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销售序列劳动用工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1. 总则
1.1 为规范销售序列劳动用工管理,防范劳动用工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销售序列包括全日制外勤、非全日制外勤、签订返聘协议、实习协议等的外勤(注: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1.3 本指引适用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下属各级机构销售员工的入司、劳动合同、日常管理、离职等劳动用工管理。
1.4 如本指引内容与地方法规不一致,导致部分内容不能适用的,相关机构应将地方法规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后按地方法规执行。
2. 全日制劳动用工管理
2.1 入司报到
2.1.1 责任部门:机构销售人员管理部门、行政人事部。
2.1.2 入司时间:以交齐入司材料、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
2.1.3 入司流程
2.1.3.1 销售人员管理部门收集、审验入司材料。
2.1.3.2 拟入司员工填写人员信息表(详见附件1),并手签确认。
2.1.3.3 行政人事部审核入司材料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要求员工签署的材料,整理台账。
2.1.3.4 销售人员管理部门跟进办理员工工号、OA、邮箱、RTX、考勤等事项。
2.1.3.5 行政人事部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2.1.4 入司材料如下:
2.1.4.1 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验原件)。
2.1.4.2 学历、学位复印件(验原件);外语等级证书、职称等有效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2.1.4.3 工资发放银行卡复印件(须员工本人签名);社保卡、住房公积金卡复印件或社保、住房公积金转移表。
2.1.4.4 离职证明或失业证明(应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由员工本人填写声明书(详见附件2)。
2.1.4.5 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入司前三个月内的体检有效)。
2.1.4.6 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蓝底或红底)。
2.2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
2.2.1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
2.2.2 销售业务考核指标、基本法、相关销售文件等应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请员工签字确认。
2.2.3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将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签署劳动合同签收表(详见附件3)。
2.3 试用期转正
2.3.1 试用期符合销售部门考核要求的,可转正。
2.3.2 表现优秀的,可提前转正。
2.3.3 如试用期不合格,请务必保留不胜任的书面证据,在试用期结束前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3.4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补偿。
2.4 劳动合同续签
2.4.1 首次续签的,期限为5年,无试用期。
2.4.2 第二次续签,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4.3 劳动合同续签流程
2.4.3.1 销售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2个月,由分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销售人员管理部门征询员工意向,如员工同意续签,进行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审批应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2.4.3.2 公司决定续签的,分公司行政人事部应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将《续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详见附件)送达员工,征求员工意见。
2.4.3.3 公司及员工均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行政人事部应在合同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合同续签工作。
2.4.3.4 如公司或者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按劳动合同终止程序办理。
2.5 劳动合同变更
2.5.1 如因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2.5.2 机构与员工就拟变更事项协商,对方意见达成一致后书面签订变更协议书(详见附件),变更劳动合同。
2.5.3 机构内勤转外勤、外勤转内勤的调转操作应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详见附件)。
2.5.4 书面签订变更协议书,应员工本人在行政人事部现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员工,一份由行政人事部保管。
2.6 劳动合同终止
2.6.1 劳动合同终止情况1: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6.1.1 单位应协助员工申办社保退休金。
2.6.1.2 此种情况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2.6.2 劳动合同终止情况2: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同意续签:
2.6.2.1 需员工提交不续签的书面资料,机构妥善保存;
2.6.2.2 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办理离职手续。
2.6.2.3 此种情况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2.6.3 劳动合同终止情况3: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同意续签:
2.6.3.1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满前向员工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详见附件),书面通知员工;支付补偿金;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办理离职手续。
2.6.3.2 员工签收。
2.7 劳动合同解除情况1-公司提前30日解除合同
2.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2.7.1.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7.1.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7.1.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7.2 各种解除情形的具体要求
2.7.2.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须医疗期满,医疗期具体期限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确认。
医疗期满后要安排员工从事原工作,但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上述行为要有证据证明,例如安排工作的记录、不能从事工作的证明等。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如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应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医疗期满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7.2.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应有证据证明,可参考岗位说明书关于工作职责的描述,确定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事实;还可参照公司的基本法或相关绩效考核办法。
不能胜任工作的,先要调岗或培训,否则不能解除合同。调岗或培训要有证据证明,例如调岗的要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岗位变更协议、岗位变更通知书、岗位变更后的工作总结和计划等;培训要有员工签到、培训心得、培训考试记录等。
经过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需要证据证明,可参见前面的举证方法。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如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应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不能胜任解除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7.2.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先协商变更合同。协商变更合同的过程要有证据证明,可以向员工发出变更合同征询意见书,员工书面反馈意见。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如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应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有可能,在员工同意的前提下,上述情形也可协商解除合同。
2.7.3 合同解除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7.3.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7.3.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7.3.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7.3.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7.3.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2.7.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4 解除流程和要求
2.7.4.1 员工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用人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收集证据,将事实、证据报所在分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报批。
2.7.4.2 经流程审批同意后,行政人事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由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详见附件)上签收。
2.8 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8.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8.1.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8.1.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2.8.1.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8.1.4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2.8.1.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8.1.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8.2 立即解除情况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8.2.1 必须是在试用期内。
2.8.2.2 须有录用条件。可通过招聘广告、入职登记表、岗位说明书等确定录用条件。
2.8.2.3 须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有证据证明,例如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客观事实、员工本人对不能胜任事实的书面认可、相关领导的意见及评价等。
2.8.2.4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无需提前30日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且不适用上述关于合同解除限制的规定。
2.8.3 立即解除情况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8.3.1 规章制度须合法。即经过合法民主程序制定、制度内容不违法、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
2.8.3.2 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具体违纪行为有明确表述及处罚规定。
2.8.3.3 员工从事了规章制度明确处罚的行为。须有证据证明,可以是违法事实记录、员工本人的检查、录音录像资料、他人的证明等。
2.8.3.4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无需提前30日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且不适用上述关于合同解除限制的规定。
2.8.4 立即解除情况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2.8.4.1 须有岗位职责。可从岗位说明书等认定工作职责。
2.8.4.2 有严重违反岗位职责的事实。须有证据证明,可以是违纪事实记录、员工本人的检查、录音录像资料、他人的证明等。
2.8.4.3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须有证据证明。
2.8.4.4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合同。无需提前30日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且不适用上述关于合同解除限制的规定。
2.8.5 立即解除情况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2.8.5.1 须有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要有证据证明,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清单、纳税凭证、工作证、工作记录及其他单位员工的证言、本单位员工的证明等。
2.8.5.2 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指出拒不改正。前述事实要有证据证明。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可以是商业秘密泄露、本职工作不能完成等。拒不改正可以由单位向员工发出书面警告等形式。公司规章制度对双重劳动关系有规定的,按规章制度处理。
2.8.5.3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以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合同。无需提前30日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且不适用上述关于合同解除限制的规定。
2.8.6 立即解除情况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8.6.1 须有员工欺诈等事实存在。通常包括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工作证明、身体健康证明或其他虚假证明等事实。
2.8.6.2 欺诈事实经查证属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日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且不适用上述关于合同解除限制的规定。
2.8.7 立即解除的流程和要求
2.8.7.1 员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部门按照上述要求收集证据,将事实、证据报行政人事部同意后按规定报批。
2.8.7.2 行政人事部通知员工立即解除合同,由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收,并要求其立即办理离司交接。
2.9 劳动合同解除情况3-员工辞职
2.9.1 试用期全日制销售员工应提前3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9.2 转正后的全日制销售员工应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0 劳动合同解除情况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10.1 公司向员工提出解除请求,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10.2 双方就解除时间、经济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
2.10.3 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详见附件)上签字盖章。该协商解除合同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员工,一份由公司保管。
2.10.4 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10.5 协商解除无需符合公司单方解除的法定解除条件,不受提前30日通知的限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2.11 离司手续办理
2.11.1 员工离司前3日,应按《员工离司交接表》(详见附件)要求办理离司交接。离司员工办结离司交接后行政人事部方可开具离职证明(详见附件)。
2.11.2 如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在员工履行完离司交接手续后支付。
2.11.3 员工拒绝按公司规定办理离司交接的,其所在业务部门应督促其办理离司交接。如离司15日后仍未办理离司交接手续的,其所在销售部门需为其代办离司交接手续,并在《员工离司交接表》注明“员工本人拒绝办理离司交接,由**部门***代为办理”,代办人签名。
2.11.4 员工离司后,其所在部门应及时跟进办理工号、OA、邮箱、RTX、系统权限关闭等工作,行政人事部应及时停办社保、住房公积金。
3.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管理
3.1 非全日制用工适用于临时性、可替代性、灵活性较强的岗位,其他岗位应当避免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3.2 依据劳动相关部门规定,签订非全日合同应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3 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工作时间是认定非全日用工的重要依据,应每月月底或次月对上月工作时间签名确认并留底备查。
3.4 每月发放报酬2回,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
3.5 劳动合同法认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存在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但如与专业性较强或者拥有特殊技能的人员签订非全日制合同,则应当得到原单位的确认,以避免纠纷。
4. 特殊情况劳动用工管理
4.1 公司销售岗位原则上不聘用实习生、退休人员、其他单位的内退、待岗、下岗、停薪留职等人员。如非关键销售岗位确需聘用的,可聘用上述人员,并按以下用工形式办理。
4.2 聘用其他单位内退、待岗、下岗、停薪留职人员的,须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员工须提供与目前单位签订的内退、待岗、下岗、停薪留职等协议,且协议不禁止当事人到其他单位工作。除了签订标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外,还应签订免责协议(详见附件)。
4.3 聘用实习期大学应届毕业生的,应签订实习协议。实习生提供在校证明,具体按《民安保险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暂行)》(民安保险人〔2014〕170号)执行。
4.4 聘用退休人员的,应签订返聘协议。员工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5. 销售员工二级档案管理
5.1 全日制销售员工的二级档案由行政人事部管理,非全日制销售员工的二级档案由销售部门管理。
5.1 销售员工的二级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5.2.1 入司材料:人员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证件照片;学历、学位复印件;离职证明或失业证明;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声明书;体检报告。
5.2.2 员工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5.2.3 员工个人信息变更时提供的材料。
5.2.4 离司相关材料。
5.2.5 其他材料。
5.3 销售员工的二级档案在员工离司后至少保存两年。
6. 有效送达
6.1 公司依法出具,需员工签收的书面文件,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送达:
6.2 直接送达。要求员工在相关文书上亲笔签收。
6.3 邮寄送达。员工拒不签收或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可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的方式将相关文书寄给员工。具体要求如下:
6.3.1 寄送地址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住址进行寄送。
6.3.2 快递上应注明所寄文件的名称,如“民安保险**分公司与***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6.3.3 登记特快专递的查询编号,并保存员工签收的特快专递单据原件,以备了解邮件的送达签收情况。
6.4 公告送达。在上述两种方法均无法送达员工的情况下,可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须在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刊登(或以其他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可的方式公告)(详见附件)。
6.5 公证送达。条件允许的地方可到当地公证机关将邮寄、公告的事实及过程予以公证,以提高法律效力。
7. 劳动纠纷处理
7.1 严格按规定操作,做好基础工作,妥善保管书面文件是减少劳动纠纷的有效途径。
7.2 发现有劳动纠纷的苗头时,及时将情况上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合规法务部及机构行政人事部。
7.3 审批路径:机构-合规法务部、综合管理部会签-总裁室分管领导会签-总经理。
8. 注意事项
8.1 公文审批手续履行完毕后,方可通知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8.2 杜绝试用期不交社保等情况出现。
8.3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要求员工签订的材料,为确保是员工本人签署,应在行政人事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当面签署。
8.4 因特殊原因不能入职当天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办理报到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签订。
8.5 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能缴交社保的,坚决杜绝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
8.6 在核心业务系统开设业务出单账号的销售人员,应确保签订如下4种文本之一: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代理协议;返聘协议(仅限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杜绝为未签订人员开设账号,发放浮动绩效。
8.7 外勤要严格考勤。
8.8 确保机构社保账户内社保缴交人员与全日制劳动合同签订人员一致。
8.8.1 确保为签订全日制外勤合同的员工缴交社保。
8.8.2 杜绝为未与公司签订全日制合同的人员缴交社保。
8.9 确保签订全日制合同的外勤员工,月度总收入(固定工资+浮动绩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9. 附则
9.1 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9.2 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解释和修订。
附件:
1.员工信息表
2.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的声明书
3.劳动合同签收表
4.续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
5.劳动合同变更书
6.内勤转外勤劳动合同变更书
7.外勤转内勤劳动合同变更书
8.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9.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10.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11.离司交接表
1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1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告版)
1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告版)
附件1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员信息表
一、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出生地
籍贯
民族
婚姻状况
身高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保险从业年限
入党/团时间
学历
专业
学位
毕业院校
第二专业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
职称
评审时间
评审单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驾驶执照类型
二、联系信息
家庭现住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手机
E-mail
紧急联系人
与本人关系
联系电话
三、教育培训经历(从高中填起)*
起迄时间
毕业院校
专业
毕(结、肄)业
全日制/在职
学历
证明人
联系电话
*
*
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编号:*
学位证书(学位证)编号:
四、工作经历*
工作单位
部门
职务
原薪酬
证明人
联系电话
五、主要家庭成员*
关系
姓名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是否有亲属在民安系统内工作
无
□有(姓名: 工作单位: 与应聘者关系:
应聘渠道
□ 前程无忧 □ 智联招聘 □ 公司外网 □ 其它网站:
□ 招聘会 □ 报纸广告: □ 同事朋友转告
□内部员工推荐(推荐人姓名: )
六、主要工作业绩及自我评价
七、本人声明
本人声明:我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未故意隐瞒任何重要信息。并同意公司就本人所提供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若在受聘后,发现该表中有任何不真实的陈述,公司有权立即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签名: 应聘时间:
附件2
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的声明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与任何单位皆无劳动关系。
现自愿与民安保险XXX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后续如因我也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导致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聘用本人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额、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由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声明
本人签名:
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签收表
机构名称: 合同管理员:
序号
姓名
所在部门
合同起止 时间
合同到期日
合同编号
员工签收
备注
附件4
续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
:
您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根据《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相关事宜征求您的意向,请您在员工意向栏签署相关意见后反馈行政人事部。
如您在 年 月 日前未书面反馈意向,公司将视您的意见为: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终止。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
年 月 日
员工意向栏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
鉴于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经审慎考虑,本人拟在前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
□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终止;
□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该项仅适用于二次续订合同)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本人已收讫公司发出的《续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将在 年 月 日前书面反馈意向。如逾期未反馈意见,则表示我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终止。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201 年 月 日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与 (身份证号: )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起期: ;合同止期: )有关条款作以下变更:
原劳动合同甲方: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变更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内勤转外勤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作以下变更: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的合同条款
甲方: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
甲方: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XX
一、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管理工作,具体岗位由甲方安排。
一、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销售工作,具体岗位由甲方安排。
四、工资待遇
㈠ 甲方按照其薪酬管理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乙方工资待遇详见附件“薪酬通知单”。
㈡ 公司可根据员工岗位变化相应调整其工资标准。
四、工资待遇
㈠ 甲方按照其薪酬管理制度、_销售人员管理办法_基本法(员工已签收)及乙方的能力和销售业绩表现,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依照 201 年基本法薪酬标准规定执行 。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㈠ 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2012 年基本法薪酬标准规定执行基本法的内容)。
按照保险法要求,履行对投保人询问及保留证据的义务。应主动询问投保人、要求投保人签收条款、在投保单及风险询问表上签字,告知投保人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一、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如下误导客户、滞留或挪用保险费、保险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甲方除直接解雇外还将视情形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1) 误导客户: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保险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提高、降低保险费率,或私自篡改、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或夸大保险保障利益,不正当影响客户投保选择;
2) 代签字:在投保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授权委托书、委托转账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甲方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上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
3) 强制或引诱客户投保、唆使客户退保;
4) 以甲方名义修改或变更保险条款,或以其他方式声明放弃甲方的任何权利;
5) 阻碍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足以影响甲方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情况,或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通知甲方,或明知客户未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甲方规定须如实填写的单证却不告知甲方,致使甲方或客户利益受损;
6) 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如假学历、假身份证、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等;
7) 参与保险欺诈: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单;擅自修改、变更条款或与客户签订附加合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倒签单);串通客户制造假赔案等;
8) 向客户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9) 接到客户索赔通知后,不及时报告甲方,代表甲方承诺任何法律责任或清偿责任;
10) 将自己招揽的业务不全部提交给甲方,为任何其他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承揽保险业务;
11) 滞留、挪用或侵占客户保险费、退保费、甲方各类赔款、给付保险金、解约金、批改变更退费款项等;
12) 提供给甲方的收据与提供给客户的收据内容不一致;
13) 引诱客户将保险合同或批注项下的保险合同取消、变更或减少,引诱其他代理人终止与甲方的保险代理合同;
14) 对甲方或其他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15) 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同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名誉;
16) 侵害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甲方各项资产、资源及权益;
17) 擅自制作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的展业资料,向甲方及甲方授权的分支公司外的任何第三方购买并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的展业资料;
18) 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19) 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任何刊物、新闻媒体、互联网络以及在任何场合下发表任何有关甲方的新闻、评论、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使用任何有甲方名称、标识的文件、资料、图片或电子媒体;未经甲方许可授权的非甲方代理人招揽保险业务,擅自盗用甲方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擅自以甲方名义印制并散发保险资料,擅自刊登散发增员广告,散播有损甲方形象的言论,在甲方职场内与他人争吵、打架或参与打架,公然侮辱甲方员工、代理人或客户、准客户,与甲方合作单位发生冲突,损害甲方形象;
20) 私下转让保单,致使客户无人服务、导致甲方或客户损失;
21) 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客户展示及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未经甲方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
22) 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争抢增员;
23) 为达不正当目的虚构事实,本人或挑唆他人对甲方员工、代理人恶意投诉;
24) 破坏甲方职场内电脑、投影仪等办公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项设施,偷窃、盗取或者故意损坏甲方财物;
25) 甲方销售基本法列明的乙方不得从事的其他违规行为。
㈨ 离职工作交接
不论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办理完离职的交接工作。
㈨ 离职工作交接
不论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乙方均有义务办理完离职的交接工作。如果乙方在离职时或在合理时间内拒绝办理完工作交接,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离职补偿,直至乙方办理完工作交接为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7
外勤转内勤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作以下变更: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的合同条款
甲方: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XX
甲方: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一、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销售工作,具体岗位由甲方安排。
一、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管理工作,具体岗位由甲方安排。
四、工资待遇
㈠ 甲方按照其薪酬管理制度、_销售人员管理办法_基本法(员工已签收)及乙方的能力和销售业绩表现,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依照 201 年基本法薪酬标准规定执行 。
四、工资待遇
㈠ 甲方按照其薪酬管理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乙方工资待遇详见附件“薪酬通知单”。
㈡ 公司可根据员工岗位变化相应调整其工资标准。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2012 年基本法薪酬标准规定执行基本法的内容)。
按照保险法要求,履行对投保人询问及保留证据的义务。应主动询问投保人、要求投保人签收条款、在投保单及风险询问表上签字,告知投保人违约责任。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㈠ 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一、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如下误导客户、滞留或挪用保险费、保险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甲方除直接解雇外还将视情形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6) 误导客户: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保险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提高、降低保险费率,或私自篡改、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或夸大保险保障利益,不正当影响客户投保选择;
27) 代签字:在投保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授权委托书、委托转账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甲方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上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
28) 强制或引诱客户投保、唆使客户退保;
29) 以甲方名义修改或变更保险条款,或以其他方式声明放弃甲方的任何权利;
30) 阻碍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足以影响甲方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情况,或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通知甲方,或明知客户未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甲方规定须如实填写的单证却不告知甲方,致使甲方或客户利益受损;
31) 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如假学历、假身份证、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等;
32) 参与保险欺诈: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单;擅自修改、变更条款或与客户签订附加合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倒签单);串通客户制造假赔案等;
33) 向客户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34) 接到客户索赔通知后,不及时报告甲方,代表甲方承诺任何法律责任或清偿责任;
35) 将自己招揽的业务不全部提交给甲方,为任何其他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承揽保险业务;
36) 滞留、挪用或侵占客户保险费、退保费、甲方各类赔款、给付保险金、解约金、批改变更退费款项等;
37) 提供给甲方的收据与提供给客户的收据内容不一致;
38) 引诱客户将保险合同或批注项下的保险合同取消、变更或减少,引诱其他代理人终止与甲方的保险代理合同;
39) 对甲方或其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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