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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项目
检验监管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出口电子电气产品符合进口国有关限用物质的法律法规要求,提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根据《关于应对RoHS指令及出口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441号),制定《出口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项目检验监管工作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出口到实施RoHS指令或类似法规的国家和地区(见附录1)的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项目的检验监管。
本 “工作程序”中的电子电气产品是指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不包括大型固定工业工具以及专用于汽车上的电子电气产品。如欧盟RoHS指令列举的8大类产品(见附录2)。
第三条 对出口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项目的检验监管采用“生产商符合性声明”+“风险评估”+“抽查检测”的方式。
本 “工作程序”中的“生产商”是指在电子电气产品上或其随附的文件中表明的该产品的生产企业。
本 “工作程序”中的“生产商符合性声明”是指产品生产商(市场采购时由出口商提供)或其授权代理人提供的保证其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
本 “工作程序”中的“风险评估”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基于获得的与出口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有关的信息,评估出口电子电气产品的限用物质风险,并据此决定是否放行、是否进行抽查检测;
本 “工作程序”中的“抽查检测”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抽取样品送实验室进行可疑部位及相关项目的检测。
第四条 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相关电子电气产品(HS编码见附录3)出口到附录1所列国家和地区的,应出示《符合性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推荐格式见附录4)和相关的技术证明文件。
通过转口贸易输往实施RoHS指令或类似法规的国家和地区的,亦应出示“声明”和相关的技术证明文件。
本 “工作程序”中的“技术证明文件”是指用以证明“声明”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材料声明、符合性评价报告、体系文件等。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声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技术证明文件的内容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限用物质的限量或者豁免的要求(见附录5),并按照《风险分析指南》(见附录6)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条 对于不能提供有效技术证明文件的,生产商应及时获得并提供相关文件。总局推荐的具备电子电气设备6种有害物质检测能力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推荐实验室)应积极提供服务,帮助企业进行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项目的检测。
第七条 在评估过程中,若没有足够、有效的信息证明产品不符合相关技术法规,可假定相关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法规的要求,予以放行。
第八条 在评估过程中,若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相关技术法规的风险,应抽取样品送推荐实验室进行抽查检测(抽样原则见附录7)。在检测期间,相关产品可予放行。
第九条 实验室按照电子电气产品拆分标准和检测标准对送检样品的高风险部位和相关项目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供检验监管部门作为风险评估的依据。
第十条 当确认产品不符合相关技术法规时,检验检疫机构应暂时停止该产品的出口,并监督出口企业对产品进行整改。在有关整改措施得以有效实施、技术证明文件符合要求后恢复其出口,必要时可再次进行抽查检测。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各地实际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制定出口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项目的年度抽查计划,送推荐实验室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限用物质项目的抽查检测结果对抽查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对于可以提供由推荐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符合性评价报告等技术证明文件的产品,以及使用总局公布的符合欧盟RoHS指令原材料和元器件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公布企业”),各检验检疫机构可对其减少或免于抽查检测。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鼓励出口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商建立基于限用物质使用控制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该体系应至少包括附录8中所列内容,以保证出口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符合性和可追溯性。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出口电子电气生产商的管理档案(相关要求见附录9),将“声明”复印件、抽查检测结果、监管记录等作为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但属于欧盟RoHS指令范围内的相关电子电气产品,总局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发布监督抽查的目录并实施监督抽查。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情况,应通知相关企业及时整改,以避免风险。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上述抽查检测均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做好相关出口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项目抽查检测的统计分析工作,将统计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统计表格见附录10)。
第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程序”从二〇〇六年X月X日起实施。
附录1
适用ROHS指令及类似法规的国家和地区范围
1、欧盟25个成员国:
奥地利(Austria),比利时(Belgium),塞浦路斯(Cyprus),捷克(Czech),丹麦(Denmark),爱沙尼亚(Estonia),芬兰(Finland),法国(France),德国(Germany),希腊(Greece),匈牙利(Hungary),爱尔兰(Ireland),意大利(Italy),拉脱维亚(Latvia),立陶宛(Lithuania),卢森堡(Luxembourg),马耳他(Malta),荷兰(Netherlands),波兰(Poland),葡萄牙(Portugal),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文尼亚(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英国(United Kingdom)。
2、实施类似法规的非欧盟国家:
欧洲经济区国家: 冰岛(Iceland),挪威(Norway),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
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瑞士(Switzerland)。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附录2
欧盟RoHS指令列举的8大类产品及其清单
1、大型家用器具
大型制冷器具、冰箱、冷柜、其他大型食物冷藏、保存和贮存器具;洗衣机、衣服甩干机、洗盘机;烹饪设备、电炉、电热盘、微波炉、其他大型烹饪和食物加工器具;电热器具、电暖炉、其他大型加热房间、床、供坐家具的器具;电扇、空调装置、其他吹风、通风换气和空调设备。
2、小型家用器具
真空吸尘器、地毯清扫器、其他清扫器具;缝纫、针织、编织和其它纺织加工器具;熨斗和其他熨平、轧平以及其他衣物护理器具;烤箱、煎锅、研磨机、咖啡机和开启或密封容器或包裹的设备;电动刀;理发、吹发、刷牙、剃须、按摩器具和其他身体护理器具;钟表、手表和其他测量、指示或记录时间的器具;比例尺。
3、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1)集中数据处理设备
大型机、小型机、打印机单元;
(2)个人计算设备
个人电脑(包括CPU、鼠标、屏幕和键盘)、膝上电脑(包括CPU、鼠标、屏幕和键盘)、笔记本电脑、记事本电脑;打印机;复印设备;电动和电子打字机、口袋式和台式计算机;其他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信息收集、贮存、处理、演示或通讯的产品和设备;
(3)用户终端和系统
传真机、电报机、电话机、付费电话机、无绳电话机、移动电话、应答系统、其他通过电讯传输声音、图象传输或其他信息的产品或设备。
4、用户设备
收音机、电视机、摄影机、录象机、高保真录音机、扩音器、音乐设备、其他通过电讯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像技术录制或复制声音或者图象的产品或设备。
5、照明设备
直线式荧光灯管、紧凑型荧光灯管、高强度放电管(包括压钠管和金属卤化管)、低压钠管、其他照明或用于发射或者控制灯光的设备(白炽灯除外)。
6、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钻孔机、电锯、缝纫机;对木材、金属和其他材料进行旋转、碾磨、磨光、研磨、锯开、切割、修剪、钻孔、打洞、打孔、折叠、弯曲或者类似加工的设备;用于铆接、打钉或者拧紧或者除去铆钉、钉子、螺丝或类似用途的工具;用于焊接或者类似用途的工具;通过其它方式对液体或者气体物质进行喷雾、涂敷、驱散或其他处理的设备;用于割草或者其他园林活动的工具。
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电动火车或者赛车;手动图象游戏控制台、图象游戏;用于自行车、跳水、跑步或者划船等的计算机;带有电子或者电气组件的运动设备;硬币投掷机。
8、自动售货机
热饮料自动售货机、冷热饮或者罐头自动售货机、固体产品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自动售货所有产品的所有器具。
附录3
ROHS指令范围内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的电子电气产品
序号
HS编码
中文品名
1
8414511000
功率≤125瓦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2
8414512010
电子产品散热用轴流换气扇
3
8414512090
其他功率≤125瓦的换气扇(装有一输出功率≤125瓦电动机,电子产品散热用轴流换气扇除外)
4
8414513000
功率≤125瓦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5
8414519100
功率≤125瓦的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6
8414519200
功率≤125瓦的落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7
8414519300
功率≤125瓦的壁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8
8414519910
电子产品散热用轴流风扇
9
8414519991
其他功率≤125瓦其他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电子产品散热用轴流风扇除外)
10
8414519999
其他功率≤125瓦其他风机(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电子产品散热用轴流风扇除外)
11
8414591000
其他吊扇(电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25瓦的)
12
8414592000
其他换气扇(电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25瓦的)
13
8414599091
其他台扇、落地扇、壁扇(电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25瓦的)
14
841510100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15
84151021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16
84151022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17
8418102000
200<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18
8418103000
容积≤2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
19
8418211000
容积>1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20
841821200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50<容积≤150升)
21
8418213000
容积≤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22
84182900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23
8418301000
制冷温度≤-40℃的柜式冷冻箱(客积不超过800升)
24
8418302900
制冷>-40℃小的其他柜式冷冻箱(小的指容积≤500升)
25
8418401000
制冷温度≤-40℃的立式冷冻箱(容积≤900升)
26
8418402900
制冷温度>-40℃小的立式冷冻箱(小的指容积≤500升)
27
8421211000
家用型过滤或净化水的机器及设备
28
8421391000
家用型气体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29
8422110000
家用型洗碟机
30
8424891000
家用型喷射、喷雾机械器具
31
8450111000
干衣量≤10kg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
32
8450112000
干衣量≤10kg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
33
8450119000
其他干衣量≤10kg的全自动洗衣机
34
8450120000
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公斤)
35
8450190000
干衣量≤10公斤的其他洗衣机
36
8452100000
家用型缝纫机
37
8467210000
手提式电动钻
38
8467221000
手提式电动链锯
39
8467229000
其他手提式电锯
40
8467291000
手提式电动砂磨工具
41
8467292000
手提式电刨
42
8471601100
液晶显示器
43
8471601200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44
8471601900
其他显示器
45
8479600000
蒸发式空气冷却器
46
8501101000
输出功率≤37.5W玩具电动机
47
8501200000
>37.5W交直流两用电动机(输出功率超过37.5瓦)
48
8501400000
单相交流电动机
49
8509100000
真空吸尘器(包括干式及湿式的)
50
8509200000
地板打蜡机
51
8509300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
52
8509401000
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机
53
8509409000
其他食品研磨机,搅拌器
54
8509800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
55
8510100000
电动剃须刀
56
8510200000
电动毛发推剪
57
8510300000
电动脱毛器
58
8516100000
电热水器(指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浸入式
59
8516210000
电气储存式散热器
60
8516299000
电气空间加热器
61
8516310000
电吹风机
62
8516320000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
63
8516330000
电热干手器
64
8516400000
电熨斗
65
8516500000
微波炉
66
8516601000
电磁炉
67
8516603000
电饭锅
68
8516604000
电炒锅
69
8516609000
其他电热炉(包括电热板、加热环、烧烤炉及烘烤器)
70
8516710000
电热咖啡壶或茶壶
71
8516720000
电热烤面包器
72
8516791000
电热饮水机
73
8516799000
其他电热器具
74
8517110000
无绳电话机
75
8517191000
可视电话
76
8517199000
其他电话机
77
8517210000
传真机
78
8518210000
单喇叭音箱
79
8518220000
多喇叭音箱
80
8518290000
其他扬声器
81
8519920000
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未装有声音录制装置)
82
8519930000
其他盒式磁带放声机(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除外)
83
8519991000
激光唱机
84
8520321000
数字音频式盒式磁带录音机(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
85
8520329000
其他数字音频式磁带录音机(盒式数字音频式磁带录音机
86
8520330000
其他盒式磁带录音机(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
87
8520391000
开盘式录音机(盒式磁带录音机除外)
88
8520399000
其他磁带录音机(盒式磁带录音机除外)
89
8520901000
闪速存储器(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
90
8520909010
具有录音功能的激光唱机
91
8520909090
其他录音机及声音录制设备(盒式磁带录放音机除外)
92
8521901110
具有录制功能的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93
8521901210
具有录制功能的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94
8521901290
其他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95
8521901910
具有录制功能的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96
8521901990
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97
8525202219
其他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98
8525202229
其他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99
8525202290
其他手持式无线电话机(包括车载式无线电话机)
100
8527120000
不需外接电源袖珍盒式磁带收放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
101
8527130000
不需外接电源收录(放)音组合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
102
8527190000
不需外接电源无线电收音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
103
8527210000
需外接电源汽车收录(放)音组合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
104
8527290000
需外接电源汽车用无线电收音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
105
8527310000
其他收录(放)音组合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
106
8527390000
其他收音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
107
8527901000
无线寻呼机(BP机)
108
8528122100
屏幕≤42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所列规格指显示屏幕对角线尺寸)
109
8528122200
42<屏幕≤52cm射线显象管彩电(所列规格指显示屏幕对角线尺寸)
110
8528122300
52<屏幕≤74厘米射线显像管彩电(所列规格指屏幕对角线尺寸)
111
8528122400
屏幕>74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所列规格指屏幕对角线尺寸)
112
8528123800
屏幕>52厘米的液晶彩电(所列规格指屏幕对角线尺寸)
113
8528123900
其他的液晶彩电(所列规格指屏幕对角线尺寸)
114
8528124800
显示屏>52厘米的等离子彩电(所列规格指屏幕对角线尺寸)
115
8528124900
其他等离子彩电(所列规格指屏幕对角线尺寸)
116
8528129000
其他彩色电视接收装置(所列规格指屏幕对角线尺寸)
117
8528131000
≤16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所列规格指显示屏幕尺寸)
118
8528132000
16-4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所列规格指显示屏幕尺寸)
119
8528133000
42-5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所列规格指显示屏幕尺寸)
120
8528134000
52厘米以上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所列规格指显示屏幕尺寸)
121
8528210000
彩色视频监视器
122
8528220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监视器
123
8536100000
熔断器(电压不超过1000伏)(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24
8536200000
电压不超过1000伏自动断路器(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25
8536300000
电压≤1000伏其他电路保护装置(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26
8536410010
电子继电器(线圈电压不大于48伏,周长不超过40mm)
127
8536410090
其他电压≤60伏的继电器
128
8536490000
电压大于60伏的继电器(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29
8536500000
电压≤1000伏的其他开关(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30
8536610000
电压≤1000伏的灯座(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31
8536690000
电压≤1000伏的插头及插座(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线路)
132
8536900000
其他≤1000伏电路开关等电气装置(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开关,保护,连接用电气装置)
133
8539311000
科研、医疗专用热阴极荧光灯
134
8539312000
火车,航空器,船舶用热阴极荧光灯
135
8539319000
其他用途用热阴极荧光灯
136
854011000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包括视频监视器用阴极射线管)
137
8540120000
黑白或单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包括视频监视器用阴极射线管)
138
8544200000
同轴电缆及其他同轴电导体
139
8544411000
耐压≤80伏有接头电缆
140
8544419000
耐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
141
8544491000
耐压≤80伏无接头电缆
142
8544499000
耐压≤80伏无接头电导体
143
8544511000
1000伏≥耐压>80伏有接头电缆
144
8544519000
1000伏≥耐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
145
8544591000
1000伏≥耐压>80伏无接头电缆
146
8544599000
1000伏≥耐压>80伏无接头电导体
147
8544601100
耐压>35千伏的电缆
148
8544601900
耐压>1千至35千伏的电缆
149
8544609000
耐压>1千伏的其他电导体
150
9006109000
其他制版照相机
151
9006510000
通过镜头取景的照相机(单镜头反光式(SLR),使用胶片宽度≤35mm)
152
900652000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
153
9006530000
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
154
9006591000
激光照相排版设备(使用胶片宽>35mm)
155
9006599010
分幅相机(记录速率超过每秒225000帧)
156
9006599020
电子(或电子快门)分幅相机(帧曝光时间为51纳秒或更短)
157
9006599030
条纹相机(书写速度超过每微秒0. 5毫米)
158
9006599040
电子条纹相机(时间分辨率为51纳秒或更小)
159
900659909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
160
9019101000
按摩器具
161
9101110000
机械指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162
9101190000
其他贵金属电子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163
9102110000
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164
9102120000
光电显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165
9102190000
其他电子手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166
9103100000
以表芯装成的电子钟(不包括编号9104的钟)
167
9105110000
电子闹钟
168
9105210000
电子挂钟
169
9105919000
其他电子钟(由电力驱动, 闹钟、挂钟、天文钟除外)
170
9107000000
定时开关(装有钟、表机芯或同步电动机的)
171
9405100000
枝形吊灯(包括天花板或墙壁上的照明装置,但露天或街道上的除外)
172
9405200000
电气台灯、床头灯、落地灯
173
9405300000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
174
9405401000
探照灯
175
9503100000
玩具电动火车(包括轨道、信号及其他附件)
176
9503500000
玩具乐器
177
9503800000
其他带动力装置的玩具及模型
178
9506911000
健身及康复器械(包括设备)
附录4 《符合性声明》推荐格式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We, Ltd., hereby declare that our products indicated below are in full conformity with EU Directive 2002/95/EC、2005/618/EC、2005/717/EC、2005/747/EC、2006/310/EC,with respect to the following substances: Lead (Pb)、Mercury (Hg)、Cadmium (Cd)、Hexavalent chromium (Cr6+)、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PBDE):
Item
Ⅰ
Ⅱ
Ⅲ
Name of the Product:
Model & Specification:
Trademark:
Note:No changes have been made in composition of the products.
Authorized Signatory:
Signature:
Title :
Date :
Telephone :
符合性声明
我公司, 声明:
我公司生产的以下产品中各项限用物质:铅 (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二苯醚(PBB)、多溴联苯(PBDE)的含量完全符合欧盟指令2002/95/EC、2005/618/EC、2005/717/EC、2005/747/EC、2006/310/EC的要求:
项目
Ⅰ
Ⅱ
Ⅲ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注:以上产品的任何成分均未发生变化。
授权签字人:
签字 :
职务 :
日期 :
电话 :
附录5
限用物质最大限量值
序号
项目
限值(ppm)
1
镉(Cd)
≤100
2
铅(Pb)
≤1000
3
汞(Hg)
≤1000
4
六价铬(Cr6+)
≤1000
5
多溴联苯(PBBs)(一溴~十溴)
≤1000
6
多溴二苯醚(PBDEs)(一溴~九溴)
≤1000
注:1ppm=百万分之一=1mg/kg
豁免清单
1、 紧凑排列的日光灯中,每个日光灯的汞含量未超过5毫克者;
2、 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汞含量未超过以下规定:
(1) 卤磷酸盐灯:10毫克
(2) 正常寿命的三磷酸盐灯:5毫克
(3) 长寿命的三磷酸盐灯:8毫克
3、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4、 其他未特别提及的照明灯中的汞;
5、 阴极射线管、电子元器件和荧光管玻璃中的铅;
6、 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金属材料中的铅含量限值(重量百分比):
(1) 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钢中的铅的含量不超过0.35%;
(2) 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铝中的铅的含量不超过0.4%;
(3) 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铜中的铅的含量不超过4%;
7、 特殊用途焊料中的铅:
(1) 高温熔化型焊料中的铅(即铅含量大于85%的锡-铅焊料合金);
(2)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用焊料中的铅;
(3) 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
8、 电子陶瓷部件中的铅(即压电装置);
9、 镀镉,但指令91/338/EEC(该指令是对指令76/769/EEC “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工艺方法”的修订)所禁止的应用除外;
10、 用于吸收型冰箱碳钢制冷系统耐腐蚀的六价铬;
11、 聚合物中十溴二苯醚;(2005/717/EC)
12、 含铅青铜的外壳和衬套中的铅;(2005/717/EC)
13、 针型压接系统中使用的铅;(2005/747/EC)
14、 热导枪钉模组涂层中所用的铅;(2005/747/EC)
15、 光学玻璃及滤光玻璃中所用的铅及镉;(2005/747/EC)
16、 微处理器针脚及封装联接所使用的含两种以上组分的焊料中的铅(铅含量在80%与85%之间);(2005/747/EC)
17、 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半导体芯片及载体之间形成可靠联接所用焊料中的铅;(2005/747/EC)
18、 线形白炽灯(硅涂层管)中的铅;(2006/310/EC)
19、 用于专业复印设备的高强度放电灯(HID)中用作激发的卤素铅;(2006/310/EC)
20、 当放电灯被用作含磷的仿日晒灯(sun tanning lamps),比如含有BSP (BaSi2O5:Pb),以及用于重氮复印、平版印刷、捕虫器、光化学和食物加工过程的特种灯,含有磷时,比如SMS ((Sr,Ba)2MgSi2O7:Pb),放电灯中的荧光粉触媒剂的铅含量在其重量的1%或以下;(2006/310/EC)
21、 紧凑型节能灯(ESL)中作为主要汞齐合金的特定成分(PbBiSn-Hg和PbinSg-Hg)中的铅以及作为辅助汞合金PbSn-Hg中的铅;(2006/310/EC)
22、 液晶显示器(LCD)用于连接平面荧光灯前后基片用的玻璃中的氧化铅。(2006/310/EC)
注:以上括号内注明的是发布豁免的欧盟指令号(包括年度和序列号),未注明的是ROHS指令中直接豁免的。
附录6
风险分析指南
风险分析依据下列信息进行:
1、产品输往地的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后将发布有关信息);
2、产品部件中的风险见附表;
3、下列企业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的,属于低风险,可减少抽查频次:
(1) 使用绿色供应商原材料和原器件的;
(2) 产品及其元器件或原材料的检测实验室为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的有能力实施ROHS指令检测的检测机构;
(3) 运行“危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QC 080000的;
(4) 已建立相关内部实验室,并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如XRF等;
(5) 应对欧盟RoHS指令等法律法规经验一年或以上。
4、非市场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属于高风险。
附表
限用物质风险区域
限用物质
高风险区域
低风险区域
铅(Pb)
各种焊锡
玻璃,如阴极射线管、玻璃灯具等
电子陶瓷元件,如压电元件、电介质元件
钢合金,铜合金及金属基材
导线外绝缘层
各种塑料
油墨和颜料
电子电气产品表面涂料,金属镀层
铜导线
胶木
纸张
镉(Cd)
导线外绝缘层和塑料
熔丝
厚膜电路和陶瓷
各类电接触器中的触点和连接点
太阳能电池和光敏器件
各类镉电镀层
涂料、颜料
荧光灯管、电子管、液晶屏
焊锡
铜线
汞(Hg)
荧光灯,跌倒开关,干簧继电器,触点材料(如继电器上使用的),耐腐蚀处理,LCD监视器,温控器,荧光涂层
金属基材
玻璃及陶瓷
六价铬(Cr6+)
金属表面的电镀层或处理层
镀金属膜的塑料
油漆和涂层
颜料
金属基材
镍镀层
锌镀层
PBB和PBDE
PVC,ABS,PS塑料和环氧树脂
印刷线路板
电线电缆绝缘护套
金属
玻璃
陶瓷及涂层等
附录7
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项目抽查检测抽样指南
1、 样品抽取由电子电气产品的产地或采购地检验监管部门负责,推荐实验室应其要求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 检验监管部门在抽样时,原则上不抽取整机产品送实验室,而应从生产商所声明的使用材料中抽样,但以下情况例外:
(1) 整机产品体积较小;
(2) 市场采购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关原材料;
(3) 该产品具有特别高的风险,需要进行全面的限用物质项目的分析;
(4) 结合分类管理、监督抽查的需要进行抽查检测的。
3、 检验监管部门提交样品时,应填写样品联系单(见副表)注明需检测的同质物质和项目,实验室根据有关信息可提出需检测的同质物质和项目的建议;
4、 样品应在检测完毕后通知生产商领取。
附表
抽查检测工作联系单
实验室:
根据《出口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项目检验监管工作程序(试行)》以及
o 风险评估的结果
o 分类管理的需要
o 监督抽查的要求
现请你实验室对 (企业名称)生产的 (型号/规格)的 (产品名称)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测,请于 月 日前将检测结果反馈。
序号
同质物质
部位描述
检测项目
检测结果
判定
1
焊锡
线路板
铅
2
塑料
电源线绝缘层
铅
3
塑料
整机外壳
PBB/PBDE
4
金属
开关触点
镉
5
镀层
螺钉
六价铬
6
注:列举的5项中不需检测的,请如例1划斜杠,行数不够可另行加页。
结论:
o 样品限用物质项目不符合限量要求或豁免。
o 样品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限量要求或豁免的情况。
送样部门签字/盖章 检测部门签字/盖章附录8
生产企业符合RoHS的保证体系基本内容
为保证符合RoHS要求,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或程序:
1.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或评审记录;
2.建立制度或程序,保证在采购合同中有明确的限用物质的控制要求;
3.建立制度或程序,保证具有限用物质控制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进厂时,经过相应的检验或验证,并且保存记录。
4.建立制度或程序,保证生产过程中不符合限用物质控制要求的原材料、零部件和加工工艺不被使用。
5.建立制度或程序,保证出口产品经过限用物质符合性核查后,方予报检、出运。
6.建立制度或程序,保证完整保存产品的符合性核检查记录(核查要求见附表)和其他相关记录,确保出口产品的可追溯性。
7.建立制度或程序,保证当产品发生变更时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并且在该变更与限用物质控制要求的符合性被证实前,该产品不被用于出口。
附表
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符合性核查表
共 页 第 页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主要原材料
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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