获得其他资质证书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优秀5-6分,良好3-4分,一般1-2分。
(需提供以上材料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0
2.4
对项目服务团队的人员数量、学历水平、获得资质证书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优秀4-5分,良好2-3分,一般0-1分。
(需提供以上材料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
2.5
对投标人的项目进度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合理4-5分,良好2-3分,一般0-1分。
5
2.6
对投标人的员工培训方案进行评审。
合理4-5分,良好2-3分,一般0-1分。
5
2.7
对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
合理4-5分,良好2-3分,一般0-1分。
5
三、价格部分(10分)
3.1
以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的价格分为满分1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其价格分=10-2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其价格分=10-4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10
29.8. 反对不正当竞争。
30. 评标过程保密
30.1. 有关投标人的任何情况不得透露给任何其他投标人。
30.2.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31. 与招标人/招标机构的接触
31.1. 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之日止,除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有要求,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接触。
31.2.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和评标活动,否则其投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六、 定标
32. 定标准则
32.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各包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和意愿的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32.2. 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条件。
32.3.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该包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3. 资格确认
33.1.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4.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4.1.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利益,招标人在发《中标通知书》前的任何时候仍有选择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和取消招标过程的权力。并且,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也无须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有关招标人这样做的原因。
35. 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
35.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35.2.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它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中标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对未中标原因做出解释,同时亦不退还投标文件。
35.3.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35.4.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6. 签定采购合同
36.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36.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澄清函件等均为采购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6.3. 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事先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否则,招标人有权撤消合同,并要求中标人退回已支付资金和赔偿相应的损失。
37. 腐败和欺诈行为
37.1. 发生以下情况中标无效或被拒绝发出《中标通知书》:
37.1.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7.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8. 招标代理服务费
38.1. 本项目的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8.2. 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根据中标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后收取。
39.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39.1.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款”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
1.3 “人员”系指作为雇员由乙方所雇佣并被分配执行服务或其任何部分的人员。
1.4 “服务”系指由乙方根据合同所实施的工作。
1.5 “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服务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即买方。
1.6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人,即卖方。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服务实施地点。
1.8 “由甲方提供的支持”系指由甲方免费为乙方执行合同项下的服务而提供的数据、服务、设备以及便利。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服务内容及质量
3.1 乙方负责的“项目名称”的服务,应保证服务的及时、有效,应保证数据的安全和信息交换的安全。
4 服务期间及地点
4.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运维服务期间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服务地点: 。
5 人员
5.1 乙方需指派一名以上的服务组长,在执行服务期间的所有时间都对所提供的服务负责,并负责甲乙双方之间的联络。除非甲方同意,人员不得改变。如发生人员改变,乙方必须保证为甲方提供一个资质相当或更好,且甲方可以接受的人。
5.2 乙方负责确保其所有服务人员身体健康,具有丰富的系统开发和故障诊断能力。
5.3 乙方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服务时,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甲方工作环境和行为要求。
6 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甲方有权得到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
6.1.2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所委派的但其业务素质不被甲方所认可、或不遵守甲方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服务人员。
6.1.3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如乙方服务未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拒付服务费的相关部分款项。
6.1.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服务内容有关的相关信息。
6.1.5 甲方有权随时查询、调阅相关服务人员的档案等信息或当面问讯相关业务等问题,乙方必须配合,保障甲方工作的顺利进行。
6.1.6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服务所必须的人力、设备和环境资源的配合。
6.1.7 甲方不得自行调整或拆卸服务范围内的硬件,若确实需要进行改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管理档案中记录。
6.1.8 甲方在使用期间,如发现系统故障应立即向乙方通报,以确保乙方在第一时间内排除故障,并负责与有关其它供应商进行联系。
6.1.9 甲方应保守乙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在服务达到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下,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6.2.2 乙方有权得到甲方对于系统故障的及时通报。
6.2.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要求的服务内容,及时有效的完成规定的运行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6.2.4 乙方应制定运行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并建立相关设备档案及维护档案。对服务过程中的技术文档妥善保存,对于服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如实记录,并经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6.2.5 乙方在履行服务过程中,若涉及对甲方网络或系统进行调整的,应通知甲方作好相应的系统数据备份等准备工作,并明示具体的操作方法、采用的操作工具、操作步骤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开展工作。
6.2.6 乙方在服务中接受甲方的监督,与甲方通力合作,接纳甲方的合理建议,根据甲方的要求对服务问题进行整改,提高服务质量。并根据需要向甲方提出合理化的设备更新或增容建议或新系统建设相关方案,协助甲方建立系统管理和使用管理制度。
6.2.7 乙方定期对甲方系统进行预防性检查,并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故障分析报告等,确保系统运行达到规定的运行标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灾难恢复能力。因乙方维护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6.2.8 乙方对程序开发类的服务成果应以计算机光盘和纸介质形式交付甲方,服务成果包括源代码、程序安装包、技术文档等。
6.2.9 乙方应将服务情况总结报告、服务事项记录单等归档装订交付甲方。
6.2.10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相关技术秘密、政务信息及相关内部事务信息。
6.2.11 乙方选派的服务人员,应具备合同约定服务所必须的技能,获得相关认证,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在项目执行中能与甲方正常沟通。服务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必须明了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在离职、调离前,必须报告甲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做具体的工作变更。、
6.2.12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在本合同服务内容的任何部分分配或分包给其他任何人或公司。
7 合同总价及支付方式
7.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
7.2 本合同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十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40%;2015年12月31日前,且经甲方评估验收乙方完成相应服务内容后,甲方付给乙方剩余合同金额。
7.3 乙方需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规定的同等金额发票;如果乙方的开户银行或帐号发生变更,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1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此种变更。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甲方支付本合同款项,甲方将不承担逾期付款的任何责任。
8 违约责任
8.1 乙方违反其服务条款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5日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5‰收取乙方违约金。当以上情况持续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将全部系统资料、设备维护技术档案、设备运行情况报告移交甲方,并在合同终止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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