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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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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4.2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 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 采用此种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2.1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降低)或工程量的增加(减少) (1)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降低)按实际发生调整; (2)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减少)应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10%),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2.2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 由发包方或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引起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结算实按实际发生调整,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2.3工程量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减少)等 由发包方或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减少),结算实按实际发生调整。其综合单价的确定:由于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2.4工期调整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应予以调整。 4.2.5措施费调整 措施费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2.6人工费调整 采取固定单价的工程不予调整。 4.2.7材料费调整 材料费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2.8机械费调整 不调整。 4.2.9材料购置费调整 按实际发生调整。 4.2.10预留金调整 按实际发生调整。 4.2.11总承包服务费调整 按实际发生调整。 4.2.12零星工作费调整 按实际发生调整。 4.2.13安全生产措施费调整 按实际发生调整。 4.2.14规费调整 在投标阶段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费率执行,结算时按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实际缴纳金额票据结算,如实际缴纳金额低于规定标准计取金额的,按实际缴纳金额计入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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