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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易斯转折点与中国农业政策调整
——基于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借鉴作者简介:王裕雄(1976—),男,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发展、创新与技术进步;张正河(1964—),男,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管理和区域产业发展。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战略研究”(11&ZD009)。
王裕雄 张正河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北京100872;
中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摘要:处于刘易斯转折点时期的中国农业面临劳动力不足、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多挑战。本文通过借鉴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等三个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对刘易斯转折点时期中国农业政策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提出了建议,认为中国农业政策目标仍然要将粮食安全放在首位,充分保障农业生产力,保证农民收入与其他产业从业人员收入差距不断缩小,并在此前提下有效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从政策措施来讲,应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将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更直接与农民收入挂钩;严格坚持现有农地所有权制度,通过鼓励使用权流转、发展农村合作和协作组织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通过倾斜的税收及金融政策促进农村工业发展。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有着典型的刘易斯“二元结构”特征。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中,中国经济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凭借人口红利实现了快速增长。农业部门作为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为现代工业部门源源不断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根据经典的二元经济理论,当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被吸收殆尽的时候就意味着“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此时社会经济会出现系列新的特征。目前,中国经济已经出现了这些特征,例如农业劳动力不足、工业部门非熟练工人“用工荒”,以及非熟练工人工资水平持续上升等等。基于上述事实,很多学者判断中国经济已经处于甚至是越过了“刘易斯转折点”,例如蔡昉和王美艳(2007)认为中国农业发展已经处于后刘易斯转折点阶段;宋世方(2009)认为刘易斯第一转折点在1997年就已经来临;巴曙松(2011)则认为中国经济在2004年越过了“刘易斯转折点”。当然,也有部分学者持反对意见,例如周天勇(2010)和朱晶等(2011),其中周天勇甚至预测中国“刘易斯转折点”要到2020年才会来临由于经典的二元结构理论包含诸多潜在前提假定,对“转折点”本身的论述不够充分,判断“刘易斯转折点”来临时间的方法有多种,因而出现观点不一致的情况也很正常。例如对日本刘易斯转折点的判断就曾经存在很大差异,拉尼斯和费景汉(1963,1964)的研究认为1916—1919年是日本的刘易斯转折点,而南亮进(2008)则认为1960年左右是日本的刘易斯转折点,相差40年。
。一般来说,刘易斯转折点并非是一个时点,而是一个时期(Ryoshin Minami,1968),根据多数经济学家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中国经济已经进入刘易斯转折点时期。
无论根据理论还是先发国家的经验,随着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农业也必将出现新的现象和特征,如农业劳动力的不足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等。而目前这些现象和特征在中国农业中也已陆续出现,关于它们的报道频繁见诸各大媒体,例如2009年5月6日,《中国青年报》以“世外桃园何以成为空心村”为题报道了西南某些农村由于80%的人口转移,造成50%的土地撂荒;2011年4月26日《经济参考报》以“民工荒后现农业用工难 劳动力不足用工成本大增”为题报道了中国农业因劳动力流出而导致的系列问题;2011年10月4日《光明日报 》以“明天,谁来种粮”为题,报道了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入城镇,很多地方老年人成为种地的主力军,年轻人既不愿也不会种粮,从而引发明天谁来种粮之忧。正如蔡昉(2008)所言,中国农业当前面临的一系列重大挑战,都与刘易斯转折点时期的发展阶段特征紧密关联,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对于中国农业有着特殊的经济涵义和政策涵义。加强研究以应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措施,对于保证中国经济成功由“二元”转化为“一元”,并保持持续稳定较快的增长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研究中国农业在刘易斯转折点之后的政策挑战与调整方向,既需要以理论为指导,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在经验研究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如蔡昉(2008);也需要充分借鉴先发国家的发展经验,例如王德文和任吉(2008)。本文遵循一种方法,将首先从经典二元经济理论出发,提出在刘易斯转折点时期我国农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然后在分析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在刘易斯转折点时期农业政策调整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农业政策调整的对策建议。之所以选择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为借鉴对象,首先是因为它们与中国一样,曾经有着典型的二元结构特征,并且成功跨越了刘易斯转折点。同时,这三个经济体的农业发展条件与中国有着极为相似的重要特征,包括不利的人地比例、土地细碎化经营等等。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可的日本刘易斯转折点到来的时间在1960年左右(南亮进,2008),韩国和中国台湾刘易斯转折点到来的时间大约在1968年—1970年左右(Fei&Ranis,1975;Bai,1982)。因此,我们将着重考察日本自1960年左右起、中国台湾和韩国自1970年左右起的10年间农业政策变化,作为我国在跨过刘易斯转折点之后的经验借鉴。
一、刘易斯转折点时期我国农业的特征、机遇和挑战
(一)二元经济理论中转折点阶段的农业特征
Q
T
R
O
P
图1 二元经济演化模型
图1是Ranis & Fei(1961)所构建的二元经济演化模型,其中横坐标表示留在农业部门的劳动力数量,纵坐标表示农业产量,曲线ORPT表示农业生产函数。在农业部门劳动力开始向城市现代工业部门流动初期,农业中存在大量的隐性失业,此时其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为零,部门中劳动者的报酬不是由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而是由农业社会的“生存水平”决定,此阶段劳动力的进一步流动对农业生产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当农业部门劳动力存量减少到时,到达刘易斯第一转折点,跨过此点,在其他生产条件不变时,农业劳动边际生产力开始大于零并不断提高,但此时由于劳动力边际生产力小于“生存工资”,故现代部门的工资水平并未受到影响,此阶段劳动力流动会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当农村劳动力存量下降到水平,到达刘易斯第二转折点,此时农业劳动力边际生产力达到“生存”工资水平,农业部门劳动报酬开始由劳动边际生产力决定,并与现代部门非熟练工人工资水平一致,整个经济由二元进入一元,在刘易斯第二转折点之后,劳动力的进一步流动会提高整个社会的工资水平,同时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从上述二元经济演化模型中可以看到,跨过刘易斯第一转折点之后,劳动力的流动就会对农业部门造成显著影响,如果农业部门的生产效率不足以弥补劳动力减少造成的农业生产力下降的话,就不能产生足够的农业剩余,也就难以支撑整个经济由一元向二元的继续转化;并且即便整体经济跨过了刘易斯第二转折点,如果农业部门的生产效率没有得到连续有效提升的话,也会对整个经济造成重要影响 当然,规模较小并且开放程度高的经济体除外,因为可以通过农产品进口来为整个社会提供充足的农业消费品。
。从这个演化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到刘易斯转折点对于农业生产的一个主要经济意义在于它标志着劳动力相对稀缺时代的到来,这一转变在给农业向更高的阶段和形态发展提供了机遇(例如使得规模化生产、资本和技术集约型农业的发展成为可能等等)的同时,也使得农业面临更多挑战(例如如何实现技术进步、规模生产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弥补劳动力不足带来的农业生产力下降等等)。虽然就先发国家的实际情况看,农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其范围远远比理论本身要丰富的多,但转折点理论是揭示这一重大转变如何影响农业发展的理论出发点。
(二)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给中国农业及农业政策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减少和消失给农业带来了机遇,这使得之前的就业最大化可以转化为农业生产效率最大化,使得技术进步、规模生产成为可能。同时,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也对农业的发展提出了挑战,这些挑战包括刘易斯转折点之后的劳动力转移可能对农业生产(包括粮食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刘易斯转折点之后劳动力价格上升会提高农业生产成本的影响,对农业的比较利益产生影响,进而对农产品价格甚至是整个物价水平带来影响。为了因应这些挑战,刘易斯转折点之后的农业政策必然面临调整。“刘易斯转折点”到来之前,所有的农业政策设计都基于这样的环境——农村劳动力过剩,所有的农业政策设计都必须要考虑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最大化”,然而随着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相应的农业政策必将发生根本的改变。一个最典型的案例是日本,在跨过“刘易斯转折点”10年之后,由于大量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市集中,其农村地区出现了人口负增长,为遏制农村人口减少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日本在1970年制定了《过疏地域对策紧急措置法》,通过财政和土地等政策对这些地区加以扶持,减缓农村人口继续外流(王德文,任吉,2008),这与其之前的鼓励农村人口转移的政策完全相反。刘易斯转折点之后,中国农业政策调整将面临挑战包括政策目标该如何调整,如何处理不同目标之间的优先序;如何客服劳动力投入不足所导致的负面影响,持续提升农业生产力;如何有效的发挥农业的规模效应,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如何调整农产品价格支持目标,使得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能更有效的实现农民增收等等。
二、刘易斯转折点之后农业政策目标的调整
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意味着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根据梅尔(1988)、郭熙保(1995)的划分,农业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农业阶段,此阶段基本不存在农业技术进步,农业生产的增长取决于传统要素供给的增加;第二阶段是低资本技术农业发展阶段,是劳动密集型技术进步阶段,技术进步偏向资本节约或劳动使用型的,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第三阶段是高资本技术农业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技术进步速度比第二个阶段快,技术进步是朝向劳动节约或资本使用型方向发展的,亦即资本密集型技术进步阶段,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主。按照梅尔和郭熙保的三阶段划分方式,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一个二元经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的话,刘易斯转折点恰好是其农业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转变的转折点。
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历程与上述农业阶段理论高度吻合。在刘易斯转折点之后,上述三个经济体的农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农业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均发生重大调整,发布了标志性的农业法规文件。其中,日本在1961年出台《农业基本法》,把农业政策的最终目标确定为“改善农业与其他产业的生产能力差距,提高农业生产力,并增加农业就业者的所得,使其能够与其他产业就业者享有同等的生活水平”。韩国在1970年对其于1967年颁布的第一部《农业基本法》作了修订,该法所确定的农业政策目标与日本1961年《农业基本法》相似,即要“提高农业生产力,缩小农业与其他产业部门的生产力差距;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享受到与其他产业工人一样的生活水平”。中国台湾1970年通过《现阶段农村经济建设纲领》,提出农业政策三大目标: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增加农民福利。需要说明的是,随着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进行,上述国家和地区面对日益增加的农产品市场开放的压力,都对政策目标进行了一定程度调整,均提出要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其中,韩国提出要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中国台湾开始实施《加速农业升级重要措施》,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提升农产品竞争力作为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
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刘易斯转折点之后农业政策目标调整有很多共同点,那就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强调保证农民享受其他产业工人一样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实际上,这三个经济体在刘易斯转折点之后的农业政策目标有一个重大区别,虽然它们都很重视提高农业生产力,但台湾更强调提升农产品竞争力,韩国则更强调粮食安全,而日本在转折点之后忽视了粮食安全,导致日本的粮食生产出现严重问题,其1960年粮食自给率还高达83%,此后不断下降,1975 下降到43%,1999年则只有27%。
根据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作为大国,刘易斯转折点之后的中国农业政策目标仍然要首先重视粮食安全,在此基础上提升农业比较利益,保证农民收入与其他产业从业人员收入差距不断缩小,并在上述前提下,不断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三、刘易斯转折点之后农业政策措施的调整
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经验来看,在刘易斯转折点之后,整个农业政策支持体系均进行了重大调整。本文将就最重要的几个方面来进行考察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农业政策调整的对策建议。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中国刘易斯转折点与上述三个经济体的刘易斯转折点完全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同时从劳动力转移和由二元向一元转化的速度上来看,中国远远慢于它们(南亮进,1998),因此不同于上述三个经济体基本上是在进入刘易斯转折点时期才开始将之前偏向工业化的农业歧视政策调整为“工业反哺农业”,中国在刘易斯转折点到达之前,就已经完成了调整,类似的还有农产品价格支持、农业生产力提升、土地流转等各方面的政策另外,中国在刘易斯转折点时期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也存在很大差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刘易斯转折点时期均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签署之前,所面临的国际农产品竞争小,同时受到的农业补贴政策约束也小。而中国刘易斯转折点时期是在中国加入WTO10年之后,中国所面临的竞争比上述三个经济体处在刘易斯转折点时期所面临的竞争要大,农业补贴政策所受到的限制更多。
。但是仔细研究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经验,我们发现虽然其相应政策调整都是在刘易斯转折点之后,但政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效果也很明显,中国虽然在刘易斯转折点之前就进行了调整,但其效果相对不明显,这一方面是因为很多政策在刘易斯转折点到达之前确实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是因为政策操作性和针对性不足。因此研究上述三个经济体的政策调整依然对中国农业的政策制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以农机推广为代表的偏向劳动节约的农业技术政策
刘易斯转折点之前,由于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所以这一阶段的劳动力转移并不会对农业生产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但刘易斯转折点之后,农业劳动力进一步转移会导致农业劳动力投入的不足,农业技术进步方向开始由之前的土地节约型向劳动节约型转变,一个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农业机械化程度的快速提高。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来看,在经过刘易斯转折点之后,均大力促进农业机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日本政府在刘易斯转折点之前的1953年就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1961年通过财政信贷与购机补贴等多种方式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1965年重新修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进一步加大对农机使用的支持力度。到上世纪70年代初期,日本水稻的农业机械化程度达到90%以上,以机械化为中心的水利、良种和栽培技术也达到较高水平,稻谷的劳动生产率比机械化之前提高了近两倍。韩国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对农机购销实行自由化,改变之前由农协包揽农业机械的情况,重新组成购销和利用相结合的部门,在各市道建立农机利用示范区。同时,向农民发放农机购买贷款,对普及和利用农业机械,提高生产率起了较大作用。1978年12月5日,韩国又颁发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通过改善农业机械流通条件等多项措施,进一步提升农机应用程度。中国台湾地区则将加速农业机械化作为其1970年3月公布的“现阶段农村经济建设纲领”中所提出的十项基本对策之一,1972年进一步颁布“加速推行农业机械化方案”,除此之外,台湾还把促进农业全面机械化列入台湾“十二项”建设之一。在各项政策的有力推动下,台湾在80年代就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主要农作物的机械化程度将近达到100%。
应该说刘易斯转折点之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都迅速出台了农机推广政策,在十余年时间内达到了较高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刘易斯转折点之后,中国应加快步伐,加大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机研发和生产,加大农机推广支持力度,快速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
刘易斯转折点之后的劳动力成本提高造成了农业生产成本的持续提升。以日本为例,1961—1965年尽管其整体经济处于长波的下降阶段,但农业实际工资年增长率达到了7%-8%,远高于1954—1961年的增长率。同样,中国近年来农业劳动力不足、用工成本大增也渐成现实。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在刘易斯转折点之后均加强了对农业的价格支持力度。其中,日本1961年出台的《农业基本法》中一项重要内容即是提高农产品价格日本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实施价格支持政策以对付当时严重的农业危机,但刘易斯转折点之后,这种价格支持政策得到进一步强化。
。从1961年开始,日本改变农产品价格计算方式,开始执行生产费补偿和平衡工农收入的计算方法以水稻为例,这种计算方法,除了以水稻生产的实际开支的生活费作基础外,在计算生产费用时,农民家庭的劳动是按城市工人的工资计算的。
。在政府的“支持价格制度”和“价格稳定工程”的作用下,农产品价格不断提高,1961年—1977年,日本农产品价格平均年增长速度达到了8.2%。韩国则从1968年起实施高粮价政策,首先实行大米价格双轨制,即高价收购,低价销售给城市居民。随后双轨制范围不断扩大。高米价政策与其他支持政策一起提高了农业的比较利益,韩国农户收入在上世纪70、80年代的某些年份中甚至超过了城市居民收入。台湾则将“合理调整农产品价格”作为1970年3月公布的“现阶段农村经济建设纲领”十大基本对策之一,开始实施“生产成本+二成利润”的定价对稻米等农产品进行保护收购。
应该说农业价格支持体系的建立提高了农业比较利益和农民利益,对于推进农业生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要看到,农业价格支持也存在副作用,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同时也保护了低效率。以韩国为例,其政府的粮食补贴基金来自中央银行的长期借款,粮价补贴不断扩大成为造成韩国信贷膨胀,降低政府货币政策灵活性的主要原因之一;高米价政策造成了农户对政府高度依赖性,并使韩国农产品的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降低了韩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总体上看,虽然价格支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业竞争力,但它有效保障了农业生产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是实现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在越过刘易斯转折点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们依然应该实行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另外,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农产品价格政策调整均是向提高农民所得的支持价格过渡,以确保农业从业者收入能获得与其他产业从业者有相同的收入水平。在刘易斯转折点之后,中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设计应该更直接与农业从业者收入挂钩。
(三)农地流转政策
在刘易斯转折点之后,农业部门中大量劳动力的流出使得土地流转更为可行,同时后者也成为提升农业生产力,发挥农业规模效益的必然要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经历刘易斯转折点之后,都迅速制定新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农地流转。日本在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中,明确把以土地经营规模为中心的所谓“结构政策”摆在农业政策的首位。该项政策强调放宽对农地占有的限制,鼓励农地向“中心农户”集中。1962年,日本政府又对《农地法》进行修改,进一步放宽户有农地上限,规定在自家劳力耕作的情况下,所占有的土地可以超过3公顷;同时设立农业生产法人制度,规定具有一定条件的农业生产法人(包括从事农业的农事组法人、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或合股公司)都有取得农地的权力。韩国则是从1960年代中期通过修改法律,放松了对土地买卖和占有规定,鼓励务工经商的农民交出土地,使大农户扩大经营规模。台湾则于1980年2月颁布“第二阶段农地改革方案”,1980年12月重新修订“加速农地重划条例”,以加速办理农地重划、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加快推行农业机械化,实现规模效应和提升农业生产力。
日本、韩国和台湾在刘易斯转折初期的土地流转政策更侧重于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和集中,但效果并不理想,随后又转而去推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其中日本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连续出台包括“综合农政”在内的多项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通过放宽对农地租赁关系的限制来促进农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鼓励农田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各种形式的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韩国则是在通过集中地权的办法迅速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的努力难以奏效之后,于1970年之后将政策重心逐渐转移到在保持土地分散占有前提下,扶持发展协同作业与合作经营上来,拨出大量资金扶持农户自发的协作、合作组织,同时直接组建农业协同组织发展农业生产中的合作此后,为进一步扩大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韩国又于1994年制定了《农地基本法》,放宽了农户拥有土地的最高限制;1997年起政府推动了农民退休支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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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经验来看,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是通过土地所有权集中、使用权集中以及农业协作和合作等多种方式互补来实现的,其中土地所有权集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显著。当前,有研究者认为中国只有实现土地私有化才可能促进土地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显然从上述三个经济体的经验来看并不正确。在跨过刘易斯转折点之后,中国农地流转应该严格坚持现有所有权制度,通过鼓励使用权流转、发展农村合作和协作组织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四)农村工业化政策
通过研究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在刘易斯转折点时期的农业政策调整经验,我们发现它们在刘易斯转折点之后都非常重视农村工业化发展,通过农村工业化实现农民兼业,有效提升了农民收入。其中日本在刘易斯转折点之后即采取政策鼓励工厂“下乡”,但此时农村工业化的目标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提高农民收入。上世纪70和80年代,日本又分别通过了《农村区域工业化导入法》和《农村工业导入促进法》,农村工业化的目标变为实现农业和工业的均衡发展。韩国政府则于1984年开始推行建设“农工地区”计划,在20万人以下的郡、镇所属农村,选定地址,由政府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减免税收的优惠办法鼓励大城市的工厂、服务行业往“农工地区”迁移,既促进了全国工农业的合理布局,也吸纳了农村劳动力就地兼业。台湾则于1970年左右开始鼓励企业向农村转移以就近吸收劳动力,1974年开始在农村建立工业区,按照其1980年的工业区计划,要实现80%的工业分布在农村县份。这既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兼业机会,有效提升了农民收入,1979年台湾的非农业收入占农户收入的比重高为72.2%。
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同样为中国农村工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会,一方面由于城市工人工资的快速上涨降低了我国原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而工业向农村地区的转移充分利用了农村劳动力成本优势,可以延续原有的比较优势。另一方面,农村工业化的发展通过为农民提供兼业机会,有效提高了农民收入。因此,刘易斯转折点之后,中国应该通过包括税收减免、金融支持等多项措施推动农村工业化的发展。
四、简要结论及建议
从经典的二元经济理论出发,在充分借鉴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作为大国,刘易斯转折点之后的中国农业政策目标仍然是首先保障粮食安全,提升农业生产力,在此基础上提升农业比较利益,保证农民收入与其他产业从业人员收入差距不断缩小,并在上述前提下,不断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从农业政策措施来讲,中国未来应该通过农业机械化在内的有偏技术进步来弥补农业劳动力的不足,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力。将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更直接与农业从业收入挂钩,确保其不低于其他产业。严格坚持现有农地所有权制度,通过鼓励使用权流转、发展农村合作和协作组织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制定有利于农村工业发展的税收及金融等各方面支持政策,发展农村工业,延续现有比较优势,同时,通过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为农民提供兼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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